氢氯噻嗪降压药:2010年度12366热点问题汇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8:11:23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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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税务登记 1、个人承包商场柜台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和副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二条规定,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如果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将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承包商场柜台的个人只要具备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和定期上交承包费或租金这三个条件,就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二、   征收管理
1、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我公司本月没有营业收入,没有进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会处罚吗?处罚标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我公司到无锡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开票前办理报验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外县(市)、区纳税人到本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以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经营地税务机关做外来经营报验登记并接受管理。
提交资料清单: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负责人或者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由于政府拆迁,我开的小店最近几个月只能停业,停业期间是否不用征税?
答: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地方税纳税人暂停营业的,应在停止营业前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停业申请,税务分局按规定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间不需要缴纳税款,但是如果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
三、   申报纳税
1、使用地税网上申报系统应如何设置浏览器?
答:(1) 添加可信站点: 打开IE浏览器,选择工作栏中“工具”→“Internet选项”→“安全”→点击“添加”按钮→选择“关闭”,这样网上办税的可信站点就添加完成。
(2)自定义级别设置:选择“INTERNET 选项”中的“自定义级别”,在“设置”一栏中凡是选项中有“启用”标示的选项,均选用此单选框。(注意:ActiveX控件和插件一栏下的“启用”都要选用。)
(3)运行版本:目前系统支持的浏览器版本有IE6.0和IE7.0,其他版本均不支持。(IE版本查看:选择“帮助”下的“关于Internet Explorer”选项,在窗口中显示IE的版本信息:7.0就是您当前使用的版本号。)
2、最近网上申报时发现CA无法登录,听说可能是证书到期了,这是怎么回事?
答:CA无法登录有可能是证书超期造成的,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查看CA证书的有效期:打开浏览器选择“工具” → “Internet选项” → “内容” → “证书” → 双击“单位名称” → 查看“有效起始日期”。
如果发现证书确实超过有效期,您可以登陆江苏CA公司网站(www.jsca.com.cn)“首页” →“ 证书服务” → “证书在线延期”,按要求顺序操作来进行在线延期,或携带数字证书和延期证明(盖公章)至CA业务受理点进行延期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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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发票管理
1、某企业将房屋租赁给A公司,未到期因故收回,应付A公司违约金20万元,请问,A公司应该给该企业开票吗?应在税务机关代开何种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上述A公司收取的违约金20万元,是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及营业税。
由于该项违约金不需缴纳营业税,A公司收取违约金不需开具发票,但是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2、我向房开公司购买房产,发票上打的是预售房款,而不是购房款可以吗?
答:《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款项性质”指填写收到的款项具体性质,分为四类:预售定金、预售购房款、售房款和其他,其中如收到款项性质为“其他”,应注明款项具体性质。
房屋最终价值确定以后,请凭款项性质栏目为预售购房款的发票换取售房款的发票。
3、外资企业开具发票,可以用英文填开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请问我取得的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联上没有加盖任何章,可以使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或代开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五、   营业税
1、我准备要卖出一套普通住宅,已经满2年了,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因此,您卖出该套不足5年的普通住宅,应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说明:2011年政策已调整。
2、我公司是境内的施工单位到新加坡搞建筑安装工程,需要向境内主管税务分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件: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3、盈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可以免征3年的营业税吗?
答:《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文件)取消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 )第八条(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因此,盈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不受3年的限制。
4、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取得劳务收入,并代垫拆迁补偿费,该纳税人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5、一家培训机构为某单位提供员工职业技术培训,于2009年9月全额收取了培训费,由于参训人员较多,决定于2009年9月~2010年1月期间分期进行培训,双方协商待培训全部结束后再开发票。请问,这笔培训收入应于何时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因此,上述培训机构应于2009年9月就培训收入缴纳营业税。
6、A公司为国内一化工设备生产商(有自营出口资格),B公司为国内锅炉设备生产商(一般纳税人),C公司为国外锅炉安装公司。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与其化工设备配套用锅炉用于出口,签定了锅炉设备及安装合同,设备金额与安装费用分别签订。合同约定锅炉部分开具增值税发票,安装部分开具建筑业安装发票。B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锅炉在国外的安装合同,并需支付数万美元安装费。请问:1)C公司的境外安装是否需要在我国缴纳营业税?如果需要,是否应由B公司扣缴? 2)支付国外安装公司安装费时需要办理哪些付汇手续?3)境外安装费的发票如何解决?是B公司在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建筑业安装发票,还是国外安装公司开具的发票可以作为入帐凭证?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因此,境外单位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提供的设备安装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设有代理人的,B公司为扣缴义务人。B公司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作为费用列支凭证。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二、本通知所称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本通知所称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本通知所称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7、最近听说国际货物运输业务免征营业税了,具体包括哪些业务?
答:根据《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8、我公司提供建筑安装业务,工程所用的设备价款不需要计征营业税吧?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因此,对工程所用的设备要区分建设方提供还是施工方外购,对建设方提供的可不并入营业额。
9、网络布线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
答:按“建筑业—安装”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第二条第(二)点规定:“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安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网络布线应属于对设备的安装配置工程作业,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 。
10、建筑安装工程转包费用可以从总包方营业收入中扣除后计征营业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新营业税法将扣除适用范围由“工程分包或者转包”调整为“建筑工程分包”,对转包业务不再允许扣除。
11、企业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7号)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不缴纳营业税。
12、个人转让无偿受赠的房屋,计征营业税时如何确定购房原价?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7号):个人转让无偿受赠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凡赠与行为符合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的免税情形的,其原价按受赠前赠与人的购房或受让原价确定。赠与行为不符合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的免税情形的,其原价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赠与人的转移价值确定。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时间孰先的原则确定。但对符合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情形的,其购入时间仍按离婚前的原购入时间确定。
13、企业转让在建项目,是否需要计征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14、我公司到德国参展,支付给外国单位的参展费用,需要计征营业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境外单位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提供的文化体育业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15、我公司承接展览业务,发生的场地费、广告宣传费能否差额扣除计征营业税?
答:根据《关于印发〈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操作意见〉的通知》(苏地税一函[2006]3号):单位和个人举办展览活动,其营业额为其取得的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场地费、展台搭建费、广告费后的余额。
16、我企业转让计算机软件,是否属于“技术转让”可以申请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234号)精神,对转让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有关程序”技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17、KTV内设的小超市卖零食给客人,账上已分开核算,零售收入如何纳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KTV内设的超市如果是非独立纳税人,即使能分开核算,其销售收入也应并入娱乐业项目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18、我公司提供离岸外包业务,是否需要取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才能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因此,企业只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要求,不需要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即可以享受营业税的免税政策。
19、投资者转让企业产权需要计征营业税吗?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转让企业产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苏地税函[2005]111号):
转让企业产权是指企业投资者将其拥有的企业产权转让给他人,其丧失企业投资者身份,但企业的法人地位未发生改变的行为。企业法人转让本企业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转让企业产权。
对投资者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企业法人转让本企业资产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六、   企业所得税
1、某公司是新成立的资产评估公司,拟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主管税务机关不予批准。有何文件依据?
答:《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该办法。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规定,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企业:1.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2.汇总纳税企业;3.上市公司;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5.从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2、企业股票转让发生的损失需办理资产损失报批手续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因此,企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股票发生的损失可以自行计算扣除,不需要审批。
3、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列支?
答: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同时,根据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因此,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不得支付上述相关费用,如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如:职工旅游费、商业保险费等,则不得税前扣除。
4、 我公司是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左右,是否可以减按10%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文件: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因此,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符合上述优惠政策的条件,应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文件: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土地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
因此,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后,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 我公司收到一笔预付定金5000元,财务上尚未确认收入也未开增值税发票,对方企业经营不擅而关闭,此款项对方公司也不要求退回。该笔预收款该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贵公司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该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7、集体企业转制成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企业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能否以评估价入账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企业在转改制中,如资产经评估后调整资产账面原始价值的,在税收上资产的计税基础仍应按企业购买资产时的原始价值确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正确计算在税收上允许税前扣除的资产折旧和资产损失,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8、企业向国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是否可以扣除营业税等税金后再预提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八条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因此,向国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应按照收入全额计征预提企业所得税。
9、我公司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取得财政发放的两项补贴,是否需要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明确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你公司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取得财政发放的两项补贴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其对应的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不符合,则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10、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是平时计工资薪金的时候就双倍计入,还是年底汇缴时加计扣除呢?
答: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11、企业对租入的厂房进行加层改建,发生的改建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因此,对租入的厂房发生的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12、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中,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也明确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以税法要求的收入为准,即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13、企业给员工报销的在职研究生学费,是否允许从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列支?
答: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对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得列入职工教育经费。
14、我公司租用村委的房产生产经营,现在该房产政府要求拆迁,我公司获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否可以享受政策性搬迁的优惠政策?
答: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取得的“对租赁资产或没有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土地补偿”不是对企业拥有的资产补偿,其实质是提前解除租赁合约,产权所有者给予的违约金,因此,不符合总局的政策性规划搬迁文件,企业应在取得收入时一次性确认收入。
15、企业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多项优惠政策,能否同时享受优惠?
答:依据《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16、企业为员工承担的本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员工承担的按规定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应当由个人承担。
17、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18、对于跨地区建筑安装项目开票,为什么开票时需要预缴0.2%的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19、我公司厂房建造后未办理竣工结算,其中的部分工程款没有支付,发票也没有到账,但已投入使用。请问,这幢厂房可否计提折旧?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20、企业对玉树的捐赠款,是按照利润总额的12%列支,还是可以全额列支?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1、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22、企业注册资金未到位,向银行的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23、购买汽车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和牌照费能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由于车辆购置税和牌照费是汽车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符合上述规定,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
24、企业向世博会捐款能否全额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25、我公司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我公司不准备重置,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核定征收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不准备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将搬迁补偿收入全额并入收入总额,乘以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再乘以2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26、投资方投入的旧固定资产,我企业以原购买发票价值入账还是以评估价入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7、被投资企业将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是否需要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8、我公司出租房产,一次性取得3年的租金收入,应该分年计入收入还是合并计入今年的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29、对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0、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不需要计征企业所得税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七、   个人所得税
1、我卖掉一套住房以后,在一年内又买了一套住房,但是新买的是期房,一年内无法取得房产证和契税完税凭证,可以申请退个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等文件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因此,如果您一年内无法取得房产证或者契税完税证明,那么不符合该项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2、 我公司员工09年度7月到我公司任职,年终奖是除以实际工作月份6计算缴纳个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因此,该员工取得年终奖可以除以12找适用税率计算个税。
3、 个人转让股票收入现在需要计征个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4、 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5、自行申报过程中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12万元的年所得中?
答:《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6、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为什么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年终后还需要再纳税申报?
答: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法律上没有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不论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额缴纳了税款,都负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他们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或者没有足额扣缴税款,个人又没有申报义务的话,就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税法的执行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因此,在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税法,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这样做,一是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三是有利于加强分析比对,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四是有利于为下一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7、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果不进行纳税申报,会有何种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8、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需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9、我2010年内的工资薪金收入没有满12万元,不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是吗?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2010年度在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满12万元的,但是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取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税法规定的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的,或者个人有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规定情形的,仍应依法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10、外籍人员来华工作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外籍人员必须在来华任职或提供劳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
外籍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分局领取并逐项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手册”,并在领表后10日内将“个人所得税纳税手册”报我局审核(审核后我局将把“个人所得税纳税手册”返还纳税人,由纳税人在以后的纳税期间中按时填列),同时附送下列资料:
1、境内雇用单位的收入证明
2、境外派遣单位的收入证明
3、护照(港澳同胞还乡证、台湾同胞提供“往来大陆通行证”)
4、委任书
5、出差规定
6、委托雇用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提供委托书和受托证明,并注明具体受托人。
7、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上述应提供的证明资料,须在办理纳税登记时一并向我局提供。
根据税收属地管理原则,对在内资企业中任职的外籍个人登记应按属地原则实行税收征管。对临时性来华从事演出、技术指导等劳务活动的外籍个人,仍按原管理规定执行,由涉外分局负责税收征管。
11、外籍人员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可以从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后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101号):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均不得从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2、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自2005年6月13日起,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3、外籍人员回国探亲的费用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有没有什么限制性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5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个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14、我公司按月预征股东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现在需要年度结算,具体的结算政策是怎样的?
答:《关于个人投资企业预征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锡地税函(2009)33号):实行预征管理的个人投资企业应于次年6月底前办理个人所得税预征税款的年度结算。预征的个人投资者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在办理结算退还或补缴税款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企业申请结算年度内实际进行股利分配(包括用税后利润转增股本,下同),并且按个人投资者实际分配额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大于已预征税款的,应将实际应缴税款与已预征税款的差额,由企业按规定进行代扣代缴。同时企业应根据实际分配情况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二)企业申请结算年度内实际进行股利分配,如按个人投资者实际分配额计算应缴税款小于已预征税款的,结算时应同时按企业期末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考虑到具体情况,该比例暂定为百分之三十),进行个人投资者可分配额应缴税款的计算,并据此判定是否退(补)税:
1、实际分配额应缴税款大于可分配额应缴税款而小于已预征税款的,则实际分配额应缴税款与预征税款的差额退还企业。同时企业应根据实际分配情况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帐务处理。
2、实际分配额应缴税款小于可分配额应缴税款、而可分配额应缴税款又小于已预征税款的,则可分配额应缴税款与预征税款的差额退还企业。同时企业应根据可分配额应缴税款相应的可分配利润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帐务处理。
3、实际分配额应缴税款小于已预征税款、而预征税款又小于可分配额应缴税款的,暂不退还预征税款。同时企业应根据预征税款相应的可分配利润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帐务处理。
(三)企业申请结算年度内未进行股利分配,或者年度出现经营亏损,而期末实际累计可供分配利润有余额的,除上述第(二)项情形外,暂不退还预征税款。
(四)企业申请年度结算时应填报《个人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税款结算表》,并同时提交财务报表、汇算清缴报告表、年度内企业股利分配情况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5、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6、投资者向企业借款后不归还,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7、我受赠的房屋,现在需要出售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18、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9、我公司是工业企业,公司规定平时发放一定的生活费,年底一次性发放奖金。根据税法规定,特殊行业的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按年计算,为什么地税局要求我们按月核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因此,贵公司不属于税法规定的特定行业,应采用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方式。
20、我单位购买一辆汽车,当时为了方便,用老板的身份证登记,而实际是单位使用。请问是否应代扣老板的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上述单位将汽车登记在老板名下,虽然给单位使用,也应依上述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1、企业员工领取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2、我公司发放给退休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文件: 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税办法为:
一,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3、个人无偿受赠房屋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4、个人转让住房取得收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是否可以扣除住房装修费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在合理费用范围内可以扣除,具体要求如下: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5、个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为: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减去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再减去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用此余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再乘以年限数,就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6、我企业的年金12月份全年一次性缴费,是否可以分成12个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八、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对象有何变化?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1994]23号)的规定,对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哪些减免税规定?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减同免。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营业税 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的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3、 哪些外资企业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的规定,对外资企业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境外企业和个人在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但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规定,关于市区、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对以下两种情况,可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九、房产税
1、我公司08年以前购置的电梯是否要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因此,无论是2008年以前还是以后,企业购置房产中安装的电梯费用均应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 企业自行搭建的房屋,无法取得房产证的情况,是否需要计征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因此,对违章建筑属于产权未确定范围,房产税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3、 企业按揭买房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计入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因此,按揭买房发生的利息支出,凡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应该计入房产原价的,需计征房产税。
十、   城镇土地使用税
1、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是否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第十条规定,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第一条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1989]第140号)中第十条关于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第十二条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的内容。据此,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可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土地增值税
1、房开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政府代收费能不能加计扣除20%?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第二十五条  对纳税人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将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二)代收费用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且未计入房地产价格的,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由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
2、 房开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部分业务尚未开票,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3、 房开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部分需要加收滞纳金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十二、印花税
1、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其营业账簿应如何贴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2、一次性签订多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因此,一次性签订多年的租赁合同,应按租金一次性缴纳印花税。比如,一次性签订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按照三年租金一次性缴纳印花税。
3、买卖货物时双方并没有签订合同,但税务人员还是要以主营业务收入去折算印花税,这样是否合理?
答:印花税是针对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征税,即便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但只要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即应征税。按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可采取按主营业务收入一定比例征收印花税的方式。
4、 无租赁期限使用房产合同如何贴花?
答: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025号)第四条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因此,无租使用房产合同可在签订时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十三、契税
1、契税从何时起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答: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97号),契税于2010年4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2、离婚时,财产分割需要将房产过户到一方名下,需要缴纳契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3、个人独资企业准备关闭,现在企业的房产需要转到投资者个人名下,需要计征契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2号):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可不征收契税。
4、我出售一套住宅,签订的合同中注明房屋装修价款,装修价款是否可以不用计征契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也应包括在内。
5、 我的房子政府拆迁了,现在重新买房可以抵缴契税吗?
答: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
6、 对土地、房屋继承是否征收契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7、 将个人的房地产投入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征收契税?
答:以自有房地产投入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征收契税。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属无限责任的企业,企业的财产与投资人的财产不可分割。因此,将房地产投入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未发生变更,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时仅需办理更名手续,不征收契税。
8、 想了解一下,无锡目前个人购房的契税税率?
答: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契税有关政策的通知》(锡地税发〔2010〕82号):从2010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非住宅及其他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行为按3%税率征收契税。
上述规定的执行时间以房地产转让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上述“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仍按锡政办发[2005]7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9、 企业股权转让后公司新设登记,因此需要变更房屋、土地的权属,是否可以免征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十四、车船税
1、 我在保险公司缴纳了车船税,怎么没有出具完税凭证?
答: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7〕71号 ):第九条  从事机动车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十一条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已缴纳车船税的凭证。
因此,您取得的保险单上已经包含车船税的完税信息,可以作为缴纳车船税的凭证。
十五、基金费
1、我公司提供教育培训劳务,需要计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答:凡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应税劳务的所有纳税人,应按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3%计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培训属于文化体育业,不需要计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三资”企业的外籍员工需要计征防洪保安资金(个人部分)、地方教育基金、城镇垃圾处理费吗?中方员工呢?
答:“三资”企业的外籍员工不需要计征防洪保安资金(个人部分)、地方教育基金、城镇垃圾处理费。“三资”企业的中方员工应按照规定计征防洪保安资金(个人部分)、地方教育基金、城镇垃圾处理费。
十六、优惠政策
1、 残疾人员个人可以享受那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限使用费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2、随军家属创办企业,或者安置随军家属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一、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又根据《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3、大学应届毕业生准备自己开一个茶吧,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十七、综合
1、企业出售旧的房产,办理过户手续,需要缴纳哪些税?
答:企业出售房屋,请到房产所在地的产监处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时,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一,企业购置的房产,按照销售收入扣除购置原价后的余额计征5%的营业税。
第二,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的规定,在征收营业税同时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营业税税额的7%、3%和1%征收。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出售房屋时签订的合同应纳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五,产权证书按件贴花5元。
第四,凡对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和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其他类型的旧房及建筑物,可按以下三种方法之一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1)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能提供购房发票及完税凭证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的金额以及缴纳的相关税金作为扣除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2)可委托由政府批准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各类资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法对房屋及建筑物进行评估,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3)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90%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即征收率为3%。
第五,企业所得税请自行季度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