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糖氯已定软膏功效:不纳税(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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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论其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因此,纳税人销售旧货免征增值税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必须是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第二个条件是:纳税人必须是非旧机动车经营单位的纳税人,包括单位与个人。因为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无论售价高低,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免增值税;第三个条件是:价格必须是售价未超过原值。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时才免征增值税,如果仅满足其中一个或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则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而该企业没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即使售价未超过原值,也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