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管理手册去哪里拿:公民告政府-法院不立案-公平何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17:03:30
  • 公民告政府-法院不立案-公平何在
    • 发表于:2010-5-11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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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yuhu678

    头  衔:活力新兵 只看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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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艰难的行政诉讼 行政立案真难


    2008年春节前后,我先后两次到市法院立案厅要求立案,实想通过诉讼解决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政府下属机构淄川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因修路违法拆迁及在违法拆迁过程中不让我修缮房屋,致使房屋倒塌的事,前两次接待我的均是行政庭郭庭长(立案庭说必须通过行政庭材料审查才能立案),当时郭庭长对我说:你这个事情必须先通过政府解决,如果你对政府答复不满意时再来立案才可以。我听了郭庭长的话后,我就奔波在了找政府的路上,通过我多次找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政府及下属机构淄川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最终淄川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6月16日给了我一个《上访答复意见书》的答复,答复不但不赔赏我,而且把责任都推到了我的身上,我对给于我的答复非常不满意。


    2009年7月30日我通过特快专递给市法院发去一个告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7月31日办公室耿保飞签收。

    2009年 8月4日我又一次到市法院行政庭要求立案,接待我的还是郭庭长,郭庭长看了看开发区给我的答复,又看了看起诉状对我说:对于你这个案子法院不能给你立案。我问为什么不给我立案。郭庭长说:因为你已经找开了政府,所以你还是去找政府给你最终解决。我说根据行政诉讼法可以给我立案。郭庭长说:你回去好好学习学习行政诉讼法。


    我回家后,不但认真学习了几遍行政诉讼法,还学习了其他一些有关的中央文件。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起诉审查】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不给我立案,为什么连个不予受理的裁定也不给?

    当天我又一次到市法院行政庭,这一次接待我的是王静庭长,她看了我递给她的材料后说:你这个案子不能给你立案,我可以给你协调一下你把材料给我留下你回去吧。我说我给你留下的材料你给我写个收到条。她说你愿留下就留下不愿留下就不留下,收到条我是不给你写。无奈之下我把材料给她留下,没敢再提收到条的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条 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和原告、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第十一条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

    我多次联系王庭长,每次都是工作忙,她说有空的时候给我协调这个事。不知何时王庭长能有空?请问市法院行政庭王庭长立上案再协调不可以吗?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王静庭长办公室电话:05333198118

    从2009年7月至今近一年的时间过去了,也没有等来市法院行政庭王庭长的回音。

    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文件中指出:即要充分发挥诉前协调的作用,又不能使之成为妨碍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附加条件。要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有关受理案件的程序制度,对于当事人的起诉要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经审查确实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我见到最高院的以上文件后,于2010年3月11日我又一次用特快专递给市法院行政庭发去一个告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3月12日办公室耿保飞代收。时至今日,不用说给于立案,连个回音也没有。以上就是我从08年春节前后至今到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行政立案的过程。

    诉讼权利是公民采取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而作为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漠视公民诉权和法律,严重侵害公民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理应得到纠正和查处有关责任人,切实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


    请求立案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淄川经济开发区
    谭玉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