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化铽价格: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0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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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08—2009)
序 号 项    目               标 准(元)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293.5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904.2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991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377
3 职工月平均工资           1642.58
4 国有各行业的平均收入
农、林、牧、渔业      10632
采矿业          17475
制造业          19782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24708
建筑业            16713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229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3871
批发和零售业 19152
住宿和餐饮业 14755
金融业 30922
房地产业 22228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9987
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27019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7939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9458
教育 24237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6955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091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2740
5 住宿费 一般地区 40元/人•天
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 30元/人•天
伙食补助费 省内 12元/人•天
外省 15元/人•天
经济特区 20元/人•天
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O七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湘财[96]行字第136号)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9855.48元)。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6、凡2008年10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时,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09—2010)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821.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512.5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945.5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805
3、湖南省职工平均工资 22076
4、各行业的平均收入
农、林、牧、渔业 24625
采矿业  15604
制造业 22189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29564
建筑业  1911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5428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3629
批发和零售业  22798
住宿和餐饮业  15935
金融业  36909
房地产业 2471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026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134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0726
教育  27511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033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6677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6418
5、住宿费 一般地区 40元/人•天
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 30元/人•天
伙食补助费     省内 12元/人•天
外省 15元/人•天
经济特区 20元/人•天
说明: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O八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办理办法》(2007年4月1日实施)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6、凡2009年10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时,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010年至2011年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2010—2011)
序号
项    目
标 准(元)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084.21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910.00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828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4021
3
职工月平均工资
2167.3
4










农、林、牧、渔业
15922
采矿业
22846
制造业
24918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32042
建筑业
21584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9890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7115
批发和零售业
25575
住宿和餐饮业
17531
金融业
46127
房地产业
2553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317
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334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945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3016
教育
29476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4063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1353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8314
5
住宿费
一般地区
40元/人·天
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
30元/人·天
伙食补助费
省内
12元/人·天
外省
15元/人·天
经济特区
20元/人·天
说明: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O九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湘财[96]行字第136号)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13004元)。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6、凡2010年10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时,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