呼噜小精灵第三季演员:【新提醒】《税法一》营业税问题解答集锦1、2、3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6 04:32:05

[税一] 《税法一》营业税问题解答集锦1、2、3 [复制链接]

安安亦乔 安安亦乔 当前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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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表于 2010-4-7 15:48: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pcb{margin-right:0}1、向国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能否扣除营业税

    【问题】

  向国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是否可以扣除营业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八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因此,向国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不能扣除营业税。  

    高校向学生收取的住宿费要缴纳营业税吗

    【问题】

  大学生每年缴纳住宿费时,高校的这笔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

  “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中‘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支付个人劳务费是否代扣代缴营业税

    【问题】  

  我单位从事车站视频广告业务,各火车站安排相关人员为我方视频媒体(电视机)进行清洁、黑屏检查等工作,我单位按月支付相关人员劳务费,我单位按规定一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最近我单位注册地点变更,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我单位同时还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我单位未查到相关的税法依据,要求现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具体的税法条文依据,但具体人员一直未能明确告知。请问我单位是否有义务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具体法律条文依据是什么?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规定: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境内个人提供劳务,目前并不在营业税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范围内,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规定前,支付个人劳务费的单位和个人,并不是营业税法规规定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但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委托支付个人劳务费的单位代征税款。  

    受托拆除建筑物取得收入如何缴营业税

    【问题】

  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取得劳务收入,并代垫拆迁补偿费,该纳税人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农户收到的养殖代养费是否缴营业税

    【问题】

  农户与某公司签订代养猪业务,公司提供种猪和饲料由农户代为养殖,公司付给该农-户代养费,待猪长成后由公司回购。请问农户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因此上述情况,农户属于利用场所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劳务。对农户而言,如果其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免征营业税。如果达到起征点,按照税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服务业营业税及附加税。

    向境外支付咨询费是否需代征营业税

    【问题】

  我公司委托国外咨询机构咨询国外的相关业务,我单位需购汇支付咨询服务费用,是否需要我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境内企业付给境外企业的咨询费,属于应征营业税范围。如境外企业在境内无代理人,则向境外支付咨询费的境内企业属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因此,贵公司在支付咨询费时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支付个人劳务费是否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

    【问题】

  我单位从事车站视频广告业务,各火车站安排相关人员为我方视频媒体(电视机)进行清洁、黑屏检查等工作,我单位按月支付相关人员劳务费,我单位按规定一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最近我单位注册地点变更,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我单位同时还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我单位未查到相关的税法依据,要求现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具体的税法条文依据,但具体人员一直未能明确告知。请问我单位是否有义务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具体法律条文依据是什么?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规定: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境内个人提供劳务,目前并不在营业税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范围内,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规定前,支付个人劳务费的单位和个人,并不是营业税法规规定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但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委托支付个人劳务费的单位代征税款。

    一次性预收物业费如何缴纳营业税

   【问题】

  在日常经营中,一些小区物业公司出于管理的需要,往往在年初一次性预收业主全年的物业费。另外,还有一些物业公司虽然是按月收取物业费,但有一些业主出于自身原因往往将全年的物业费一次性缴清。为此,物业公司的财务人员来电咨询,上述一次性预收或缴清的物业费,是一次性还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月申报缴纳营业税?  

  【解答】

  自2009年1月1日起,《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这里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也就是说,该物业公司应在提供应税劳务的当月全额将上述一次性收费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不能按“权责发生制”按月进行申报纳税。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此前关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但上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予以废止。  

  另外补充说明的是,针对上述情形,如果存在业主因其他缘由发生退还物业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的情形,根据财税〔2003〕13号文件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分期培训开发票应何时缴纳营业税

    【问题】

  一家培训机构为某单位提供员工职业技术培训,于2009年9月全额收取了培训费,由于参训人员较多,决定于2009年9月~2010年1月期间分期进行培训,双方协商待培训全部结束后再开发票。请问,这笔培训收入应于何时缴纳营业税?

  【解答】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因此,上述培训机构应于2009年9月就培训收入缴纳营业税。



2、 租用境外民用客机在境内使用要缴营业税吗

    【问题】

  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租用民用客机,在境内营运。请问境内企业对境外单位在境内支付给境外的租金是否缴纳营业税?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租用民用客机,在境内营运,不满足免征营业税条件: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规定的劳务,因此,境外企业取得的民用客机租赁费要缴纳营业税。  

    担保机构怎样才能免征营业税

    问: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的免税时间是多久?该如何办理。  

  答:根据《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不过,享受该政策的担保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3.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积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积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7.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享受3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如何确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问题】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为纳税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假如,劳务总共3个月,我们在第一个月5日就收到全部款项3万元,对此我们有以下几种理解,请问哪一种才是正确的?

  1、应在第一个月全部确认收入实现?

  2、应在第三个月全部确认收入实现?  

  另外,假如是在劳务开始之前就收到款项应如何确认收入?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在劳务开始之前就收到款项,如果您提供的是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如果您提供的是除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外的其他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转让房产时未交营业税应如何补缴


    问:转让房产时未交营业税应如何补缴营业税?

  答:财税[2003]16号: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委托第三方运输按什么税目缴营业税

    【问题】

  我公司系一家物流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主营为货运代理和普通货运,无运输工具,开展全程包干货运服务(运费全程结算),与委托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受托方无运输工具而委托第三方来完成全程运输,是按代理业还是按交通运输业来缴纳营业税?是否可以差额征税?

  【解答】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代理业应按实际取得的报酬征收营业税。

  你公司从事的上述无运输工具而委托第三方来完成全程运输业务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货运代理企业代客户支付的费用可以扣除。

    企业能否按国税函[2006]1245号文件缴纳营业税


    问:我公司从事室内装潢设计咨询、家私产品及室内装饰品设计,平面设计(不含限制项目)及与上述设计相关的咨询业务。  

  本公司与国内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室内项目设计合同(例如:样板房及会所、公共空间或者酒店、餐厅设计合同、合同中也包含施工图设计,施工期间设计师需到工地现场,解决相关设计问题,合同中也包含软装饰品的设计工作,需派本公司设计师到现场指导摆放,以确保施工后成果与设计相符。与客户所签的合同款项全部由本公司收取。  

  由于本公司设计人员及技术水平等原因,本公司将相关设计合同转包给其他设计公司。  

  请问本公司的业务是否属于国税函[2006]1245号文件中的“勘察设计”,能否按国税函[2006]1245号文件缴交营业税(本公司缴交营业税是否能按与客户签定合同总金额减去分包或转包给其他设计单位后余额为营业各计税营业额),企业能否按国税函[2006]1245号文件缴交营业税?  

  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实例,该公司提供的设计劳务,不属于国税函[2006]1245号文件中“勘察设计”的范畴,不能按照国税函[2006]1245号文件中勘察设计单位分包或转包勘察设计劳务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向国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否扣除营业税

    【问题】

  向国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是否可以扣除营业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八条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因此,向国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不能扣除营业税。  

    总分包工程如何差额缴纳营业税

    【问题】

  总包工程中,建安营业税实行属地原则,现分包单位在建筑地的地方税务局开具建安发票,税务局已经代开了发票并收了建安营业税,那么,总包方如何计算纳税?

  【解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应除外:“……(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该条款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分包的,总包方可扣除分包款后以差额为营业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另外,对于开票问题,假设总包工程款为200万元,其中分包为50万元,处理模式应为:总包人向建设单位开具200万元的发票进行工程结算,分包方向总包方开具50万的发票进行分包工程结算,然后总包以分包开来的发票金额进行营业额抵减并申报纳税。

    取得财政专项资金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问题】

  企业收到专项用途财政资金,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解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收到专项用途财政资金,并没有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应税劳务,也未发生销售不动产及转让无形资产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不用缴纳营业税。  



3、 网络服务费应全额缴纳营业税吗

    【问题】

  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合作开展网络服务业务。对某一个项目(客户),我方负责向客户收取网络服务费,合作方负责向客户提供服务,我方向合作方支付服务费。请问,我公司是按该项目(客户)的全部收入缴纳营业税吗?  

  【解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以下情形应除外: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上述公司应就取得的网络服务费全额缴纳营业税。

    自购建材请人施工需缴纳营业税吗

    【问题】

  我是江苏省南京市一家副食品生产企业的会计,我公司于2009年6月进行了厂房扩建,与建筑施工方签订包工不包料合同,即由我方自行购买所有建筑材料,建筑施工方仅提供应税建筑工程劳务。近日,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要求我公司就购买的建筑材料款缴纳营业税。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对吗?  

  【解答】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

  因此,上述副食品公司在缴纳营业税时,应包括所购买的建筑材料款,税务机关的做法正确。

    新条例下私营医院是否缴纳营业税


    【问题】

  以前年度收入缴纳营业税的私营医院,在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后是否不再缴纳?  

  【解答】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这里所指的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不分营利和非营利医疗机构。因此,在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后,私营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个人买卖股票的收入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问题】

  个人买卖股票的收入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额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个人买卖股票收入暂免缴纳营业税。

    将自建房屋用于对外投资缴营业税吗

    【问题】

  企业将自建房屋用于对外投资是否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和建筑业营业税?  

  【解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自建房屋用于对外投资,如果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可以不征收营业税。

    延期利息款应按照哪种税目开具营业税发票


    【问题】

  建筑安装工程的发包方,因故延期支付工程款给施工方,现法院裁定发包方违约,应支付工程款和相应的延期支付利息。请问施工方收到利息款后,应按照哪种税目开具营业税发票?  

  【解答】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施工方收取的延期支付利息属于营业税的价外费用,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按建筑业税目开具发票。


     网络布线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

    【问题】

  网络布线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   

  【解答】

  应按“建筑业——安装”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二条规定,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网络布线应属于对设备的安装配置工程作业,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 。

    自然博物馆的门票收入是否免征营业税

   【问题】

  自然博物馆的门票收入是否免征营业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转让后被退回的固定资产可退营业税

    【问题】

  我公司几年前转让给外单位一处固定资产(建筑物),并按规定缴纳了营业税。由于质量原因,受让方现将该建筑物按原价退还给我公司,款物均已交付。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申请退回原来缴纳的营业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