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n3:大力发展政策性林业保险完善我国林业风险防范体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19 00:10:29
吴焰
2008年04月22日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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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要求,明确了“积极推进林木采伐管理、公益林补偿、林权抵押、政策性森林保险等配套改革”等。通过建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制度,将林业生产所面临的风险纳入保险保障体系,对于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天然绿色林产品的广泛需求,促进广大农民增收致富和区域经济发展,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对林业保险的研究始于1982年,1984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桂林首次开展试点。中国人保自试办林业保险业务以来,业务逐年扩展到吉林、山东、湖北、广东、广西、福建、江西、湖南、贵州、云南、山西等主要林区。2007年有22家分公司开展了林业保险,主要以承保大型林场、林业承包大户的商品性用材林为主,保险责任主要为火灾,保障程度以造林育林成本为主要依据。经营模式上基本按照商业化保险运作,保险费的主要来源是大的林业龙头企业和林业承包大户。为进一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配合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的转变进程,紧密配合国家林业产业政策的实施,近年来中国人保对原有林业保险产品进行了改造,推出了符合林业产业发展特点和市场需求的新的林业保险产品和苗木保险产品。
但是,由于林业保险的复杂性、我国林业产权的不清晰以及缺乏对林业保险的扶持政策等原因,作为农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林业,其保险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却明显滞后于农业保险,林业保险覆盖面很低。据统计,自1984年至2007年24年间,中国人保共承保林木8.2亿亩,承担保险责任限额2258亿元,保费收入5.8亿元,收支基本平衡。经济林中的果木保险,公司仅在个别地方零星试办。公司平均每年承保林木1300万亩,承保比例很小,仅占我国森林面积1.75亿公顷(2005年林业普查数据)的0.5%,占人工林保存面积5325.7万公顷(2005年林业普查数据)的1.6%,平均每年保费规模只有4000万元左右。
由于缺乏完善的林业保险保障体系,导致了林业生产面临的灾害难以有效分散,一些突发性的自然灾害严重影响了我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今年1月中旬以来,我国特大雨雪冰冻灾害给林业造成了巨大损失。据统计,湖南、贵州、江西、湖北、安徽、广西、浙江等19个省区市遭受雨雪冰冻灾害的森林面积达2.79亿亩,受灾严重的国有林场1781个、苗圃1200个,林业基础设施损毁严重,直接经济损失达573亿元。这次雨雪冰冻造成林业受灾之重为历史罕见,据对湖南等8省的调查,林业损失占本省灾害总损失的40%―60%。江西赣州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试点地区,在此次冰雪灾害中林业损失惨重。许多林农难以恢复林业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相当一部分贷款林农不能按时还款,有的甚至还不起银行贷款。随着国家林权制度的改革,林农将独立承担经营风险以及对林业贷款的偿还责任,林农对保险的需求日益迫切。为增强林业风险抵御能力,降低林业投资风险,使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小,在损失后能够及时给予补偿,迫切需要保险的支持。
为贯彻落实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林业风险防范体系,有必要在对我国林业保险发展历史进行深入回顾总结的基础上,参考国际先进经验,尽快建立并完善与我国林业制度改革配套的政策性林业保险保障体系。
(一)明确政策性林业保险的运行机制
继续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在承保中坚持保障适度、保费低廉、广覆盖的原则。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共同负责林业保险的宣传推动工作。明确各级林业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防灾工作体系,加大重大灾情监测,建立重大灾情报告制度,协助保险公司开展防灾防损、核保及查勘定损等工作。
(二)将林业保险纳入国家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范围
加强中央及地方政府政策扶持力度,由中央财政在地方财政提供配套保费补贴的前提下,对各地政策性林业保险业务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加大政府财政补贴力度,减轻地方政府财政压力,降低林农缴费比例,增强林农投保积极性,通过财政+农户的方式,扩大保险覆盖面。在实施步骤上,首先从人工林入手,给予扶持。对于经济林果木保险,采取列明风险责任(火灾、雨雪冰冻)方式,在局部地区先进行试点后稳步推开。
(三)从林业保险入手,培养和培育林农和林业企业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推动林业保险的有效开展,提高林农和林业企业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是关键。建议在林业保险的制度设计上,做好合理安排。一方面,在政策保险补贴的制度中,林农和林业企业要承担部分保险费用,以保费补贴带动保险意识的提高,放大财政资金的直接作用,扩大财政资金的间接效能。另一方面,在保险制度的操作上,林农和林业企业要自担部分损失金额,设计免赔额或免赔率,在提供充分保障的基础上,增加和提高责任意识。
(四)建立林木巨灾风险基金
为避免林业巨灾风险造成毁灭性打击,出现承保公司收不抵支的情况,建议针对林业保险建立统一的巨灾风险基金。一旦发生巨灾导致大的亏损,则启动林业保险巨灾准备金予以解决,以保障林农在发生巨灾损失后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维护林业保险保障体系的稳健运转。对巨灾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滚存积累、专项使用。因巨灾导致当年保费收入和农业保险业务历年积累不足以应对理赔时,经办机构可申请动用。巨灾风险基金的建立应明确资金来源、起赔点、适用范围等内容。
湖北随州市启动森林火灾保险工作
国家林业局 http://www.forestry.gov.cn/2008年06月06日来源:湖北省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6月6日讯 为加强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积极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减少灾害损失,发挥保险在预防林业灾害,降低森林火灾风险,促使林业灾后生产生态恢复和灾后经济补偿机制,服务“三农”,减轻政府灾后救助负担。湖北随州市林业局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于6月3日联合召开了森林火灾保险工作启动会议。这表明该市森林火灾保险工作正式启动。森林火灾保险的实施,为维护该市600万亩森林资源的安全又加了“一把锁”。
森林火灾保险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关注民生为出发点,本着“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统一协调”的指导思想,实行“低保费、低保额、保成本”的原则。保险对象为林木所有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均可投保。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直接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员负责赔偿。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以投保森林实际成本和有关标准为依据,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损失赔偿,发生火灾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经鉴定核损后由保险公司及时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