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醇溶解性:王林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1 13:22:01
  王林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王林,男,1954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2003年9月至今任黄海县副县长,分管全县规划、城建工作。
    二、主要案情
    2004年9月,黄海县委研究决定对县城城南小区进行改造,将原有的小平房全部拆除,重新盖成五幢商住楼。县大明建筑公司经理李海(以前跟王林熟悉)听到这一消息后,即找到王林请其帮忙,王答应。在工程招标过程中,王林跟负责招投标人员打了招呼,后李海承接了此项工程。王林儿子王小兵在县教育局工作,准备于2006年元旦结婚。2005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李海来到王林家中,先跟王林汇报了城南小区商住楼建设情况,并感谢王县长在工程上的关照。临走的时候李对王讲:你家小兵结婚我也没买什么东西,这5000元就让小孩自己买点合意的东西吧,说完就丢下一只信封(内装现金5000元)急匆匆下楼了,王林连喊不要客气,当追至楼下时已看不到李海了。后来王林一直将此5000元信封放在随身所带的公文包里,准备在遇到李海时退给李,但一直没有遇到。王小兵于元月一日晚上举办婚礼,李海也应邀参加了婚礼。当晚,县建设局局长张某、副局长陈某,县规划局局长赵某都参加了婚礼,并分别送给王林礼包3000元、2000元、2000元,王收下后就放在平时随身所带的公文包里。
    2006年10月人民来信举报王林利用儿子结婚大肆收受礼金的问题。经向李海、张某、陈某、赵某核实,这四人都证实曾送给王林礼金分别为5000元、3000元、2000元、2000元,同时李海、张某、赵某还证实王林曾打电话告诉他们公文包丢失的事,并讲王在电话里还说包丢了,礼金就不退了,但陈某讲没有听王林说过此事。向其他部分参加婚礼的人员调查,这些人员均不承认曾送礼金给王林。王林在其子婚礼当晚丢包的事,司机和秘书均称曾听王讲过。在组织找王林谈话过程中,王林承认收到上述4人的礼金,除知道李海的礼金是5000元外,其他三人所送具体数额不清楚(王还承认婚礼当晚还收到其他人员的礼金,但这些人员不予证实),并称原打算等儿子婚事办结后全部退还的,但因儿子结婚当晚酒喝多了,放礼金(包括李海所送的5000元信封)的公文包丢失了,直到第二天才发现,同时也讲到第二天曾打电话给李海、张某、赵某告诉了公文包丢失的事。
    三、处理意见
    王林的行为应定性为受贿。王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黄海县副县长分管城建、规划工作的职务之便,在县城城南小区改造工程中为大明建筑公司经理李海帮忙,向负责招标的人员打招呼,使李顺利地接下该项目,为表示谢意,李在王儿子结婚之前送给王5000元,王在儿子婚礼当晚将本打算退还李海的5000元丢失的情况下,打电话告诉李海此钱不退了,从而形成了对5000元的占有。王林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的四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受贿。
    王林的行为之所以不定收受礼品,是因为:一、客观上王利用分管城建、规划工作的职务之便,为大明建筑公司经理李海帮忙,打招呼,使李顺利地接下该项目,王丢失的5000元,是李为表示谢意,以王儿子结婚为由送给王的。二、王受贿的主观故意明显。虽然王在收到礼金后,开始主观上没有占有的故意,王放在自己的包里准备遇到李时退还给李,这5000元的所有权仍属于李海,但不到一个月即丢失,因丢失是王的过错,王应当对此承担责任。王林以丢失为由,为自己免责,其实质转化为一种占有的故意,从收受5000元到组织调查,长达10个月时间,其间也没有向组织上汇报和履行登记手续。
    本案对王林儿子婚礼当晚县建设局局长张某、副局长陈某,县规划局局长赵某送的3000元、2000元、2000元不作定性处理,只作情节考虑。理由是,王林只承认收到了三名局长送的红包,至于红包中有多少钱因王没有打开,不知道。对此作7000元认定缺乏证据支撑。(盐城市纪委审理室)
【2007-3-15 9: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