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肌酸有什么副作用:增值税消费税会计----------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8:38:58

 

商品削价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关于商品削价损失进项税额是否转出的问题,有人认为削价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商品时已进行了抵扣,因此,企业在削价出售商品时,就应将由于削价销售商品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额予发转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或相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和做法。商品削价损失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要分清是经营性削价损失,还是非经营性削价损失。   一、经营性削价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必转出   1.经营性削价是指商品因市场行情变化、委节变化或商品本身质量、性能的自然变化等原因,而对其实行的减价销售。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显然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部分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上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从现行商品流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上看,经营性削价损失在“商品销售成本”中列支,说明该损失部分的价值,并没有脱离流通经营环节,还体现在商品的成本中。所以该损失的进英税额不应转出。   2.经营性削价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会造成重复征税   从计税原理看,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经营性削价损失的商品售出后并不一定立刻离开商品流转环节。由于地区差异、市场行情、销售信息、季节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前者削价销售的积压货物,后者可能是行销商品;前者的削价损失,可能转化为后者啬的销售收入。诸如此类经营性削价,会引起增值税额的波动,如果把经营性削价损失进项税额予以转出的话,会造成总体上的重复征税,加重税负。   二、非经营性削价损失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   非经营性削价是指商品因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商品残损霉变等非正常损失而实施的胆价销售行为。笔者认为,对非经营性削价损失,无论是削价后售价不低于原进价的降价损失,还是削价后售价低于原进价的削价损失,由于其损失的原因属非正常损失,且损失额并不计入商品销售成本,所以都应当把价格损失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例]某商业企业购进一批商品,其不含税进价为8000元,进项税额1360元,当即以银行存款支付。该批商品售价10000元(进销差价率为20%)。由于自然灾害导致商品残损2000元(以售价确认的损失额),而以8000元削价售出,款已存入银行(该企业未设“商品采购”科目)。   1.企业采用进价金额核算   (1)购进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    贷:银行存款 9360   (2)发生自然灾害确认非正常损失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872    贷:库存商品 1600[2000×(1-2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72(1600×17%)   (3)以8000元削价售出时,   借:银行存款 9360    贷:商品销售收入 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   (4)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   借:商品销售成本 6400    贷:库存商品 6400   (5)经批准转销非正常损失时,   借:营业外支出 1872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872   2.企业采用售价金额核算   (1)购进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    贷:商品进销差价 2000    银行存款 9360   (2)发生自然灾害确认非正常损失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872    商品进销差价 400(2000×1-20%)    贷:库存商品 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72[2000×(1-20%)×17%]   (3)以8000元削价售出时,   借:银行存款 9360    贷:商品销售收入 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   (4)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   借:商品销售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5)摊销商品进销差价时,   借:商品进销差价 1600    贷:商品销售成本 1600   (6)经批准转销非正常损失时的处理同上。   应该指出的是,提取削价准备的企业,发生削价损失冲减削价导致的非正常损失,不论受损企业是否预提削价准备,均应按损失的具体原因和责任分别计入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或其他应收款(向过失人或保险人公司索赔部分),不涉及用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弥补削价损失的问题。

几种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在我国,增值税实行的是税款抵扣制度,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的增值税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在会计实务上,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反映。但在实际中,已购进货物(已入账)进项税额有些不能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将其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中转出,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反映。由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发生情况不同,在会计上的处理也就不同。介绍几种增值税不能抵扣税款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货物在购进或储存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非正常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处理上,应作转出处理。一般的做法是: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待查明原因后,将“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的金额转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等账户。   例:某商业批发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现短少商品10万元(无税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待决。经查明,该批商品为仓库保管员保管不善丢失。责成仓库保管员赔偿1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万元,非常损失9.7万元。经有关单位批准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1)待转处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11.7万    贷:库存商品 1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万   (2)收回保险公司和过失人赔款时: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2万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2万   (3)处理非常损失时;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9.7万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9.7万   二、商品削价损失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商品削价是指商品因市场行情变化,季节变化或商品本身质量、性能的自然变化等原因,而对其实行的减价销售。有些商品在削价后,售价低于原进价,形成削价损失。这样就会出现削价商品收取的销项税额不足以抵补购进该商品进项税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规定,其不足以抵补的进项税额不能以其他销售商品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税额应转出。其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商品零售企业(采用进价金额核算)购进商品一批,其不含税进价为8000元,进项税额1360元,当即以存款支付。商品购进不久,因市场行情变化,该批商品全部削价,以7000元售出,另收取销项税额1190元,款已存入银行(该企业未设“商品采购”账户)。会计分录为:   (1)购进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    贷:银行存款 9360   (2)以7000元售出时   借:银行存款 8190    贷:商品销售收入 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0   (3)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4)转出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 17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   三、出口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出口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是指我国有些企业在出口某些货物时,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其出口货物耗用的购进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全部(如出口免税不退税的商品)或部分(如享受免、抵、退税政策优惠的商品,根据规定计算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部分),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而应转出,其会计处理为:   借:商品销售成本(或其他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生产企业(该企业享受免、抵、退税政策优惠),购进用于出口产品的原材料,价款为20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已入库,并投入生产。生产的产品出口后,其离岸价格为350万元,按规定不予免、抵、退的增值税为28万元,6万元为可用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抵扣。其会计分录为:   (1)购进材料付款、入库时:   借:材料采购 2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万    贷:银行存款 234万   借:原材料 200万    贷:材料采购 200万   (2)产品出口后,抵扣或不可抵扣税额的处理:   借:产品销售成本 28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8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6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万

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纳税调整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是目前企业较为常见的一项业务。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将债务重组分为五种方式,并规定不同债务重组方式的会计处理。2003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对企业在债务重组中如何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作了相对应的规定。新准则和处理办法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重组收益(或损失)、所涉及资产的计税成本、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等的确认存在较大差异,债权人与债务人在计算所得税时,应根据债务重组的实际情况进行纳税调整。   一、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对债务人让步的纳税调整 新准则规定,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对债务人让步不需要进行单独确认和核算,而是一并在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现金、非现金资产、股权等账面价值的差额中反映。这一差额,新准则规定,债务人计入“资本公积”,债权人根据不同重组方式进行处理。若收到的是现金,这一差额即为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应作为当期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若收到的是非现金资产或转为投资,则相应增加接受资产和对外投资的账面价值。处理办法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应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债权人和债务人应结合债务重组方式确定让步的金额,债务人应将计入“资本公积”中属于让步的部分调增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应根据收到资产进行分别处理,若收到的是现金,则不需进行纳税调整,若收到的是非现金资产或对外投资,则应将非现金资产或投资的账面价值中属于让步的部分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纳税调整   (一)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纳税调整 新准则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处理办法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和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在进行纳税调整时,还应区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相同。这时,不存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只需要计算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的转让所得,并进行纳税调整。 例1:甲公司欠乙公司234000元,经双方协商,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A商品偿还,该商品账面价值190000元,公允价值200000元,增值税额为34000元。甲、乙两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债务重组中没有发生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则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234000    贷:库存商品——A商品 19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资本公积 10000 甲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确认转让商品的所得为10000元(200000-190000),债务重组所得为0(200000+34000-234000),企业计入“资本公积”的10000元应调增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这时,债务人在重组债务过程中存在债务重组损失,应分别计算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的转让所得和债务重组损失,并进行纳税调整。 例2:若例1中A商品的公允价值为210000元,增值税额为35700元,其他条件不变,则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234000    贷:库存商品——A商品 19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700      资本公积 8300 甲公司转让资产所得20000元(210000-190000),债务重组损失11700元(210000+35700-234000)。由于甲公司没有将转让资产所得与债务重组损失分别核算,而是一并在“资本公积”中反映,因此,转让资产所得应调增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债务重组损失应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11700元,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300元。 3.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小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这时,债务重组过程中存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应分别计算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的转让所得和债务重组让步所得,并分别进行纳税调整。 例3:若例1中A商品的公允价值为195000元,增值税额为33150元,则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234000    贷:库存商品——A商品 19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3150 资本公积 10850 甲公司转让资产所得5000元(195000-190000),债务重组所得5850元(234000-195000-33150),因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合计为10850元。 从以上三种情况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纳税调整的总额与企业计入“资本公积”的数额一致。   (二)债权人接受非现金资产进行债务重组的纳税调整 按照新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处理办法规定,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债权人在重组债务过程中,涉及到两方面的纳税调整:一是债权人“应收账款”提取的坏账准备,在重组债务之前已经按处理办法规定的比例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债权人接受的资产用途不同、计入成本的时间和方法不同,对企业纳税的影响也不一样,纳税调整也应区别对待。 1.作为商品销售。在接受商品时,收到商品的计税成本对销售成本影响并未形成,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当该商品销售时,收到商品的计税成本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应当进行纳税调整。在进行纳税调整时,具体又分为三种情况: (1)债权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相同。这时,不存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只需要确定非现金资产的计税成本,并根据非现金资产的销售情况进行纳税调整。 例4:若例1中乙公司计提坏账准备2000元,存货销售之前没有发生跌价的情况,其他条件不变,乙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A商品 198850 坏账准备 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315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234000 由于乙公司冲减了坏账准备,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已经在乙公司期末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中进行,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不需要进行调整,库存商品的计税成本为200000元。因此,在重组债务时,乙公司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当该批商品销售结转成本时,是按账面价值198000元结转,销售利润虚增了2000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2000元。 (2)债权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大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其差额为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收益。这时,应分别确定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收益和非现金资产的计税成本,并根据非现金资产的销售情况进行纳税调整。 例5:若例2中乙公司计提坏账准备2000元,存货销售之前没有发生跌价的情况,其他条件不变,则乙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A商品 196300 坏账准备 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7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234000 在该项业务中,该商品的公允价值与税额之和为245700元(210000+35700),其重组债务为234000元,对债权人来说,形成了重组债务收益11700元,应调增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A商品的计税成本为210000元,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已经在乙公司期末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中进行,在该批商品销售结转成本时,企业是按A商品的账面价值193000元结转,因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元(210000-200000)。 (3)债权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小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其差额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债权人将让步的金额一并在接受存货的账面价值中反映。因此,应分别确定让步的金额和非现金资产的计税成本,分别进行纳税调整。 例6:若例3中乙公司计提坏账准备2000元,存货销售之前没有发生跌价的情况,其他条件不变,则乙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A商品 198850     坏账准备 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315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234000 在该项业务中,该批商品公允价值与税额之和为228150元(195000+33150),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为5850元(234000-228150),应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A商品的计税成本为195000元,当该商品作销售结转成本时,企业是按账面价值198850元结转,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3850元(198850-195000)。 2.债权人收到的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当债权人收到的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处理与作为商品时相类似。只是在进行纳税调整时,因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是分期以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的方式计入成本,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并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分期的。因此,先确定债权人在债务重组时债务重组收益或损失,调增或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按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或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平均,逐年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的纳税调整 当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按照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处理办法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两者之间的差异是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债务人未作任何处理,应当确定为应纳税所得额。例如,甲公司欠乙公司234000元,因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经双方协商,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普通股抵偿该项债务。假设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甲公司以20000股抵偿该项债权,股票市价为每股10.2元,不考虑印花税和手续费。则甲企业确认计入资本公积的数额为214000元(234000-20000×1),按照处理办法规定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为30000元(234000-20000×10.2),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债权人在这一方式的债务重组过程中,新准则规定,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而处理办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两者的差异在于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和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确认,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应调整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承上例,乙公司债务重组损失为30000元(234000-20000×10.2),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为204000元(20000×10.2)。在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204000的计税成本结转,确认股权处置所得。   四、修改条件债务重组的纳税调整 当修改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对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金额的确认,新准则规定与处理办法规定相同,其区别在于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债务重组所得作为“资本公积”,而处理办法规定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债务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五、混合重组的纳税调整 混合债务重组,按照新准则规定,又可具体分为三种类型,其账务处理的原则是按现金、非现金资产、修改条件的顺序分别确定各自的入账金额。因此,在进行纳税调整时,只需要按照相应的顺序对照前述的调整方法进行逐项调整即可。

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但依据增值税税法有关规定,价外费用则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企业价外费用的会计处理,必须把会计核算和应缴增值税结合起来。现将各项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详述如下。   1.收取手续费、包装物租金:   借:有关科目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取补贴:   借:有关科目 贷:补贴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收取违约金:   借:有关科目 贷:营业外支出(因为支出作营业外支出、故收入冲减营业外支出)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收取基金、集资费(具有专款专用性质):   借:有关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基金、集资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收取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具有价格上加价的性质):   借:有关科目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收取购货方延期付款利息(冲减财务费用):   借:有关科目 贷:财务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收取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   借:有关科目 贷:产品销售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代垫款项(不包括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借:有关科目 贷: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代收款项(如广告宣传费等):   借:有关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如:某工业企业向购货方收取价外费用延期付款利息2340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2340 贷:财务费用 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例」A企业销售给B、C、D、E、F企业材料各一批,价值分别为: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均为含税价),经协商,五家企业分别按以下方式偿还A企业货款:   (1)B企业以设备偿还20万元。该设备的帐面原价27.5万元,已提折旧2.5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0.5万元。   (2)C企业以帐面价值为22万元的存货抵偿债务30万元。C企业按规定向A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D企业将甲企业拥有的20%的长期股权投资用来抵偿A企业的债务40万元,D企业对甲企业的长期投资帐面成本225万元。D企业对该项投资已提减值准备20万元。   (4)E企业以帐面价值为30万元的存货和银行存款10万元偿还A企业50万元的债务,E企业按规定向A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F企业以帐面价值为75万元的存货偿还A企业60万元的债务,按协议规定,A企业另向F企业支付人民币18万元,F企业按规定向A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   (1)债务人以其固定资产清偿债务的,用以清偿债务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清理处理,按债务的账面余额与固定资产净值加上清理费用等的差额,确认为处置固定资产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B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255000 累计折旧 25000 贷:固定资产 275000 银行存款 5000 借:应付账款 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5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5000 (2)债务人以其存货清偿债务的,应按债务的账面余额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的成本。C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 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6410.2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3589.75 借:主营业务成本 220000 贷:库存商品 220000 (3)债务人以所拥有的投资清偿债务的,应按债务的账面余额与用以抵偿债务的投资的账面余额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失。按单项投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在处置时同时结转其跌价准备的企业,及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企业,还应同时冲减已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应结转投资成本=2250000×20%=450000(元)   应结转减值准备=200000×20%=40000(元)   D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 400000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40000 投资收益 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450000 (4)债务人以部分非现金资产和部分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应按债务的账面余额减去以现金清偿部分后的余额,作为债务的账面余额,再按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E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 5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主营业务收入 341880.3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8119.66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0 (5)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同时债权人支付部分现金的,应将接受的现金记入“银行存款”科目;以存货抵偿债务的,按债务的账面余额加上收到的现金后的金额,减去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差额,确认为收入;以存货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按债务的账面余额加上收到的现金后的金额与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余额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F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80000 应付账款 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66666.6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333.33 借:主营业务成本 750000 贷:库存商品 750000 「注意」   “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与“非货币性交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其经济业务的发生与债务的偿还不在同一个时点;对非货币性交易来说,经济业务的发生与债务的偿还往往是同时进行的(不同的处理方法对企业损益的影响是不同的),二者不能相混淆。

免、抵、退税业务的计算及账务处理(一)

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的管理办法。新办法与旧规定相比主要有下列变化:一是取消了外销比例达到50%以上才予退税的规定,只要应纳税额小于零,就可申报退税;二是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从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的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的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三是企业应按月申报免、抵、退税,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   现举例说明,“免、抵、退”税业务的计算及其账务处理。   例1: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02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耗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0 (2)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24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00   (3)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400×(17%-15%)=48(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4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80000   (6)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51-(85+5-48)=9(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4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40000   结转后,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为90000元。   (7)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 例2:引用例1的资料,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4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则(1)-(6)分录同上。其余账务处理如下:   (7)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140+5-2400×(17%-15%)]=51-97=-46(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6万元。   (8)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46=314(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4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1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00000   (9)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6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 460000

免、抵、退税业务的计算及账务处理(二)

财税[2002]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能够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在免抵退税业务中,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账务处理比较复杂,现举例说明如下: 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本月外购原材料、动能费等支付价款600万元,支付进项税额102万元,本月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价格100万元,本月内销货物销售额500万元,自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金额600万元(按离岸价计算),该企业内、外销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17%(非应税消费税品),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15%.假设上期无留抵税款,本月未发生其他进项税额。则,该企业本月应纳或应退增值税额及相关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耗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6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0 贷:银行存款 7020000   (2)免税进口料件,分录为:   借:原材料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3)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6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00   (4)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8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0   (5)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600×(17%-15%)-100×(17%-15%)=10(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0000   (6)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85-(102-10)=-7(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7万元。   (7)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15%=15(万元)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600×15%-15=75(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7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75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7(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75-7=68(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7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6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750000   (8)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7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 70000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项税额的会计、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货物,是相对销售货物行为而言的,是指那些提供货物的行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税税法中销售货物所定义的“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件,而增值税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这是因为这些行为被认为是有其商业目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由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销售,因此大部分行为在财务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但必须计提销项税额。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的非销售转让货物往往隐匿销项税额,只是将转移的货物成本结转相关科目而已。下面介绍一下视同销售行为销项税额会计处理税务机关查补税款的帐务调整方法。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发出产品或商品时,借记“产成品”(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贷记“产成品”(库存商品)——××商品。收到代销清单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贷记“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销售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必须签订“委托代销合同”,注明代销商品品种、代销手续费、结算方式、货款清偿时间及双方承担责任等。代销商品销售后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1、作商品购销业务的核算。   接受商品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贷记“代销商品款”。销售代销商品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商品销售收入”,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借记“商品销售成本”,贷记“受托代销商品”,借记“代销商品款”,贷记“应付帐款”;向委托方支付代销商品款时,借记“应付帐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   2、不作商品购销业务的核算。   收到代销商品时,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代销商品款”。销售代销商品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付帐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代销商品款”,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结算代销款时,借记“应付帐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代购代销收入”,贷记“银行存款”。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在货物移送时,借记“应收帐款”,贷记“产成品”(或:库存商品)。   以上所述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和相关机构移送货物的行为,虽然进、销货在金额上是相等的,应纳税额可能为零,国家并未因此而增加税收,但对保证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断是具有十分重大意义的。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时,借记“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产成品”或“加工商品”、“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如:某水泥厂将自产的实际成本为35,000元的20吨水泥从成品库领出用于建筑职工宿舍,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35,000元    贷:产成品 35,000元   显然企业没有计提销项税额,应补增值税=35,000(1+10%)×17%=6545元   调帐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6545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45元。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按双方协商的价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产成品”或“库存商品”、“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在这里应注意,当企业对外投资没有计提销项税额,而被税务机关查补税款能否补记“长期投资”科目呢?我们认为是不可以的,因为按投资合同的规定:投资数是不能变动的,这笔税款只能通过“资本公积”科目加以调整。   例如:某厂将库存—批实际成本100,000元电子元件进行对外投资,双方协商定价为120,000元,其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投资 120,000元    贷:产成品 100,000元    资本公积 20,000元   应补增值税=120,000×17%=20,400元   调帐处理为:   借:资本公积 20,4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元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记“应付利润”或“应付股利”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将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不仅要计提销项税额,而且还要核算销售收入,这是因为分配给股东、投资者的货物看似无偿,其实它是以股东、投资者的先期投入为有偿的,因此,应该计算销售收入。   例如:某药业公司将自产成本为1,000,000元药品用于向股东分配股利1,404,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股利 1,404,000元    贷:产成品 1,000,000元    资本公积 404,000元   应补增值税=1,404,000/(1+17)×17%=20,400元   调帐处理为:   借:产品销售成本 1,000,000元    资本公积 40,4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元    产品销售收入 1,200,000元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惜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产成品”“加工商品”,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如:某酒厂将一批自产白酒分给职工,生产成本为50,000元,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 50,000元    贷:产成品 50,000元   应补增值税=50,000(1+10%)×17%=9350元   调整帐务为:   借:应付福利费 935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350元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以上货物用于奖励或实物折扣也应视同赠送他人。将货物赠送他人一律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产成品”“库存商品”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如:某商店将一批采购成本为60,000元的用品做为职工运动会奖品发给职工,该批商品不含税售价为72,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60,000元    商品进销差价 12,000元    贷:库存商品 72,000元   应补增值税=72,000×17%=12,240元   调帐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12,24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240元   另外还要重申一点的是,以上所举的被税务机关查出补税的帐务调整都是以当月查的当月调整为前提的,如果查出的销项税额是本年以前月份的,凡涉及调整成本、损益类帐户的,一律借记“本年利润”,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查补的增值税额是以前年度的,应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查补税额不涉及成本、损益类帐户的,不论何年何月按原分录补记,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非货币性交易中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性质   首先,笔者认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进项税)应该是一种资产。   其次,进项税额部分究竟应定性为货币性资产,还是非货币性资产呢?笔者认为应依据换入方对换入存货的持有目的和管理方式而定。   二、增值税进项税的会计处理   (一)在交易中,如换入存货交易是将收到的存货作为固定资产等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所管理的,则应当以存货市价与应计进项税之和作为新的公允价进行会计处理,当换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时,则应当以修正后新的公允价值参与入账价值的分配。   例:A企业以账面价值为30000元的无形资产(公允价为30000元)与B企业生产、账面原价10000元(公允价为20000元)的车床和账面价值为5000元(公允价值为6600元)的长期投资交换,A公司换入车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假设车床的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且交换过程中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相关税费。   A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投入车床修正后的公允价值=原公允价值十进项税=20000十20000×17%=23400元   长期投资的公允价值=6600元   换入车床的入账价值   业务技术   =30000×23400/(23400十6600)=23400元   换入长期投资的入账价值   =30000×6600/(23400十6600)=66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6600     固定资产         23400     贷:无形资产       30000   (二)如果换入存货方将投入存货仍作为本企业的存货管理,则应当将其进项税额视同换出存货方支付的补价处理。对于这种情况下的非货币性交易,在会计处理过程中,有两类情况尤其值得注意。   第一类值得注意的情况是在交易性质的判断上,以下分两方面加以说明。   1、根据《非》指南中判断方法认为是非货币性交易,而实质上应视为货币性交易。   例:A公司以账面价值为30000元,公允价值亦为30000元的存货与B公司账面价值为50000元,公允价值为45100元的无形资产交换,并另行支付补价10000元。(注意:此处的无形资产公允价值应该为45100元而非40000元,因为A公司事实上不会以市价为30000元的存货和10000元的现金与B公司公允价值为40000元的无形资产进行交换的)。   B公司收到补价10000元,换出资产公允价值45100元,两者比例为10000/45100=22.17%,小于25%,应为非货币性交易;如果参考笔者观点,B公司收到的补价应该为10000十30000×17%=15100元,则补价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比例为15100/451000=33.48%,大于25%,应采用货币性交易的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2、根据《非》指南中的判断方法认为是货币性交易,而实质上是非货币性交易。   例:A公司以账面价值为30000元,公允价值亦为30000元的存货与B公司账面价值为20000元,公允价值为25100元的无形资产交换,B公司另行支付补价10000元。   业务技术   支付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及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为10000/(10000十25100)=28.49%,大于25%,应判断为货币性交易,但让我们分析一下,不难发现B公司支付给A公司补价10000元,而A公司实质上也“支付”给B公司5100元的货币性资产(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故E公司实际支付给A公司的补价款应该为4900元(10000-5100),再计算比例(10000-5100)/(35100-5100)=4900/30000=16.33%,应该判断为非货币性交易。   第二类值得关注的情况是对收到进项税一方确认收益金额的计算上。   例:A公司以账面价值为30000元,公允价值为35100元的无形资产换入B公司账面价值为30000元、公允价值亦为30000元的库存商品,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格(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余税费,增值税率为17%)。   A公司账务处理过程如下:   收到B公司以进项税形式支付的补价5100元,5100/35100=14.53%<25%,应认为是非货币性交易。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5100-5100/35100×30000=741(元)   存货入账价值应为25641元(30000-5100十741)。   借:库存商品              25641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     贷:无形资产              30000       营业外收              741   B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              351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5100

联付运费、电费进项税分劈的会计处理

 企业计算抵扣进项税时,存在两个纠葛问题:第一是运费进项税的计算。按税法规定一切进项税必须按索取规定的发票抵扣,复印件或自行分劈的发票不能抵扣。所以,总公司对关联企业联购联销货物,由总公司支付的铁(公)路运费,按税法规定运费发票在那个企业,这个企业才可以计算进项税,关联公司不能计算进项税。第二是两个企业共同用一个总电表,电业局对有总电表企业收取电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户企业分担的电费就得不到进项税。   对上述存在问题,要想既符合税法规定,又要使进项税抵扣合理(不重复抵扣)。笔者根据客观实际谈谈个人意见:   (一)对联购联销的运费进项税处理。   1、联购的运费进项税。例如,市、县烟草公司共同从烟厂进卷烟200000元,税率17%,增值税34000元,运杂费7000元(其中运费及基金1、基金2计款6000元),这批商品,市、县公司各一半,但烟厂直接对市烟草公司销售结算货款,因此市公司以购进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县公司当销售处理,其运费的进项税就不便分劈了。这样一来,县公司应得的运费进项税,就得从结算费用中扣除。市公司的会计处理:   (1)购入商品时:借记库存商品(商品已验收入库)200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600元(包括运费进项税6000×10%=600)、经营费用6400元(7000-600元),贷记银行存款241000元。   (2)向县公司分劈商品和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120200元,贷记商品销售收入100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元、经营费用3200元(6400×5‰)。   2、联销商品的运费进项税的处理:   例如县粮食局(粮贸总公司)下属各粮库,都是一般纳税人,在对出口或外省销售议价粮时(包干价)统一由粮贸总公司名义办理销售结算。之后,各粮库按对外销售价给县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销售处理。但调粮运杂费,县总公司采取把各粮库发粮的费用均集中到县总公司统一核算,然后按销售数量向各粮库分摊运杂费,这样一来,运费结算发票在县公司作了进项税抵扣,粮库无运费发票,应得的进项税,也得采取联购商品分劈运用进项税的办法。例如县总公司联销粮食总费用80000元,其中运费及基金1、基金2等金额为60000元,其进项税为6000(60000×10%)元,其会计处理:   (1)收到各粮库交县公司费用发票时:借记经营费用74000元(80000-6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00元,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80000元。   (2)向各粮库分摊运杂费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74000元,贷记经营费用74000元。这样处理帐务进项费的进项税金虽然在县总公司抵扣了,但粮库应得的进项税(从分担费用总额中给扣除了)也得到了。   (二)电费抵扣进项税分摊处理:例如,两个一般纳税人用一个总电表,A企业向电业局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电费20000元,税率17%,税额340 0元。AB企业各负电费50%。A企业会计处理:   1、购电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元、经营费用20000元,贷记银行存款23400元。   2、向B企业分摊电费时:   如果AB企业分开发票时应各付11700元,但B企业的进项税已在A企业抵扣了,所以B企业分担的费用只付电费即可。应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10000元,贷记经营费用10000元(11700-1700)。

存货领用和发出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存货领用和发出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外购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的应将进项税额转出;   2.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投资的,可不计销售收入,但要按不含税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3.自制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及对外投资,可不计销售收入,但要按不含税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4.以物易物和用自制货物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均应视为对外销售,不但要计算销项税额,而且还要计算销售收入; 5.以外购或自制货物对外投资时,评估确认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记入“资本公积”账户。   例:某工业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该企业购入发出存货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1998年6月发生下列存货领用和发出业务:   1.生产甲产品领用A材料100千克,每千克单位成本6.50元;   2.对外销售积压B材料200千克,该种材料不含税单价为每千克7.00元,单位成本为每千克5.50元;   3.该企业与供应单位协商以甲产品24件换购A材料400千克,购入A材料的不含税单价为每千克6元,甲产品不含税单价为每件100元,甲产品单位成本为每件85元;   4.企业自营工程领用A材料200千克,A材料每千克单位成本6.50元;   5.企业自营工程领用甲产品10件,福利部门领用甲产品5件。甲产品不含税单价为每件100元,单位成本为每件85元;   6.企业以甲产品100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甲产品不含税单价为每件100元,单位成本为每件85元;   7.企业以B材料200千克对外投资,评估确认价值为1300元,B材料不含税单价为每千克7.00元,单位成本为每千克5.50元;   8.企业以甲产品50件对外投资,评估确认价值为5200元,甲产品不含税单价为每件100元,单位成本为每件85元。   根据上述业务,作出存货领用、发出的会计分录如下:   1.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甲产品) 650 贷:原材料——A材料 650 2.(1)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1638 贷:其他业务收入——材料销售 1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8   (2)结转材料销售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材料销售 1100 贷:原材料——B材料 1100   3.(1)取得材料,发出产品:   借:原材料——A材料 2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08 贷:产品销售收入——甲产品 2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   (2)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甲产品 2040 贷:产成品——甲产品 2040   4.借:在建工程——自营工程 1521 贷:原材料——A材料 1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21   5.借:在建工程——自营工程 1020 应付福利费 510 贷:产成品——甲产品 127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   6.(1)交付产品:   借:应付利润 11700 贷:产品销售收入——甲产品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2)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甲产品 8500 贷:产成品——甲产品 8500   7.借:长期投资——其他投资 1300 资本公积 38 贷:原材料——B材料 1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8   8.借:长期投资——其他投资 5200 贷:产成品——甲产品 42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 资本公积 100

存货盘亏、报废时进项税额抵扣的会计处理

存货的盘亏等损失的进项税额是可抵扣的,不能抵扣的是指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非正常损失”作如下解释:“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正常损失。   何谓“正常损耗”,应是制订有损耗定额的合理损耗,如液体货物和易碎物品的自然损耗、受气候影响的某些货物的季节性损耗等,其他按件计量的货物不应当有正常损耗。超定额损耗和存货的盘亏、报废、毁损等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为这部分货物未形成新的产品出售取得销项税额,是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的一项损失,应由企业承担,在会计处理时应作如下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原材料(帐面成本)    在产品(帐面成本)    产成品(帐面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在产品、产成品的进项税额均指相应原材料的进项税额。)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帐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委托方在处理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帐务时应注意:消费税是价内税,是成本的组成部份,由受托方代扣代缴、委托方负担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应直接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加工材料成本。委托方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也好,用于连续生产新的应税消费品也好,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不在“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帐户反映。“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帐户只反映本企业应交、已交、未交情况,而不反映他方代收代缴的税金。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帐务处理如下(只就委托方而言):   1、发出材料委托他人加工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贷:原材料   2、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贷:银行存款   4、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入库时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材料   5、委托加工产品直接销售时   借:应收帐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产品销售收入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直接销售,不征收消费税,因此不必进行消费会计处理。   6、委托加工材料收回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新应税消费品销售时   a.销售时   借:应收帐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b.计算应交消费税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例:A厂(一般纳税人)委托B厂(一般纳税人)加工粮食白酒,A厂提供原材料80万元,B厂向A厂收取加工费20万元(不含增值税)粮食白酒于月底加工完毕并验收入库,加工费已经支付给B厂,B厂没有同类产品,粮食白酒消费税税率25%。   A厂(委托方)帐务处理如下   1、发出材料80万元   借:委托加工材料 800000    贷:原材料 800000   2、支付加工费20万元   借:委托加工材料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3、支付代扣消费税,代扣税款=(80+20)÷(1-25%)×25%=33.33万元   借:委托加工材料 333300    贷:银行存款 333300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验收入库,入库价=材料成本+加工费+代收代缴消费税=80+20+33.33=133.33万元   借:产成品或原材料 1333300    贷:委托加工材料 1333300   5、假设上述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为制成品,A厂不再进行加工,直接对外销售,并于月底全部售出,取得收入150万元(不含税),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755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0   6、假设上述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为半成品,A厂领用50%,加香、降度后出售,取得收入80万元(不含税)处理如下:   a、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936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8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136000   b、计算A厂当期应纳消费税,当期应纳消费税=80×25%-133.33×50%×25%=3.33万元,(注:按税法规定抵扣数按领用数确定),处理如下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33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3300

委托代销业务增值税、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我国的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制度,对于委托代销这样一种经营行为,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虽然没有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为了使增值税专用发票链不被中断,保证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我国税法将委托代销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即:当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要给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做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然后再按与委托方签订的协议,定期填制代销清单,与委托方结算贷款及手续费。同时,委托方根据代销清单,给受托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以作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委托代销主要有支付手续费、视同买断两种方式,下面举例说明两种方式下委托方和受托方相关的会计处理。   一、视同买断方式   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1、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50件,协议售价为2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15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A企业收到B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 000元,增值税额1700元。B企业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2000元,增值税额2040元, (一)委托方相关的会计处理   1、A企业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7500    贷:库存商品 7500   2、收到B企业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5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7500   3、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11700   (二)受托方相关的会计处理   1、收到甲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贷:代销商品款 10000   2、实际销售甲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4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借:代销商品款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11700   3、按合同协议价将货款付给A企业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 1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二、支付手续费方式   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按协议售价反映销售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然后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受托方代销手续费,所支付的手续费以“营业费用”列支。受托方代销商品也应作为应税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属应税劳务,计入收入,应征收营业税。该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如果受托方将代销货物按与委托方的协议售价出售,按协议售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则这一手续费即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如果受托方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协议售价结算,并同时收取手续费,那么受托方的收入应包括销售货物的差价及另行收取的手续费两部分,对这两部分均应缴纳营业税。   例2、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50件,协议售价为2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15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A企业按协议售价的10%支付B企业代销手续费。A企业在收到B企业代销清单时,向B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元,增值税额1700元。受托方代销手续费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   (一)委托方相关的会计处理   1、A企业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7500    贷:库存商品 7500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5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7500   借:营业费用 1000(50×200×1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1000   3、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净额10700元(11700-1000)   借:银行存款 107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10700   (二)受托方相关的会计处理   1、按与委托方的协议价出售代销货物,并按协议售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   (1)收到A企业甲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贷:代销商品款 10000   (2)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1700   借:代销商品款 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3)归还A企业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 11700    贷:银行存款 10700    代购代销收入 1000(50×200×10%)   借:代购代销收入 50(代销手续费的应纳营业税额直接冲销代购代销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0(1000×5%)   2、加价出售代销货物,并同时按协议售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   这种方式下受托方的会计处理与视同买断方式下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同时还要收取手续费。   承例2,假设B企业实际销售甲商品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2000元,增值税额2040元,仍按协议售价的10%收取代销手续费。   (1)收到A企业甲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贷:代销商品款 10000   (2)实际销售甲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4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借:代销商品款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11700   (3)按合同协议售价将货款付给A企业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 11700    贷:银行存款 10700   代购代销收入1000(50×200×10%)   借:代购代销收入 15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50〔(12000-10000+1000)×5%]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用于出口的商品,其出口方式一般有两种: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做好以上两种形式的会计处理,首先要正确计算应退税金(增值税消费税)的金额;其次要明确企业获得的出口退税款的税收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规定:1、企业出口物资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2、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下面分别就两种出口方式的会计处理说明如下:   一、自营出口方式下:   例:1999年2月,兴隆外贸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从某日用化妆品公司购进出口用护发品1000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7万元,货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当月该商品已全部出口,售价为每箱150美元(当日汇率为1美元=8.2人民币),申请退税的单证齐全。该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为8%,退税率为9%.要求计算应退增值税消费税并编制会计分录(单位:元)。   (1)购进时:   借:商品采购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2)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1000000 贷:商品采购 1000000   (3)出口报关销售时:   借:应收外汇账款 1230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1230000   (4)结转出口商品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1000000 贷: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1000000   (5)申报出口退税时:   本环节应退增值税额=150*8.2*9%*1000=110700(元);   转出增值税额=170000-110700=59300(元);   本环节应退消费税额=1000000*8%=80000(元)。   应退的增值税财务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1107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10700   进项税额转出时:   借:商品销售成本 59300 贷: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9300   收到增值税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0700 贷: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110700   应退的消费税财务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 80000 贷:商品销售成本 80000   收到消费税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 80000   二、委托出口方式下:   续上例:假设兴隆外贸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出口,其他条件不变,并按销售额1%的比例直接提取手续费,要求编制委托方的会计分录。   (1)发出委托代销品时:   借:库存商品——委托出口商品 10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2)收到代销单时:   借:应收账款 1230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1230000   (3)收到蓝天外贸公司交来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217700 销售费用 12300 贷:应收账款 1230000   (4)结转委托出口商品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1000000 贷:库存商品——委托出口商品 1000000   (5)申报出口应退增值税消费税(在委托方办理)、转出不予抵扣的增值税的分录同自营出口方式会计分录“(5)”。

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退税的会计处理

购入出口货物时: 借:商品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贷:银行存款等 申报退税时: ①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② 购入出口货物时发票上记载的进项税金与应退增值税的差额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出口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有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直接出口并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因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予返税,应直接计入所购原材料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2.企业生产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 应分别核算出口货物和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属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按本通知第1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属于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自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在购入原材料时,按应支付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3.既有出口货物,又有内销货物的企业,如不能分别核算或划分不清出口货物和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应先将所有购入货物的进项税额全部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即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月末,按《通知》(注: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58号],下同)规定的公式计算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 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4.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按规定不予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将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国内出口企业或委托国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应视同内销进行会计处理

增值税的税收政策及相关会计核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即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8]44号文件精神,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借方增设“查补税款”专栏,用以核算经自查或税务机关检查,并经税务机关确认,已补缴以前月份或以前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增值税一船纳税人应按工业企业或商业企业等不同性质,分别设置基本的相关会计科目。   工业企业应设置的会计科目为:“材料采购”、“原材料”、“辅助材料”、“待摊费用一待抵扣进项税额”、“制造费用”、“生产成本”、“产成品”、“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金一未交增值税”等科目。   商业企业应设置的会计科目为:“商品采购”、“库存商品”、“待摊费用一待抵扣进项税额”、“商品销售成本”、“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一未交增值税”等科目。   下面,将有关增值税税收政策及近期政策调整与涉及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确认和相关会计核算作一介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还包括接受投资和捐赠、进口货物等,其进项税额的确认有以下几种含义:   一、购货方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即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二、购货方购进货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以其实际支付的金额和法定的扣除率计算出进项税额,如:购进免税农产品、购进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等;   三、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案例]某生产企业2002年3月6日购进一批原材料A,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20000元,税款3400元,以银行存款方式支付货款、货未到;3月9日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入生产用原材料B,取得普通发票一张,注明“金额“为10000元,货款以银行存款方式支付,货己入库;3月16日,原材料A到厂并已验收入库。   [案例分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收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商业企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如果销货方每次是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按上述金额付足款项的,该笔进项税额可以在当期申报抵扣。   (五)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六)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或支付的运输费用等,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偷税论处,一经查出,则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不论其货物到达或验收入库,或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本案中的第一笔购进货物(3月6日购进),因货未到,且未验收入库,暂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暂计入“待摊费用一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货物验收入库后再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具体会计分录是:   3月6日,购进原材料A,货物未验收入库:   借:材料采购-A           20000     待摊费用一待抵扣进项税额    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3月16日,货物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A            20000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材料采购-A           20000       待摊费用一待抵扣进项税额    3400   本案例中的第二笔购货业务(3月9日购进),因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尽管货物已验收入库,按照政策规定,该企业所支付的款项全部计入材料成本中,具体会计分录是:   3月9日,购进原材料B:   借:原材料-B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若企业在验收入库时,发现货物缺损,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是定额内的合理损耗,即税法中所说的“正常损失”,如:定额内的正常挥发等,此问题可以忽略不计,其进项税额不用作转出处理。   2,如果是非正常损耗或者是货物丢失等,其相应的“材料采购”和“待摊费用一待抵扣进项税额”不能转入材料成本和进项税额中,应根据实际情况或由保险公司、管理人员等进行索赔,或由销贷方补足货物或退款等,分别计入“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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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会计概述   增值税于五十年代创立于法国,到现在不过几十年时间,已有60个国家先后采用了这个税种,使它成为一个具有国际性的新税种。   (一)增值税的涵义与特点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指商品价值c+v+m中的v+m部分,也就是劳动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但各国的增值税法规中所规定的增值额与理论上的增值额并不完全一致。为有别于理论上的增值额,将税收法规中规定的增值额称为法定增值额。由此增值税的涵义也可进一步明确为:以法定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各国的增值税都是以法定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法定增值额又是根据销售全部扣除购进商品成本之后的差额确定的。对购进商品成本,各国都界定了具体范围,可称之为法定扣除额。法定扣除额一般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流动资产的外购价款,但是杏包括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各国的规定则不尽相同,增值税也因此而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消费增值税   这种类型的增值税,允许将纳税期内购置的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全部固定资产价款在纳税期内一次全部扣除之后纳税。这样做的结果,对于企业来说,用于生产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价款均不在课税范围之内;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课税对象只限于国民收入中用于消费资料的部分,故而称之为消费增值税。这种类型的增值税最能体现按增值额证税的计税原理,有利于鼓励投资,加速设备更新。西方国家多采用这种类型的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这种类型的增值税,不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只允许扣除纳税期内应计入产品价值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这样的结果,对于企业来说,只有当期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才能作为当期允许扣除的固定资产价值;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作为课税对象的增值额实际上相当于国民收入额,故而称之为收入型增值税。这种类型的增值税的税基显然大于消费增值税的税基。   3.生产型增值税   这种类型的增值税,不允许扣除任何固定资产的价款,只允许扣除生产资料中属于流动资产部分。这样做的结果,对于企业来说,允许计入扣除额的生产资料价值中不包含任何固定资产价值的因素;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作为课税对象的增值额实际上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故而称之为生产型增值税。由于生产型增值税仍具有明显的重复征税因素,因而这是一种不彻底的增值税。这种增值税对资本有机构成低的行业及劳动密集型的生产行业有利,所以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国家选择这种类型的增值税。   按照目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基本上相当于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的价值不在扣除的范围之内。   增值税在诸流转税中是个独具特色的税种。首先,增值税只对商品销售额中的增值额部分征税,排除了对商品销售全额征收流转税的重复纳税因素。由于增值额相当于v+m部分,不存在每经过一个流转环节,就对C部分重复一次纳税的问题。其次,增值税具有纳税的普遍性与连续性,能够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性。只要是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产品的纳税人,都要就其增值收入缴纳增值税;每一种应税产品不管经过多少生产经营环节,只要有多于上一环节的增值额,就要依该环节的增值额纳税。增值税不仅克服了重复征税的弊端,而且保留了流转税普遍缴纳。各环节缴纳所带来的稳定收入的好处。再次,增值税只就增值额纳税,使税负趋于合理。由于增值税只就商品每一流转环节的增值额纳税,固而每一商品的总税额就是该商品在各个流转环节所缴税额之和。如果适用相同税率的商品的最终售价相同,其总税负就必然相同,而与其经过多少个流转环节无关。它有利于企业结构的优化组合、生产结构的合理调整,有利于建立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机制。  (二)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直接计税法和间接计税法两种。   1.直接计税法   直接计税法是先计算出应税产品或劳务的增额,再乘以适用税率,求出应纳税额的方法。直接计税法在确定增值额时,又可以分为“加法”和“减法”两种方式。   (1)加法是把纳税人在计算期内实现的各个增值项目金额一一相加,求出计算期内发生的全部增值额,据以计算增值税额。   (2)减法则是以纳税人在计算期内实现的销售额,减去法定扣除额,即国家规定的外购项目价款以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据以计算增值税额,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扣额法”。减法按照扣除金额的具体环节不同,还可进一步分为“购进扣额法”和“实耗扣额法”两种方式。A.以外购扣除项目的实际购入数为依据,计算扣除金额的,称为“购进扣额法”。B.以外购扣除项目的实际消耗数为依据,计算扣除金额的,称为“实耗扣额法”。   2.间接计税法   间接计税法与直接计税法不同,它是首先计算计算期内全部应纳税额,然后从中扣除外购项目的已纳税额,计算后的余额即为纳税人对增值额部分应当缴纳的增值税额。间接计税法通常也称为“扣税法”。间接计税法按照扣除税额的具体环节不同,可分为“购进扣税法”和“实耗扣税法”两种方式。   (1)以外购扣除项目的实际购入数为依据,计算扣除税额的,称为“购进扣税法”。   (2)以外购扣除项目的实际消耗为依据,计算扣除税额的,称为“实耗扣除法”。   在实耗扣税法中,由于扣除项目的具体抵扣环节不同,可划分为“投入法”、“产出法”和“销售法”。A.投入法是以计算期投入生产过程所领用的扣除项目为依据,计算扣除金额或扣除税额;B.产出法是以计算期完工产品所耗用的扣除项目为依据,计算扣除金额或扣除税额;C.销售法则是以计算期已经实现销售的产品所耗用的扣除项目为依据,计算扣除金额或扣除税额。上述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参见下表:(略)   以上计税方法中,除了直接计税法中的加法由于核实各增值项目金额的方法非常复杂,而极少被采用以外,扣额法与扣税法都在不同程度上被不同国家所采用,其中购进扣税法因具有数据准确、计算简便、方法科学等明显优势,逐渐成为目前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计税方法。我国目前也主要采用这种方法。   (三)增值税会计的基本内容   增值税会计主要是根据增值税法规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缴增值税额,并对其应缴、交纳、补退税款等业务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与报表列示。   计算增值税额,首先需要确认计税依据,不同的计税方法有不同的计税依据。直接计税法的计税依据是应税产品或劳务的增值额,而增值额一般是以应税产品或劳务的销售额减去法定扣除额之后得出的。因此,采用直接计税法时,计税依据确认的关键是销售额和法定扣除额。间接计税法是以计算期内全部销售额的应纳税额扣除外购项目的已纳税额,求出实际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对于外购项目的已纳税额,一般是在法定扣除项目的范围之内,根据实际支付的已纳税额或按规定的方法计算得出的已纳税额加以确认。计税依据确认之后,即可按照规定的方法和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从范围来看,包括取得销售收入或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免税商品先交后退税额的计算和出口退税额的计算;从时间上看,包括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各会计期间的应纳税额的调整与衔接。由于各会计期间内按计税依据计算的应纳税额与当期扣除项目的金额或税额不一定相匹配,因而会出现应纳税额为负数即不足抵扣的现象,需要在以后的会计期间继续抵扣。   应纳税额的计算往往是在相应的会计处理过程中完成的,包括凭证的填制、帐簿的登记与结转、报表的编制以及资料的归档等。   随着增值税制度的不断改进与完善,特别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对增值税制度作出的根本性改革,给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的建立带来了良好时机。增值税开始采用专用凭证、专用明细帐及专用报表,从而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的建立,不仅使其应纳税额的计算进一步规范化,而且使增值税制度本身的优越性得到更充分的体现。   综上所述,增值税会计的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按照增值税法规规定的计税方法确认计税依据,计算应缴(补、退)税额。   2.根据增值税专用凭证及其他有关凭证编制记帐凭证,在增值税专用明细帐及相关帐户中进行登记与结转。   3.根据应纳税额计算结果及帐簿登记的有关内容编制增值税专用会计报表,以综合反映其计算过程及结果。   4.根据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结果进行纳税申报,填制纳税申报表及税款缴款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结转税款,完成纳税手续。   5.将纳税申报资料及完税凭证归入会计档案妥善保管,以备纳税检查与纳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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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制度的主要内容   现行增值税制度是从1994年1月开始实施的,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纳税人   1.纳税人的一般定义   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报关进口货物入境的单位和个人。   所谓单位,对内方面,既包括企业单位,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也包括非企业单位,如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任何属于纳税人范畴的非企业单位均不得以本单位的非企业性质为理由逃避纳税。涉外方面,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谓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企业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的确定,体现了内外税制的统一,有利于内外资企业税负担平衡,有利于各类纳税人展开平等竞争。   2.纳税人的分类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照销售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高低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二者在适用税率、计税方法、帐务处理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1)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规模较小,会计核算体系不健全。具体的包括:A.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指该类纳税入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B.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C.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以上划分标准中的销售额指的是不包括应纳税额的销售额。   (2)一般纳税人。凡是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为一般纳税人。其具体标准为:规模较大,会计核算较为健全,能够提供完整的核算资料。一般纳税人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小规模企业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资料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时,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等。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应如实填写。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认定表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按购进扣税法进行税款抵扣,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不得进行税款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范围   增值税的纳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具体说明如下:   1.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货物   这里的“境内”是指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销售”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热力、电力、气体在内,但不包括不动产。   对于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来说,有时虽未直接发生销售货物的行为,但如果发生了下列行为之一的,也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A.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B.接受他人委托,销售代销货物;C.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为简化手续,可除外;D.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自建工程、自制固定资产、非应税劳务等;E.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F.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G.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H.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在我国境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这里的“提供”是指有偿服务,但不包括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并收取加工费;“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或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这里的提供劳务仅限于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其他劳务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3.进口货物   这里的进口货物指报关进口的货物。对进口货物在报关进口时向海关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4.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活动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称为混合销售。这里的“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须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业,由税务机关确定。   5.兼营非应税劳务   所谓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既经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以及应税劳务,又兼营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非应税劳务。与混合销售行为不同的是,非应税劳务未与应税货物合为一体,构成一项销售行为,而是由纳税人分别进行的经营活动。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缴纳增值税,由税务机关确定。   (三)税率   增值税的税率主要分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和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某些特殊产品适用的征收率两类。由于计税依据的差别,这里的征收率在性质上不能完全等同于税率。   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分为三档:17%、13%和零税率。其中,17%为基本税率,适用于大多数货物和应税劳务。13%为优惠税率,只适用于部分货物,如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某些气体产品、煤炭制品,以及书报杂志等。零税率的适用范围则仅限于出口货物。   小规模纳税适用的征收率为6%。某些特殊产品也采用征收率的形式,如自来水的征收率为6%;电力产品供电环节的征收率按生产单位所在地分别定为1%、2%、3%。   此外,也有个别产品采用定额税率,如发电厂定额税率为每千瓦小时4元。   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四)减免规定   增值税的减兔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低于起征点的免税规定   属于下列项目的免缴增值税: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业产品;②避孕药品和用具;③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⑤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①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③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减税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过去一直执行工商统一税,改纳增值税后如果税负有所增加,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一定的年限内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地点与纳税期限   1.纳税地点   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地点与其经营方式有直接关系。大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要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2.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H或者1个月。具体到每个纳税人适用哪一种期限,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