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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区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
作者:佚名   来源:大亚湾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   时间:2009-12-31 11:52:24   点击552次
关于加强我区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我区建筑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国发办〔2004〕78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以及《惠州市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出台管理意见如下:
一、建设项目管理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许可过程中,应将小(场)区内道路、绿化、排水、排污、燃气、围墙等配套工程纳入,否则,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下称区规划建设局)不予办理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按相关建设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包括配套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按《建筑法》的要求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否则,区规划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并按相关建设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三)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惠市规建〔2008〕222号)第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招标投标备案前须到大亚湾区工程造价管理站(下称区造价站)进行招标项目标底备案。
(四)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低工程造价和压缩施工工期,如果合同总价低于定额指导价的80%和无理压缩工期的,区规划建设局将给予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罚并公示。
二、施工单位管理
(一)区外施工、监理、招投标代理单位进入我区承揽业务,须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要求,到区规划建设局办理队伍年度备案手续。
(二)每年1月至3月为备案时间,其他时间不再办理年度备案手续。但单项备案不受此限,备案人员可在每季度末最后15天申请增加。
(三)驻湾分支机构必须在我区或惠阳区淡水镇设有固定办公场所,开通固定电话;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法人单位的正式员工,并在惠州市辖区内常住。
(四)年度备案企业原则上从区内有过业绩的队伍中审查选择,不具备条件和上一年度有三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者不予备案。
(五)驻湾分支机构在年度备案时必须经过区规划建设局的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不合格者不予通过。
(六)区规划建设局每季度对年度备案单位进行抽查,有不良行为者予以记录和公示。
(七)建设项目在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前,施工单位须按《惠州市建筑工人“平安卡”和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要求,到经招标选定的四家保险公司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非上述保险,区规划建设局不予承认,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八)施工单位在我区从事建设活动,应服从我区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租用违法违章建筑和违法用地作为办公、生活、住宿、货物堆放和仓储的场所,否则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造成工人人身伤亡的,由政府职能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石化管理处应当配合规划建设部门重点加强对石化区内施工队伍的管理。
三、墙体革新与预拌混凝土管理
(一)区内外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厂家在我区开展业务,均需到区规划建设局墙体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设在区散装办)办理备案预审手续,同时接受大亚湾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技术监督和抽查。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者,按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管理的通知》(惠市规建函〔2007〕199号)的要求,取消备案资格,停止该产品的使用。
(二)施工单位擅自(或在建设单位授意下)使用不合格或无《备案回执》证书的产品,区规划建设局不予清算返退该项目的新型墙材专项基金。
(三)区外预拌砼企业在我区开展业务,需到区规划建设局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下称区散装办)办理备案手续,接受大亚湾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的技术监督和抽查,抽查结果不合格者,通知企业整改;一年内二次抽查不合格者,取消备案资格,一年内不得在本区开展相关业务。
(四)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与取得备案手续的预拌砼生产企业签订砼购销合同,并到大亚湾区散装办办理合同备案。施工单位不得授权他人以私人名义与预拌砼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五)符合《惠州市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无法使用预拌砼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须携带相关资料到区散装办申请现场搅拌砼许可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现场搅拌。
(六)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中途更换预拌砼供应企业的,施工单位需付清前期砼供应款项,并重新到区散装办办理商品砼合同备案手续。
(七)如施工单位不办理砼购销合同备案手续的,区规划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已经施工的工程项目责令停工整改,并记录不良行为一次;拒不停工整改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备案的预拌砼或擅自在现场搅拌砼的,一经发现,清出大亚湾建筑市场,三年内不得在区内承揽业务,五年内不得在我区参加公开投标,并上报颁证机关请求给予其他的行政处罚。
(九)未在我区取得备案手续的预拌砼生产企业在我区开展业务或未取得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工程特种车辆通行证运输的,一经发现,区交警大队可暂扣运输车辆,区规划建设局将企业违法违规情况上报共同的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四、工程款及建筑工人劳动工资支付管理
(一)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区内工程款支付的监督管理,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下称区人社局)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区规划建设局协助区人社局对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和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施工合同中,建设单位要按国家规定收取工程质量保修金,确定扣留时间和方式,杜绝建设单位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名义变相拖欠工程款。
(三)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向区规划建设局缴交该项目的工人工资保证金(缴交到区规划建设局设立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监理单位经核实后方可签发开工令。
(四)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施工单位应到大亚湾区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并提供在当地注册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审核报告。区造价站如发现合同造价低于定额指导价20%的,应及时向区规划建设局报告,区规划建设局调查核实后,记录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一次不良行为。
(五)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不到区规划建设局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单位不缴交工人工资保证金的,区规划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六)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到区人社局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拒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区人社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并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及时补足材料费及人工费差价。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工程结算应经大亚湾区工程造价管理站核准(财政性投资项目到造价站备案)。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在我区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定案书。
(八)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及时审核,并指派专人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用工情况进行核实,对工人工资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九)施工单位应派项目经理于每月10日前向区规划建设局报送上一个月的工程款支付情况表,向区人社局和区规划建设局分别报送上一个月的各项目部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内容至少包含工人考勤表、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内容。拒不按要求报送工资支付情况的,区人社局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项目经理不亲自报送或不按时报送或报送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记录企业的不良行为一次。
(十)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派出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负全面责任。施工单位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或执行副经理)对项目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负直接责任。
(十一)施工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每个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十二)施工单位可按市场价格与施工班组签订劳务合同(集体合同),约定劳务结算价格和办法,但不得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十三)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支付方式及劳务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十四)施工单位应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十五)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施工单位结清工程款,造成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垫付,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未结清的工程款,是指经区工程造价站、中介机构核准或阶段评估的应支付的工程款。
如建设单位无法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区规划建设局可以动用建设单位缴交的“工人工资保证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先行垫付,并给予行政罚款;处罚前不予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同时将此行为纳入不良诚信记录,向社会公布;如建设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区规划建设局不予批准新工程项目的开工,还可向颁证机关建议降低或取消房地产企业的资质。
(十六)因建设单位自身经济状况无法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由区人社局申请可通过企业原有资产变现或拍卖现有工程项目筹资解决。
对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拖欠行为,可由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政策性收费,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理偿还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
(十七)带资施工的企业不得要求分包单位垫资,一经发现,区规划建设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一次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罚。
(十八)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区人社局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支付。如施工单位无法或不愿意支付的,区规划建设局按照相关规定动用施工单位缴交的“工人工资保证金”先行垫付。
如出现上述不良行为,区规划建设局取消该施工企业在我区的投标资格,三年内不得进入我区建筑市场,不予办理新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手续;对不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劳资纠纷的,将上报颁证机关提请降低或取消该企业资质等级。
(十九)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劳资纠纷,拖欠、克扣工人工资的,区人社局可依法对施工单位罚款;区规划建设局可对施工项目负责人记录不良行为。
(二十)在劳资纠纷处理过程中,如项目部和施工队有造假现象,主管部门应将此案件移交区公安局调查,情况属实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一)在工程款纠纷和农民工工资拖欠处理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负有相关举证义务。
(二十二)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因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发生争议的,由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调解,出具调解意见。调解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二十三)农民工与建筑企业因劳务费结算发生争议的,由区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劳务合同和国家相关建设法律法规予以裁决;农民工与建筑企业因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发生争议的,由区人社局按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上述争议,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二十四)区规划建设局、区人社局负有监督劳动用工的义务和责任。区规划建设局每年应对项目部工人工资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施工单位非法用工或不按国家、省、市要求用工和支付农民工工资,区规划建设局可责令工程停工整改,并将该行为纳入不良记录。
五、其他
(一)按照《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及处理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在一年内被记录三次及以上不良行为(包括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问题),将被清出大亚湾建筑市场。
(二)本规定由大亚湾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其他管理问题执行现行建设法律法规。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