磷化后的污水成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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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1-11-1 8:16:09  浏览量:26  【字体:大 中 小】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