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和什么字给男孩取名:“失足妇女”只是一件马甲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15:10:40

“失足妇女”只是一件马甲

文/柳成荫

【导读】公安部再次重申: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用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等方式羞辱卖淫女。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邵武:“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特殊尊重。”

此观点一抛出,众说纷纭,叫好者有之,反对者有之,保持中性者有之。笔者也想火上浇油,但因水平有限,再加至没有亲身体验过卖淫生活,故辩论不出真水平、高论调,只是几点疑点而已。

【疑点一】何为“失足妇女”?谷歌的解释有两种:(1)走路不慎跌倒;(2)比喻做了严重的错事。“卖淫”变成“失足”,即卖淫女变成做了错事的妇女,做了错事算不算犯罪?如果不算犯罪,哪谈得上“涉黄犯罪”?不知叫“失足罪”如何?

【疑点二】怎样鉴定“失足妇女”?妇女是成年女子的统称,7岁以下称儿童,14岁以下称幼女,18岁以下称少女,18岁以下称妇女。卖淫女年轻化已成趋势,十、七八岁的卖淫女比比皆是,甚至年龄更低的也有,叫雏妓。那不满18岁的卖淫女是否意味着不可称之为“失足妇女”了?不知叫“失足女”如何?

【疑点三】嫖客如何称呼?一个巴掌拍不响,苍蝇不叮无缝的鸡蛋,没有嫖客,哪来“失足妇女”?嫖客给一个什么样的称呼合适?不会改叫“失足男子”吧?如想尊重他们,叫“失足先生”更有人情味。

【疑点四】恩格斯如健在,会同意“失足妇女”这个词汇吗?流行的“卖淫”称谓有“娼”、“妓”、“花娘”、“校书”,庸俗的称谓有“卖身”、“卖B”、“卖肉”,仅“卖笑”一词文雅些。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及国家起源》一书中写了一句话:“在野蛮时代阶段……出现了强制女奴隶献身于男性现象并存的自由妇女的职业卖淫。”如何更改成“失足妇女”,恩格斯他老人家会答应吗?改了以后又有何意义呢?

【疑点四】改了称呼后,对卖淫女的歧视是否还存在?公安部将“卖淫女”改成“失足妇女”,本质上是对“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能尊重吗?当今社会,有钱人包二奶,没钱人找小姐,事实上性开放已与经济改革的程度不相伯仲,但在观念上仍是遮遮掩掩,无论是“卖淫女”,还是“失足妇女”,其本质上又有什么区别呢?也许是换汤不换药,更改了以后能真正达到“尊重性服务工作者”吗?如是,那是否意味承认“性服务”这个职业存在?在适当时机是否考虑“性交易”与国际接轨,把卖淫女当成逮到老鼠的“好猫”吗?

【疑点五】改成“失足妇女”是不是在玩文字游戏?更改成“失足妇女”只是概念上的改变,本质上并无区别,制度乃至法律体系上并无改善。“卖淫”本是不文明行为,偏偏要给它戴一顶文明的帽子,掀开帽沿还是丑陋。即时更改为“失足妇女”,老百姓能接受吗?“公主”、“技师”、“兼职妹”、“流莺”、“楼凤”,还有常州人习惯称呼的“小姊妹”、乃至“小姐”,这些称呼不一定比“失足妇女”有逊色吧,这些称呼至少还有点诗情画意的韵味。与其在称呼上做文章,玩文字游戏,倒不如顺其自然吧,让老百姓给她一个合适的称谓。

【结语】国家每年花大量的警力,禁妓禁娼,越禁越滥,何故?解放初期,娼妓成灾,毛泽东一声令下,随即消声灭迹。有拿出解放前统一全中国的1%的干劲禁娼禁妓,或拿出林则徐虎门禁烟的精神来禁黄,何愁屡禁不止?何原因?黑皮百姓不得而知,只有内幕人清楚内幕。要不,干脆与西方国家接轨,性解放,性自由,学美国人“赤裸裸”的性教育,学瑞典做“世界性教育典范”,索性把性服务作为一种职业,撕开这层遮羞布,省的只打雷不下雨,打得老百姓晕头转向,“马甲”遍天下,吃力不讨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