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天星医药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征土地增值税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3/28 23:34:15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征土地增值税吗?

2009-9-2 13:44 江苏地税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问: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成立中外合资公司,土地增值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文件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中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如果将土地(房地产)用于向外投资,而被投资企业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那么贵公司用于投资的不动产,就应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