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字的笔顺怎么写呀:钱昊平:救人被冤,还是肇事逃避?(新京报 2008-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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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被冤,还是肇事逃避?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8-3-31 7:46:19 · 来源: 新京报


说起丈夫张爱军,56岁的郭焕芝泪流满面。本报记者 钱昊平 摄
55岁的张爱军,是河北唐县高昌镇峪山庄村农民,目前已被羁押在看守所内十个月。
他的嫌疑人身份,是因为去年5月26日的一起交通事故。那起事故中,他是报警人。
从事发到上法庭,张爱军一直说自己冤枉。
他说,当时他是路过,看到倒在路边的女子和自行车,出于好心报了警。
而唐县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张爱军骑电动自行车与该女子相撞,致使该女子倒地后颅脑损伤致死。
据此,法院一审判处张爱军有期徒刑两年。
报警人被认定肇事
事发后,警方认为报警人张爱军有重大嫌疑。去年12月,张一审被判两年。
2007年5月26日早上7点多,唐县110接到了一起交通事故报警,报警者是一名村民,叫张爱军。
交警随后赶到出事的三座佛山下,路边倒着自行车和一名已死亡的女子,围着几个村民。
见到交警拍过照片,张爱军问了句“有没有我们的事了?”交警说没事了,随后,张爱军等人离去。
出警的是唐县交警大队事故股股长王聪军,他用死者的手机拨了几个电话便知道了她的身份———时任唐县安监局局长王文智的妻子杜胜芬。
事发后,记者采访时曾见到王文智,他告诉记者,县委书记、县长去慰问过他,并指示公安机关要尽快破案。
唐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陈莹后来介绍,县领导重视后,刑警开始参与办案。
5月27日上午,王聪军找到张爱军,询问情况。
5月30日,报警人张爱军被认为有肇事的重大嫌疑并被拘留。警方表示找到了目击证人,并认为事发后张有主观逃避的行为。
2007年12月7日,唐县法院一审判处张爱军有期徒刑两年,罪名是交通肇事。
这个过程中,张爱军及其家人一直在喊冤。
12月18日,张爱军向保定市中院提交了上诉状。
张在诉状中写道,他在去县城办事的路上,发现有个女子摔倒在路旁……拨打122没打通,便打了110,随后他又给邻近村的村支书等人打电话。
可以证实的是,当天上午7点多,张爱军给峪山庄村村支书刘爱星打了一个电话,说路边躺着一个人,让他去看看是不是他们村的。
刘爱星回忆,他与四个村干部去了现场。看到有个妇女脸贴地面趴着,头部有血,但他们几个人都不认识。随后,交警到来。
主观逃避的嫌疑
“如果想逃避,还会主动去公安局吗?难道电话没接就算逃避?”张爱军的儿子反问。
唐县交警大队事故股股长王聪军说,事发后是通过证人找到张爱军的,并且张有主观逃避的表现。张躲到了大儿子家里,而他的儿子不让警察见他。
“怎么是逃避,我爸是27日在接受了王聪军的询问之后才到望都,有询问笔录的。”张爱军的大儿子张伟涛说,他想在望都买房子,当天是想让父亲一起到望都看看房,27日下午,他们一起去看了房子,房子已在去年8月买下。
张爱军28日在望都歇了一天,29日,到望都外甥的机械厂帮忙。
警察29日到了望都,找到张伟涛后,打张爱军的手机一直无人接听。“可能是在机械厂干活没听见铃声。”张伟涛说,警察中午留下传唤通知书后走了。
5月30日,张爱军自己去了唐县公安局,当天被拘留。
“如果想逃避,还会主动去公安局吗?难道电话没接就算逃避?”张伟涛反问。
王聪军认定“主观逃避”的另一依据是,张爱军报案时说有两辆自行车撞了,而他们赶到现场发现只有一辆自行车。
“那是他们没看到。”张伟涛说,实际上,事发当天早上7点多,张爱军除了给村支书打电话,还给邻村东显口村的韩立英和刘云汉打过电话,他们都在案发附近开石矿,与张爱军熟识。
刘云汉看到张爱军后,说了句“把你的电动自行车推到一边去吧,别缠上了你。”随后,刘云汉推过张的自行车交给韩立英,停到公路东侧。
二人接受公安询问时的笔录显示,他们把张的自行车推到路边了,现场并非只有一辆自行车。
他们二人在接受询问和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都说张爱军给他们打电话时说“有个人摔了”,让他们赶紧过去看一下是不是他们村的。
报案时到底说了什么
唐县公安局政治处主任说,去年5月份的录音现在是查不到了。
在这个环节,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是,张爱军报警时是否说过“有两辆自行车撞了”这句话。
唐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的工作人员马会宁当时值班,她去年5月29日向公安机关做的笔录称,报警内容是“有两辆自行车撞了”。
不过,记者查阅当时唐县122接到110关于这次事故的信息后所做的报警信息单中,并没有显示这样的内容。
张爱军去年5月27日接受公安询问时的说法是“我说有自行车出车祸了。”没说过两辆自行车相撞。在后来的各次询问、讯问中,都未说过“相撞”的话。
今年3月24日当被记者问起,马会宁说时间过得太久,已记不清当时的情况了,她说可以查一下看有没有录音。
唐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陈莹、事故股股长王聪军坚持说有录音,不过,在检察机关公诉的证据材料里并没有这个录音。之前张爱军家属多次向公安机关索要录音,对方未出示。
“如果有录音,这么重要的证据怎能不提交呢。”张爱军的代理律师薛源认为录音并不存在。
对此,唐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陈莹说:“法院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要采访可以找公安局领导。”
唐县公安局政治处主任刘建林说,半年前唐县的110、119、122三台合一后录音系统进行了升级,但容量也只能听五六个月以前的录音,去年5月份的录音现在是查不到了。
张爱军报案时到底怎么说的?
似乎成了个谜。
尸检报告存疑
“公安局的检验意见明显是种推测性意见。”张爱军的代理律师认为。
去年6月11日,张爱军被批准逮捕。
唐县检察院一领导透露,批捕之前,死者家属曾到检察院哭闹,要求严惩凶手,检察院觉得案子敏感、压力很大。
已有的证据是否能执行逮捕?检察院内部也有争议,最后还是开了检委会,一位副检察长力排众议决定批捕的。而一般批捕都是批捕科长或副检察长签字就行了。
案件是去年9月26日审理的,张爱军的代理律师对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提出了异议,首先认为杜胜芬的尸检报告是无效的,因为只有一人签字,而按法律规定得有两人以上签名。
更重要的是,尸体未解剖,凭死者鼻腔有血溢出、枕部皮下血肿等情况,分析得出了“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的检验意见。
“公安局的检验意见明显是种推测性意见。”张爱军的代理律师薛源说。
10月18日,唐县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申请,对证据进行补充侦查。
唐县公安局对此出示了书面说明,称只有一人签字是因为尸检工作仅有一名法官承担。未解释为何不按规定安排两人尸检。
至于未作尸体解剖,公安局的解释是因死者家属拒绝解剖,只能检验尸表,并且只能出具分析检验意见,“而不是鉴定结论。”
但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进行尸体解剖具有强制性。
张爱军的律师认为公安机关的解释无力。
最终,这个尸检报告作为判决张爱军有罪的证据之一,被法院采纳。
两车是否相撞无证据
家属提出自己付费对两辆自行车进行重新鉴定,被拒绝。
张爱军案中,另一份被质疑的证据,是对两辆自行车进行痕迹检验的《物证检验意见》。
《物证检验意见》显示,杜胜芬的自行车有9处擦划痕迹,张爱军的有5处擦划痕迹。没有鉴定出两车之间是否有接触、相撞、擦剐的痕迹。
最终的检验意见是两车前侧铁丝框左后沿都有擦划痕迹,且二者距离地面高度一致。
“两车都是旧车,有划痕应该是正常的,难免有巧合。”张爱军的另一代理律师王丙午认为,既然不能鉴定出两车是否接触,就不能凭高度一致的划痕认定事实。
公安认定两车是相向行驶的,“即使相撞也只可能是左前沿相撞,怎么可能是左后沿接触呢?”律师提出质疑。
唐县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进行补充侦查后,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股于去年10月26日出具了一份《办案说明》,认为进行痕迹检验的目的只是“为了寻找、加固案件侦破的突破口”。
今年3月24日,事故股股长王聪军接受采访时说,虽然未鉴定出两车是否相撞,但通过检验达到了加固案件侦破的目的,便于确认嫌疑人。
这份《物证检验意见》也被唐县法院作为认定张爱军犯罪的证据之一。
张爱军的家属一直找交警队,提出他们自己付费对两辆自行车进行重新鉴定,被拒绝。
王聪军的解释是,一开始没有鉴定出两车接触,所以后来就没做。
“案子证据虽然不是想象那么完善,但基本事实清楚。”王聪军说,定案没有物证,但有的是证人证言。
相互矛盾的证言
检察官提醒他“跟笔录不一致的地方注意点,百米外怎能看见石头?”旁听席哄堂大笑。
2007年9月26日,法院开庭审理时,证人证言被出示。
事故发生后,有辆白色货车从旁经过,车上三人分别作了书面证词,内容是当时看到一个女的倒在地上,倒着一辆自行车,此外还倒着一个男的。
未说看到男的撞倒了女的。
唯一出庭的证人韩银国称,自己看到事发的全部过程。他去年5月30日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说,事故发生后,有辆白色货车经过,车上的人应该能看清现场。
但根据庭审记录和录音,韩银国出庭时说“自己在公安机关的证言大部分是真实的。”并一再肯定是白色货车走过之后,才发生的车祸。事后在记者的追问下,他还坚持这个说法,认为车上的人不可能看到。
韩银国向公安机关的证言与庭审证言矛盾。
不过,张爱军的律师认为,从判决书可以看出,法庭未采信庭审证言,只采信了公安机关出示的韩银国证言。而且韩银国的证言,与货车上三个人的证言矛盾,法院却同时采信了他们的证言,违反事实公正原则。
现有的书面和录音证据显示,韩银国的前后证言还有诸多矛盾之处。
他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里,说自己离现场三四十米,看见“自行车与电动车剐了一下。”在庭审中又称自己离现场百十米,没看清楚具体接触点。
不过,他却在百十米外看到“两车相撞后,自行车继续向前走,是轧在一块直径六七公分的石头上摔倒死亡的。”录音显示,他说这话时,检察官提醒他“跟笔录不一致的地方注意点,百米之外怎能看见石头?”引起旁听席哄堂大笑。
律师随手写了几个字,在离他三五米的地方让其辨认,他说“看不清、眼睛不好。”又引起哄堂大笑。
证人称曾受胁迫
[证人说这话时,检察官提醒他“跟笔录不一致的地方注意点……”
“他们把我弄住,一口气朝离县城三四十里路的水库去了。”证人韩银国说。
在法庭上,证人韩银国提起自己作证的动机,说是一个叫小振的人让他去作证的。
他的话被检察官打断:“你跟公安说自己去的,怎么又说小振了,别乱说。”庭审后,张爱军的家属找了个跟韩银国熟识的人,希望能知道小振是谁,被韩银国拒绝。
该熟人回家后,韩银国又打电话让他回去,说可以说说,该人对谈话作了录音。
大致的意思是,韩银国那天早上确实看到了张爱军和倒下的杜胜芬,小振知道后,让他作证,但他是被小振“弄”去的。
韩银国是个铁匠,去年5月27日他租了个小三轮车去进漆,刚租上车,就有几个人问他去哪。
韩银国说罗庄,那几个人说他们也去罗庄刚好一起,然后就开着车跟着他,后来小振出现了。
“他们把我弄住,一口气朝离县城三四十里路的水库去了。”韩银国含糊地说:“就为这事(交通事故)的。”该熟人问,他们的目的是什么,韩银国叹了口气。
在与熟人的对话中,韩银国没有透露与小振等人的谈话内容,并说他最后还是打电话给南庄子村一个相好的去解救自己的。
3月24日,面对记者,韩银国仍不愿说出小振的身份,也不愿意谈小振让他作证的具体细节,不再解释他的矛盾的证词,声明以他对公安和法院说的话“为准绳”。
他还给自己算了一卦,说来访者“没安好心,今天来是要害我的”。
前后变化的证词
刘云汉的证词前后矛盾,“我只有小学文化,看也看不清楚,没仔细看就签名了”。
案件中,证据前后出现矛盾的不止是韩银国一人。
东显口村的刘云汉去年5月31日给公安机关做笔录中称,“张爱军说三座佛山这里摔着了一个人,让我赶紧过去看一下”。
但6月3日他再去唐县交警队做的笔录中,这句话成了“你在家里就赶紧过来,我在三座佛山这里出事了”……并称见面后他问张爱军怎么回事,张回答“我剐了她一下倒了。”这两点后来都被法院所采信。
今年3月23日,刘云汉对记者说“张爱军当时绝对没有那么说过。”此前接受律师调查时他也这么说。
至于当时笔录为什么两次说法的不一致,他说记不清第二次跟公安机关是怎么说的了,对于他在笔录上的签名:“笔录很难认(记者注:字迹很潦草),我只有小学文化,看也看不清楚,没仔细看就签名了。”他说看别人签字时都写上“以上记录与我说过的相符”之类的话,他也这么抄。小学文化的他,把“相符”抄成了“相箱”。
第二次笔录上还记载着刘云汉是“主动去反映的”,而刘云汉告诉记者,是交警队通知去的:“去的时候我的心里很含糊,怎么又让我去?不知道又有什么事情。”听说张爱军被判了两年,刘云汉觉得挺遗憾的,两天前他还想去看守所看望一下,听说不让去就作罢了。
证人韩立英说,王文智的亲戚后来找他,说王是安监局长,希望他能作证偏向王家一些,以后开石矿会方便一些。
并让他再做一次笔录,把张爱军说的“这里摔了个人,你来看看吧”改成“这里出事了,你来看看吧。”韩立英没去。
对此,记者去年6月见到王文智时,他说:“这是不可能的事,愿以党籍担保不会做违法的事情。”
未可知的结果
王文智的代理人说,张爱军犯罪后逃避责任,法院只判两年,过轻了。
针对案件中的疑点,唐县公安局政治处主任刘建林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说案件法院已判决,采访法院就可以了。
唐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李忠则回答“没有县委宣传部的同意,是不能接受采访的。”张爱军在上诉状中,要求改判无罪,认为案件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法院判决所采信的证据有诸多矛盾。特别是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就物证检验作出的办案说明,没有经过庭审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没有经过质证那肯定是不对的。”案件主审法官赵卫平说,不过他“忘了当时有没有经过质证。因为时间太长了。”
对于案件其他一些质疑,赵卫平表示采访需要经过政治处同意。
唐县法院新闻发言人、政治处主任史峰说,案件处于上诉阶段,不能接受采访。
上诉的不仅是张爱军,死者杜胜芬的丈夫王文智也提起了上诉。
王文智去年下半年已退休,此次在唐县记者没有见到他。他的代理人张全智说,张爱军犯交通事故罪,并主观逃脱责任,法院只判两年,过轻了。
王文智的上诉请求主要是民事部分,一审判处张爱军赔偿丧葬费8295元,交通费500元,以及杜胜芬一个未成年女儿的抚养费22032元。
上诉要求再支付死亡补偿费206100元和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唐县法院新闻发言人、政治处主任史峰说,一审判决是按照现有证据作出的,如果二审期间有新的证据或者是证据发生了变化,二审肯定会考虑的,“最终什么结果都有可能发生”。
□本报记者 钱昊平 河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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