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子筛层析图片: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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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选煤厂(筛选厂)、 矿区
行政设施和辅助企业部分
(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
2007北京
目  次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规定…………………………3
第三章  矿井建设用地………………………………………………10
第一节  矿井工业场地用地……………………………………10
第二节  矿井其它场地用地……………………………………18
第四章  选煤厂和筛选厂建设用地…………………………………31
第一节  选煤厂建设用地………………………………………31
第二节  筛选厂建设用地………………………………………34
第五章  标准轨距铁路装(卸)车站建设用地……………………37
第六章  矿区行政设施和辅助企业建设用地………………………45
第一节  矿区行政设施建设用地………………………………45
第二节  矿区辅助企业建设用地………………………………46
第一章  总则
1.0.1  本条系说明《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矿井、选煤厂(筛选厂)、矿区行政设施和矿区辅助企业部分》(以下简称“本建设用地指标”)编制的目的和必要性。
本建设用地指标系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编制的。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安排,对1996年发布的矿井、选煤厂部分和2000年发布的矿区行政、文教、卫生设施和矿区辅助企业部分的建设用地指标作了修订。
1.0.2  本条说明本建设用地指标的性质是对建设用地进行控制的指标。这一规定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的规定制订的。
1.0.3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用地指标在煤炭工业工程项目设计和建设中确定用地方面的作用。在《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在2004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中明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1.0.4  本条对矿井、选煤厂(筛选厂)、矿区行政、文教、卫生设施和矿区辅助企业部分所编制的用地指标内容作了规定。
在条文中使用了“矿区总体工程”一词,是指矿区行政、文教、卫生设施和矿区辅助企业的集合称谓。首次出现在1990年制订“矿区总体工程建设标准”的项目名称中。
1.0.5  本条明确了矿区总体工程、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建设用地除了前面第1.0.4条已规定的外,还包括的其它项目的用地。这样便于对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量有个全面了解。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第六条规定“厂(矿)的附属配套设施(如铁路、道路、水厂、电厂等)以及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用地可相应采用有关的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这些项目的用地可按国家颁发的有关专业的建设用地指标执行。
第二章  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2.0.1  本条对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和矿区总体工程的建设场地场址选择的原则作了规定。选址时,除应满足必需的技术要求外,尚应考虑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2.0.2  工程项目建设应满足安全和功能要求,在此前提下应将土地资源作为约束条件,进行工程项目的规划和设计,这是本条规定的出发点。我国土地资源量相对贫乏,到2006年10月31日,全国只有18.27亿亩耕地。按“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的要求,就只有2700万亩,即180万公顷地可用于非农业领域。要做到“既要保证发展,又要保证粮食”,在土地利用上不允许有丝毫的宽松。
2.0.3   1986年,原煤炭工业部发布了《关于煤矿地面总体布置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虽名为“总体布置改革”,实质是关于煤炭工业矿区和矿井等单项工程建设内容的改革、项目构成的改革、某些环节在体制上的改革,简化单项工程工业场地设施,减少重复建设,是煤矿建设模式上的改革。按规定和其精神,在河南永夏矿区进行建设和设计试点,在矿区的建设用地、工程投资、建筑面积、设备配备、劳动定员等方面较之按老模式建设的相同规模矿区都有较大的节约。本条将贯彻该规定作为节约集约用地的主要原则纳入本建设用地指标。
2.0.4  本条是从节约集约用地的角度,强调按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和具体单项工程的情况确定具体项目的组成。不搞“大而全”和“小而全”。
2.0.5  本条的规定重申了《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和《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中,有关工程的生产工艺和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规划、设计原则,并强调从节约用地及技术经济方面选择最佳方案。与1996年发布的用地指标的规定相比,突出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2.0.6  本条是综合国家相关综合部门提出的节约集约用地的指导原则而制订的。
1.在矿井单项工程设计中,采用联合建筑和同体建筑已较广泛。但是范围还不够宽,集约程度还不够高,需要在具体工程设计中有所创新和突破。
2.关于摩擦式提升机是采用塔式或落地式设备,在相关规范的规定中,根本没有把土地的因素考虑在内,更不用说把土地资源作为约束条件了,却强调“还应着重考虑施工占用井口影响建井工期因素”。因此,工期的长短成了设备选择的主导因素。有的矿井主、副井各设二套落地摩擦式提升机,在主、副井井筒二侧各有一副井架斜撑、钢丝绳“走廊”、提升机房,多占了不少的地。塔式提升机直接座落在井筒之上方是不需要额外占地的。
沈阳院设计的荣华矿井,在比较摩擦式提升机落地式和塔式的优缺点时,说明:落地式提升的最大优点就是施工时基本不占用井口时间,当施工井筒时,井架加工与提升机房施工可以同步进行,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建井速度。缺点是摩擦轮围包角较小,一般为180°左右,并且钢丝绳外露受雨雪冰冻的侵袭,对防滑非常不利;占地面积较大,不利于工业场地整体布局;钢丝绳反复弯曲次数多于井塔式,对钢丝绳使用寿命产生一定影响。
缩短矿井建设工期早出煤是投资煤炭建设者的期望,但要看市场需求,国家的调控。2007年,全国矿井在建能力为10亿吨,到2010年, 全国煤炭产能将达到31亿吨,较同期规划目标多5亿吨。作为标准应从全局出发规定相应的技术要求。
所以,本条规定提出还应根据当地土地资源的约束条件确定是采用塔式或落地式,并要求采取措施减少井口占用时间。
3.加大向上输送的带式输送机倾角,应是矿井、选煤厂生产系统中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措施。现有的设计,倾角多采用16°~18°,因此,输送机栈桥下有大片空地没有被利用。这次查阅的设计文件中,有十几处斜井井筒倾角在22°~25°,采用带式输送机提煤,最大设计生产能力已达6.0Mt/a,带宽达1600mm。
上运带式输送机上升1.0m几种倾角所需的水平距离   附表1
倾角(°)
上升1.0m的水平距离(m)
为16°倾角上升距离的百分比(%)
16
3.4874
100.00
18
3.0777
88.25
22
2.4751
70.97
23
2.3559
67.55
25
2.1445
61.49
28
1.8807
53.93
上运带式输送机倾角大到一定程度,块煤在运行中下滑。因此,规定提出采取技术措施保障输送机的功能和运行安全。如改变输送带表面结构和加大槽角等。
4.汽车采用地下车库和停车场,在城市中用地有限的情况下是很普遍的做法。规定提出汽车和无轨胶轮车宜采用地下或半地下车库和停车场。挖出来的土还可以作为矿井防火灌浆的原料。
5.原煤和产品煤的储存用地在矿井,选煤厂工业场地内占有较大的比重。煤的储存周期的长短与外部运输是否及时有关。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的9.6.2条规定“原煤储煤场的总容量应根据运输、地形条件确定,宜按3~7d的设计产量设置”,采用汽车外运时,9.6.5条规定“地形、地质条件适宜,宜采用储装合一的滑坡仓,其有效容量为矿井2~4d设计产量。”国家标准《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2005的3.2.2条规定“原料煤与产品煤储量之和宜为3~7d的选煤厂的设计生产能力。
现有设计中,如某设计生产能力为1.2Mt/a矿井(无选煤厂、汽车运输),设计原煤储存量为12万吨,是矿井生产能力的十分之一,相当于33d的日产量,储煤场占地2.7ha,占矿井工业场地占地14.18ha的19%。另一设计生产能力为5.0Mt/a矿井(有选煤厂),矿井设计中原煤储存量为50万吨,是矿井生产能力的十分之一,相当于30d的日产量,即使后期矿井生产能力达到10.0Mt/a,原煤储存量也相当于矿井15d的日产量。这样的例子都加大了土地占用量。因此,规定储煤量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并不得大于7d的设计产量。同时,要求设计采取工程措施减小 煤炭储存占地的比重,体现节约集约用地的精神。
6.矿井风井位于工业场地内,可与矿井的其它设施协调布置,用地较省。所以规定条件允许时,如矿井的瓦斯含量使风井可以开凿在中央场地内,应首先采用中央风井。
7 随着煤矿矿井采掘机械化水平的提高,采用钻爆作业的采、掘工作面相应减少,爆炸器材的消耗量也相应减少,本款提出了几种可以不单建矿井爆炸器材库的做法,设计时可以因地制宜地选用。
有的矿井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井下炸药储存量范围内,把炸药库直接放在井下,这样做不仅少占地,也有利于炸药库的安全防护。
8 复杂地形条件下,平场时采用挡土墙等工程措施可以减少或部分减少自然边坡的占地量。
2.0.7  本条提出的“两提高”、“两减小”和“一控制”工业场布置中的几个占地系数,就是针对节约集约用地而制订的。在工业场地内不得建造“花园式矿(厂)”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规定制订的。
此次查阅的设计文件中,某矿井及选煤厂设计生产能力5.0Mt/a,工业场地用地47.86ha,为1996年指标的1.62倍,其中建筑系数13%,场地利用系数只有37%;绿化占地系数25%;专用场地设计文件中标明为1.38ha,平面图中阴影部分面积为4.98ha,为标明的3.6倍;场前区(广场及绿地)3.36ha;预留采区办公楼(设计中已有)及其旁的绿地共1.84ha;储煤场用地5.32ha。工业场地留设的煤柱8132万吨。这样大量占地的例子,在该地还有几例,该矿更突出一些吧了!
2.0.8本条的规定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和此次查阅的设计文件中出现的项目情况而制订的。
2.0.9  本条规定矿井型、群矿型选煤厂中,一些与所在矿井相同功能的设施和建筑物,应与所在矿井联合设置,可以节约用地。本条规定要求矿井、选煤厂的同一个工业场地应统一协调设计和布置,主要是发现一些单独设计的矿井型选煤厂工业场地布置得相当空旷,不如统一协调设计和布置的场地利用率高。因此,作此规定。
2.0.12  本条的规定是根据此次查阅的设计文件中,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多从技术层面上采取措施。改扩建的项目,生产能力虽然扩大了,但是场区建设用地,并没有增加或增加很少;技术改造项目就是从技术进步的角度改造相关的工程设施,因此建设用地都相对较少。
如辽宁红阳三号矿井及选煤厂,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设计,设计生产能力1.5Mt/a,工业场地实际用地16.03ha,小于1996年指标(17.5ha)。2003年,该矿井改扩建可行性研究,设计生产能力2.4Mt/a,增加了0.9Mt/a,工业场地只需增加加建产品仓的用地0.339ha,合计用地16.37ha,远小于1996年指标22.5ha。
再如山东济宁三号矿井、选煤厂,上世纪八十年代设计,设计生产能力5.0Mt/a,1997年的初设优化版工业场地占地24.44ha,其中选煤厂用地6.36ha,2002年选煤厂技改设计,通过将年生产时间改为350d和采用先进的选煤工艺,设计生产能力为10.0Mt/a,其用地因对外运输系统改造,在矿区增加了0.5ha,共用地6.86ha,还小于1996年指标5.0Mt/a矿井选煤厂用地(7.0ha)。
2.0.13  本条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和煤炭工业的有关标准、技术政策等制订的。
2.0.14、2.0.15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订的。
2.0.16  本条是为堵塞漏洞,防止多占土地,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政策而制订的。
第三章  矿井建设用地
第一节  矿井工业场地用地
3.1.1  本条对矿井工业场地用地指标编制的条件作了规定。
一 建设规模。这次查阅的1991年以来所设计、建设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有29种。其中,小型矿井生产能力仍为0.06、0.09、0.15、0.21、0.30Mt/a等5种;中型矿井生产能力有0.45、0.55、0.60、0.65、0.90、1.00Mt/a等6种,经将相近的生产能力合并,仍按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规定的0.45、0.60、0.90Mt/a3种为准,;大型矿井生产能力的高限延伸较大,共出现了1.20、1.50、1.80、2.10、2.40、2.70、3.00、4.00、4.50、5.00、6.00、7.00、8.00、9.00、10.00、12.00、15.00、20.00Mt/a等18种,经对相近的生产能力加以合并,按1.20、1.50、1.80、2.40、3.00、4.00、5.00、6.00、8.00、10.00、12.00、15.00Mt/a及以上等12 种为准,6.00Mt/a及以下的能力划分与国标GB50215-2005的规定相同,大于6.00Mt/a的矿井,就不能按国标GB50215-2005的规定用6.00Mt/a及以上一个档次制订用地指标。
0.03Mt/a的小矿井,按国标《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06的规定,服务年限为5a,建设用地应属于临时用地的范围,本建设用地指标未列入。
二.开拓方式。按煤矿矿井的平硐、立井、斜井三种基本开拓方式划分。虽然矿井开拓方式,在采用平硐、立井、斜井方面会有不同的组合,但对工业场地用地影响不大,一个指标可以适应,这样可以减少指标数量,便于使用。
三.地面生产工艺。矿井地面生产工艺,包括有选煤厂时的选煤生产工艺,都按通常情况的原煤加工的一般工艺,即:筛分、排矸、破碎、分级、洗选等作为指标的编制条件。
四.运输方式。场内主要为窄轨铁路、无轨胶轮车、带式输送机运输,场外主要为标准轨距铁路和公路运输。
3.1.2   本条对矿井工业场地建设用地组成内容作了规定。其中:
一.辅助生产设施中,工业场地内的变电所,由于井型的不同,负荷差异较大,用地指标是按下列原则编制的:
1.建设规模为4.00Mt/a及以上的矿井采用110kV变电所;
2.建设规模为0.90~3.00Mt/a的矿井采用35kV变电所;
3.建设规模为0.60Mt/a及0.60Mt/a以下的矿井采用35kV或35kV以下的变电所。
二.公用工程设施中,系按 一般采暖地区的条件,当矿井位于非采暖地区,虽可适当简化供热系统,不建空气加热室等建筑,但影响用地面积较小。严寒地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仓储运输设施中,不包括围墙内标准轨距铁路装车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面积,主要原因是:
1.工业场地围墙内标准轨距铁路装车站的用地面积不是其全部用地面积,而装车站又是一个整体,不可能分开计算用地和征地;
2.由于铁路对外运量和外运铁路的技术条件不同,列车的牵引质量不同,车站的地形条件、牵引作业方式等的不同,车站的站型布置、股道数量、站线长度等也不尽相同,工业场地用指标与装车站的用地指标合并在一起计算,结构既复杂、使用也不方便。
本建设用地指标将准轨铁路装车站的用地与工业场地用地分开,另编一章。
四.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中,未包括单身职工宿舍。主要因为相同规模的矿井,其劳动定员差别较大,不好统一定用地面积。同时,单身职工宿舍是否设在工业场地内,也是因矿而异。
本条第一、五款中明确的几项在确定用地数量和指标时不包括的工程,当设计根据具体情况将这些工程设在工业场地内时,可根据相应的用地标准增加用地数量。
3.1.3本条按照矿井无选煤厂和有选煤厂二种情况,对其工业场地建设用地数量和10kt原煤的用地指标作了规定,列入表3.1.3中,并规定矿井工业场地建设用地不得超过表3.1.3的规定。
一.关于本建设用地指标确定的依据。
这次建设用地指标修订工作中,一是发函征集指标所涉及的工程从1991年至2006年建设用地的资料,共有16个单位提供了矿井、选煤厂、准轨铁路装车站、风井、矸石山、炸药库、矿区工程等171个用地资料,图纸56张;二是直接到11个设计单位查阅了1991~2007年的323部矿井、选煤厂设计文件、10部矿区总体规划文件。这些矿井、选煤厂共有31种设计生产能力(选煤厂增加了3.45、3.60Mt/a二种)420项单项工程用地资料,见附表2。按本建设用地指标规定的20种矿井、选煤厂设计生产能力和查阅核定的用地资料绘制了不同生产能力的用地直方图,见附图1~5。
上述资料的工程分布于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徵、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覆盖了主要产煤地区。按本建设用地指标规定的矿井建设规模,0.30~10.00Mt/a的井型每个井型的用地资料都在15项或15项以上。
矿井选煤厂工业场地用地面积(ha)         附表2
规模
(Mt/a)
无选煤厂矿井
有选煤厂矿井
矿井型、群矿型
选煤厂
矿区型用户型选煤厂
项数
用地面积
项数
用地面积
项数
用地面积
项数
用地面积
30.00
20.00
-
-
2
16.175~38.486
1
2
17.500
-
-
2.82~14.790
15.00
-
-
2
17.900~26.517
1
24.190
-
-
12.00
1
19.260
3
24.016~39.116
1
15.210
-
10.00
2
11.716~13.100
15
15.600~29.788
8
6.200~14.532
-
-
9.00
-
-
1
13.050
-
-
-
-
8.00
4
9.911-19.164
6
15.860~38.030
5
6.900~25.98
-
-
7.00
-
-
1
22.58
-
-
-
-
6.00
4
7.765~8.091
22
16.922~52.760
(21.520)
5
4.700~34.040
-
-
5.00
9
7.900~19.931
10
17.168~38.955
(17.568)
5
3.613~16.200
-
-
4.50
-
-
1
24.755
1
19.993
-
-
4.00
2
7.600~19.164
11
19.993~28.560
2
4.110~10.535
1
26.000
3.60
-
-
-
-
1
4.200
-
3.45
-
-
-
-
1
6.200
-
3.00
10
5.900~30.520
21
11.310~34.575
20.360
6
2.100~12.0
2
16.2-16.400
2.70
1
18.420
-
-
-
-
-
-
2.40
4
10.767~19.931
18
9.311~33.885
2
3.650~4.360
用户1
10.660
2.10
2
10.975~13.000
1
14.034
2
4.770~8.200
-
-
1.80
4
10.520~29.670
8
15.103~19.500
3
2.100~5.700
-
1.50
5
9.753~31.460
13
6.868~16.033
3
2.400~7.200
-
-
1.20
14
5.120~25.353
7
10.211~23.952
4
2.000~6.520
-
-
0.90
14
3.460~11.210
14
8.020~15.566
4
1.900~7.960
-
0.65
1
8.770
-
-
-
-
-
-
0.60
14
3.338~15.762
13
5.200~18.750
4
1.750~4.320
-
-
0.55
3
4.559~6.752
1
15.645
-
-
-
-
0.45
29
3.090~15.118
10
6.979~13.314
2
3.180~6.142
-
-
0.30
26
1.973~9.130
3
5.540~7.500
3
1.200~2.710
-
-
0.21
8
3.068~5.218
1
5.600
-
-
-
-
0.15
6
2.38~4.258
-
-
-
-
-
-
0.09
1
1.619
-
-
-
-
-
-
0.06
2
1.516~2.247
-
-
-
-
-
-
166
184
66
4
二. 制订本建设用地指标所遵循的原则
1.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
2.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和功能。
3.在保障工程的安全和功能的前提下,把土地资源作为约束条件。
4.国家土地资源量贫乏,既要保证煤炭工业建设,又要保证国家的粮食。
5.要在规划、设计上采取措施、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改变技术方案和转变观念,节约集约用地。
6.宁可适当增加工程投资,也要节约集约用地。
7.与相关标准相协调。
8.要求较1996年的建设用地指标减少20%。
9.按本建设用地指标规定的用地组成可以实现。
三.修订和减少建设用地的有利因素
1.2005~2006年,相继批准发布了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2005、《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06。规范规定的矿井、选煤厂工作制度由300d/a改为330d/a,因此,日生产能力较原标准减少约10%。
2.随着科技进步、装备水平的提高、高产高效,企业的全员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矿井采煤工作面产能大幅度提高。因之,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减少,机械装备、材料消耗减少,人员减少,与物资、人员有关的建筑物和设施占地也必然相应减少。
3.随着西部地区煤炭建设项目大量增加,在地形、地貌复杂,场地条件困难情况下的设计和建设实践,在保障安全、功能的前提下,出现了很多较原建设用地指标大幅度节约的范例。这说明突出土地资源约束条件制订建设用地指标是完全可行的。
4.有不少按原建设用地指标设计、建设的矿井投产以后,在已有的工业场地上,大幅度提高产量,说明原设计的工业场地用地可承载着更大的产能。实践为压缩工业场地用地指标提供了佐证。
5.近年来的设计出现了一些可节约集约用地的技术措施实例。如有十多处矿井的斜井倾角在22°~25°采用带式输送机上运煤炭,最大的生产能力为6.0Mt/a、带宽1600mm。如果用于矿井和选煤厂的生产系统,可以大幅度缩小上运带式输送机的水平(投影)长度,随之缩小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减少用地。再如出现了采用地下、半地下车库,采用材料、设备仓库联合建筑、设备维修联合建筑等节约集约用地的实例。
四、矿井工业场地用地及与相关资料对比
按照前面所介绍的本建设用地指标确定的依据、遵循的原则和修订减少用地的有利因素,修订的矿井工业场地建设用地如表3.1.3所示。矿井工业场地建设用地与相关资料对比见附表3。附表3中的项数是按本次修订工作中直接查阅的资料统计的,与附表2稍有出入。
矿井工业场地建设用地与相关资料对比(ha)      附表3
建设规模(Mt/a)
无选煤厂
有选煤厂
项数≤指标用地面积<项数
项数≤指标用地面积<项数
0.06
2
2.3
-
-
-
-
0.09
1
2.7
-
-
-
-
0.15
4
3.6
2
-
5.0
-
0.21
6
4.0
2
1
5.6
-
0.30
20
5.0
6
1
6.8
2
0.45
6
5.9
14
3
8.0
6
0.60
8
6.8
1
6
9.4
4
0.90
3
8.3
4
4
11.2
6
1.20
8
9.4
6
2
12.6
3
1.50
1
10.5
1
4
14.1
8
1.80
3
11.6
2
4
15.6
3
2.40
2
13.6
3
4
18.0
8
3.00
4
15.2
3
11
20.0
10
4.00
1
16.4
1
2
21.5
5
5.00
7
17.0
2
3
22.3
7
6.00
3
17.6
-
10
23.1
10
8.00
3
18.4
1
6
24.4
4
10.00
2
19.2
-
9
25.9
6
12.00
1
19.9
-
2
26.9
2
15.00及以上
-
20.6
-
2
27.6
-
第二节  矿井其它场地用地
3.2.l  本条对风井场地建(构)筑物组成及建设用地指标作了规定。
风井场地按其使用功能分有:
1.单一通风用场地;
2.通风兼作防火灌浆用场地;
3.通风兼作瓦斯抽放用场地;
4.通风兼作提升歼石、材料、出煤、升降人员等多功能用场地。
本条仅对单一通风用的场地用地指标作了规定。兼作其他用途时,可按其使用情况另行增加。兼作防火灌浆和瓦斯抽放时,应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3.2.2条和第3.2.3条的规定增加。
单一用作通风用时的场地建设用地面积、编制条件和基本值的确定如下:
一、编制条件    .
1.场地建(构)筑物组成如条文规定,是按一般条件下均需设置考虑的。其中通风机房可为轴流式的,也可为离心式的,布置形式虽有不同,但用地面积基本相同,故本指标未作区分。配电室与值班室尽可能与通风机房联合布置以节省用地面积。按无采暖设施要求考虑。
2.场地条件,按地形平坦,自然地形平均坡度不大于4%,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当场地自然地形平均坡度大于4%或工程地质有不良现象时,按矿井工业场地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指标基本值的确定
(一)1996年的用地指标,风井场地用地面积是按下列情况确定的:
1.建设规模0.30Mt/a及以下的小型矿井风井场地,本次共收集到资料5份,除一份带有防火灌浆功能外,其余4份基本上为一般风井场地,其用地面积为0.13~0.56ha。考虑其均位于山地,需扣去地形调整数值,故确定小型矿井一般风井场地建设用地面积为0.3ha。
2.建设规模0.45~0.90Mt/a矿井风井场地,本次共收集到资料8份,其用地面积为0.3~0.58ha,考虑其中有几个风井用地为0.4ha左右,故确定中型矿井风井场地建设用地面积为0.4ha.
3.建设规模1.20Mt/a及以上的大型矿井风井资料共收集到ll份,其中吕家坨新风井场地内空地太多,不符合要求,其余10个场地用地面积平均为0.52ha,考虑到有地形调整因素,故确定大型矿井的风井场地用地面积为0.5ha.
(二)本次指标修订工作中,共搜集到风井场地用地资240例。其中:
1.小型矿井23例,用地面积为0.3ha及以下的共15例,大于0.3ha的共8例;
2.中型矿井67例,用地面积为0.4ha及以下的共26例,大于0.4ha的共41例;
3.大型矿井150例,用地面积为0.5ha及以下共32例,大于0.5ha的118例,其中:一处4.0/12.0Mt/a的矿井,二处风井场地围墙内面积分别为0.4、0.47ha,说明大型矿井的风井场地用地采用0.5ha是可以的。
用地最多的(包括瓦斯抽放)达到5.2ha,一处没有兼作他用的风井场地用地4.6ha,这么大的用地面积,按1996年指标,可以作为0.21Mt/a矿井的工业场地了。
因此,本次修订的指标仍采用1996年指标的用地面积。
3.2.2    本条对防火灌浆站的分类及其布置形式、建设用地面积作了规定。其编制条件及基本值的确定如下:
一、编制条件
1 当为独立的防火灌浆站时,场地建(构)筑物组成一般有:泥浆制备车间(或称泥浆搅拌站)、调节水池、加压泵房、堆土场(或黄泥池)、值班室、配电室、开水房等建(构)筑物以及道路、排水设施等。当为附属的防火灌浆站时,建(构)筑物组成内容相同,与其所在场地能联合的尽可能联合设置;能合用的尽可能联合使用,并按无采暖设施要求考虑。
2.附近有充足的防、灭火材料,如黄土、粉煤灰等。
3.场地条件,按地形平坦,自然地形平均坡度不大于4%,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当场地自然地形平均坡度大于4%或工程地质有不良现象时,可按矿井工业场地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4.取土场用地与每日用土量有关,每日用土量又与矿井规模、煤层赋存条件、灌浆方式、灌浆材料等有关,影响因素多,变化较大,确定一个具体数字比较困难,故仅作了“取土场用地面积按3a用土量另行计算”的规定,即矿井投产后3a取土需用地,由建设期间解决,3a达产后取土用地由生产自行解决。
二、指标基本值的确定
(一)1996年的用地指标,防火灌浆站用地面积是按下列情况确定的:
按附属防火液浆站和独立防火灌浆站二种类型考虑。
1.附属防火灌浆站。本次共收集到小型矿井防火灌浆站资料一份,用地面积为0.19ha;中型矿井防火灌浆站资料6份,用地面积为0.18~0.24ha;大型矿井防火灌浆站资料10份,用地面积为0.225~0.585ha,为此,附属防火灌浆站用地指标,只分两档,即小型矿井和中型矿井用地面积合为一档,用地面积确定为0.2ha;大型矿井为一档,其用地面积确定为0.4ha。寒冷地区有采暖要求,需要设置锅炉房时,可另增加用地面积0.2ha。
2.独立防火灌浆站。本次共收集到资料6份,有参考价值的为4份,其用地面积为0.58~0.72ha,考虑其均有地形调整问题,指标尚可下降故确定独立防火灌浆站用地指标为0.6ha。
(二)本次指标修订工作中,共搜集到防火灌浆站用地资料30例。其中:
1.中小型矿井防火灌浆站14例,用地面积接近过0.2ha的5例。
2.大型矿井(井型为1.2~10.0Mt/a)防火灌浆站16例,用地面积小于0.3ha的共10例。因此,本次修订的指标,将大型矿井附属防火灌浆站增加的用地面积由0.4ha改为0.3ha。
3.30例防火灌浆站资料中,小于0.6ha的资料共21例,大于0.6ha的共9例。本次修订的指标独立灌浆站的用地面积仍采用0.6ha。
3.2.3   本条对瓦斯抽放站的建设用地指标作了规定。指标编制的条件及基本值的确定如下:
一、编制条件
1.瓦斯抽采(放)站按其布置形式分有:采取地面钻孔抽采(放),紧靠钻孔布置有关建(构)筑物,独立形成场地或采取靠近某一井口或场地布置有关建(构)筑物,合用一个场地二种。其站区内建(构)筑物组成一般有:瓦斯泵房、水池、配电室、值班室及生活用室、消防道路、排水沟等建(构)筑物,不包括储气罐。当为合用一个场地时,有关建(构)筑物组成,与所在场地能联合的尽可能联合设置,能合用的尽可能联合使用。
2.场地条件,按地形平坦,自然地形平均坡度不大于4%,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当场地自然地形平均坡度大于4%或工程地质有不良现象时,可按矿井工业场地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指标基本值的确定
(一)1996年的用地指标,瓦斯抽放站的用地面积是按下列情况确定的:
本次收集实例资料不多,独立形成场地的和合用场地的均为二例,很难作为指标编制的依据。为此,采用模拟法,独立形成场地的按60m×70m计算用地;合用场地的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地面瓦斯泵房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围护,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以及地面泵房至四周围墙的距离不小于20m等的规定,计算出其占地面积约为0.4ha,故确定瓦斯抽放站建设用地面积为0.4ha。当有储气罐时另行增加用地面积。
(二)本次指标修订工作中,共搜集到瓦斯抽放站用地资料38例。用地面积0.15~1.6ha,既有只为抽放瓦斯的用地,也有瓦斯综合利用和建瓦斯电厂的用地。其中:用地面积在0.4ha及以下的共12例;用面积大于1.0 ha的有10例。因此,修订指标的瓦斯抽采(放)站的用地面积仍采用0.4ha,当设有储气罐等设施时可另增加0.5ha。
3.2.4  本条对矿井及矿井选煤厂(筛选厂)的矸石排弃用地作了规定。根据煤矿建设的特点,建井初期需要征用一部分土地排弃建井矸石;充填塌陷区需在矿井投产后3~5a地表塌陷后才可进行;复土造田,也需要有一个先取土后再复土的过程等等,因此,为方便使用和满足弃矸要求,故作了设置周转场和不分何种排弃方式及排弃条件,均按矿井建设规模不大于5a的排矸量计算用地的规定。其中,包括建井时期建井矸石排弃用地在内。不大于5a排矸量系综合考虑建井时期,达产时期,地表塌陷时期所需排弃的矸石量。附平原地区、卷扬机提升的矸石山容积、几何尺寸及用地面积(附表4),供参考。
矸石山容积.几何尺寸及用地面积                                    附表4
矸石山容积(103m3)
堆置高度H(m)
堆置半径R(m)
斜坡道斜长L(m)
斜坡道投影长L`
(m)
矸石山占地面积(ha)
147.00
43.00
51.00
126.00
118.00
1.00
260.00
52.00
61.00
152.00
142.00
1.50
400.00
60.00
72.00
175.00
165.00
2.00
557.00
67.00
80.00
196.00
184.00
2.50
720.00
73.00
87.00
213.00
201.00
3.00
948.00
80.00
95.00
234.00
220.00
3.50
1137.00
85.00
101.00
249.00
234.00
4.00
1350.00
90.00
107.00
263.00
247.00
4.50
1588.00
95.00
113.00
278.00
261.00
5.00
1852.00
100.00
119.00
292.00
275.00
5.50
2083.00
104.00
124.00
304.00
286.00
6.00
矸石山容积.几何尺寸及用地面积                                    续附表4
矸石山容积(103m3)
堆置高度H(m)
堆置半径R(m)
斜坡道斜长L(m)
斜坡道投影长L`
(m)
矸石山占地面积(ha)
2398.00
109.00
130.00
319.00
299.00
6.50
2644.00
113.00
135.00
330.00
310.00
7.00
2928.00
117.00
139.00
342.00
321.00
7.50
3200.00
120.00
143.00
351.00
330.00
8.00
3530.00
124.00
148.00
363.00
341.00
8.50
3856.00
128.00
153.00
374.00
352.00
9.00
4163.00
131.00
156.00
383.00
360.00
9.50
4516.00
135.00
161.00
395.00
371.00
10.00
H
α
β
注:①本表适用平原地区卷扬提升造山斜坡道坡角β=20°,岩土安息角α=40°,矸石容重γ按1.6t/m3计的不同矸石山容积的占地面积;                   L
L
R
②矸石山几何尺寸代表符号如示意图:
③表内面积不包括翻车机房、窄轨铁路卸车场及矸石绞车房用地面积;也不包括矸石堆矸石滚动的安全距离和环保要求的绿化占地面积,需要时可另行增加。
3.2.5  本条对矿井地面爆炸 器材库建设用地面积作了规定。
随着采掘机械化水平的提升,生产中采用钻爆法作业的采掘工作面相应减少。这次指标修订工作中,共搜集到矿井地面爆炸器材库用地资料29例,不到查阅的矿井总数的十分之一,而且中小型矿井占了19例。有的矿井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矿井井下允许的炸药贮存量,将爆炸器材库设于井下。
本次修订的地面爆炸器材库建设用地面积仍采用1996年的指标。
1996年指标条文说明如下:
地面爆炸器材库按其库房建筑结构不同,分为地面式、埋入式(全埋入或半埋入)和硐室式三种型式。各种型式均具有不同的优缺点,在各地设计中均有采用。但埋入式或硐室式受地形及其他因素所限,采用较少。地面式库房不论在平原、丘陵、山地均可采用。本建设用地指标系按地面式库房考虑编制的,故在其标题中冠以“地面”二字。需要采用埋入式或硐室式库房时可另行确定。地面式库房建设用地指标编制条件和基本值的确定如下:
一、编制条件
1.矿井地面爆炸器材库工业场地,一般包括库房区和库前区二部分,本指标系按这二部分组成考虑的。
库房区为存放炸药、雷管、导爆索等爆炸器材的场地。场内有炸药库房、雷管库房、开启药箱和切割导火线棚以及土堤、排水构筑物、消防道路等。场区四周用实体围墙围护。
库前区,一般布置在库房区围墙外入库道路一侧,与库房区的距离按有关安全规程规定选取。区内设有空箱存放棚、消防器材库、消防水池、警卫和管理人员办公室、值班宿舍、食堂以及门卫室、排水构筑物、道路等。
2 相同或不同建设规模的矿井,由于煤层的地质构造和赋存条件以及采煤方法等的不同,其炸药、雷管等的消耗量也不相同;同时,根据其使用性质,供应对象,贮存周期等的不同,爆炸器材库的设置,又可分为总库和分库两种。一般矿区设总库,供应矿区若干处矿井使用;矿井设分库,只供本矿井或附近一、二处矿井使用,本指标系按分库规模、档次考虑编制的。
3 场地条件,按地形平坦,自然地形平均坡度不大于4%,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4%或有不良工程地质现象影响用地时,可按矿井工业场地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指标基本值的确定
1.按照1992年《煤矿安全规程》第27l条规定“地面分库所有库房贮存爆炸材料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75t,雷管不得超过25万发。单个库房的炸药最大容量不得超过25t”。本建设用地面积系按此规定编制的。
2.按照1963年煤炭工业部颁发的标准设计《矿井地面炸药库图集》,库房容量系列的安排,炸药库贮存量分:5t、l0t、15t、20t、25t五种,雷管库房分14.4万发和28.8万发两种,本建设用地指标系按此标准编制,标准设计库房平面尺寸见附表5。
3.库房区总平面布置按单排一字形布置,土堤按全封闭式布置,炸药库房与库房之间安全距离和炸药库与雷管库之间安全距离按1985年颁发的《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有关规定选取。库房外墙轴线与围墙轴线间距按规范规定取25m。
4.根据上述的编制原则,参考收集到的焦家寨等10多个矿井炸药库的资料,由于该设计均系按煤炭工业部原颁发的《火药制造厂暂行保安规程》设计的,现新规范《民用爆炸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颁布执行,原《规程》作废,原设计采用的一些参数,均有变化,故原资料只能作参考,不能用作编制指标的依据。为此,本建设用地指标值系按库房容量分档次采用模拟法编制的,见附表6《不同规模的矿井爆炸器材库场地用地面积》,并提出了用地建议数字。考虑到1963年标准设计较陈旧,新标准未制定,单个库房用地数可能有出入,同时,同样库容,单个库房客量和座数,又受防护距离要求有变化,其用地数也有出入,故选取的均为模拟中的最大数。
矿井地面炸药库平面尺寸               附表5
工程图纸名称
几何尺寸 (单位:m)
备    注
5吨炸药库
6×3.8  (套间2.8×3.6)
10吨炸药库
7×6 (套间2.8×3.6)
15吨炸药库
7×6 (套间2.8×3.6)
20吨炸药库
7×12 (套间2.8×3.6)
25吨炸药库
9×12 (套间2.8×3.6)
30吨炸药库
10×12 (套间2.8×3.6)
40吨炸药库
10×15 (套间2.8×3.6)
14.4万发雷管库
6×3.8 (套间2.8×3.6)
28.8万发雷管库
7×6 (套间2.8×3.6)
48万发雷管库
7×9.8 (套间2.8×3.6)
62.4万发雷管库
7×12(套间2.8×3.6)
96万发雷管库
10×12 (套间2.8×3.6)
注:本表摘自1963年煤炭工业部颁发的标准设计《矿井地面炸药库图集》。
不同规模的矿井爆炸器材库场地用地面积                                 附表6
矿井爆炸器材库规模(t)
单座库房贮存量及库房座数
库房区用地(ha)
库前区用地(ha)
总用地(ha)
建议用地(ha)
炸药库
雷管库
5
5t库房1座
1座
0.55
0.10
0.65
0.65
10
10t库房1座
1座
0.61
0.12
0.73
0.85
5t库房2座
1座
0.74
0.86
15
15t库房1座
1座
0.65
0.15
0.80
0.95
10t库房1座,5t库房1座
1座
0.80
0.95
20
20t库房1座
1座
0.70
0.18
0.88
1.00
10t库房2座
1座
0.82
1.00
25
25t库房1座
1座
0.72
0.20
0.92
1.10
15t库房1座,10t库房1座
1座
0.90
1.10
30
15t库房2座
1座
0.91
0.22
1.13
1.25
10t库房3座
1座
1.06
1.28
35
20t库房1座,15t库房1座
1座
1.02
0.24
1.26
1.35
15t库房1座,10t库房2座
1座
1.11
1.35
40
20t库房2 座
1座
1.02
0.26
1.28
1.40
15t库房2 座,10t库房1座
1座
1.14
1.40
矿井爆炸器材库规模(t)
不同规模的矿井爆炸器材库场地用地面积                            续附表6
单座库房贮存量及库房座数
库房区用地(ha)
库前区用地(ha)
总用地(ha)
建议用地(ha)
炸药库
雷管库
45
25t库房1 座,20t库房1 座
1座
1.04
0.28
1.32
1.45
15t库房3 座
1座
1.17
1.45
50
25t库房2 座
1座
1.09
0.30
1.39
1.60
20t库房1座,15t库房2 座
1座
1.30
1.60
55
20t库房2座,15t库房1 座
1座
1.30
0.32
1.62
1.70
15t库房3座,10t库房1 座
1座
1.38
1.70
60
20t库房3座
1座
1.32
0.34
1.66
1.80
15t库房4 座
1座
1.46
1.80
65
25t库房1 座,20t库房2 座
1座
1.35
0.36
1.71
1.95
20t库房1座,15t库房3 座
1座
1.59
1.95
70
25t库房2 座,20t库房1 座
1座
1.37
0.38
1.75
2.00
20t库房3 座,10t库房1 座
1座
1.47
1.85
15t库房4座,10t库房1 座
1座
1.62
2.00
75
25t库房3 座
1座
1.42
0.40
1.82
2.10
20t库房3座,15t库房1 座
1座
1.65
2.05
15t库房5座
1座
1.70
2.10
注:(1)表内建设用地面积,25t规模以下的 按贮存雷管14.4万发标准库房计算的;30t规模以上的按贮存雷管28.8万发标准库房计算的;
(2)表内建设用地面积为本栏各组库规模不同库房组合的综合推荐值;
(3)库房容量以5t为基数,按5递增。分库贮存时,库房数排列组合,尽可能取最大容量为组成对象。
第四章  选煤厂和筛选厂建设用地
第一节  选煤厂建设用地
4.1.1  本条说明选煤厂的类型划分。
4.1.2  本条对选煤厂工业场地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条件作了规定。
选煤厂的建设规模划分与矿井同。根据国家标准《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06第9.4.4条规定“对适于选煤的煤种,经选煤后经济效益显着时,群矿宜合建选煤厂。150~300kt/a矿井,可单建坑口选煤厂”。本建设用地指标矿井有选煤厂时的工业场地用地面积从0.15Mt/a开始。
关于矿区型选煤厂,本次指标修订工作中,在查阅的323部矿井、选煤厂设计文件中仅有3例,建设规模分别为3.0、4.0Mt/a。根据国家标准 《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2005第12.0.18条表12.0.18中,矿区型选煤厂较1996年指标增加了5.0,6.0Mt/a二种规模,本建设用地指标将矿区型选煤厂延伸至6.0Mt/a。
4.1.3  本条对选煤厂工业场地建设用地工程设施的组成作了规定。
4.1.4  本条对矿井型选煤厂工业场地建设用地与矿井工业场地建设用地合并计算作了规定;并规定不得超过本建设用地指标表3.1.3的规定。
4.1.5  本条规定群矿型选煤厂建设用地与所在矿井工业场地合并计算,并规定不得超过按(4.1.5)式计算的数量。
公式   A0=A1+A2·N……(4.1.5)计算示例:
例如:群矿型选煤厂建设规模为6.0Mt/a,所在矿井建设规模为3.0Mt/a,查表3.1.3,3.0Mt/a矿井有选煤厂工业场地用地A1=20.0ha,和群矿型选煤厂同规模的有选煤厂的矿井工业场地用地指标和同规模矿井工业场地用地指标分别为0.0385、0.0293,A2=0.0385-0.0293=0.0092,外来煤数量N为3.0Mt/a。
A0=20.0+0.0092×300=20.0+2.76=22.76ha
4.1.6   本条规定了矿区型选煤厂工业场地建设用地数量,并规定矿区型选煤厂工业场地建设用地不得超过表4.1.6的规定。
本次指标修订工作中,共搜集到有选煤厂的用地资料254例,矿区型选煤厂3例,用户型选煤厂1例,矿井型或群矿型(也很少)选煤厂250例。按照本建设用地指标第3章制订矿井和矿井及选煤厂工业场地建设用地时遵循的原则和条件,对矿区型选煤厂工业场地建设用地数量作了调整。
从节约集约用地角度,本建设用地指标2.0.11条规定“建设矿区型选煤厂应慎重抉择”。根据《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第4.1.1规定:“矿区的原煤均应进行加工处理,矿区总体规划应统筹规划全矿区的煤炭分选加工设施,并应与规划的矿井或露天矿同步建设,协调投产”。第4.1.4条规定: “矿区的选煤厂或分选加工设施应合理布局 。其生产 能力应与矿区规模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矿井或露天矿宜优先建设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选煤厂、筛选厂或其它加工设施。经技术经济比较后,亦可建设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群矿型或矿区型选煤厂。
2 小型矿井应根据具体条件建设集中或分散的煤炭加工设施”。
以第4.1.5条条文说明中的6.0Mt/a群矿型选煤厂为例,其工业场地建设用地为7.26(22.76-15.2)ha,一座6.0Mt/a矿区型选煤厂工业场地建设用地为12.5ha,比上例同规模群矿型选煤厂多5.24ha,是上例建设用地的1.72倍。矿区型选煤厂(包括来煤矿井)的对外运输系统建设用地也比群矿型选煤厂(包括来煤矿井)的对外运输系统建设用地要多。
4.1.7  本条对选煤厂工业场地的建筑系数作了规定。
国家标准《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2005第12.0.19条选煤厂建设用地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2号文)的规定,……,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而且这一条是强制执行的。
1996年指标条文说明中附了望峰岗选煤厂、介休选煤厂等11个选煤厂实际建筑系数为30.56%~37.13%,见附表7。因此,1996年建设用地指标规定选煤厂的建筑系数宜为30%~37%。
矿区型选煤厂实际建筑系数             附表7
序号
名称
建设规模(万t/a)
建筑系数(%)
1
介休选煤厂
300
37.13
2
太原选煤厂
300
35.05
3
大武口选煤厂
300
34.43
4
田庄选煤厂
270
36.63
5
马头选煤厂
200
36.16
6
淮北选煤厂
200
32.39
7
大屯选煤厂
180
31.64
8
格里坪选煤厂
180
33.97
9
邯郸选煤厂
150
33.80
10
八一选煤厂
120
31.52
11
望峰岗选煤厂
100
30.56
本次建设用地修订指标采用国家标准《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2005的规定。
4.1.8  本条对矿区型选煤厂选矸排弃周转场地用地作了规定。这项规定和矿井的矸石排弃周转场地的规定是一致的。
第二节  筛选厂建设用地
4.2.1  本条对筛选厂的类别及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条件作了规定。
4.2.2  本条对筛选厂工业场地建设用地工程设施的组成作了规定。
4.2.3  本条对独立型筛选厂工业场地建设用地指标基本值作了规定。
本次指标修订工作中,所搜集和查阅的设计文件中,没有关于独立型筛选厂的建设用地资料。按照本建设用地指标第3章制订矿井和矿井及选煤厂工业场地建设用地遵循的原则和条件,对独立型筛选厂工业场地建设用地数量作了调整。附1996年用地指标关于独立型筛选厂工业场地建设用地基本值确定的说明:
“指标编制基本值的确定:
收集的资料来自福建和云南煤炭设计院,建设规模为90、60、21万t/a。
现就这三种类型分述如下:
一、建设规模90t/a筛选厂
只收集到福建省永安和加福二厂的资料。永安筛选厂围墙内用地面积为4.76ha,加福筛选厂围墙内用地面积为4.O9ha,平均用地面积为4.42ha。考虑今后的技术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高,用地面积可以缩小,故确定90万t/a筛选厂围墙内用地面积为4.Oha,万t原煤用地指标为0.044ha。
二、建设规模60万t/a筛选厂
共收集福建省西洋、雁石等四个厂的资料。西洋筛选厂围墙内用地面积为3.07ha;雁石筛选厂围墙内用地面积为3.99ha;红炭山筛选厂围墙内用地面积为4.38ha;峰海筛选厂围墙内用地面积为2.04ha。西洋、雁石、红炭山三厂平均用地为3.8lha,考虑其中包括地形调整因素,有的设施用地还可以压缩,以及今后管理及技术水平提高,故确定60万t/a的筛选厂用地面积为3.0ha,万t原煤用地指标为0.05ha。
三、建设规模为2l万t/a筛选厂
收集资料只有云南省富源东堡筛选厂一例,该厂地处山区,自然地形坡度竞达30%,要考虑地形调整系数。但工业场地围墙内用地面积仅1.09ha。设计组成内容较少,仅一装车系统与值班室,其他一律未包括。为此,在考虑包括有关机修、仓库等设施的条件下,应增加一定的用地面积,故确定2l万t/a筛选厂用地面积为1.5ha,万t原煤用地指标为0.07lha。
其他厂型的筛选厂未收到资料,参考60万t/a及21万t/a的数值,确定了其用地面积”。
4.2.4  本条对独立型筛选厂工业场地建筑系数作了规定。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4]232号)的规定,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
4.2.5  本条对独立型筛选厂选矸排弃周转场地用地面积作了规定。这项规定和矿井的矸石排弃周转场地的规定是一致的。
第五章  标准轨距铁路装(卸)车站建设用地
5.0.1  本条  说明装(卸)车站用地界线的划分原则。
装(卸)车站通常多设置在矿井、选煤厂工业场地的一侧,车站两侧均为矿井或选煤厂工业场地的情况也经常可见;在地形条件特殊时,也有独立设站的,即通过长距离带式输送机或其他运输方式将工业场地内的产品煤运送至装车站内的煤仓。因此,装(卸)车站与工业场地的分界线,应根据具体布置情况而定。
一、当装(卸)车站与矿井、选煤厂工业场地相邻布置,在车站一侧设有货运站台时,因货运站台属工业场地的设施,故应以股道旁边的站台边线为界;而未设置站台地段,当有水沟时,水沟为车站设计的组成部分,故以靠场地一侧的水沟边线为界;当无水沟时,则以铁路路基与工业场地地坪相交边线为界。
二、装(卸)车站与区间线路的分界,系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有关进站信号机设置位置确定的。
5.0.2   本条对矿井装车站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条件作了规定。
一、矿井装车站内所需配置的到发线、装车线等股道的数量,在列车长度一定的前提下,将随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的增长而有相应数量的增加,因此,将矿井装车站按其所服务的矿井建设规模划分为四个档次,即0.60Mt/a及以下、0.90~1.80Mt/a、2.40~4.00Mt/a和5.00Mt/a及以上四种。
二、装车站的布置形式,采用使用较为普遍的横列式和纵列式两种布置形式,并按终端式布置。
三、装车站到发线的有效长度必须与其每次取送的列车长度相适应。对于代管铁路,为了减轻路网编组列车的工作量,路局常要求矿方装车站能满足整列取送车的要求,只有在路网运能富余、煤矿外运量不大、与邻站有合编成整列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同意装车站按半列取送布置。对于自营铁路范围内的大、中型煤矿装车站,为了适应煤种和流向,减少列车在矿区的编解工作和压缩车辆在矿时间,也常采用整列取送。因此,除0.60Mt/a及以下这一档次按半列车取送外,其他档次均按整列取送车的要求确定到发线有效长。根据《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l2—87)“条文说明”中表2.1.9一l(见附表8),装车站到发线有效长选用850m、750m、650m三种长度,其列车长度、车辆数也均按该表数值考虑,以便装车站能适应国铁牵引能力进一步发展的要求。
计算原始数据                     附表8
到发线有效长(m)
850
750
650
列车长度(m)
790
690
590
牵引质量(t)
3950
3450
2950
车辆数(辆)
51
44
38
本次指标修订工作,在查阅的设计文件中,有不少矿井所在地区的国家铁路的牵引质量达到5000t,到发线有效长度留有1050m的可能,故用地指标增加了到发线有效长为1050m的一档。
四、装车站的布置按能够满足煤车送空取重作业和材料车卸车作业的要求布置;由于客运作业只限于自营铁路有通勤客运的矿区,而不属装车站必需的作业,故装车站的布置未考虑客运作业设施。
五、装车站路基填挖高度,经参考一些设计并征询有关方面意见后,采用2m作为本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条件。
矿井装车站技术条件见附表9。
5.0.3   本条对矿井装车站建设用地数量作了规定。
本条规定的400万t/a及以下矿井装车站,建设用地指标是在分析、研究了大量资料、总结我国矿井铁路装车站多年设计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本建设用地指标规定的编制条件,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进行了模拟设计,经综合分析后确定的。
根据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的第9.6.3条第4款规定:“当设计日运量为15000t以上时,宜采用快速定量装车系统”,国家标准《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2005的第8.0.5条规定:“大型选煤厂可采用快速定量漏斗装车装置”,本建设用地指标对于5.00Mt/a及以上的矿井和选煤厂按快速定量装车系统制订铁路装车站的建设用地数量。
采用快速定量装车系统的装车站建设用地资料,本次指标修订工作共搜集到11例,见附表10。
5.0.4   本条对矿井选煤厂装车站煤泥线和油脂线建设用地数量作了规定。
矿井选煤厂装车站根据生产要求,有时需设煤泥线和油脂线,除此以外,与矿井装车站区别不大。因此,可在矿井装车站建设用地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增加煤泥线和油脂线的用地面积。
5.0.5    本条对矿区型及群矿型选煤厂装(卸)车站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条件作了规定。
将矿区型及群矿型选煤厂装(卸)车站,按其所服务的选煤厂设计生产能力划分为五个档次,即0. 60Mt/a及以下0.90~1.50Mt/a、1.8~2.40Mt/a、3.00~4.00Mt/a、5.00Mt/a及以上五种。
其他编制条件的说明同本建设用地指标第5.0.2条的说明。
矿区型及群矿型选煤厂装(卸)车站技术条件见附表11
5.0.6    本条对矿区型及群矿型选煤厂装(卸)车站建设用地数量作了规定。
矿区型及群矿型选煤厂装(卸)车站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与矿井装车站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基本相似,参见本建设用地指标第5.0.3条之说明。
5.0.7    本条对铁路装(卸)车站生产房屋建设用地指标作了规定。
铁路生产房屋之多寡,依各个装(卸)车站具体情况而异。经有关部门建议,铁路装(卸)车站生产房屋用地的建筑系数约为17%~20%,为节约用地,建筑系数采用20%。
5.0.8  本条对装(卸)车站的建设用地指标的调整作了规定。
由于本建设用地指标是在若干指定的条件下编制的,而工程建设中却有各种不同的情况,因此,本条做了一些相应的规定进行调整。
一、本建设用地指标,是按平均填挖高度为2m编制的,当平均填挖高度不等于2m时,采用“每米填挖高度调整值”进行调整。当平均填挖高度大于2m时,可采取支挡建筑取代路基边坡以节约土地。
二、当装(卸)车站为通过式站型时,可按增加一股正线考虑。其增加的用地面积,一般可按装(卸)车站长度乘以5m计算确定。
三、本建设用地指标按地形较平坦、地面横坡不大于4%等条件编制的,为适应地面横坡较陡的情况,通过绘制不同的地面横坡、路基宽度、填挖方高度的用地宽度值,再与地面横坡不大于4%时对应的用地宽度的对比值,求出各个相应的调整系数,见条文中表5.0.8。但由于上述对比值是按路基填挖方边坡坡度均为1:1.5的条件下绘制而得,因此,如果填挖方边坡坡度不同,或是采用了挡土墙,则应另行调整。
本条第三款中,特别规定了“设计中,针对大于4%的横坡应采取支档建筑代替路基边坡”,表5.0.8地面横坡调整系数与地面横坡的大小和路基宽度都有关系,综合两种因素有的调整幅度相当大。根据“宁可适当增加工程投资”,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规定,制订了上述规定,
矿井装车站技术条件                 附表9
建设规模(Mt/a)
到发线
装车线
材料
线股
道数
牵出线
列车组成
股道数
有效长(m)
股道数
空车段有效长l(m)
股道数
有效长(m)
0.60及以下
450
1
380
1
420
半列
0.90~1.80
2
850
2
380
1
420
整列
2.40~4.00
3
850
2
380
1
420
整列
2.40~4.00
3
1050
2
480
1
520
整列
0.60及以下
400
1
330
1
370
半列
0.90~1.80
2
750
2
330
1
370
整列
2.40~4.00
3
750
2
330
1
370
整列
0.60及以下
350
1
280
1
320
半列
0.90~1.80
2
650
2
280
1
320
整列
2.40~4.00
3
650
2
280
1
320
整列
注:(1)股道数栏内,公子为横列式,分母为纵列式;
(2)装车线空车段有效长1指警冲标至轨道衡端之间的长度;重车段有效长为1+40;另加轨道衡长13m;
(3)材料线长度按不穿过带式输送机走廊确定。
快速定量装车系统车站建设用地            附表10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Mt/a)
用地面积(ha)
宁夏梅花矿井、选煤厂装车站
12.0
14.27
陕西红柳林矿井、选煤厂装车站
12.0
7.991
晋城樊庄矿井、选煤厂装车站
12.0
9.15
塔然高勒矿井、选煤厂装车站
10.0
12.681
黄玉川矿井、选煤厂装车站
10.0
11.294
梅林庙矿井、选煤厂装车站
10.0
9.62
寺河矿井、选煤厂装车站
8.0
6.073
李家壕矿井、选煤厂装车站
6.0
9.715
潞安高河矿井、选煤厂装车站
6.0
9.675
陕西张家峁矿井、选煤厂装车站
6.0
12.1
济宁三号矿井、选煤厂装车站
5.0/10.0
9.42
矿区型及群矿型选煤厂装(卸)车站技术条件   附表11
建设规模(Mt/a)
到发线
装车线
受 股
煤 道
线 数
煤 股
泥 道
线 数
材股料道线 数
油 股
脂 道
线 数
牵出线
列车组成
股道数
有效长(m)
股道数
空车段有效长l(m)
股道数
有效长(m)
0.60及以下
450
1
380
1
1
1
420
半列
0.90~1.50
850
2
380
1
1
1
420
整列
1.80~2.40
3
850
2
380
2
1
1
420
整列
3.00~4.00
4
850
2
380
2
1
1
420
整列
3.00~4.00
4
1050
2
480
2
1
1
520
整列
0.60及以下
400
1
330
1
1
1
370
半列
0.90~1.50
750
2
330
1
1
1
370
整列
1.80~2.40
3
750
2
330
2
1
1
370
整列
3.00~4.00
4
750
2
330
2
1
1
370
整列
0.60及以下
350
1
280
1
1
1
320
半列
0.90~1.50
650
2
280
1
1
1
320
整列
1.80~2.40
3
650
2
280
2
1
1
320
整列
3.00~4.00
4
650
2
280
2
1
1
320
整列
注:(1)股道数栏内,分子为横列式,分母为纵列式,纵列式站型的煤泥线兼作材料线;
(2)装车线空车段有效长l指警冲标至轨道衡端之间的长度,重车段有效长则按l+40计;另加轨道衡长13m;
(3)材料线长度按不穿过带式输送机走廊确定,油脂线长度按能满足3辆车卸车长度确定。
第六章  矿区行政设施和辅助企业建设用地
第一节  矿区行政设施建设用地
6.1.1  本条对矿区行政设施建设用地编制条件作了规定。
矿区行政设施和本章第二节中矿区辅助企业中建设规模的划分是采用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的规定。
6.1.2  本条对矿区行政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作了规定。
表6.1.2中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是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第5.2.1条制定的,见附表12。建筑用地指标是参考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4年出版的《建筑设计资料集》(第二版)采用容集率确定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即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地下部分不计)/基地用地面积,并提出了下列容集率的参考资料:办公楼为1~2;文化宫为0.4~0.8等。本建设用地指标按此方式确定了相应工程的建设用地指标。
行政生产办公楼           容积率采用1~1.5
调度通讯站               容积率采用1
环境监测站               容积订采用1
食堂                     容积率采用0.75
汽车库,“规范”规定“按配备汽车辆数计算”。大客车每辆车库面积一般为4m×9m=36m2,另加进出车用地面积,按100m2/辆计。
行政生产管理机构及附属设施建筑面积     附表12
项目
单位
矿区规模(Mt/a)
备注
<2.0
2.0~5.0
>5.0~10.0
10.0~30.0
>30.0
行政生产管理办公楼
m2/管理人员
20~24
20~24
26~30
26~30
26~30
调度通讯站
m2
按采用设备情况确定
环境监测站
m2
150~300
300~500
500~800
800~1000
1000
当由地方承担监测时可不列此项
汔车库
m2/辆
按配备汽车辆数计算
食堂
m2/座
按行政生产管理机构在籍职工总数1/3~1/2计算座位,
每座3m2
招待所
m2/床
19~22
当离城市较远时可设置,否则可依托城市
第二节  矿区辅助企业建设用地
6.2.1  本条对矿区辅助企业的项目作了规定。
6.2.2、6.2.3  对矿区辅助企业建设原则和建设用地指标编制条件作了规定。
6.2.4~6.2.6  矿山救护队、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矿区机电设备租赁站、矿区中心试验站、矿区总器材库、矿区爆炸器材总库等六项工程的建设用地面积和指标是采用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规定的建设用地面积和指标。该规范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较2000年批准发布的《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矿区行政、文教、卫生设施和矿区辅助企业部分》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有所减少。
6.2.7  本条对矿区总坑木场建设用地指标作了规定。
本建设用地指标不与矿区建设规模挂钩,而以矿区木材年耗量来确定矿区总坑木场建设用地,这主要是因为采煤支护材料以钢材代替木材,过去那种坑木是矿用木材大宗的情况发生了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