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肤康可以祛痘吗:越狱犯引出的伦理难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4:09:42

越狱犯引出的伦理难题

经济观察网 陈杰人/文 据媒体报道,日前从河北深州监狱越狱出逃的盗窃犯王振轻,于逃亡14天后被警方在其老家河南郸城县一亲戚家抓获归案,警方之所以能找到王,是因为王的家属说出了他的藏身地。而王振轻所藏身处的户主因知情不报,也已被警方控制,相关调查正在进行。

这真的是一出悲喜剧,对于政府来说,抓获了越狱犯,总算松了一口气,但对于王振轻的家属和藏身之所的亲戚家来说,恐怕陷入了伦理上的纠结状态。

由于缺乏有关细节,笔者无法知道,王振轻的家属为什么会“大义灭亲”举报其藏身处,是政府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到了家?还是其家属迫于某种强大的心理压力?抑或是其家属思想觉悟本来就高?

不管怎么样,我替王振轻的家属感到难过。当自己的亲人想方设法从监狱里跑出来,作为亲属,却只能选择亲口举报将其重新送回监狱,并且要眼睁睁地看着他加重刑罚,那是多么残忍的事情。

毫无疑问,从法律上讲,王振轻的亲属举报其藏身之所,是履行公民的义务。因为法律规定,对于任何违法的人和事,任何公民都有举报的义务。但从伦理上来说,这样的举报行为显然也伤害了传统亲情,它不仅可能使王家自己难过,而且也可能在周围人中引发微妙的情绪反应。

另一个伦理尴尬是,作为王振轻的亲戚,看到他落魄地逃亡,为其提供一点吃的,让其住上几天,这本身也是人之常情的举动,但这种举动却严重违法。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这个亲戚明知王是越狱逃犯仍然为其提供庇护地并知情不报,就要面临窝藏罪的刑事责任。这样的结局,其实每年我们通过媒体都可以看到几起。

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中国的法律,如果完全不顾及人之常情,完全无视亲属亲情之间的亲亲相隐情结,虽然可能对某个特定的违法者形成更强大的压力和更周密的网罗,但这种规定,却以伤害或违反千百年来人类亲情伦理规则为代价,这恐怕是得不偿失的规则。

《论语·子路》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历代以降,这个原则被不同程度地纳入到了法律体系当中,如汉宣帝时期规定,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死刑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唐朝的《唐律疏议》确为血缘关系是亲属相为隐的基础,同时在较大范围内承认人情的合理性。除谋反、谋大逆与谋叛此等重大犯罪外,亲属和同居者可以相隐不告。直到民国的《刑法》,仍规定藏匿犯罪的亲属可减轻处罚。

实际上,不止在中国的刑法承认亲情伦理,英美法一些规则规定,夫妻有权拒绝透露只有夫妻之间相悉的信息,法律不应强迫夫妻对其配偶做不利的陈述。而在德国和日本的刑法典中,亦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和关系密切者有权拒绝作不利亲人的陈述,窝藏可以减刑或免受刑罚。通观而言,这些相似的规定,其实是立法尊重人类伦理、维护个人权利和人伦秩序的需要,也是防范司法的专横伤害人的自然感情。

但到了1949年之后,我国的法律以维护政权为主要目标,过度强调维护公权力和国家本位,而舍弃了沿用几千年的法律伦理规则。现在看来,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是得不偿失,因为,一种不顾人伦的法律,实际上就是违背自然正义的恶法。它也许可以逞一时之厉,但长远而言,却极大地伤害了人际关系,导致人情冷漠、诚信缺失、纲常失范。

有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如果强迫亲人之间互相检举揭发,那就是强迫人们违反基本人伦去做不乐意做的事情,这显然是不合适的。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说:“法治所要求和禁止的行为应该是人们合理地被期望能够去做或能够避免的行为……它不能提出一种不可能做到的义务。法制应该承认,不可能执行也是一种辩护理由,至少是一种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 这段话,应该说是对前述格言的精准诠释。

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经过了数十年的磨合,在完成了政权建立初期的稳定任务之后,还是应该回归到法律伦理的本位。从这个意义上看,河北这个逃犯,捅破的不仅仅是深州监狱的监管漏洞,更捅破了当代法律与伦理的紧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