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机合成化学吉林:三年许可协议 换来无主商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19:00:28
『律师 』 三年许可协议 换来无主商标
  作者:kingwill168 提交日期:2010-03-17 10:25:00 访问:221 回复:0 楼主
三年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两年共计23万元的加盟费、近百万元的品牌广告宣传投入,换来的却是一个未注册商标。近日,福州一飞教育培训学校向本报反映的商标纠纷,折射出民办教育企业商标使用的不规范现象。   现象:“新航道”商标之争
据福州一飞教育培训学校陈校长介绍,该校自2007年8月23日起,以付费加盟形式与新航道(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并签订《新航道合作办学合同》及《新航道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其中,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甲方(新航道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拥有‘新航道’商标在中国境内使用并可允许其他人使用的权利,甲方现将该商标许可乙方(福州一飞教育培训学校)使用”,合同期限为该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年。
据称,在之后的合作过程中,福州一飞教育培训学校以“新航道”的名义展开宣传,先后投放近百万元,一手将原本在福州默默无闻的“新航道”品牌打响。谁曾想,2009年底,双方纠纷产生,新航道(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福州一飞教育培训学校未按时缴纳加盟费为由,要求单方中止合作关系,“事实上是他们的服务没有跟上,他们并没有提供具有行业价值的教育资源,学术支撑、管理辅助也是一纸空文。”陈校长解释说。
据福州市鼓楼区工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透露,2009年底,新航道(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该部门投诉,要求单方终止与福州一飞教育培训学校的合同,但工商局表示,合同尚在协议期限内,并要求投诉方提供“新航道”商标所有权的备案资料,对方迟迟无法给出,在这种局面下,工商局将投诉驳回。
新航道(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投诉被驳回之后,福州一飞教育培训学校才意识到,“新航道”商标并非北京新航道公司所有,至今没有任何自然人或者企业法人对“新航道”商标拥有所有权。“从2007年8月23日至2009年8月22日,我们整整交了23万元的品牌加盟费,谁知道这些都是冤枉钱;三年来,我们所有的广告都围绕‘新航道’三个字来宣传,现在看来是中了一个圈套。”陈校长说。目前,福州一飞教育培训学校已经起诉,而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已收件审查。
说法:许可使用未注册商标属欺诈
记者从中国商标网查询到,自2004年9月23日起,一位名为吕鸿雁的人开始申请“新航道”商标,商标图像为“新航道”三个汉字,但到目前为止,商标流程为“异议”,专用权期限一栏也为空白;2008年1月28日,新航道(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转让形式获得“开辟语言教育新航道”商标的使用权,商标图像上为NC两个英文字母构成的盾牌图案,中间为英文“NEW CHANNEL”和“开辟语言教育新航道”的标语,最下方为“新航道”三个字,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08年1月28日至2018年1月27日”;2008年9月23日,新航道(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正式提出“新航道”商标的申请,商标图案由“新航道”和英文“NEW CHANNEL”构成,但截至目前,专用权期限及商标流程两栏均为空白。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告诉记者,以中国商标网的信息判断,从2007年8月23日至2008年1月28日之间,“新航道”商标并不属于任何个人和企业,但在这期间,新航道(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福州一飞教育培训学校收取了品牌加盟费,这涉嫌商业欺诈;尽管从2008年1月28日起,新航道(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转让形式,获得“开辟语言教育新航道”商标专用权,但商标必须完整使用,而不能拆分,事实上,该公司还是不拥有“新航道”商标的专用权,也不该向福州一飞教育培训学校收取加盟费;他表示,到目前为止,严格意义上的“新航道”商标,还是个未注册商标。
提醒:商标使用切勿陷入误区
福州市商标协会陈会长告诉记者,国内很多企业在商标使用方面存在误区。
商标使用权变化分转让与使用许可两种,转让指商标注册者将商标所有权转让他人,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的使用许可同商标的转让不同,商标的转让将发生注册人的变更,商标的使用许可中,注册人所出让的仅仅是商标的使用权,而自己仍保留所有权。陈会长表示,商标的使用许可必须签订合同,并在主管部门备案,而最根本的是,出让使用权一方必须真实拥有商标的所有权,否则就是一纸空合同。
至于商标的具体使用,他表示,根据《商标法》规定,分开注册的商标可以组合使用,而组合注册的商标不能分开使用,“许多企业使用商标时,往往没有意识到这点”。陈会长提醒自然人和企业法人,在与商标注册者签订使用许可协议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一定要查对方的商标注册证原件或复印件;其次,可上“中国商标网”查询该商标的注册情况;再次,要看清该商标是否处在专用权期限内,有无过期。
来源:福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