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拉瑞亚pe 片状松露:林某违规自售自买公有房屋的行为为应如何定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8:32:12
一、基本案情
A市水利局水政资源处于1996年1月以55万元价格购得两间门面房,购入后列入水政资源处固定资产账。该房产属于国有房产,地处城镇,本应办理《城镇房屋产权证》,后因客观原因领取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且未办得《土地证》。2001年9月,该水政资源处处长林某听说此房面临拆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如属国有资产,将无引偿,如属私有财产,则可获得引偿。由于该房产属于国有资产,为减少本单位损失,林某向局领导建议尽快将此房出售。局领导表示同意,并请林某和财务科长万某具体负责。二人到市国资局咨询售房程序,得知出售国有房产,应先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国资局审批,进行评估后再到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由于林某本人想购买此房,便以此房两证不全,无法到交易中心交易,且要尽快交易为由,未履行审批程序,也未将咨询情况向局领导汇报(据万某讲,咨询后,万某将咨询情况向局长陈某作了汇报,陈未表态),参照原购房价格,减去估算的办理过户手续约3万元,自己确定了51万元的售房价格并报局领导批准后,以他人名义(实际自己购买)购买了该房产,并付款51万元,同时办理了本人私有《村镇房屋产权证》此后,由于财务人员提出售房要有评估报告方好入账,林某又私下找了某评估公司,提出按51万元(即实购价)进行评估,评估人员考卢到无城镇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51万元也可以做,于是按51万元的价格出具了评估报告。林某将此评估报告交单位入账。案发后,该单位对此房屋重新进行了评估,其评估价为56万元。
二、分歧意见
对林某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5万元的错误。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弄虚作假的方法,隐瞒本人购买的真实情况,自定价格,骗取领导同意,少付5万元,侵占了本单位的利益。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省、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转让国有产权,必须先申请,经审批、评估后,方可到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转让,严禁场外交易。林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财政方面的法规、规章,已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
第三种意见认为,林某的行为同时构成上述两种错误。
三、分析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中林某的行为仅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分析如下:
(一)林某的行为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转让国有产权,应先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批和中介机构评估后到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转让,严禁场外交易。本案中,林某所购买的房产是由A市水利局水政资源处购得并列入水政处固定资产账,在所有权属性上应为国有资产。A市水利局水政资源处处长林某在负责办理本靴国有资产转让事项中,擅自不履行规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即进行了场外交易,事后办理了虚假评估,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条例》)第一百条,应以违反财经纪律错误论。
(二)林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占有错误
我们认为,林某以低于实际评估价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单位房产的行为尚不构成对该5万元的非法占有.理由主要有两点:
第一,林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本案中,林某虽自定房产价格为51万元,但该价格是参照原购房价格减去估算的办理过户手续约3万元而得,且经过局领导的批准同意,同时其在报领导批准时,还未进行价格评估,即前述5万元差价尚未能得知,因而尚难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5万元差价的故意。
第二,林某并未实际占有本单位5万元。虽然案发后水利局对该房产的重新评估价为56万元,比林某购买价高出5万元,但此种价格仍然是一种理论价格,即它仅是出售方制定出售底价的参考,实际价格还需由买卖双方实际交易确定,因此5万元并不能作为我们认定林某非法占有的确切的数额标准。
综上所述,本案的实质在于房产出售没有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即出售程序不合法,而不在于由谁购买以及购买价的高低。因此,对林某的行为,应以违反财经错误误定处,对其隐瞒个人购买的真实情况、搞虚假评估等行为,可作为酌定情节考虑。
A市水利局水政资源处于1996年1月以55万元价格购得两间门面房,购入后列入水政资源处固定资产账。该房产属于国有房产,地处城镇,本应办理《城镇房屋产权证》,后因客观原因领取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且未办得《土地证》。2001年9月,该水政资源处处长林某听说此房面临拆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如属国有资产,将无引偿,如属私有财产,则可获得引偿。由于该房产属于国有资产,为减少本单位损失,林某向局领导建议尽快将此房出售。局领导表示同意,并请林某和财务科长万某具体负责。二人到市国资局咨询售房程序,得知出售国有房产,应先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国资局审批,进行评估后再到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由于林某本人想购买此房,便以此房两证不全,无法到交易中心交易,且要尽快交易为由,未履行审批程序,也未将咨询情况向局领导汇报(据万某讲,咨询后,万某将咨询情况向局长陈某作了汇报,陈未表态),参照原购房价格,减去估算的办理过户手续约3万元,自己确定了51万元的售房价格并报局领导批准后,以他人名义(实际自己购买)购买了该房产,并付款51万元,同时办理了本人私有《村镇房屋产权证》此后,由于财务人员提出售房要有评估报告方好入账,林某又私下找了某评估公司,提出按51万元(即实购价)进行评估,评估人员考卢到无城镇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51万元也可以做,于是按51万元的价格出具了评估报告。林某将此评估报告交单位入账。案发后,该单位对此房屋重新进行了评估,其评估价为56万元。
二、分歧意见
对林某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5万元的错误。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弄虚作假的方法,隐瞒本人购买的真实情况,自定价格,骗取领导同意,少付5万元,侵占了本单位的利益。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省、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转让国有产权,必须先申请,经审批、评估后,方可到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转让,严禁场外交易。林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财政方面的法规、规章,已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
第三种意见认为,林某的行为同时构成上述两种错误。
三、分析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中林某的行为仅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分析如下:
(一)林某的行为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转让国有产权,应先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批和中介机构评估后到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转让,严禁场外交易。本案中,林某所购买的房产是由A市水利局水政资源处购得并列入水政处固定资产账,在所有权属性上应为国有资产。A市水利局水政资源处处长林某在负责办理本靴国有资产转让事项中,擅自不履行规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即进行了场外交易,事后办理了虚假评估,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条例》)第一百条,应以违反财经纪律错误论。
(二)林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占有错误
我们认为,林某以低于实际评估价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单位房产的行为尚不构成对该5万元的非法占有.理由主要有两点:
第一,林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本案中,林某虽自定房产价格为51万元,但该价格是参照原购房价格减去估算的办理过户手续约3万元而得,且经过局领导的批准同意,同时其在报领导批准时,还未进行价格评估,即前述5万元差价尚未能得知,因而尚难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5万元差价的故意。
第二,林某并未实际占有本单位5万元。虽然案发后水利局对该房产的重新评估价为56万元,比林某购买价高出5万元,但此种价格仍然是一种理论价格,即它仅是出售方制定出售底价的参考,实际价格还需由买卖双方实际交易确定,因此5万元并不能作为我们认定林某非法占有的确切的数额标准。
综上所述,本案的实质在于房产出售没有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即出售程序不合法,而不在于由谁购买以及购买价的高低。因此,对林某的行为,应以违反财经错误误定处,对其隐瞒个人购买的真实情况、搞虚假评估等行为,可作为酌定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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