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腾片有什么作用:增值税的计算规定与实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6:45:31

增值税的计算规定与实例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的一般方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其应纳的增值税额为

 

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公式中的当期,指主管国税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核定的纳税期限,一般是1个月。如果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出现不足抵扣的情况,不足抵扣的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如:某一般纳税人1997年1月份实现销项税额20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2月份实现销项税额100万元,进项税额200万元。那么,该纳税人1月份应纳税额为100万元(销项税额20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2月份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不足抵扣的税额为100万元(销项税额100万元-进项税额200万元),可结转到3月份继续抵扣。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必须是不含税的销售额,也就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的销售额。

 

1、销售额的确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的规定,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的价外费用,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对价外费用一般不在“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科目中核算,而在“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因此,纳税人对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税应予高度重视,要按期核查各项价外费用,保证做到正确计税和会计核算。

 

除上述总的规定外,根据纳税人不同的销售方式,税法对销售额的确定,还作了以下一些特殊规定:

 

(1)包装物押金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纳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里所说的“逾期”以1年为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不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纳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较长的,报经主管国税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

 

但纳税人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论是否退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纳税。

 

如:某石油公司采取出租出借油桶的方式销售汽、柴油,1996年2月收取油桶押金56000元,至1997年1月底尚有20000元未退还。按照税法规定,该公司应在1997年2月份将这20000元并入销售额,按17%的税率(所包装货物─汽、柴油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2)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亦称商业折扣,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买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买方的价格优惠。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如:某公司为了推销商品,采取折扣方式销售电冰箱,购买50台以上的,折扣率为5%,200台以上的,折扣率为10%。1997年3月份,该公司销售给某商场电冰箱100台,不含税销售价格2000元/台,折扣额10000元,实收价款190000元。因折扣额与销售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该公司的计税销售额仍为200000元。

 

需特别注意的是:第一,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即现金折扣)。销售折扣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买方及早付款,而协议许诺给购买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它发生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之后,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第二,折扣销售也不同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品种、质量等不符合要求,销货方在购货方未退货的情况下,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折让,符合税法规定的,折让额准予从销售额中减除,具体规定见本节第(9)款“销货退回及折让的销售额”。

 

(3)以旧换新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回收旧货物的行为。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指不扣减旧货物的回收价格,按货物的销售数量和同期的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

 

(4)还本销售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的期限将全部或部分价款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5)以物易物

 

以物易物是指购销双方不以货币结算,而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纳税人用于抵顶货款的货物,也属于“以物易物”的范围。

 

税法规定,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6)外汇销售额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计税销售额应折合成人民币。人民币折合率可选择销售额发生当天或当月1日的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市场汇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①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美元、日元、港元的,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上述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

 

②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其他外币的,因人民银行尚未公布其基准汇价,可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套算公式为:

 

 

 

 某种外币 -------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

 

对人民币=────────────────

 

的汇价 -----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③ 纳税人在报送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汇价折算的计算过程。

 

例:某洗衣机厂1997年3月份向某公司销售洗衣机600台,125美元/台,取得外汇销售额75000美元,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的汇价为1美元折合8.45元人民币,那末该企业此笔业务的人民币销售额为633750元。

 

(7)混合销售的销售额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

 

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销售非应税劳务。一项销售行为,指对同一购买方一次完成的销售行为;非应税劳务,指属于应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混合销售成立的条件有两项:一是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它不是一般的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税的应税项目;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混合销售行为比较常见。如:工业企业生产销售货物,用自备车辆运输,取得货物销售额、运费收入;商业企业销售空调、热水器等,负责安装,取得货物销售额、安装费收入;电信部门为用户安装电话,并销售给用户电话机,取得安装费收入、货物(电话机)销售收入等等。

 

对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税法规定按照纳税人的性质确定所缴纳的税种: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包括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指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的。按照上述规定,举例中的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其计税销售额分别为货物销售额与运费的合计、货物销售额与安装费的合计;电信部门的混合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应缴纳营业税。

 

需要注意的是,税法规定,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县以上国税机关确定。纳税人发生混合销售业务,在纳税申报前必须提供有关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明确适用税种,以避免出现错缴现象。

 

(8)兼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按规定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或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应征营业税的各项劳务,具体范围同混合销售)销售,且所从事的非应税劳务销售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无直接联系或从属关系。如某工业企业一方面生产销售货物,另一方面出租房屋;宾馆、饭店既为顾客提供住宿服务,又附设商店或小卖部销售货物。这些经营行为,都属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在税款计算中,纳税人要特别注意兼营非应税劳务与混合销售的区分,不能混淆。

 

兼营非应税劳务与混合销售的区别在于,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非应税劳务,其范围仅限于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混合。兼营非应税劳务则是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对货物而言,货物与非应税劳务不是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的;对劳务而言,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不论是否同时发生,都是兼营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发生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按照税法规定,原则上就其业务性质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即: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但纳税人必须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县以上国税机关确定。因此,纳税人发生兼营非应税劳务业务,在纳税申报前必须提供有关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明确是否应一并交纳增值税,以避免出现错缴而遭受处罚。

 

(9)价税合并定价方式的销售额

 

价税合并定价,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取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方法。如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等。这种销售方式形成的销售额是含税销售额。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价税合并定价方式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含税销售额

 

销售额= ───────

 

---------1+增值税税率

 

例:某百货商场1997年6月份商品零售收入234000元,增值税税率17%。其计税销售额为:

 

 

 

------------234000

 

销售额= ──────=200000(元)

 

------------1+17%

 

纳税人如有下列收入,也应用上述公式进行换算: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

 

②逾期的包装物押金;

 

③外汇销售额折合成的人民币销售额;

 

④混合销售业务中并入货物销售额纳税的非应税劳务销售额;

 

⑤经国税机关确定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销售额。

 

(10)销货退回或折让的销售额确定

 

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是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品种、质量等原因而发生的销售退回或给购买方的一种价格折让。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增值税额,凡符合规定的,应从当期的销售额、销项税额中扣减。有关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规定,详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1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

 

视同销售货物,指那些提供货物的行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销售货物的条件,但税法规定应作销售货物征税的行为。

 

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

 

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应该指出的是,纳税人发生的有些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由于不是以资金形式反映出来,会出现无销售额现象。对此应按税法规定的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按下列成本利润率计算:

 

1.甲类卷烟 10% 2.乙类卷烟 5%

 

3.雪茄烟 5% 4.烟丝 5%

 

5.粮食白酒 10% 6.薯类白酒 5%

 

7.其他酒 5% 8.酒精 5%

 

9.化妆品 5% 10.护肤护发品 5%

 

11.鞭炮烟火 5% 12.贵重首饰及

 

13.汽车轮胎 5% 珠宝玉石 6%

 

14.摩托车 6% 15.小轿车 8%

 

16.越野车 6% 17.小客车 5%

 

(12)价格明显偏低的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其销售额。销售额的确定办法,与视同销售货物而无销售额的确定办法相同。

 

纳税人在确定销售额时,还需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销售实现时间)问题。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按照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发生本节“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第③项至第⑧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按上述规定确定销售额的实现时间并进行会计处理,既不能提前,也不能滞后。

 

2、税率

 

增值税的税率为: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其适用范围如下:

 

增 值 税 税 率 表

 

┌──┬────┬──────────────────────┐

 

│税率│类 别---│货物及应税劳务范围------------------------ │

 

├──┼────┼──────────────────────┤

 

│--- │------- │1.粮食、食用植物油;-----------------------│

 

│ ---│-------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

 

│ ---│------- │3.图书、报纸、杂志;-----------------------│

 

│13%│货 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 ---│------- │5.农业产品;-------------------------------│

 

│ ---│------- │6.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

 

│ ---│-------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

 

│ ---│货物---│除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货物------------------- │

 

│17%├────┼──────────────────────┤

 

│ ---│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 │

 

└──┴────┴──────────────────────┘

 

13%税率的具体适用范围:

 

1.粮食

 

(1)粮食是各种主食食料的总称。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大豆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及经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不包括粮食复制品(如挂面、切面、馄饨皮等)和各种熟食品和副食品。

 

(2)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征税。

 

粮食复制品,指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生食品,不包括挂面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副食品。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由省国家税务局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加工提取的油脂。

 

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坯油、茶油、胡麻油、棕榈油、棉籽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3.自来水

 

自来水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暖气、热水

 

暖气、热水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

 

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冷气

 

冷气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统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

 

6.煤气

 

煤气指由煤、焦炭、半焦和重油等经干馏或汽化等生产过程所得气体产物的总称。

 

煤气的范围包括:

 

(1)焦炉煤气:指煤在炼焦炉中进行干馏所产生的煤气。

 

(2)发生炉煤气:指用空气(或氧气)和少量的蒸气将煤或焦炭、半焦,在煤气发生炉中进行汽化所产生的煤气、混合煤气、水煤气、单水煤气、双水煤气等。

 

(3)液化煤气:指压缩成液体的煤气。

 

7.石油液化气

 

石油液化气指由石油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低分子量的烃类炼厂气经压缩成的液体。主要成份是丙烷、丁烷、丁烯等。

 

8.天然气

 

天然气是蕴藏在地层内的碳氢化合物可燃气体。主要含有甲烷、乙烷等低分子烷烃和丙烷、丁烷、戊烷及其他重质气态烃类。

 

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9.沼气

 

沼气,主要成份为甲烷,由植物残体在与空气隔绝的条件下经自然分解而成,沼气主要作燃料。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10.居民用煤炭制品

 

居民用煤炭制品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11.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是:

 

(1)图书,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2)报纸,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报纸。

 

(3)杂志,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12.饲料

 

饲料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产品。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1)单一饲料:指作饲料用的某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产品或其加工品。

 

(2)混合饲料:指采用简单方法,将两种以上的单一饲料混合到一起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对各种营养成份的不同需要量,采用科学的方法,将不同的饲料按一定的比例配合到一起,并均匀地搅拌,制成一定料型的饲料。

 

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3.化肥

 

化肥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

 

化肥的范围包括:

 

(1)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氮、氨水等。

 

(2)磷肥,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

 

(3)钾肥,主要品种有硫酸钾、氯化钾等。

 

(4)复合肥料,是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磷、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含有两种的称二元复合肥,含有3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含有3种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叫多元复合肥料。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等。

 

(5)微量元素肥,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

 

(6)其他肥,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14.农药

 

农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

 

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等。

 

15.农膜

 

农膜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16.农机

 

农机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机的范围为:

 

(1)拖拉机,是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包括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机耕船。

 

(2)土壤耕整机械,是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械。

 

(3)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4)种植机械,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生长的苗床机械。包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复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

 

(5)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虫害的机械。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施肥机。

 

(6)收获机械,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

 

(7)场上作业机械,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干的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

 

(8)排灌机械,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

 

(9)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0)农业运输机械,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机械。包括人力车(不包括

 

三轮运货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

 

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1)畜牧业机械,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

 

(12)渔业机械,指捕捞、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饵料机。机动渔船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3)林业机械,指用于林业的种植、育林的机械。包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树苗栽植机械。

 

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

 

(14)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

 

(15)农用柴油机,指主要配套于农田拖拉机、田间作业农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排灌机械,以柴油为燃料,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3缸)的往复式内燃动力机械。

 

4缸以上(含4缸)柴油机,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16)农用水泵,指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水泵,包括农村水井用泵、农田作业面潜水泵、农用轻便离心泵、与喷灌机配套的喷灌自吸泵。其它水泵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

 

17.金属矿采选产品

 

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1)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指人工开采的供提取铁、锰、铬金属的原矿和经过选矿工序生产的矿砂、矿粉。

 

将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生产的人造富矿(包括烧结矿、球团矿),也属“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2)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指人工采选的供提取铁、锰、铬金属以外的其他金属矿的天然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冶炼或化学方法生产的有色金属化合物。

 

18.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

 

(1)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指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煅烧、焙烧和加工的产品。

 

未经加工的建筑用天然材料,也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2)煤炭,指直接从地下开采出来的原煤和经洗选、精选工序生产的洗煤、选煤。在开采、洗选、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落地煤、石煤、手拣煤、风化煤、泥煤等,也属“煤炭”的征收范围。

 

19.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①粮食

 

粮食,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混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②蔬菜

 

蔬菜,指可作副食的草木、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科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③烟叶

 

烟叶,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晒烟叶,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晾烟叶,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初烤烟叶,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④茶叶

 

茶叶,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鳝地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⑤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指可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园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⑥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⑦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⑧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宁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⑨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⑩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

 

范围包括:

 

原木,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原竹,指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天然树脂,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其他林业产品。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⑩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①水产品

 

水产品,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类(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②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蛋类产品。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鲜奶。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③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④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毛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⑤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天然蜂蜜,指采储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纳税人在运用增值税税率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二)进项税额的确定

 

进项税额,指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是相对应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

 

在增值税计算中,进项税额作为可抵扣部分,对于纳税人实际纳税的多少具有很大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税法对进项税额的抵扣有严格的规定。因此,把握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时限等,对于计算应纳税额十分重要。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准予从销项税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只限于以下五个方面: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购进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10%

 

农业产品,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见本节“13%税率适用范围”中对“农业产品”所列举的范围。

 

买价,指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所支付的价款,包括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

 

(4)购进货物(免税货物及固定资产除外)、销售货物(免税货物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运费金额×10%

 

运费金额,指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费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5)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该项进项税额按照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收购金额×10%

 

2.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税法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有以下几种: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增值税完税凭证(即海关代征进口货物增值税所开具的税收缴款书)。

 

(3)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的抵扣凭证,是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或取得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具体为:

 

纳税人收购农业产品的,为按规定自行开具的从主管国税机关领购的“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包括粮食收购专用发票、棉花收购专用发票);

 

纳税人从农业生产单位或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的,为取得的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发生的运输费用的抵扣凭证,是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

 

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包括:国营铁路、民航、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运普通发票,不包括货运定额发票。准予计算扣税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购、销货发票上所列有关项目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5)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的抵扣凭证,是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

 

3.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符合规定的进项凭证,只表明具备了抵扣进项税额的基本条件,并不代表进项税额能够立即抵扣。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还必须符合规定的抵扣时限:

 

(1)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2)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3)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接受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纳税人在执行上述规定时,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验收入库才予扣税,指所购进货物全部验收入库;商业企业外购货物或一般纳税人外购应税劳务付款才予扣税,指款项全部付清。

 

(2)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及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单位必须与开出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单位一致,才予抵扣进项税额。

 

(3)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专用发票为申报抵扣的时限。

 

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4)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货方是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

 

在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纳税人应严格掌握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提前申报抵扣的,按偷税论处,一经查出,多抵的进项税额应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不论其货物是否验收入库,或是否支付款项,均不得再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例:某市百货大楼1997年8月份发生以下购进业务:

 

1.     购进服装一批,金额(不含税)84000元,取得的专用发票已入帐,货款已支付。 同时,支付运费1000元,运费发票已入帐。

 

2.      购进家电一批,金额(不含税)156000元,取得的专用发票已入帐,货已验收入 库,货款未付。同时,支付运费2200元,运输发票已入帐。

 

按照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规定,该百货大楼1997年8月份应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本月进项税额=84000×17%+1000×10%=14380(元)

 

购进家电发生的进项税额26740元(156000×17%+2200×10%),应在支付货款的月份申报抵扣,本月不得申报抵扣。

 

4.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有:

 

(1)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

 

(2)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5)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对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需要解释的是:

 

(1)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应取得而未取得扣税凭证、取得的扣税凭证联次不全,以及丢失、损(撕)毁扣税凭证等。

 

(2)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指取得的专用发票不符合开具要求,主要包括:

 

①字迹不清、涂改或项目填写不全的;

 

②票物不符、票面金额与实收金额不符的;

 

③票面填写内容有误的;

 

④发票联、抵扣联的金额、税额等内容不一致的;

 

⑤超限额、超栏次开具的;

 

⑥未按规定时限开具的;

 

⑦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的;

 

⑧发票联、抵扣联未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

 

⑨属于伪造或旧版发票;

 

⑩属于主管国税机关代开但未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及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的。

 

(3)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

 

关的设备、工具和器具;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

 

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纳税人执行的固定资产标准与此不一致的,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按上述标准进行划分。

 

(4)非应税项目,指提供非应税劳务(属于营业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税范围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需要提出的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提供非应税劳务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有一点例外:当纳税人发生混合销售或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经县以上国税机关确定,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时,该部分非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免税项目,指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包括税法规定的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先征收后返还、超税负返还等项目。具体参见第七章“税收减免与退还”。

 

(6)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应税劳务,指企业内部设置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所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物品,以及企业用于接待的物品。

 

(7)非正常损失,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如风灾、水灾、火灾、地震等发生的损失)、管理不善损失(如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

 

例:某家具厂1995年初期初进项税额余额为134000元,1997年6月发生了以下购进业务:

 

1.     购进木材一批,金额(不含税)65000元,货款已付,专用发票已入帐,货尚未 验收入库。

 

2.      购进纤维板一批,金额(不含税)84000元,货款未付,货已验收入库,专用发 票已入帐。同时支付运费1500元。

 

③购进卡车一辆,金额(不含税)25000元,款已付,车已取回,专用发票已入帐。

 

④购进招待用烟、酒一批,金额1200元,款已付并已验收入库,专用发票已入帐。

 

该厂1997年6月份的进项税额为:

 

本月进项税额=84000×17%+1500×10%+134000×1.5%=16440(元)

 

该厂购进纤维板的进项税额,因货物尚未验收入库,不得在本月抵扣;购进卡车的进项税额,因卡车属于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购进烟、酒的进项税额,因烟、酒属于用于个人消费的货物,不得抵扣。

 

4.扣减进项税额的规定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该项进项税额应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

 

不得抵扣的 当月全部 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

 

---------=------ =──────────────

 

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 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年终,应按全年的有关数据进行计算调整。

 

(3)进货退出或折让

 

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4)销售返利

 

自1997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并从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应扣减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扣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上面介绍的内容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应把握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三个要素。现行的会计制度结合了增值税的计算特点,从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核算开始,到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项税额核算和应纳税额的缴纳,将增值税的计算过程基本纳入了会计核算体系。但是,不能简单地用会计核算代替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这是因为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受所设明细科目的限制,不能完全体现增值税计算所涉及的具体规定,如: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留抵税额处理等。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不能简单地按会计核算反映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办理纳税申报,而应该按照有关会计资料对照税法规定确定计税销售额、应抵扣进项税额并计算应纳税额后,办理纳税申报。

 

例:某电梯厂生产销售电梯并负责为用户安装,该厂1997年7月份有关资料如下:

 

1、收入

 

(1)电梯销售额(开具专用发票)1420000元

 

(2)电梯安装费(开具普通发票)210600元

 

(3)房租收入(开具普通发票)80000元

 

2、购进

 

(1)购进钢材一批,金额(不含税)450000元,货已验收入库,专用发票已入帐,

 

货款未付;

 

(2)购进电梯配件一批,金额(不含税)340000元,货款已付,专用发票已入帐,

 

货尚未验收入库;

 

(3)付供电局生产用电费价税合计为140400元,专用发票已入帐。

 

请计算该厂1997年7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

 

1、确定计税销售额

 

该厂销售电梯并负责安装,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其电梯安装费收入应并入电梯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房租收入属于兼营非应税劳务,已分别核算、划分,不征增值税。

 

据此,该厂的计税销售额为:

 

销售额=1420000+210600/(1+17%)=1600000(元)

 

2、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1600000×17%=272000(元)

 

3、确定进项税额

 

该厂第二笔购进业务,因货物尚未验收入库,进项税额不得在当期抵扣。准予抵扣

 

的进项税额为:

 

进项税额=450000×17%+140400/(1+17%)×17%=96900(元)

 

4、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272000-96900=175100(元)

 

例:某百货商场1997年10月份有关资料如下:

 

1、收入

 

(1)自营商品销售收入 93600元

 

(2)代销商品销售收入 46800元

 

(3)代销手续费收入 7020元

 

2、购进

 

1.     购进食品一批,金额(不含税)75000元,专用发票已入帐,货已验收入库,货 款已付。同时支付运费1500元,运费发票已入帐。

 

2.      购进化妆品一批,金额(不含税)68000元,专用发票已入帐,货已验收入库,

 

货款尚未支付。该笔货物支付运费4000元,运费发票已入帐。

 

(3)支付营业用电费(不含税)3600元,专用发票已入帐。

 

计算该商场1997年10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该商场所售食品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

 

1、确定计税销售额

 

按照税法规定,该商场的代销货物应视同销售纳税;代销手续费收入属于兼营非应税劳务,由受托方支付,商场单独核算,不征增值税。据此,该商场的计税销售额为:

 

销售额=(93600+46800)/(1+17%)=120000(元)

 

2、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120000×17%=20400(元)

 

3、确定进项税额

 

该商场购进的化妆品,因货款尚未支付,该批货物和运费的进项税额不得在本月抵

 

扣。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进项税额=75000×17%+1500×10%+3600×17%=13512(元)

 

4、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20400-13512=6888元

 

例:某化肥厂生产碳酸氢氨,联产烧碱。该厂1997年9月份有关资料如下:

 

1、收入

 

(1)碳酸氢氨产品销售额 100000元

 

(2)烧碱产品销售额 460000元

 

(3)本厂汽车为用户送货取得的运费收入(已开具普通发票)46000元(其中:碳氨运费22600元,烧碱运费23400元)

 

(4)财政部门给予化肥补贴 60000元

 

(5)厂招待所营业收入 56800元

 

2、购进

 

(1)购进煤炭若干吨,价税合计金额226000元,已付款并验收入库,专用发票已入帐。

 

(2)支付煤炭运杂费14600元,其中:运费10000元,装卸费4600元,运费发票已入帐。

 

(3)购进设备一台,价税合计金额35100元,货款已支付,设备正在安装,专用发票已入帐。

 

(4)购进包装袋若干条,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85000元,税额14450元,货款已付,货尚未验收入库。

 

(5)购进招待所用餐具一批,价税合计金额1404元,已付款并验收入库,专用发票已入帐。

 

(6)支付生产用水、电费11700元,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1700元。

 

计算该厂1997年9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

 

1、确定计税销售额

 

按照税法规定,该厂生产销售的碳酸氢氨属于免税化肥品种,应予免税,烧碱产品应该征税;用汽车送货取得运费,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运费收入应并入产品销售额中确定征免税。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补贴收入,属于不征增值税的收入。招待所的营业收入,属于兼营非应税劳务收入,能单独核算、准确划分的,不征增值税。据此,该厂的计税销售额为:

 

销售额=460000+23400/(1+17%)=480000(元)

 

2、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480000×17%=81600(元)

 

3、确定进项税额

 

(1)全部进项税额

 

该厂购进的设备属于固定资产、购进的餐具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购进包装袋,因货物尚未验收入库,进项税额不得在当月抵扣。因此该厂的进项税额为:

 

全部进项税额=226000/(1+13%)×13%+10000×10%+1700=28700(元)

 

(2)免税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碳酸氢氨的销售额=100000+22600/(1+13%)=120000(元)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8700×120000/(120000+480000)=28700×20%=5740(元)

 

(3)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8700-5740=22960(元)

 

4、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81600-22960=58640(元)

 

二、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的简易方法

 

税法规定,实行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6%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6%

 

(一)可按简易办法计算纳税的范围

 

一般纳税人准予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仅限于生产销售税法规定的特定货物:

 

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指废渣砖瓦、废渣砌块);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6.自来水。

 

生产上述货物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不按简易办法计税,而按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办法计算纳税,但选定的计算办法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上述货物,选择按照简易办法纳税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税率”栏填写征收率6%。

 

除上述货物外,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经营行为,也应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

 

(2)典当业形式的死当物品;

 

(3)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4)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并不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的:

 

①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②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使用期限半年以上);

 

③销售价格不超过原价的货物。

 

(5)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的专业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等)及所属的免税品商店,零售的进口免税品。

 

2.销售额

 

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其计税销售额应比照按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确定。对开具普通发票或不开发票取得的含税收入,在计税时,应首先将其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为: 

 

-----------取得的收入

 

销售额=─────────

 

-----------1 +征收率6%

 

例:某生物制药厂生产销售西药、生物制品两类产品,1997年9月份该厂的有关资料如下:

 

1、收入

 

(1)西药类产品价税合计销售收入 105300元

 

(2)生物制品类产品价税合计销售收入 31800元

 

2、购进

 

(1)购原料(适用税率17%)一批,价税合计58500元,货款付讫,货已验收入库,专用发票已入帐。

 

(2)付供电部门生产用电费价税合计11700元,专用发票已入帐。

 

(3)购药瓶一批,价税合计46800元,货已验收入库,货款未付,专用发票已入帐。

 

计算该厂1997年9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对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企业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计算西药类产品的销项税额

 

 ---------105300

 

销项税额=────×17%=15300(元)

 

-----------1+17%

 

2、确定西药产品的进项税额

 

(1)全部进项税额

 

 ------------58500+11700+46800

 

进项税额合计=─────────×17%=17000(元)

 

---------------------1+17%

 

(2)简易办法纳税的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31800÷(1+6%)

 

扣的进=17000×──────────=4250(元)

 

项税额--------90000+31800÷(1+6%)

 

(3)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进项税额=17000-4250=12750(元)

 

3、计算应纳税额

 

西药类产品应纳税额=15300-12750=2550元

 

生物制品--- 31800

 

类产品的=────×6%=1800(元)

 

应纳税额--- 1+6%

 

三、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方法

 

有些行业的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具有特殊性,按照一般方法难以计算应纳税额,为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国家税务局规定,对某些行业实行特殊的计算方法。

 

(一)电力企业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为了照顾发电、供电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利益,税法规定,对实行独立核算的省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在缴纳增值税时采取在发电和供电环节分别预征,由省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

 

1.计算纳税办法

 

(1)发电厂按当期厂供电量,依规定的预征计算发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厂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厂供电量×预征额

 

(2)供电局按当期实际取得的销售额,依规定的预征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供电局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3)省电力公司月末按照公司的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并根据发电和供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电力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发、供电环节预征增值税额

 

如省电力公司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小于发、供电环节预征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时,不足抵扣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皖能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机组生产销售的电力,比照省电力公司的办法计算纳税,在发电环节预征,由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结算。

 

2.预征额(率)

 

目前我省规定的发、供电环节预征额(率)为:

 

发电环节 7元/千度

 

供电环节 5%

 

3.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确定

 

发电厂、供电局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应将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和厂供电量、销售额、预征税额等归集汇总,填写《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报送省电力公司,省电力公司据此汇总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预征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应补(退)税额。

 

4.需要注意的问题

 

(1)独立电厂、工矿企业自备电厂、合资电厂、水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以及趸售单位销售的电力,不实行预征结算办法,仍按一般纳税人的一般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生产销售的热水、热气产品,由省电力公司统一纳税,销售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由所属企业在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3)发电厂、供电局填报的《电力企业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如发现填报不实,一律在发电厂或供电局所在地补征税款。补征的税款,不得视为预征税额,从省电力公司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二)出口供货企业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为了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止骗取退税行为的发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出口货物使用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由此形成了出口供货的一般纳税人特殊的增值税计算办法。

 

1.出口供货的企业和货物范围

 

出口供货,指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实行特殊计算办法的,仅限于下述企业销售的下列货物:

 

(1)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的自产货物;

 

(2)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农业产品和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

 

(3)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确认的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成套机电设备;

 

(4)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的货物(以来料加工方式加工货物除外);

 

(5)盐业专营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的盐。

 

对以上所列范围,需要解释的是:

 

(1)上述货物不包括国家规定免税和不予退税的货物;

 

(2)生产企业,指提供制造、加工业务的企业;

 

(3)市县外贸企业,指经营出口货物收购的地市级外贸企业和县级外贸企业,包括具有直接进出口经营权的地市级外贸企业和县级外贸企业;

 

(4)农业产品收购单位,指企业营业执照上明确准予经营农、林、牧、水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

 

(5)农业产品的范围,为本节13%税率中“农业产品”所列举的范围;

 

(6)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的范围为:动植物油,食品与饮料,毛纱、

 

丝、毛条、麻条,经加工的毛皮,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浆,藤、草、竹、柳制品,奶油、乳酪,洗净动物毛、洗净动物绒(包括洗净羽绒)、洗净肠衣,珍珠制品,木炭,植物增稠剂,夏布,混纺纱(棉、化纤混纺纱除外)。

 

2.计算办法

 

对出口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在销售时,按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预征税额,并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出口退税专用)缴款书”缴库。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销售用于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征收率

 

出口供货实行预征办法纳税后,出口供货企业仍要按照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依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月申报纳税,少交税款部分应补交入库,多交部分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允许从企业当期或下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3.征收率

 

(1)煤炭、农业产品为3%;

 

(2)增值税税率为17%的工业品(包括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征收率为6.8%;

 

(3)增值税税率为13%的工业品(包括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征收率为5.2%;

 

(4)委托加工货物的加工费,征收率为17%。

 

(三)粮食企业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为了加强国家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国务院决定将粮食企业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分开,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政策性粮油免征增值税。为保证这一政策的贯彻落实,我省决定对国有粮食企业实行划分比例征免税的办法。

 

1.计算纳税办法

 

国有粮食企业(指粮食部门所属的国有粮食批发、调拨、加工、零售企业)销售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应按比例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征税比例

 

如果国有粮食企业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超过全部销售额

 

按征税比例计算的金额的,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开具专用----------------------开具专用发票销项税额

 

应纳税额=发票的销 -进项税额×──────────

 

----------项 税 额 ----------------全部销项税额

 

2.征税比例

 

(1)产粮市、县征税比例为30%;

 

(2)产销平衡市、县征税比例为20%;

 

(3)销粮市、县征税比例为10%。

 

具体征税比例由地、市级国税机关按照上述原则在10%的浮动幅度内分县(市)确定。

 

3.需要注意的问题

 

(1)实行按比例征税的粮食企业仅限于国有粮食企业,不包括粮食部门所属的集体

 

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资企业。

 

(2)按比例征税的粮食品种不包括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粮食复制品。

 

(3)实行按比例征税后,国有粮食企业仍应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按期申报纳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就销售额依6%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6%

 

其中,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公式为:

 

销售额=取得的收入÷(1+征收率6%)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准予冲减当期计税销售额。

 

例:某印刷厂(小规模纳税人)1997年4月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0600元。该企业4月

 

份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销售额=10600/(1+6%)=10000(元)

 

应纳税额=10000×6%=600(元)

 

五、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例:某公司进口纺织原料(增值税税率为17%)一批,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20万元,海关征收关税20000元。该批原料应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为:

 

组成计税价格=200000+20000=220000(元)

 

应纳税额=220000×17%=37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