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酰胺酸聚合反应条件:论经济法的人性基础_第2页_中国论文下载中心_经济法论文_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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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经济法价值的基本取向是建立在道德人理念之上的。经济法价值的基本取向,是社会经济总体性的和经济性的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一是公平。人类在体力、机智上互不相同,在智能上甚至有更大的差别。民商法无视这种差别,而一味地强调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然而“人们不是大体上平等,可能有一些人,他们比其他人更强大、更有能力而无需其他人,这或者因为有些人在这些方面远远超过平均水平,或者因为大部分人低于平均水平。这些超常的人很可能通过侵略而收获颇丰,在与其他人的相互克制或妥协中却所得甚少。”〔4〕经济法正视人们存在的差异性,从道德人理念出发,根据实力、能力给予不同主体不同的运用经济资源的权利的垂直公平及在财富分配中根据社会正义和道德,使财富分配趋于平等化的水平公平。二是正义。“作为公平的正义可以说不受存在的需要和利益的支配。它为对社会制度的评判建立了一个阿基米德支点。”〔6〕亚里士多德指出:“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汇”。公正的价值力量如此巨大,所以对公正价值的任何动摇都会危及市场经济。市场经济范畴中的公正的核心是分配问题,尤其是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我们不能忽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公平是以每一位“经济人”的地位平等和机会平等为前提的,这意味着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过程中,必然存在着就业公平、竞争公平、收入公平、买卖公平、服务公平的道德要求。经济法正是从这一道德要求角度设计一系列经济法律规范促进社会正义价值的实现。公平价值一旦被市场主体接纳,并渗透到制度性因素之中,那就具备了一个完备市场体系和操作运行机制的必要条件。三是效益。民法中的“经济人”总是根据自身的处境和条件,利用自身的知识和经验,使自己所追求的个人利益尽可能最大化,而不考虑社会整体效益;经济法从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道德人理念出发,设置一系列经济法规范对“经济人”的自利性和有限理性进行规范,以实现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为其价值取向。四是秩序。“秩序”在价值目标体系中,具有工具性价值的性质。它为其他价值目标提供现实的条件。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等有赖于秩序为之服务。“经济法秩序,是主体按照法的要求,进行适合于一定经济关系类型的活动,从而形成的相互关系状态”〔7〕,它是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经济法秩序不同于民商法秩序,它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个体与团体、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冲突,这种价值取向正与道德人理念相一致。经济法的价值,从作为一切法律现象主体的人的角度去理解,是设置成文经济法的初衷、动机和目标。经济法价值的基本取向无形中契合了人类本性对平等、公平、正义、效益和秩序的道德需要。道德人理念蕴含着人们对平等、公平、正义、效益和秩序价值的渴望和追求,因此经济法价值取向是以道德人理念为基础的。

    再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在“道德人”理念之上的。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有其特有的调整原则。经济法原则是经济法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在特定范围内所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种类,目前法学界并无统一认识。经济法对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价值理念的追求要求,国家应以社会代表的身份介入经济活动,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维护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同时兼顾各方经济利益,这就是漆多俊教授倡导的经济法基本原则(笔者赞同“一原则说”):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公平。从道德人理念出发,以“道德人”标准约束规范“经济人”的自利性和有限理性,在社会公共利益同各个体利益和各局部利益发生冲突时,强调社会总体利益的优先地位,同时兼顾个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可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在“道德人”理念之上的。

    最后,经济法律制度是以“道德人”理念为建构的人论基础的。经济法不仅规定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并且作出了一整套制度安排来避免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对抗与冲突,使“经济人”成为具有团体理性和有限的利他主义的道德人。

    “经济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容易膨胀人的私欲,使人心生恶念,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通过损害他人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马克思曾揭露资本主义条件下竞争带来的不道德现象:“正是由于利害关系的共同性,所以在这种共同的利害关系的敌对状态中,人类目前状况的不道德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而竞争就是顶点。”〔8〕为了维护社会竞争秩序,保证经济的正常运行,国家制定了竞争法律制度,规制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保障和维护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并为弱小的消费者提供某种法律保障。一方面,将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形成、体现出的道德关系、道德行为准则纳入法律条文之中,通过国家法律制度的强制力巩固强化这种道德关系,增强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制约力。另一方面,通过竞争法律制度制止、惩罚市场活动中违犯市场规则、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市场经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及独立平等的主体法则和排他性的物权法则,在使个体意识觉醒的同时,也强化了人们的私有意识。一些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在自利动机的驱使下为谋取一己私利,生产和推销假冒伪劣商品及欺诈、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牟取暴利,基于此,国家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以及计量、价格法律制度等,把“经济人”本性限制在社会公德和法律制度的约束之下,促使他们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与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发生矛盾冲突的情况下能够自觉主动地以后者为重。

    由于“经济人”的唯利性和有限理性,因而有些经济领域他不愿进入,出现公共产品失灵现象,这需要国家公共权力的介入,并以相应的法律制度作为保证;由于“经济人”存在“搭便车”的人性劣根性,因而在经营活动中对其他经营者产生非交换意义上的外部影响即外部效应。外部效应分为正外部效应和负外部效应,产生有利于他人影响的为正外部性效应,有损于他人影响的则为负外部效应。这两种情况会造成其他相关个人或厂商之间的利益受益和受损,而单靠市场力量难以解决相关个人或厂商之间的利益平衡,因而需要国家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以解决个人或厂商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其达到一种经济公平的状态。这些相关的法律制度包括投资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等经济法律制度。

    立法机关还在公司法等经济主体法领域进行干预,以保护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不受欺诈性筹资活动和管理不善之害。针对“经济人”的有限理性经济行为,国家通过制定包括计划法在内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和控制。另外,经济法在为经济活动主体作出符合道德要求的制度安排的同时,强化政府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守护和追求,要求政府官员应当是公道正义的“道德人”,并设计一定的法律制度来约束政府的干预行为。

    可见,经济法的理念、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制度都是建立在“道德人”理念之上的。经济法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对“经济人”本性的制约和导向作用,使“经济人”的自利行为升华为更高层次的道德人行为。“道德人”理念是经济法建构的人论基础,经济法理论就是建立在“道德人”的理念之上的。如果说“经济人”的本性是人性根本的“实然”状态,那么道德人理念中的道德人本性则是人性的“应然”状态,“应然”对“实然”来说是一种评价尺度,它为人们引发出一种可期望于“未然”的最高理想远景。

    三、政府完全“道德人”假设之缺失与经济法之不足

    政府完全“道德人”假设建立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之上:国家是社会合法代表,政府是民选代表,因而能够体现人民意志,代表全社会利益;同时,个人效用函数总和为社会效用函数,政府职能是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增进社会福利,故政府官员都是公道正义的“道德人”。依此假定,市场是会失效的,但政府不会犯错误。市场失败只要政府的积极干预就可以避免。各级人民政府的大小官员都是完全的“道德人”,他们的所作所为只有一个目标,那就是一切为了全体人民〔9〕。

    基于对政府人是完全“道德人”的错误认识,以为政府是万能的,可以代替市场来配置资源,因而政府往往摆错自己的位置,做出一些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事来。从“道德人”出发,我们可以推论,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必要干预,也必然是为了经济的更好的发展和更有效的运行,然而事实上,当各国政府干预时,却总是有意无意地滥用权力,表现出政府“道德人”固有的人性缺失,使得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恶性膨胀,给经济造成严重后果。例如,上世纪70年代由于经济学家和决策者们实施政策所针对的形势同“经济自由主义”时期曾面临的形势有很大不同,经济形势出现滞胀。凯恩斯主义对此既不能在理论上给以解释,又不能提出有效对策。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的一些年青的经济学家,对凯恩斯主义提出了全面的挑战,从而一度暗淡的自由主义再次复苏,主张自由竞争,反对政府干预的呼声日渐高涨。新自由主义学派继承了自由主义传统,对政府权力的行使、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保持有足够的警觉,在他们看来,正是政府人亦存在固有的人性缺陷,因此,政府无疑也会出现干预上的错误,错误的干预政策导致了滞胀后果,在他们看来,“市场失灵”固然可怕,“政府失灵”却为害更烈。由此,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学者推翻了暗含的政府完全“道德人”假定,把“经济人”范式引入政府行为理论。在我国,自建国以后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经济建设一直都在“政府犯错误”的折腾中曲折前行,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恶性膨胀给我国经济造成了严重损失。即使在现阶段,我国市场调节不足和市场失败也不完全是自由竞争的结果,在某种意义上是由于政府不当干预的结果。由此可见,政府的过多干预将导致经济上的浪费与低效率;不受约束的政府权力必然致使权力恶性膨胀。完全“道德人”假设暗含的政府完全“道德人”假定是对政府官员人格的理想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落后现实使我们这一建立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高度发达以及社会制度十分完善基础上的完全“道德人”假说具有非常明显的“乌托邦”色彩,政府干预失败是政府完全道德人假设破灭的逻辑结果,而社会上种种贪污腐败现象的揭露,更让人们对政府官员的完全“道德人”假说产生怀疑。正因为如此,西方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人主要是为一己私利而行事的,他们的行为动机都是以自身利益的最大满足为目标。根据公共选择理论,政治市场的参与者和经济市场的参与者并没有什么分别。政治家参与政治活动并不是出于高尚的利他动机,而是根据自利原则行事,不仅注重从公共决策行动中可能获得的利益,也关心自己所要花费的成本。政治家和政府官员在政治市场上追求着自身的最大化利益(如权力、地位、威望、享受等等)。因此,像“经济人”那样,政府人主观上关心的是自身利益最大化。正因为如此,公共选择理论代表人物詹姆斯·布坎南明确指出:“要在宪法经济学中引入人的经济学”,“政治学者已把下面这一点当作一个原理,即在设计任何政治制度及对宪法确定若干检查和控制条款时,每个人必须被当作一个无赖,他的所有行为除了追求私利外,别无其它目的。”〔10〕我们不能忽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政府人既具有“道德人”人性的一面,也具有“经济人”人性的一面,政府人的“道德人”与“经济人”的双重人格决定政府人不可能脱离社会公共利益去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但不排除政府人也存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可能性。经济法的任务在于作出一系列的制度安排防止“政府人”滥用政府权力以谋求私利,促进市场经济的成熟和各项法律制度的完善,造就品性良好的道德人。

    在我国,无论从道德人理念还是从政府组织职能角度出发,“完全道德人”假说都是政府官员的应有之义。但是,“完全道德人”假说明显不具有现实性和合理性。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行为,是通过各级官员实施的,由于“完全道德人”不存在,那么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偏差,这些偏差表明政府干预的失灵,而政府干预的失灵也就是经济法的失败。政府干预失灵表明经济法的不自足性,因而需要行政法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衡。正因为政府的有限理性,依法彻底打破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政府全能主义的权利结构,把微观经济活交由市场调整,并对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执行中以有效制衡便成为必然抉择。

    经济法仅仅证明没有政府干预市场的运行就有缺陷是不够的,因为政府运行也可能有缺陷。于政府人人性之缺失,主张国家“积极”、“全面”、“细”和“过份”干预经济不仅不利于发挥市场调节基础性作用,反而会成为阻碍自由经济发展的障碍由于市场调节受“经济人”自身人性缺陷的影响,而不可避免地存在市场失灵现象,为此政府无疑发挥干预经济的作用,以弥补市场力量之不足,纠市场的失败,但政府人亦存在自利性,以及政府人非政府人之间最基本的关系是基于利益与自利的易,因此政府人的腐败就是不可避免的,人们必须政府权力保持足够的警觉,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必保持在适度的范围内。适度干预原则从人性论角反映了对政府官员的不信任。我们强调国家对经进行适度干预的同时,必须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随意进入与干预。即使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领域也需要对政府干预行为加以必要的限制。如果在阶段民商法能完成其自发性调整的任务,那么国权力就不必进入本应由民商法调整的私人经济生领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于初创阶段的实,决定我们需要最充分的经济自由,信奉市场竞的力量,政府干预经济应以维护个人、集体和整体益为基点,以实现经济自由、维护“自由竞争企业度”为目的。经济法的存在不是为政府寻找全面预经济的理由,而是为现阶段我国政府找到干预济的切入点和最佳均衡点。我们在思考用政府干的“有形之手”干预市场经济运行之前,应当要低看看这只“有形之手”的不完善之处,应当思考政人亦存在人性的固有缺陷。

    参考文献

    〔1〕休谟。人性论引论〔M〕。北京:三联书店,1962。

    〔2〕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M〕。商务印书馆,1972.102。

    〔3〕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16。

    〔4〕〔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91。

    〔5〕漆多俊。经济法价值、理念与原则〔A〕。漆多俊。经济法论丛·卷2〔C〕。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78。

    〔6〕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5。

    〔7〕刘瑞复。经济法学原理·第一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47。

    〔8〕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1962.612。

    〔9〕吕忠梅。政府干预与干预政府〔A〕。漆多俊。经济法论丛·卷2〔C〕。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114。

    〔10〕布坎南。宪法经济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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