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神经痛一般要痛几天:浅议企业所得税自查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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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企业所得税自查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2011-10-10 13:43:22 | 来源:山东省曲阜市地方税务局 | 作者:王毅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纳税人,汇缴期限是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在这个期限内纳税人自行汇缴的税款既不加收滞纳金,也不进行罚款。在现实工作中,发现如果在6月1日后,纳税人自查发现的企业所得税调整后,税款缴纳时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问题如何确定存在以下两种认识。
    一、工作中的两种认识
    第一种认识,自查出以前年度需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的加收时间为1月16日至税款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至。
    第二种认识,自查出以前年度需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的加收时间为6月1日起至税款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
    由于时间相差近5个月,税收滞纳金的数额相差较大,以上两种认识那种认为是正确的呢?
    二、税收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128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分析结论
    从以上政策规定可以看出:一是加收滞纳金的对象是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这个地方的重点是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二是规定期限有两种情况,一个是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期限是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另一个是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纳税人自行汇缴的时间;第三缴纳的标准是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额。通过分析可以得出,月度或者季度15日后缴纳的税款是预缴或者解缴,预缴是实际利润预缴额;而5个月内是汇算清缴并且是结清税款,这个地方的标准时应纳税所得额而非实际利润。综上所述,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后,如果存在自查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其加收滞纳金的开始时间为6月1日,而非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