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eate a green zone:从《批评官员的尺度》谈媒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7:25:22

在最高人民法院当法官的何帆,是这几年来在法律图书中最盛 产的作者。除了自主写作之外,他的法律图书翻译,尤为可观。2011年年中,他连续出版了两部译作:《批评官员的尺度》和《大法官是这样炼成的》。在中国 司法界频遭诟病的今天,何帆对于美国司法实践的一系列引介,由不得人不敬重其写作的勇气,与思怀千古的深远。

《批评官员的尺度》是美国两度普利策奖获奖者、前《纽约时报》编辑安东尼?刘易斯的著作,叙述1964年美国最高法院如何通过审理《纽约时报》诉警 察局长沙利文案,确立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尤其是对政府进行批评的自由的过程。1960年代的美国处在黑人民权斗争最炙热的时代,媒体在推 动黑人争取平等权利与免遭毒手方面起到了相当显著的作用。而南方各州包括政府、社会与民间,都视倡导平权的媒体为仇寇,试图通过惩罚而惊慑媒体。最高法院 经此一役,不仅使美国媒体获得了自由报道平权运动的过程,亦使第一修正案从此成为保护媒体免遭政府干预的护法,遂使后来的《华盛顿邮报》揭露水门事件、 《纽约时报》刊登五角大楼文件俱成为可能。

本案从发生到审理过程迂回曲折,风云变幻,读起来委实惊心动魄,不输于武侠小说。然而,更为难能可贵的是,安东尼?刘易斯并不止步于此,从而延伸出第一修正案对于媒体的保护局限、媒体自身的伦理困境和社会与媒体之间的权争,一步步诱发关于媒体自由的全部讨论。

近期以来,毋论中外,媒体突然集中性地遭受到众多的指责,似乎媒体权限过高,成为了一个公共思维。《世界新闻报》所引发的对于默多克及其集团的新闻过度操作,中国诸多媒体低俗的娱乐报道,官方媒体对于主流新闻事件的置若罔闻,无不令公众对媒体有切齿之恨。

第一修正案诚然伟岸,然而若未明了媒体自身之本质,法律之保护、补偿与惩戒,都流于无谓。因而,这倒使我反思起媒体在与政治、社会和私人的权力争夺之中,其自身的角色定位来。

无论是美国那样的开放社会,还是中国这样的转型社会,媒体与世界的关系无非三种:

媒体和政治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媒体有否权力报道?报道是否有界限?批评是否有边界?

媒体和社会与公众之间的关系:媒体报道社会,有否判断的权力?其伦理边界又在哪里?

媒体和个体与私人之间的关系:媒体可否介入私人生活?介入到如何程度算是合理?私人事务与媒体之间又如何取得平衡?

媒体与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说到最后,无非是媒体何时进,何时退?

我以为,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怕是要回答:媒体究竟是什么?媒体对于社会究竟起什么作用?

自19世纪以来,公众对于媒体的期许越来越高,而媒体的自我定位也是越来越正义化。诸如“第四权”、“无冕之王”等等帽子,已然成为公共认识。

然而,仔细查究,我却不能不说,媒体对于社会之贡献委实有限,其对于人类之进化、社会之进步、公共之健康,都流于表面。事实上,科学、书籍、法律,都在实质意义上推进世界之改良,而媒体无非以其资讯、意见与表达,呈现以上领域之进益,其本身并不生产进步。

媒体常自诩其乃是真相甚或真理的发现者,然而这个论断一样无法经受推敲。真理惟有通过科学的研究方法予以论证,在理工领域有科学技术,在文史领域有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何时轮到媒体说三道四?媒体莫说掌握全部真理,便是部分真理亦都可疑。

以新闻为职业者,常说新闻是一门遗憾的艺术,意思是今日之新闻,等不到一个完全全面精细之表达,已成为昨日黄花。在我看来,它最多只是一门遗憾的手艺,因为它无精确之计算论证,无严密之推理试验,无推敲之优雅灵感,如何算得上艺术?

当然,同样作为一个职业媒体人,我并非媒体虚无主义者。媒体之存在,自有其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毕竟,它提供了一个探测与观察当下所掌握的至少部 分真相的渠道,它建设了一个发表言说的公众性公共平台。通过职业媒体人之运营与操作,公众得以知晓自身之外的公共信息,并在此公共畛域之中,体察与了解他 人的观念与知识。

因而,媒体是什么与起什么作用的答案便已昭然:它乃是公众了解公共之窗台,乃是参与社会发言之讲台。

那么,我们便可以大约定义在三大关系之中,其进退的原则。

在公共事务之中,即其与政治与政府之关系,应当拥有全面之发言权。而这个发言权,不当受到任何的限制与压制。政府乃是公众委托以管理公共事务之机 构,媒体本质上与政府是平行之社会机构,无隶属主从关系。政府管理媒体,乃是僭越,乃剥夺公众了解公共信息之权力;政府任何机密之事务,惟有从其自身谨 守,若被媒体获得,便是其自身失职,而不能以国家机密搪塞。政府官员既是人民公仆,其自身便已置身于公众监督之下,而不可以其自监为名,禁绝公众的了解。 于是审查与追惩媒体的报道,便成为其监守自盗之掩盖。任何与公共事务相关之领域,大可以此原则推断。在这种关系中,媒体惟有进,无有退。政治、政府、官员 无任何权力可以监管、指责、起诉媒体。

在社会事务之中,即与社会与公众之间,媒体乃是有限责任与自我伦理设限。社会事务不完全等同公共事务。社会之结构,除了政府之外,有公司、社团、民 间组织、机构等等。各种部分,都自有其利益与成员。若是这些部分之行为涉及公共利益,媒体自然有权力报道与发言,而其自主发言之行为,不当受到这些组织之 干扰。但设若这些部分之行为,仅限于其自身之关涉,则媒体应当止步。媒体没有裁判权力,更非伦理法庭,动辄以言论自由侵扰,如何保证自我的权力?媒体与此 尤其当有自我伦理设限,社会事务纷繁复杂,是否关涉公共利益乃是根本的判断标准。人都生活在现实的社会之中,社会有共同道德、传统伦理、区域历史、族群特 征,媒体好以公共、进步、世界等等大词品评,并喜好充当包青天,无非自我膨胀而已。

在个人事务中,即个体与私人之间,媒体当采取尊重与退却。个人与家庭乃是人类在不得已的群居生活中之最后的堡垒。多数普通人并不能承受来自公共瞩目 之下的压力。每个个体都有自己的崇高与渺小、伟大与龌龊,只要与公共事务无涉,都不当予以披露,这乃是事关个体生存尊严的领域,不容侵犯。不过,所谓个人 事务,并不包括公众人物。公众人物乃是依靠公共关注获得其自身利益,隐私权相对狭小本身就是其职业风险,侈谈个人隐私,不过是鱼与熊掌得兼的贪得无厌而已。

1919年,美国高等法院大法官霍尔姆斯在一份审判的异议 意见中写道:“如果宪法中存在一条值得我们当前必须关注的原则,自然非思想自由原则莫属。这项自由,不仅属于那些我们所赞同的思想,也包括我们深恶痛绝的 思想的自由。”社会与世界乃是阔远而进化的,媒体对于人类而言,并非解决之道;而媒体之存在的理由与价值,乃是提供真实反映当下的信息与资料,以供在各个 层面中的人作为参考之依据,行动之借鉴与观念之比照。其本意并不包含改造社会,尽管有时候其附带作用的确是改造。

我对于中国的媒体素来怀有强烈的不满。其来源尚不在于言论之空间,行为之果敢,技术之进益,而更在于立基于当下的环境,其自我伦理之欠缺,观念之颠 乱,报道之偏颇,连号称第一流者都未能免俗。中国媒体,要之三媚:媚上、媚俗与媚己。媒体人若有缘读读《批评官员的尺度》,与其哀叹第一修正案之缺乏,不 若反求诸己,做一个称职自知与平衡的媒体人,怕才是成为职业媒体人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