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哪里有卖茶杯犬:国外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8:57:55
国外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2009-12-03    建筑质量缺陷问题频发,特别是城镇商品房质量问题层出不穷,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引起各种纠纷,不利于社会和谐,而且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不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宗旨。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行措施在于实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所谓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是指建筑工程的参建各方对工程质量投保,在一定期限内对由于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建设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而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由于国外实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较早,对已存在的制度的深入研究可以为我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借鉴。
    1 国外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概况
    一些发达国家实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较早,如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其中尤其是法国在开展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方面是最早也是最成熟的。法国从1978年制定《斯比那塔法》(Spinetta ACT)实施对建筑工程质量10年内在缺陷保险以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构架体系。《斯比那塔法》规定建筑工程10年内在缺陷保险为强制性保险,建筑工程的参建各方必须投保。
    《斯比那塔法》分为责任、保险和质量检查三部分。其中责任方面规定所有参加建筑工程项目的机构都有质量责任,包括业主(建设单位)、建筑师(咨询师)、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检查机构,并对建筑工程各方面的质量负责期限做出详细规定。保险方面分为两类, 一是参与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必须投保10年期的责任保险,这些机构为建筑设计咨询单位、施工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质量检查机构,二是建设单位(业主)则必须为建筑物10年内可能出现的损坏(内在结构缺陷)进行投保。质量检查方面规定质量检查工作由独立于设计和施工的第三方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机构实施,该检查机构要针对每个建筑工程的特点,从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的各个阶段进行质量控制。
    西班牙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是在总结法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试点正式立法实施的,在内容上基本一致。主要差异在于业主投保项目不同,在法国,业主投的是财产保险,对参与建筑工程的各方为民事责任险,两者都是强制的,而在西班牙,业主投保的是建筑工程侵害保险,没有强制参与建筑工程项目各方的技术责任险,相比之下西班牙的法律有利于业主,因为民事责任保险须经过法官审判后才能实施赔偿,而侵害保险只要伤害存在,检查评估确认后保险公司立即赔付。另外在法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中没有设置免赔,而西班牙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则设置了免赔,因此西班牙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赔付率较低。
    国外实施建筑工程保险制度的概况。
    可见各国和地区采取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模式不尽相同,下面通过从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实施的必要性、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保险人的质量监督三个方面对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进行分析。
    2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实施的必要性
    根据外部性理论,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负的外部经济性,即边际社会成本大于边际私人成本。在理想状态下,社会各项制度健全,社会诚信度高,建筑工程生产者(包括开发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自觉地完全按照与建筑工程质量有关的标准进行建设施工,且发生质量缺陷时其维修费用由建筑工程生产者承担,此时:Cp=Cc(Cp表示建筑工程生产者的边际私人成本;Cc表示边际社会成本),不存在外部性。而在实际状态下,建筑工程生产者为了压缩成本,进行不合理的节约,如包括人员、材料、工艺方面的标准降低和理想状况下正常维修责任的逃避等,此时建筑工程生产者的边际私人成本为Cp1,且有:Cp1﹤Cp;而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却会造成边际社会成本的增加,如维修成本、购房者和法院等维修纠纷解决参与各方(建筑工程生产者除外)的时间及费用成本、由建筑质量问题引起的维持社会稳定的成本、由于建筑质量问题引起的诚信度降低进而引发的社会交易成本增加等等。此时的边际社会成本为Cc1,且有Cc1﹥Cc。由此可见,在实际状态下,有:Cp1﹤Cp=Cc﹤Cc1,即有:Cp1﹤Cc1。建筑工程生产者边际私人成本小于边际社会成本,则在市场力量的作用下,从生产者私人角度选择的最优产量大于从社会角度选择的最优产量,就是说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实际产生量大于社会福利最优化时的量。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引入可以有效的解决建筑工程质量缺陷负的外部经济性,保险公司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信息,利用承保决定权和浮动费率的机制来决定对于建筑工程生产者的经济奖罚,由此可达到将建筑工程生产者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使建筑工程生产者的边际成本和整个社会的边际成本相等,从而使二者的利益趋同,最终达到促使建筑工程生产者自发消除负的外部经济的目的。
    3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主要内容分析
    由各国和地区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内容的研究可知,最主要的差别在于强制建造者责任险和强制业主损害保险的实施。下面分别就二者进行详细分析。
    3.1 建造者责任险
    假设社会总福利等于各主体的期望效用之和,将风险从风险厌恶者转移至风险中性者或风险厌恶程度相对较低的主体就能够提高社会总福利。因为风险厌恶程度较高的主体愿意支付等于或略高于期望损失的价格来将风险转移给风险中性的主体或风险厌恶程度相对较低的主体,这能使双方的期望效用都得到提高。现实中,在面临事故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失规模相比自己的资产规模较大的风险时绝大多数主体都是风险厌恶者,即可以将建造者看作风险厌恶的主体,而保险公司则可以看成是风险中性的。因此实施建造者责任险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总福利水平。
    目前国外存在建筑质量保险制度的国家均有强制建造者责任险这一项,主要也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考虑的。因为在建筑质量缺陷导致消费者损失发生时,可能当初的建造单位由于各种原因已经没有能力进行负责了,如果实施强制建造者责任保险制度,要求所有参与建造的单位购买责任保险后才能建造,并要求足额投保。这样,在工程完工投入使用后的建造者质量责任期内,即便当初的建造单位无力负责,房屋消费者也能够获得赔偿。
    3.2 业主损害保险
    可以看出法国和西班牙实施强制业主损害保险,而诸如意大利、芬兰和美国新泽西州等是没有这一内容的。事实上强制业主损害保险的实施对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是有利的。
    普通住宅的消费者只和业主(开发商)有合同关系,而与施工、设计、监理单位没有合同关系。质量缺陷损害事件发生后,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前提是需要证明建造方在建设期间存在疏忽,而且还需要界定建造各方的责任和责任比例来分摊损失。然而想要在建筑工程竣工若干年后界定和分摊各方当年的过失和应负的责任是相当困难的。这就使得赔偿难以短时间内执行并形成争议解决成本。因此即便建造各方均购买了自己的责任保险,消费者也很难或者很难迅速获得赔偿。
    为此,在强制建造者责任险的基础上,要求业主(开发商)购买建筑工程质量损害保险,则只要消费者证明建筑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质量缺陷,无需界定责任方,不需要提供过失的证据和对责任进行界定和分割,就可要求给予赔偿,这就保证了质量缺陷赔偿的高效率。
    4 保险人的质量监督研究
由于建造者掌握的自身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程度的信息比保险人掌握的多,二者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此时建造者可能会发生道德风险,导致保险人的利益受损,因此保险人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这种道德风险,其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制的实施是行之有效的措施之一。
    4.1 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研究
所谓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当建造者购买责任险以后,将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由于不用承担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失则其有动机降低质量控制水平以进一步降低成本。下面分两种条件假设来详细探讨。
    一是假设保险人能够观察到被保险人的质量控制程度并将此与保费挂钩。这种情况下,风险控制水平越高,保费越低。保费水平精确地反映了被保险人的风险水平大小。如不考虑保费中的费用和利润附加,致害人承担的是事故总成本(风险控制成本和期望损失成本即保费),只是将损失的不确定性转移了,此时致害人必然会促使事故总成本最小化,实施社会最优的风险控制。也就是说在保险公司能够观察到建造者的质量控制程度并将此与保费挂钩的情况下,建造者有足够的激励将建筑质量控制在最优的状态。
    二是假设保险人不能够观察到被保险人的质量控制程度并与保费挂钩。此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控制水平的提高并不会带来保费的降低,致害人购买责任保险后,为了使自身利益得到最大化,会选择降低自己的风险控制水平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此时,足额保险会完全消除对被保险人的安全激励,因为安全投入不会带来任何收益;保险越是不足额,自己承担的风险越大,风险控制的激励越高,因为风险控制会带来收益(自担风险损失的降低可看作收益)。也就是说在保险人不具备精确观察能力的情况下,建造者购买保险会降低建造者的质量控制激励。
    4.2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研究
    保险人控制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手段通常有:一是限制保险责任范围。但是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下,为保证足额赔偿,限制保险责任范围通常是政府所不允许的;二是采用“经验费率”。经验费率的基础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的事故索赔情况,并且费率调整只能等到续保时才能进行,这样的话难以激励致害人进行有效风险控制,故其质量控制激励作用非常有限。
    因此为了降低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必须通过法律来采取强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制,以便落实监督费用问题和建造各方的接受问题,降低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在法国,《斯比那塔法》实施后正式确定了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机构的作用和法律地位。法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机构的作用是预防设计(包括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风险,把建筑工程设计和建造过程中的风险降低到最小。《斯比那塔法》规定的必须强制检查控制的工程约为总建筑工程的百分之二十,近几年来有2/3以上建筑工程都进行了质量检查控制。这主要是来自保险公司的要求和预防风险的作用。
    5 启示
    我国目前在推广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深入研究国外已实行多年得到制度可以为我国制度的完善提供积极的借鉴意义。通过上述研究分析可以得出下列启示:
    (1)我国应推行强制建造者责任险。强制建造者责任险可以提高社会总的福利水平,并且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可以保证无论建筑质量事故发生时当初的建造者是否具有赔偿能力,消费者都能够获得赔偿。
    (2)我国应推行强制业主损害险。强制业主损害险可以使消费者在质量事故发生后能够证明建筑物是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无需界定责任方,不需要提供过失的证据和对责任进行界定和分割,就可要求给予赔偿,保证了消费者获赔的高效率。
    (3)我国应建立完善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并对特殊的建筑采取强制质量技术监督制度。由于现实中在保险人无法观察到建造者质量控制的程度并与保费挂钩的情况下,容易发生建造者道德风险,此时保险制度本身对建造者质量控制的激励不足,解决这一问题的合理途径是建立完善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制,消除建造者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