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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政法委职能及其政法工作——李明和同志在全市首届镇党委政法委书记培训班上的讲稿加入时间:2005年10月12日 阅读:5045

  为进一步整合基层政法综治力量,切实加强党对基层政法工作的领导,为建设“平安江都”提供坚强有力的基层组织保证,今年7月,市委根据中央及省和扬州市委要求,决定在各镇建立党委政法委,并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各镇建立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通知》(江委[2005]89号)。市委组织部及时与各镇党委商定并配备了33名书记和副书记。市两办也于8月29日转发了市委政法委《关于加强镇党委政法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江办发[2005]23号)。至此,全市各镇党委政法委机构已经建立,组织架构已经建成,领导已经基本配备到位,工作要求亦已基本明确。但要真正做好政法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政法委职能作用,还需要在座的各位不断学习、不断探索、不断创新、不断努力。尽管在座的不少同志从事政法综治工作多年,但过去毕竟以综治的面貌出现,而政法委的工作有其独立的理论性、系统性、广泛性及自身的规律性。为使大家进一步了解党委政法委的职能,了解政法工作大局,掌握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规律,更好地指导实践,我今天带头发个言,把自己的学习心得和近十年的工作体会向大家作一介绍,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下面我主要讲五点:
  
一、设立党委政法委是加强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客观需要
  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的领导地位,这既是宪法所确立的,也是近百年的历史经验所证明的。政法机关是重要的国家机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中处于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如果说国家工作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党的领导,那么政法部门作为专政机关、要害部门,更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这是党的优良传统和经验总结。没有党的领导,政法工作就不能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就不能得到全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也就不能在全党全国工作大局中充分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制定政法工作的大政方针,支持、监督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管理政法领导干部、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
  党对政法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现在许多方面,包括加强各级政法部门的党组织建设,特别是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建设,统一培养、选拔、任免、考核政法部门领导干部;明确各级政法部门党组织尤其是党组(党委)的职责和职权,充分发挥他们在本部门的先锋模范作用和领导核心作用。除此之外,党对政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的重要体现就是专门设立党委主管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这个部门就是党委政法委员会。它类似于党委的组织、宣传等其他职能部门,都有比较精干的领导班子和办事机构。政法工作是在党委及其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国家安全等部门分工合作,共同执行国家刑事、民事、诉讼、国家安全等基本法律工作。各政法部门共同承担着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等重要职责任务。他们的工作既有相对的独立性,又紧密衔接,不可分割,是一条自成体系的战线。既如此,各部门就必须在依法各司其职的同时,有一个专门的综合性机构负责统一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工作,负责总体上的、宏观上的、共同性的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没有这个机构,就会形成政法各部门孤立作战,就容易出现各部门工作的脱节甚至扯皮内耗,“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难以协调高效运转,形不成强大合力。这对整个政法工作,对政法各部门的工作都是不利的,必将对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造成严重危害。这个机构担负的总体上、宏观上的领导协调工作是哪一个政法部门都无法替代的,是独立的、必不可少的,有其特殊的重要性。所以建国以来,党和国家一直设有统一指挥协调政法部门工作的综合部门。现在各级党委政法委地位稳固、责任重大,职能作用十分重要,并且无可替代。多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设立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并加强其建设和工作,是加强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客观要求、迫切需要,是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充分发挥我们党的统一领导、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顺利推进的必然趋势。
  二、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职能作用
  1、党委政法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首先,从机构性质上看,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同级党委的工作机构,是党委主管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
  1980年党中央根据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需要,作出设立中央政法委员会的决策后,县以上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也应运而生。各级党委政法委主要是在同级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上级政法委的指导。它服从和执行同级党委的决定,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都向党委请示报告。它协助党委领导政法工作,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的参谋和助手。毫无疑问,他的实际地位和作用就是党委的职能部门和工作部门。他同组织、宣传部门一样,性质、地位、作用大体相同,只是分工主管的范围不同。
  经过十年的实践后,党中央多次在有关文件中对党委政法委的性质、地位加以明确,具体有中共中央办公厅[1994]9号、[1995]28号及中发[1999]6号文件,这些文件都强调指出:政法委员会是各级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担负着十分重要的职责,任务日益繁重,必须从各方面加强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因此,我们不能把它理解为一般的办事机构、协调机构,也不能降低对这个机构的要求。党委政法委的干部一定要从党委职能部门的高度,充分认识自己的工作性质,明确自己的职责任务,承担自己的政治责任。
  
其次,从地位上看,党委政法委与同级政法部门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要害问题、关键问题、敏感问题,应该清楚明白,不能含糊其辞。这个领导地位主要是由党委政法委的组成和体制决定的。党委政法委员会实行的是委员负责制,这和组织、宣传等部门的首长负责制不同。它不设部长、副部长,而是设立若干个委员组成的委员会。这是一个领导集体,委员会中一般设书记、副书记、委员,省以上还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书记是政法委员会的首长,对委员会工作负总责,副书记和委员各有分工,政法委员会的组成一般包括党委分管政法工作的负责同志,这位同志通常担任书记;政府分管政法的负责同志;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省以上还有人民解放军的有关负责同志、主持机关的负责同志(即秘书长)。有这样一些领导同志组成的领导集体即政法委员会,既有权威性,又有代表性,它有能力也有责任领导同级政法部门的工作。因此,根据中央的有关文件规定,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与同级政法部门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是一般的协调、指导关系。因此,党委政法委员会能够在党委的直接领导下部署、检查、督促、协调政法部门的工作,政法部门的一些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就应向政法委员会请示报告。但政法部门的党组(党委)仍然直接对党委负责,他们也可以直接向党委请示报告,当然实际上,党委也往往交由政法委员会具体研究承办。
  
2、党委政法委的职能和职责。
  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是极其重要的,独特的,是政法部门和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法取代的。党委政法委员会担负着从宏观上、总体上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政法工作的重任。政法各部门的工作既有相对的独立性,又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大量的工作是执行法律、依法办案,而许多办案环节是环环紧扣的,既要依法制约,更要紧密配合,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法工作在很多方面是有机联系的整体。既然是个整体,就得有一个从整体上考虑问题、研究问题、统一部署安排、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各方面工作的机构。没有这样的机构,就不能保证各部门协作配合,协调运转,总体作战,形成强大合力。这就是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的特殊重要性,这就是它独特的职能作用。
  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职责任务是指它的职责职权范围、工作内容、必须做的主要工作。根据党中央关于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特别是依据1995年中央办公厅的28号文件,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总的职责任务是: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组织领导政法部门和各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依法惩处贪污贿赂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犯罪活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依法调节各种经济和社会关系,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具体职责稍有差别,但大体上是一致的。他们共同的主要职责任务有十个方面。
  第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首要任务就是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去统一政法部门的思想和行动。党的各项工作依靠党委的各个主管部门去组织实施。政法战线党的工作,党委政法委员会责无旁贷。党委政法委员会不仅要领导政法部门贯彻执行全党都要共同执行的路线方针政策,而且要领导政法部门贯彻执行好党在政法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这就必须做统一思想和行动的工作。就是在执法方面,为了贯彻既互相制约,又互相配合的原则,也需要统一执法思想,协调执法行动。这项工作任务也只能由党委政法委员会来承担。
  第二,对一定时期内的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和阶段性、专项性部署,并督促贯彻落实。各级政法委员会都要对一年或者某个阶段、某项专门的政法工作作出宏观的全局性的部署安排,政法各部门根据这个统一的部署,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安排本部门的具体工作。作出了部署以后,还要督促检查,抓好落实。
  第三,组织协调指导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和重要保证。维护稳定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但是,政法部门是维护稳定的专门机关,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整个维护稳定工作担负着组织、协调、指导的重大责任。要协助党委组织、协调、指导全党全社会的力量分工合作,齐心协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第四,检查政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情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严肃执法、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为了促使政法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各级政法委员会要检查执行情况,一方面总结推广经验,运用先进典型的榜样进行正面宣传引导;另一方面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要从实际出发,不断研究和健全完善保证严格公正执法、真正做到令行禁止的具体措施。
  第五,大力支持和严格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密切配合,督促、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党委政法委员会首先要大力支持政法部门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同时要对政法部门实行必要的严格的监督,及时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政法部门之间要真正做到既互相制约又密切配合,这是很复杂很不容易的。其中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尤其需要党委政法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党委政法委员会监督、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这有利于引起政法部门的进一步重视,有利于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办案质量。对于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更需要党委政法委员会协调有关部门统一思想,及时正确地处理好,防止争论不休,扯皮误事,影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六,组织、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我国社会治安问题日益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持续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社会问题。治安问题是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有其多方面的复杂原因。因此,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实行综合治理方针,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发动全党全社会的力量,采用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多种综合手段,才能逐步从根本上扭转局面。但是,这项工作涉及很多党政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街道、乡村等基层组织。所以必须有一个综合性的职能部门牵头,协助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共同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这个责任历史地落到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身上。
  第七,组织推动政法战线的调查研究工作,总结新经验,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政法工作改革,通过改革进一步加强政法工作。政法战线面临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面临不断发展变化的新的形势和任务。因此,政法工作要不断改进加强,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就必须重视和搞好调查研究。
  第八,研究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从总体上掌握整体政法队伍的状况,分析解决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战斗力的方针政策及具体措施。重点是要研究加强政法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为搞好政法队伍建设和做好政法工作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为此,党委政法委员会还应当协助党委和党委组织部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因为党委政法委员会主管政法工作,领导同级政法部门的工作,所以他们比较了解政法部门和政法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工作情况,有条件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也有必要把领导政法工作和考察干部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有利于管人与管事相结合,更好地实现管人与管事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有机统一。
  第九,指导下级政法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办理党委和上级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党委交办的事项,即使不在上述职责之内,党委政法委员会也应当认真办理。党的工作是包罗万象的,有些很难说清该哪一个部门管,形势不断变化,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刚刚出现,事前尚未明确分工。这些事凡与政法工作有关的,适宜党委政法委员会处理的,党委就会临时交办。还有一些事,涉及到若干部门,需要有一个党委部门去统一组织协调,凡与政法工作有关,或者适宜由政法委员会牵头的,党委也会指定政法委员会临时负责。上级政法委员会向下级政法委员会临时交办的一些具体事项,下级政法委员会也应当服从命令听指挥,迅速认真地予以办理。
  各级政法委员会的具体职责,由同级党委参照上述共同的主要任务,结合本级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作出规定。
  关于我市镇级党委政法委的职责,市委[2005]89号文件就规定了八条,这也是基本的和主要。具体的会根据社会的发展和政法工作情况的变化随时有所增减。
  
三、党委政法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
  
1、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
  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内设机构是不完全相同的。上层领导机关因为工作范围大一些,任务多一些、重一些,所以机构也多一点。中下层领导机关的内设机构相对少一点。中央政法委员会设有办公室、研究室、综合治理协调室、综合治理督办室、队伍建设指导室、中央新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市级政法委员会大体设有办公室、研究室、政治部(有的称干部处)、执法监督处(有的称业务处)和综合治理办公室;县市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大多只设办公室和综合治理办公室。我市设有办公室、政治处、执法督查科和综治科。
  特别要说明的是,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各级党委政府皆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它既是党委的机构,又是政府的机构,是常设的议事机构。综合治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主任、副主任一般都由党委政府的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委员由有关党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与党委政法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一般由党委政法委员会的副书记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党委政法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安排。
  人员编制情况,中央政法委员会有50多人,连同事业编制,共有上百人;省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有30多人到50多人;地市级政法委员会有10多人到20多人;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有5人以上至10多人。我市编制为11人,但实际参与工作的达18人;乡镇政法委未设内设机构,但市委[2005]89号文件明确了必须配专职副书记1-2人,这等于明确了编制,请各镇要把这项规定落实到位。目前全国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共有3万多人。总的看,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任务是繁重的,而人员配备较少,但比较精干,是“小马拉大车”。
  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既要配备必要数量的机关干部,没有一定数量的干部,难以应付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人太少了,素质再高也无济于事;但是更要注重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要宁缺勿滥,精心挑选,一个顶一个用。
  
2、各级党委政法委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与密切合作。
  市委政法委机关(含市综治办)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负责内外的联系与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推动全市政法、综合治理战线的调查研究工作;研究政法、综合治理工作全局性的政策和理论问题;协助领导了解掌握政法、综合治理工作的全面情况;组织办理机关综合性文电;承办政法工作简报;承担市委、市政府和扬州市政法委下达的调研课题;总结和推广新经验;收集整理政法、综合治理工作的信息动态;负责会务、档案、机要、保密、保卫等工作;管理机关财务、交通、住房及其他后勤工作;协助做好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
  (二)执法督查科。检查督促政法部门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政法各部门开展执法调研活动;做好扬州市政法委和市委交办案件的督查和协调工作;研究、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负责人民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
  (三)综合治理科。负责联系市综治委各成员单位;掌握全市综合治理工作的信息、情况;协调解决跨部门的综合治理工作问题;承办综合治理工作综合性文电;承担综合治理宣传工作;组织推动综合治理理论研究。负责联系、指导各镇、市直各部门综合治理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全市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促进各项措施在基层落实;与政治处共同承担全市综合治理干部培训工作。
  (四)政治处。研究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协助市委及其组织部门考察、管理市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推动政法队伍廉政建设,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涉及政法领导干部的案件;协助市委主管领导同志了解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情况;指导政法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政法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和老干部服务工作,负责政法、综治系统业务培训工作。
  鉴于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普遍存在任务繁重而机构人员相对较少的特点,因此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在日常工作的运行机制上,需要特别注意处理好内设机构人员的分工与合作的关系。平时日常工作适当分工负责,同时要求大家增强全局观念和协作意识,遇到大事、急事,灵活调动安排,不分份内份外,全力以赴共同办理。在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的干部特别需要有很强的协作精神。齐心协力、团结互助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尤为重要。
 
 四、党委政法委工作制度及基本运作机制
  1、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各项具体工作制度。
  ⑴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制度。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书记主持委员会的工作。政法委员会机关在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处理政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专职副书记主持政法委员会机关的工作。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委员集体研究制定本级政法委员会的部署、决定、规定和要求,并把它贯彻落实到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中。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全体委员要带头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模范遵守党的纪律,清正廉洁,秉公执法,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全力推进依法治国。
  ⑵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会议制度。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委员会机关实行书记办公会议制度。政法委员会的全体会议由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政法委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及上级党委和本级党委的指示,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工作;(二)决定和部署本地政法战线的重要工作;(三)分析研究关于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的形势,决定重大工作措施;(四)研究本地政法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法律问题;(五)研究有重大影响的、涉及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项和案件;(六)研究和部署政法队伍建设工作;(七)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评论的事项。全体会议一般定期(原则上一个季度)或者不定期召开,议题按下列方式产生:党委交办的需要全体会议传达、研究的事项;书记决定提交全体会议研究的事项;政法各部门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党委政法委员会机关提出,报经书记批准的事项。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涉及到的政法部门和有关单位都应当贯彻执行。
  ⑶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请示报告制度。政法各部门作出重大部署、召开重要会议、开展重大活动、进行重要改革、制定重大政策,特别是涉及其他政法部门工作的,须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同级政法各部门、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定期、及时向同级政法委员会和上级政法委员会报送各类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统计表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处理情况,确保党委政法委员会能及时掌握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工作情况;按照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中央政法委员会协助管理政法部门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7]14号)和《关于做好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领导班子配备工作的通知》(组通字[1997]49号)精神,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协助同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管理同级政法部门和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干部,同级政法部门、组织部门和下级党委须征求党委政法委员会的意见;同级政法各部门和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贯彻落实党委政法委员会指示和重大部署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政法工作会议和党委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的情况,须及时报告党委政法委员会;党委政法委员会委员外出,事前应向委员会书记报告;党委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同级政法各部门和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及时将办理情况报告党委并抄报党委政法委员会。
  ⑷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执法监督制度。各级党委政法委员按照《中共  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政法[1998]8号)履行执法监督工作的职责。具体执法监督制度是:对于党委政法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和专项治理,所属各地和政法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对党委领导同志、党委政法委员会提出的纠正意见,要认真研究和落实改进措施。党委政法委员会召开的案件协调会议由党委政法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主持。协调会议形成的意见或会议纪要,报经党委有关领导同志审批后,发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贯彻实施,由党委政法委员会机关负责督办和检查。
  
2、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基本运作机制。
  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如何正常运转,如何开展工作,如何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首先,政法委员会通过各种方式部署全局工作,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发挥组织指挥职能。如每年召开一次政法工作会议,总结当年的工作情况,全面部署下一年的政法工作。此外,政法委员会还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地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电视电话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座谈会,就一个阶段、一个方面的政法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同时,还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就维护社会稳定、“严打”斗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法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向党委报告,为党委决策做参谋,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后,用党委文件或者办公室文件转发,作出决策部署。另外,也可以研究颁发政法委员会的文件,对某些重要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对政法工作作出指挥部署的前提是做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从而取得对全局性政法工作的发言权。因此,调查研究不仅是党委政法委员会的一项重要任务,而且是保证正常高效运作的有效手段。
  对已经作出的工作部署要狠抓落实,才能使部署变成政法部门的行动,并取得进展和实效。主要方法是:①专门组织检查组赴各地就全面工作或者专项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发现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够的问题,及时批评帮助,促使尽快解决,并以点带面,推进面上的落实工作;②在落实过程中,召开座谈会或者工作会议,专门汇报总结交流落实进展情况,表扬落实进展快的、效果好的,查摆问题和不足,研究部署进一步的落实措施;③部署各地政法委员会进行自查,并报告自查情况,在综合分析各部门、各地自查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有针对性地部署和督导落实工作;④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掌握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随时综合分析,肯定成绩和成功的做法,指出存在的问题,并研究提出进一步做好落实工作的意见,通过文件、政法动态(简报)等形式及时通报,以加强经常性的指导、引导;⑤定期召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会,表彰激励先进,树立学习榜样,开展比学赶帮活动,促进各项决策部署的快速全面实施。
  协调政法部门、政法工作和综合治理工作涉及的有关部门、基层政法委员会的工作,这是政法委员会的重要任务,也是完成任务的重要手段。凡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协调事项,政法委员会应做好协调工作;政法委员会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协调的事项,政法委员会机关应做好协调工作;政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需要协调的问题,政法委员会认为确实需要协调的,应做协调工作;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提请上级政法委员会协调有关地方之间、地方与政法部门之间的有关工作时,政法委员会认为确实应当协调的,应进行协调工作;政法委员会机关在自身工作中发现政法部门之间认识不一致、行动不协调,影响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时,应当主动做好有关方面的统一认识、协调行动的工作。需要协调的问题,有重要政策问题、法律问题,也有特别重大而且有影响的案件和疑难而又有争议的案件,跨地区事件、案件的处理和执行问题,还有专项工作的协同动作问题,等等。协调的方式主要是召开不同层次的协调会议,研究形成统一的工作意见。也可以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政法委员会统一提出和确定解决办法,再由各部门、各单位共同执行。
  政法委员会的正常运转,还需要有多方面的保障和条件。首先是党的工作,主要是政治思想工作的保证。其次是后勤保障工作,主要包括经费、办公设施、设备条件、交通工具、生活福利等等。
  政法委员会的工作是分工合作进行的,特别是密切合作问题,比别的任何单位显得更为重要。有关科室职责分工是明确的、清楚的,日常工作各司其职。这是基本的日常工作责任制,是机关正常运转的基础和前提。只有这样,才能职责分明,避免无人负责或者推诿扯皮,也才能让各单位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但是,因为政法委员会机关牌子大、任务重,而机构人员却相对比较少,所以各单位之间的分工不可能、也不必要过细,分工只是大致的。实际工作中难免有相互交叉、分工不明的情况,再加上遇有重大紧急任务,虽然看起来是某一方面的事项,但单靠一两个单位的力量是难以承担的,必须全机关统一调配使用力量,各单位不分份内份外,密切合作,齐心协力,才能集中力量办好大事。因此,每个单位、每位同志都必须有很强的全局观念和协作精神。
  
五、党委政法委员会的历史沿革和职能变化
  建国以来的50多年中,党委、政府统管政法工作的机构设置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发展,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经过许多曲折甚至反复,不断总结汲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在否定之否定中实现螺旋式的上升和前进,逐步趋于健全强化。到目前为止,这一组织机构大体上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每一个阶段其名称、性质、任务、职权、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都有所不同,但总体上是前后连贯、相互衔接的,逐步在因时应变的调整改革中得到完善和加强。
  1949年10月至1956年7月,从中央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三级人民政府都设立政治法律委员会(简称政法委),它是现在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前身,是其诞生、演变和发展历史的第一阶段,共经历了将近7年的时间。
其中,1954年11月1日,国务院政法委员会撤销,成立国务院第一办公室(政法办公室),下设内务、司法、监察、秘书室四个单位。这个办公室一直延续至1960年1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文件,改变政法部门体制,撤销国务院政法办公室。
  从1956年7月至1980年1月,党中央先是设立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后改为中央政法小组。地方党委也有类似机构。这是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诞生、演变和发展历史的第二阶段,这一阶段的显著特点是开始在党委设立专门机构,包括领导班子和办事机构,统一指导、联系政法部门的工作,共经历了将近24年的时间。这一阶段的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和中央政法小组,从职能和机构设置上看,是党委的综合研究、指导、协调机构,没有明确其领导职能职权,办公室的级别是副部级,内设机构和人员也比较少。因此还称不上党中央的一个职能部门。但是从70年代后期恢复时起,其地位和职能已经开始出现上升的趋势。
  从1980年1月至1990年3月,党中央开始设立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但后来又经历短暂撤销。这是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的初创时期,是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诞生、演变和发展历史的第三阶段,共经历11年时间。这一阶段的显著特点是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各级党委逐步加强对政法工作的统一领导,因而从中央到县一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就应运而生。实际上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已经成为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担负领导责任,发挥了重要的职能作用,总的来说是创立、发展、前进、上升的阶段,尽管有些问题尚不够明确,尽管因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探索,在机构改革中,中央政法委员会曾被短暂撤销,经历了一次小小的波折和考验。1988年前后,国家正在搞机构改革,强调党政分开、政企分开,以利克服以党代政、政企不分等现象。1988年5月19日,中央决定撤销中央政法委员会,成立中央政法领导小组。不过,大多数省级以下党委政法委员会并未随之撤销。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实践,到1990年中央召开全国性会议研究政法工作的时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分管政法工作的负责同志纷纷提出意见,强烈要求恢复中央政法委员会,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党中央很快采纳了大家的意见,决定恢复中央政法委员会。
  从1990年3月至今,党中央恢复设立中央政法委员会,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不仅统统恢复起来,而且出现“退一步,进两步”现象,在经过一段不长时间的曲折后,无论在自身建设,还是在各项工作、职能作用上,都普遍得到全面加强。这是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诞生、演变和发展历史的第四阶段,至目前已经经历15年的时间。这个阶段是建国以来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历史上的最强、最好、最佳时期,是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的春天。198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被撤销,既是坏事,又是好事,最终坏事变成了好事。经过这次撤销和恢复,全党对设立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更加统一、空前一致,因而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工作和建设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加强,直接实现了跳跃式的进步。
  综上所述,建国50多年来,党委政府主管政法工作的综合性机构一直存在,除“文革”十年动乱期间外,从未间断。顺应历史发展的存在才是合理而又长久的。党委政法委员会的存在和发展正是体现了中国的国情,正是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的必然趋势,正是适应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需要,也正是反映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历史经验反复证明,在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中国,作为各级党委职能部门的政法委员会是必不可少的,其职能作用是无可替代、不可或缺的,其任务越来越重,责任越来越大,只能加强,不能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