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食物含磷高:临时用地审批程序(河北省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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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审批程序(河北省2005)

(2006-03-10 20:37:46) 转载分类: 程序办法 临时用地审批程序2005-11-25 13:55:11


一、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修订)
4、《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
5、《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2]25号)
6、《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临时用地、取土的管理意见》(市国土资字[2002]17号)
二、审批权限
市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三、临时用地应具备的条件
1、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
2、 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
3、 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 其他符合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
四、审批程序(市区范围内)
(一)申请  当事人向所在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临时用地,填写《临时用地申请表》。
提交资料:
1、 区人民政府或市直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2、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需提交规划部门同意临时建设的书面证明;
(二)权属调查(10日)
分局接到申请后,进行实地勘查。确认地类、面积,绘制用地位置图。
(三)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与被用地单位或个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用地合同需注明,本合同自国土资源局批准临时用地之日起生效。
(四)填写《临时用地审批表》,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组卷上报。分局填写《临时用地审批表》;使用耕地的,临时用地单位或个人与分局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3日)
(五)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7日)
1、审核  市局耕地保护处对上报案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1) 建设项目是否属于临时用地范围;
(2)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是否经规划部门同意;
(3) 用地面积是否合理;
(4) 签订的临时用地合同是否合法;
(5) 使用耕地的,是否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复垦措施和制约手段是否切实有效;
(6) 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2、 耕地保护处出具初审意见,呈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批。
3、 制作《临时用地批准书》  耕地保护处根据主管局长、局长批示,填写《临时用地批准书》,加盖印章;
4、 返还分局  耕地保护处将审批材料返还分局。
(六)交费、颁发《临时用地批准书》(3日)   分局在接到市局批准文件后,3日内通知申请人到分局交纳有关费用,领取《临时用地批准书》。

 


申请人领取《临时用地批准书》后方可建设使用土地。

 


收费项目:
1、 土地复垦费  土地复垦费,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费标准为5-20元/平方米;当事人自行组织复垦的,经验收合格后,退还收取的土地复垦费。
2、 土地管理费:4%,冀价涉费字(1992)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