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33号令:万传友副厅长在司法厅党组解放思想大讨论专题理论学习讨论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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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传友副厅长在司法厅党组解放思想大讨论

专题理论学习讨论会上的发言

2008年9月10日
     正在全国兴起的解放思想活动,是改革开放30年来的第三次。8月31日,张春贤同志在全省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电视电话会上,专门就这次解放思想与前两次解放思想作了一番比较。他说,前两次解放思想着重于“破中立”,即通过批判“两个凡是”和纠正对社会主义的模糊认识,确立了实践标准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确认识,这一次解放思想是“立中升”,即在肯定30年基本经验的基础上坚定和提升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前两次解放思想主要是解决在经济文化落后的条件下如何发展起来的问题,这一次解放思想主要是解决发展过程中和发展起来以后如何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前两次解放思想强调从经济方面抓发展,这一次解放思想强调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民生,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前两次解放思想偏重于还利于民,这一次解放思想在继续还利于民的同时更偏重于还权于民,注重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受这段话的启发,我觉得,历次解放思想题义的递进和变化,实质上印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深化,反映了各个时期改革开放方向、任务的拓展和演化。这次解放思想的目标不同、内容不同,衡量思想是否得到解放的标准应当也有不同。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这次解放思想是在新时期对前两次解放思想的延展和提升,必然要求对前两次解放思想以来的实践进行回顾和分析,从中确定解放思想的新命题。这种新命题首先来自于科学发展理论的创新,同时也应当来自于对既往发展实践的反思。

 基于此,我觉得,促进发展是解放思想的根本落脚点,必须用经济社会的发展检验解放思想的效果。但是,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今天,那种把所谓“胆子更大、步子更快”等同于思想解放的认识,注定是片面的。解放思想既要重视解决思想观念的不足,又要重视解决思想观念的偏差,这些不足和偏差可能来自左的方面,也可能来自右的方面,只要是不科学、不合理的思维逻辑和思维定势,无论新旧都应当打破。思想观念向前突进是解放思想,思想观念理性回归也是解放思想,只要是从不利于科学发展的任何封闭、教条和僵化的思想观念中解放出来,无论顺逆都是解放思想。联系本系统实际,我从通过解放思想,把思想归于理性和责任的侧面,谈谈对几种思想观念不足和偏差问题的看法:

     一、监管教育执法的“人性化”问题

     近几年,关于执法“人性化”的言论主张越来越多。它首先是针对简单执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等不文明执法行为提出的,主要是倡导与社会文明进步相适应的执法手段、形式和方法,着眼于健全和创新法律程序范畴的某些规则和模式。后来,在宣传贯彻“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思想的背景下,执法“人性化”观点进一步发挥,一些人提出要贯彻人文关怀精神,从法律制度的制定到实施,都充分照顾执法相对人的自然需求和公民基本权利,其中很多主张突破了法律对于相对人权利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也就是涉及到了法律实体范畴的问题。执法“人性化”的言论主张对执法状况产生了复杂的影响,一方面,它唤起了全社会特别是执法机关对法治文明的关注和思考,启发和推动执法工作在更宽广的领域,以新途径新形式体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宗旨。另一方面,它也衍生了一些新矛盾新问题,尤其是经常模糊“权利”与“义务”、“法”与“情”的界限,使执法工作难以适从,进而影响法律尊严和统一,造成新的执法不严。

所谓执法“人性化”,是要求基于人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通过对相关社会管理制度、管理行为的调整和权变,实现对于人的自然需要、生活便利和基本利益的顺应和满足。它是既抽象又宽泛的,根本无从科学界定,也是不可规范的,而且还与法律关于自由和权利的治理原则相抵触。因此,实行执法“人性化”的主张,本质上并不符合法治精神。具体说,被监禁的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和公民权利依法受到剥夺和限制,其中就包括自然需要和生活便利的部分,这说明即使是公民的人性需要,包括自由权、发展权的内容,也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否则,一方面可能削弱刑罚的惩罚功能,有违法律正义;另一方面可能危及社会安全,使他人的自由和权利受到威胁。比如,家庭团聚是人基本的情感需要,法律也没有明令禁止被监禁的服刑人员出狱探家,如果要片面主张执法“人性化”,理当允许他们都享有探家的机会,但这显然是不够现实的。又比如,接受教育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即使公民被依法监禁,其受教育的权利仍未被法律所剥夺。但是,除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之外,如果依照“人性化”的需要来满足他们对各种教育的选择,是与监禁的目的和条件不相符的。再比如,与配偶同居是最基本的人性需要,法律同样没有明文规定被监禁的服刑人员不得与配偶同居,如果采用执法“人性化”的逻辑,机会均等地准予他们同居,就会模糊刑罚的意义和性质,现阶段也根本不可能为公众所认可。我认为,在执法活动中体现对相对人的人文关怀,在与法律原则不相违背、与法律规范性和约束力不相冲突,且执法安全允许的条件下,给予相对人人格尊严和自然需要的必要照顾,确保其依法享有的公民权利,完全是理所当然的。比如,近些年在执法活动中,承认一般生活性质的便民需要并相应地推行便民措施;在司法中,承认人权并更加注重保障人权。这也是一种很大的进步,应当继续坚持和发展。但是,在脱离人民群众的法律认知、既无法律依据又超越现阶段客观条件的情况下,主张和推行抽象、宽泛的执法“人性化”,势必制造适用法律的“模糊空间”,误导放弃和削弱法律强制力,动摇执法者严格执法的意志。我们应当把执法活动中关注相对人自然需要和基本权利的重点,置于在法律原则框架内推行便民措施和保障人权的方面,尤其要科学区分“人权”与“人性”的不同,加快推进司法领域的人权事业,而对所谓执法“人性化”主张,则应当认真辨析、去伪存真。

二、行政管理领域的“社会化” 问题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几度自上而下精简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特别是推动“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逐步减少和限制行政权力,压缩和控制行政管理领域。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这种势头进一步得到加强。与此同时,一大批社会性、群众性管理组织应运而生,迅速承接政府职能转变,填补政府退出管理的行业和领域,使行政管理的社会化成为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个潮流。总的来说,行政管理社会化是我国社会转型的一个印证,它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相适应的,其形成和发展,不仅促进了“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的进程,还促进了“直接政府”向“间接政府”转变的进程。它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克服政府和市场内在机制的不足,降低政府管理社会的成本,增强公民的社会认同感,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在,司法行政的主要业务领域也分门别类地设立了以执业者为主体的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为司法行政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不过,在任何时候,行政管理社会化都应当是有“度”的,要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现在,社会上存在一种以社会组织作用来取代和制衡行政管理职能的趋势,这是明显存在偏颇的,之所以如此,与某些人对市场经济的迷信思想直接相关。他们认为市场是万能的,同时也是最公平的。因此主张,一是政府不要干预市场,应当完全由市场来调节经济生活和利益关系;二是一切社会问题都是经济发展不足造成的,只要通过发展市场经济实现财富增长,就能解决任何社会问题。这种迷信思想折射到国家和社会管理生活中,就是夸大市场主体、包括夸大绝大多数社会组织的社会政治功能,排斥政府应有的监督管理,希图由这些社会组织作为相应行业和阶层的代表,根据自身利益需要,掌握和行使对一定社会经济生活的主导权、支配权。还有一些人在社会组织问题上,不从中国国情出发,滥用国际惯例的概念和与国际接轨的口号,主张按照西方通行的社会法则、组织模式和利益规范来管理国家和社会生活,并将这些与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等同起来。其背后往往隐含着维护既得利益、追求垄断利益、服务国际资本利益的复杂动机,有的甚至包藏着逐步改变我国经济、社会、政治基本制度的政治图谋。这些现象在我们身边都有或多或少的反映。实际证明,市场经济也罢、国际惯例也罢,都不是天生“以人为本”、天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天生“统筹兼顾”的,社会主义的本质、科学发展的任务,既不是依靠市场经济的功能作用就能够实现的,也不是依靠采用国际惯例、与国际接轨就能够实现的。实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实现科学发展的任务,根本责任和使命必然归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者,必然归于我们的党和政府。我们要继续转变职能,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同时,要坚持依法行政,在各个领域理直气壮地履行法定的行政职能。既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重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又坚持“以我为主”,坚定有力地开展对各项事业的管理,改变任何软弱无力的状况。作为政法机关,在管理本领域社会组织和处理与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过程中,更要注意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党和政府的意志和权威,防止少数人通过质疑和排斥行政管理,变相否定和削弱党的领导。

      三、基本工作职能的“边缘化”问题

     任何一个依法设立的部门,都会被按照社会化分工的一定原则,赋予若干管理和服务职能。这些职能中,各个与部门的分工定位、体制特性、组织架构、法律手段相对协调统一的方面,往往是部门立身之本,从而成其为基本工作职能。比如,司法行政部门不仅包括监狱、劳教工作,而且包括律师管理、公证管理、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管理、社区矫正等,都是基本工作职能,都是司法行政部门发挥社会作用的主要手段、主要渠道和主要功能。当前,司法行政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一个十分现实的课题,就是要更好地组织发挥各项基本工作职能,充分调动自身资源,进一步凝聚整体功能,以实现各领域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司法行政事业兴旺发达。

     司法行政部门基本工作职能所涉及的任务和内容,一般都具有基础性、专业性、长期性的特点,要真正发挥效果作用,绝非一日之功,必须做深入持久的工作。基本工作职能任务因此有时容易被回避,尤其是一时难以显见成效的方面更易被冷落,处在了远离焦点的边缘地带,使工作不能平衡发展。由于司法行政工作在作用途径和方式上固有的局限性,依托与全局和中心工作相结合,经常成为发挥基本工作职能的形式和载体。就司法行政事业发展需要而言,基本工作职能是“本”,其它往往不过是“末”,基本工作职能是“实”,其它往往不过是“名”。形式不能脱离内容,无论我们组织哪一项工作,所追求的是不但要“添末”,而且更要“固本”,不但要争取“名归”,而且更要确保“实至”。也就是说,我们要善于把为全局和中心工作服务,与实现基本工作职能领域的事业发展相统一起来。强调服务中心、突出重点是对的,但是不能削足适履、单兵突进,忽视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整体功能和全面发展的需要。包括开展综合性工作活动,我们既要注重组织协调形式和宣传舆论氛围,又要注重基础业务建设和事业统筹发展,力求活动成功,业务和机制相随见长,最终达到“吹糠见米”的效果,避免基本工作职能在轰轰烈烈中陷于“边缘化”,或者该热的没有热,不必热的却又热过了头。不能坚持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而是偏于好高骛远、搞形式主义,也是导致基本工作职能落入“边缘化”的原因。如果为了适应特定的“气候”和“环境”,不顾客观条件,醉心于“高、大、全”的形式主义命题,并为此不恰当地追求所谓职能延伸,或人为拔高自身职能范畴,就势必把基本工作职能悬于“空中阁楼”,使之难以适从。我们应当树立正确政绩观,端正工作指导思想,不断提高履行各项基本工作职能的能力,坚持不单纯以声名大小,而是以事业进退来作为领导工作水平的判断标准和自身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