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美拉唑钠注射剂价格:福音基本要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5:43:42

 

福音基本要道

   启示分为:一、普通启示,二、特别启示

第二章   圣经的默示

 

 

 

 

一、第一章普通启示

•A、普通启示的来源①大自然中②人的心里。③护理之中。

B、普通启示的价值①对人的良知而言。②对异教的兴起而言③对基督教而言。

C、普通启示的不足①可靠的知识。② 救恩的知识。③ 宗教的需要。

 D、普通启示与特别启示之关系

 人必须先得到圣灵的光照,接受神超自然救赎的启示,才能准确地看出并了解神在自然中的启示。

E、普通启示与特别启示的对照

第一是启示的对象不同「普通启示乃是对「人」而发的,因此是普及全人类的。

第二,普通启示和特别启示的目的也有不同。

第三,普通启示和特别启示的目的既然不同,它们所启示的内容必然也是不同。

第四,普通启示和特别启示的方式也因内容不同而相异。

最后,普通启示不能帮助人认识特别启示,更不用说使人了解特别启示了。

二、特别启示

•A、特别启示的方式①神的显现。②先知之言③神迹奇事

•B、特别启示与圣经

•神在历史中特别的启示,并且相信,神藉着他特选的仆人,把这些启示的一部分记录成书,以流传后世,作警戒,见证及教训。

一、 默示与启示

二、圣经本身的默示观

三、圣经默示的性质
四、圣经于信心

一、 默示与启示

1.启示的目的是传达知识,而默示的目的则是要保全教训之无误性。

2.启示的效用是要使领受启示的人增进智慧,而默示的效用则是要保守他在教训之时免犯错失。

3.默示和启示并不是必须连在一起的。

4. 另一方面,并非每一卷书的作者,都曾得到特别的启示的,只是每一卷书的全部内容,都是根据特别的启示的。

5.领受启示的人,往往同时也得到默示的恩赐,以至他们能将所得到的启示,立刻无误地传布。

二、圣经本身的默示观

•A、先知使命的性质

•B、圣经明文直接的见证

•  1.旧约时代神的仆人(特别是先知),不时受命将神的启示记载成书.

•  2.某些经文明言,圣经的话是由神默示之下而写成的.

•C、圣经的权威性对圣经默示的证明

•  ①耶稣的见证。

•  ②使徒的见证。

三、圣经默示用性质

① 圣经的原著者是神。

 

② 圣经的主题是耶稣基督的救恩。

 

③ 圣经是神的选仆所写成的。

     四、圣经于信心

•1.根据圣经本身的见证,它是一卷        有权威的书,因为它是出于神的。

•2.信心乃是由圣灵在人的心中产生出来的。

•3.圣经是神的话,这件事实必需要籍着信心才能接受的。

 

第一章   神的性格

第二章   三位一体

第三章   神的元旨

第四章   神的创造

第五章   神的护理

 

第一章、① 自有永有, ②灵性、③无限性、不变性、全智性、德性、权能

一、 自有永有

1.自有永有,永远存在.2.他的生命并不依赖外在的因素和力量, 而是自发的.3.自给自足的.

4.超乎时间的限制

二、灵性

1.神是灵.2.他没有外表的形体.3.有灵性的品格,如自觉,知识,意志等.

①为了适应人的了解能力,圣经有时也用形体来描述神的作为。 ②神有时也在异象中用形体显露于人.

但这些暂时和特殊的显现,只是为了适应人的思想,而神本性则是一位没有任何形体的灵。

三、无限性

1. 神是超乎万有.

 

2.他本身必是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3.无所不在的。

四、不变性

1.神的属性是完全无瑕,故不需要改良,因为改良表示以前有不完善之处。

2.他不会退化,因为退化后就必失去完善的品格。

3.神的属性不但不会有内在的变化改动,也没有任何外来的力量能改变它。

五、全智性

•1.他是全智的,毫无欠缺之处。

•2.他有百般的智慧。

•3.神的知识包罗万象,无一例外。

•4.他对世界上会发生的事,早在创世之前已经知道; 在他永远的计划中,已经为一切将要发生之事预作准备。

六、德性A、慈爱──「神是爱」B、圣洁C、公义

七、权能:1.他是宇宙的创造者,并且统管万有。2.他的旨意乃是万事实现的最终原因。

3.神在创立宇宙时,也制定一些自然定律,如因果定律,地心吸力定律等。

一、三一论简述

二、经文之证明

一、三一论简述1.三个位格,一个本体。2.父,子,灵各自有其个别的特性的。

3.按本性而言,父、子、灵是完全平等的。4.父,子,灵在本性上虽然是权荣相等的,但是在神对外的工作上,却似乎表显先后和高低之分别。

三位一体之真理,在旧约圣经的启示中,并不明显。直到新约时代,才被清楚地表明出来,其原因可以归纳如下:

 第一,自从人犯罪堕落以后,他与神隔离,因此渐渐地遗忘了祖先的传统信仰,各自因思念的虚妄,转而敬拜偶像,形成多神教的信仰。

第二,神在历史中的启示是进展性的,因此圣经的启示也是进展性的。

第三,神的性格之启示,往往是随同他的工作或行动而一起显明的; 圣经的启示不是一种空洞或抽象的理论,而是显明神创造及救赎的工作。

A、圣父 ①   神只有一位。  ②   圣父是神。

B、圣子  ① 预言和应验。 ② 独特的关系。

C、圣灵  ① 能力的显现。 ②位格之显现。(a)保惠师 (b)施洗的方式(c)使徒祝词 

③   圣灵与圣父及圣子的关系。

一、神的元旨之性质

二、神的预定

一、神的元旨之性质

A、神的旨意是合一的

B、神的旨意是广博的

C、神的旨意是有效的

D、神的旨意是不变的

E .隐秘和显明的旨意

二、神的预定

A、拣选

 ①拣选完全是出于神的旨意。

 (a) 对民族的拣选

 (b)对职分的拣选

 (c)救恩的拣选

  ②在耶稣基督里蒙拣选。

 ③拣选引致信心,产生善行。

 

B、遗弃

C、预知

D、反对预定论的主要理由

  ①抹杀人的自由意志。

  ②抹杀传福音的动机。

  ③抹杀信徒行善之志。

 ④引起听者的反感。

一、创造的过程

二、天使的受造

一、创造的过程

A、六日创造论

 ① 希伯来文的「日」字,通常是指一天。

 ② 创世记第一章不但把全部创造分为六天,并且强调昼夜之分,显然是指相当于二十四小时的日子。

  ③ 神吩咐以色列人所遵守的安息日,显然是指通常所经历的一日,而创世记第一、二章又明说,神在六日内完毕创造之工,并在第七日安息了。

 

B、时期创造论 1.圣经中的「日」字,有时也指时期(约八: 56; 赛四十九: 8; 参林后六: 2; 彼后三: 12: 参第8节),因此,以时期来解释日子,与圣经的意思并无冲突,而且可以解决地球年代久远的困难。

 2.地质学清楚显明,创世记第一章所描述的各类受造之物,并不是在同一个星期中出现的。例如树木的出现,比人的存在可能要早数十万年。

 

C、灾祸间插论(两次创造论)

① 圣经应当尽量按字面直解,故创一: 3-27的六日,应当解作为六个通常的日子。然而地质学已经证明,地球的年代或许是在数十万年之上,因此该段经文不可能是描述天地最初的受造,而是论到第二次的受造,或称重造。原来的创造,已在第一节中记载完毕。

② 「地是空虚混沌,渊面黑暗,」证明罪恶的存在及审判。化石人体乃是这些亚当以前之人类的遗迹,故与亚当开始的人类无关。因此化石人体的古老年代并不推翻亚当人类只有数千年历史的见解。

③ 「创造」一字只有用在第一节中; 而第16,21

26节等都是用「造」字,证明不是原来的创造。

二、天使的受造

A、特征

  ① 天使是灵。

  ② 理性的灵。  ③ 没有娶嫁 。

B、职务

  ① 崇拜神。

  ②    传遍信息。

  ③ 保护信徒。

C、等次

D、魔鬼

一、护理之工的区分

二、神迹

一、护理之工的区分

A、保养

B、治理

C、协合

二、神迹

①神迹与自然定律。

②神迹的现象。

③神迹的主要目的。

④神迹与信心。

⑤神迹在今日。

原始的人   (第一章~第四章)

第一章    人的本源

第二章    人的本质

第三章   神的形像

第四章   行为之约

有罪的人    (第五章~第六章)

第五章    罪的性质

第六章    罪的归算

一、圣经的记载

二、人类的古远

一、圣经的记载

A、神的商讨

B、受造的过程

① 体质。

② 气息。

C、人的地位

二、人类的古远

第一,从圣经中的年代表看来,著者并无意思要列记全部人类每一代的代表人名。

第二,人类历史的久长,除参考圣经的年谱表外,可以从考古学研究所得的结果上去从旁寻求。但是我们必须要小心,有许多考古学家是以进化论为出发点的,这不但是与圣经所找的创造论完全冲突,同时与其他考古学家的结论也颇有出入; 并且他们的推算往往是和历史不符的。

一、属体部分

二、属灵部分

三、灵魂之来源

一、属体部分

A、道成肉身

B、复活

C、信徒成圣

D、完全成圣

E、最后审判

二、属灵部分

A、三元论

①希伯来书四: 12及帖撒罗尼迦前书五: 23指出,人具有灵、魂、体三部分。

②人既是按照神的形像所造的,而神乃是三位一体的,这似乎暗示人也是三元性的。

③一般动物都有魂,魂是动物的生命力。而人则除了生命力外,尚有理性及灵性之表现,且能与神有灵交,故是有灵的。

④创世记二: 7记载人的受造时,提到三种素质。

 

B、二元论

①圣经中不但提到灵和魂,也提到心,性,意等名词。

②许多经文都证明,灵和魂是两个通用的名词。

(一)人有时被称为包含灵与体,而有时则被称为包含魂与体。显见灵和魂是两个通用的名词(林前七: 34; 杂二: 26; 太十: 28)。

(二)论到人的死,圣经有时称之为「灵离开了」,而有时则称之为「魂离开了」 徒七: 59; 路八: 55。创卅五: 18; 王上十七: 21、22)。圣经有时称那些已经离开世界的信徒为灵,有时则为魂(来十二: 23。启六: 9; 廿: 4)。耶稣基督为罪人舍身之事,也是用灵和魂两个名词交互而论的(约十九: 30; 约十: 15)。

 

B、二元论

①圣经中不但提到灵和魂,也提到心,性,意等名词。

②许多经文都证明,灵和魂是两个通用的名词。

(一)人有时被称为包含灵与体,而有时则被称为包含魂与体。显见灵和魂是两个通用的名词(林前七: 34; 杂二: 26; 太十: 28)。

(二)论到人的死,圣经有时称之为「灵离开了」,而有时则称之为「魂离开了」 徒七: 59; 路八: 55。创卅五: 18; 王上十七: 21、22)。圣经有时称那些已经离开世界的信徒为灵,有时则为魂(来十二: 23。启六: 9; 廿: 4)。耶稣基督为罪人舍身之事,也是用灵和魂两个名词交互而论的(约十九: 30; 约十: 15)。

 

(三)圣经在描述人与神的灵交时,也是以灵和魂为通用的名辞。此点特别否定了三元论之以灵为人与神交通之部的说法。

马利亚的颂赞: 「我心(直译应作「魂」)尊主为大,我灵以神我的救主为乐」(路一: 46-47)。

(四)基督为人的罪而忧伤。这忧伤有时称为灵的忧伤,有时称为魂的忧伤(可八: 12; 太廿六: 38; 参徒十七: 16; 彼后二: 8)。

(五)灵性的增长往往以「魂」字来代表的(徒十四: 22; 雅一: 21; 弗六: 6,「直译」; 西三: 23「直译」)。

 

三、灵魂之来源

•A、先存论

•人在未出世之前,他的灵魂早已单独存在,而且它影响到一个人在世上的景况。灵魂进入身体而生出于世上被视为一种惩罚,因此凡人都带着罪恶进入世界。

 

•B、承接论

①当神造人的时候,圣经只有记载他将生气吹入亚当的鼻孔,并未提起他也将生气吹入夏娃的鼻孔。

②动物的繁殖并不限于身体。它们的生命显然是承袭而得的。

③子女往往承袭父母的品格及性情等特征。这似乎证明,子女不但从父母得到身体,也得到灵魂。

④人类本性的败坏,也似乎证实承袭论,即亚当本性的败坏,遗传给他的后裔,而且世世相系。

 

•C、创造论

•①创世记二章七节明显指出,身体虽是由尘士组成的,而人的灵魂却是由神直接赐与的。

•②创造论符合圣经对人的灵魂之一般教训,即人的灵魂是个别性的。

•③创造论比较满意地解释基督无罪的道理。

 

一、形像和样式

 

二、神的形像之含意

 

三、神的形像之目的

一、形像和样式

•©.创世记一: 26记载,人是按照神的形像和他的样式而造的。

 

•Þ「形像」和「样式」并非是两个不同意义的名词,而是双重语。

二、神的形像之含意

•A、根据神的品性推论

 

•B、根据信徒的品性推论

 

•C、根据罪的影响推论

三、神的形像之目的

•A、神人交通

 

•B、治理全地

 

一、行为之约的根据

 

二、行为之约的元素

一、行为之约的根据

•A、立约的元素在这几章内完全存在,即是立约的双方; 立约的约制或条件,立约的果实赏赐或惩罚; 和立约的表记(参创十七: 1-14)。

•B、自恩典之约的推论。恩典之约不过是行为之约的实施,为要实现行为之约所没有实现的。基督降世是要补救亚当的失败,实现行为之约的应许。

•C、根据罗马书五: 12-19中基督与亚当的比较。

二、行为之约的元素

•A、立约之双方

 

•B、约制或条件

 

•C、赏赐和惩罚

 

•D、立约的表记

 

 

一、 亚当的堕落

 

二、罪的定义

一、 亚当的堕落

•A、撒但的引诱及计谋

•B、亚当的决定及后果

• ①与神隔离。

• ②本性败坏。

• ③终必死亡。

• ④累及宇宙。

二、罪的定义

•A、原罪

 

•B、本罪

 

•C、罪人的无能

第六章    罪的归算

一、团体性责任之原则

二、亚当的原罪之归算

三、归算的法则

四、归算的方式

一、团体性责任之原则

•※「归算」

•第一是论到亚当的原罪归算于他的后裔身上.

•第二是论到罪人因信而将他们的罪归算于基督身上.

•第三是论到基督的公义归算于信徒身上。

•§.神对人的关系并非单是个别性的,但往往是团体性的。

•Þ例子

•*.挪亚的儿子

•*.亚伯拉罕

二、亚当的原罪之归算

*. 罗马书五: 12-19中,最详细地论到这项真理。我们首先要研究的,是关于第十二节中最末句话的意思: 「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

ñ第十二节是一句没有完成的句子,本句的下文是在第十八节。保罗在第十二节中告诉我们,一方面众人都犯了罪,因此受到罪的后果,而另一方面,神的惩罚是按着亚当一人并一次所犯的罪。

三、归算的法则

A、实存论

全世界人类生命之种子,于原始时代,已经实在生存于亚当的生命中了,因此亚当在犯罪时,众人在他里面也都同时犯罪,而一同受到罪所引致的后果。

 

C、代表论

①罗马书五: 18指出,众人的罪及因罪而引致的后果,是由于亚当一次所犯的罪.

②本段经文之目的。是要对亚当的罪过和基督的义行,作一个对照,使我们明白,他们两人的行动对我们世人有何种关系及影响。

③哥林多前书十五: 22,45-49节中指出,在某种意义上,在世界的历史上只有两个人,即亚当和基督。

四、归算的方式

•A、间接的归算

•亚当的罪辜,是藉着遗传间接地归算到众人身上的。

•Þ亚当在犯罪后,他的灵魂和身体立即变为败坏。

•Þ并且在神的律法前带着罪辜。

•Þ他的后裔藉着遗传,带着败坏的性格来到世上。

•Þ但是他们并不带着律法上的罪辜。

 

•B、直接的归算

罗马书五: 12-19的经文

•①亚当的罪直接引致众人之死。

•②亚当的罪直接引致众人之被定罪。

•③亚当的罪直接引致众人为罪人。

•④本段经文中,保罗同时论到众人称义的方式。信徒称义,是由于基督的顺服而直接所致的果效,并不是先由基督将他的义行放到信徒的身上,使他们能行各样的善事,然后再被称义的。

 

一、恩典之约的特征

 

二、恩典之约的意义

一、恩典之约的特征

A、这是一个思典的约

B、这是一个永远的约

①恩典之约是根据神在永世中所立的计划,为要显露他永远的大爱(弗一: 4-5)。

②神在永世中拣选了一些罪人,使他们在这恩典之约内有分(弗一: 4-5; 帖后二: 13-14)。

③因基督救赎之工,他一次永远的为他们取得救恩及永生之保障(来十: 12-14)。

④恩典之约的应许,在那些被拣选并相信基督之人身上,永远有效; 而且不受任何势力的阻碍或改变(罗八: 28-39)。

 

•C、这是一个有范围的约

•D、这是一个包括各时代的约

•①恩典之约是与亚伯拉罕正式建立的。

•②神只有预备了一条福音的道路,就是藉着耶稣基督的救法。

•③圣经明言,靠着律法,没有人能够得救,因为罪人没有能力,靠自己作神所喜悦的事。

二、恩典之约的意义

 

A、法定的契约

 

B、生命的交流

 

第一章    基督的名字及称号

第二章    基督的性格及位格

第三章    基督的地位

第四章    基督的职位

第五章    基督的赎罪

 

一、耶稣

二、基督

三、神子

四、人子

五、主

一、耶

1.希伯来文称作约书亚。

2.耶稣的名字是神亲自题的,意即「耶和华是救恩」,或「救主」。

3.当耶稣降生以前,天使曾来通知约瑟,为童贞女,马利亚所要生的儿子起名叫「耶稣」,因为「他要将自己的百姓从罪恶里救出来」。

二、基督

1.希伯来文称作弥赛亚,意即受膏者。

2.基督是一个称号,他受膏被指派作神与人之间的中保。

3.耶稣降世为救主,担负先知, 祭司及君王的三项职位(太廿一: 11; 徒三: 22; 来十: 10-14; 路一: 33; 约十五: 37), 为此他受到圣灵的膏。

三、神子

1.他是三位一体中之第二位,即圣子。

2.他在永远中即是圣子(约十七: 1, 5, 11下; 来一: 2)。

3.基督降生于世,并非是他圣子生命的开始, 而只是他取了人的形体之开始。

4.耶稣并称为神的儿子,也是因为他的降生是由圣灵大能的覆庇,藉着童贞女马利亚而出。

5.耶稣以神人的身分,来到世间,他故能称神为他的父(路二: 49)。

四、人子

1. 旧约中曾有数处提到人子; (但七: 13;  结二: 1等)

 

2.在四福音中,这是耶稣用作自称次数最多的一个名字(例马太十二: 8)。

 

1.一种礼貌上的称呼,譬如「先生」。

2.指有权柄或地位的人,如仆人称呼主人,或百姓求告官长。

3.旧约「七十士希腊译本」将「耶和华,译作「主」。

4.在某些经文上,我们能清楚地看出,那称耶稣为主的人只是当他为先生,或是一位能治病赶鬼的宗教领袖(例: 太八: 6,8-9)。

5.在另些经文上,「主」的含意并不十分清楚(例: 太十五: 22)。有时很明显地是含有「神」的同义的(例: 路二: 11; 三: 4),特别是在基督复活以后(例: 约廿: 28; 腓二: 11; 林前十二: 3)。

Þ耶稣的门徒对于旧约圣经都是很熟悉的,旧约译本中「主」的称呼和他们称耶稣为主,在含义上是有着联系性的。

 

 

一、圣经关于基督性格的教训

 

二、圣经关于基督位格的教训

一、圣经关于基督性格的教训

•A、耶稣是基督

①一般人的见证。

 

②门徒们的见证。

 

③耶稣自己作证。

 

•B、耶稣的神性

①旧约的预言。

  *.以赛亚书九: 6-7

  *.以赛亚书七: 14

②新约的教训。

(一)基督在降世前已经存在

(二)基督与神有着独特的关系

(三)基督显明神的性格

(四)基督握有神的权柄

(五)基督是信心的对象

 

•C、耶稣的人性

•  ①家世与人性的表现。

•  ②受死与复活的证明。

•  ③基督与罪的关系。

 

•D、双重性格的必要

三、圣经关于基督位格的教训

•A、一个位格

①圣经从未提到耶稣是具有双重位格的。

②圣经指出,虽然亲自成了血肉之体,并成为我们的长兄,然而他却自始至终是神的儿子(加四: 4-5; 来二: 11,14)。圣经从未称说耶稣只是一个具有神的能力的人; 而一再申述,耶稣的历史是起源于神儿子的降世。

③圣经有时论到耶稣神性方面的行动,有时论到他人性方面的行动,但是却都是通用在一个位格上的(例: 约四: 6,26)。

 

 

B、神人基督

①自道成肉身之时起,圣子永远是一位神人。

②道成肉身,进入世界后,圣子在工作上自愿地顺服圣父(约五: 19,30); 尊父为大(约十四: 28)。

③基督神性的行动,或他人性的行动,都因道成肉身而被称为是基督的行动。

④基督以中保身分所作的一切工作,都是以神人的地位和身分来完成的。

第三章    基督的地位

一、贬降的地位

 

二、高升的地位

一、贬降的地位

A、降世

①道成肉身。

Þ圣子降世的原因:

(一)罪人与神之间筑有一条鸿沟,是人所无法通过的。

(二)藉着圣子的降世,使罪人感觉到救世主的接近,减除无法高攀的颓伤心理(提前二: 5; 来四: 15)。

(三)圣子降世,成为我们的长兄,并且将他的恩典加给我们,使我们靠着恩典,也成为神的儿女。

(四)因为世人都是罪人,非但无法代替别人赎罪,甚至没有能力为自己赎罪。而且人的罪不能藉着其他动物代赎,因此惟有依靠圣子。

 

②处女怀胎。

Þ处女怀胎的意义及其重要性:

第一,处女怀胎与基督的神性及先存性有关。

第二,处女怀胎与基督的无罪性有关。

第三,处女怀胎和基督的人性及代表性有关。

 

③虚己。

1.他本有神的形像,并与神同等,却为了拯救罪人,甘愿谦逊虚己,贬降为人,作我们的大祭司,实现救恩之应许。

2.圣子来到世上也确是实行天父的旨意。

3.神始终是神,「道」并不因成肉身而改变他神性的本性。

4.耶稣在世时的确有时隐蔽他的神性和神权(太十六: 加上廿六: 53),但这是为着一意要成就他来到世上的目的。

 

B、受苦

①居住在罪恶之社会中。

②经历十字架的道路。

C、遭难

D、埋葬

Þ意义

第一,他代替我们担负一切的罪孽,为我们经历罪的后果,包括身体之被葬,象征「出于土,归于土」的后果。叫我们信主的人,不再惧怕死亡。所以保罗称已死的信徒为在基督里睡了的人,等候复活的日子(林前十五: 20-23)。

 

第二,基督的身体虽被埋葬,但救恩的成果却在此阶段已经开始显露。大卫的预言,在他身上得到应验(诗十六: 10; 徒二: 30-31)。他的身体不受朽坏,制胜了「出于土,必归土」的咒诅和后果。

第三,基督的身体被埋葬,象征死亡和隔离。所以信主的人,藉着洗礼也象征旧人的死亡,过去的消逝,罪身的减绝和罪恶的隔离,以致与基督一同复活,成为新造的人(罗六: 3-13)。

 

E .降到阴间

二、高升的地位

A、复活

①复活之性质。

1.他的身体和灵魂重新结合,成为复活的救主。

2.他复活的身体与他受死的身体相仿,虽不全然相同。

3.他复活的躯体,不会受到朽坏的侵害(林前十五: 50),并带着身体升入天堂(徒一: 9)。

 

②复活之意义。

第一,基督之复活,表明制胜罪恶和死亡。罪不再能在信徒心中作王,死也不再能使信徒惊悸(罗八: 33-34,1-2,11; 林前十五: 55-57)。

第二,基督之复活,使信他的人得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基督已为它们付偿罪的工价,满足了神律法之公义要求,并获得属天的产业(罗四: 24-25; 彼前一: 3-4)。

第三,基督之复活保护信徒的复活。他的复活「成为睡了之人初熟的果子,」叫一切信徒得到复活的凭据和盼望,都会换上那不朽坏的身体(林前十五: 20-23,5l-54; 林后四: 14; 帖前四: 14-17; 启一: 5)。

 

B、升天

①升天之性质。

基督有形的升天,表明天堂是一个确实的处所。

按他的人性而言,他从地上升到天上。

按他的神性而言,他始终是无所不在,充满天地的。

基督的升天也表明,他在地上的工作已经完毕,以后藉着他的灵指示教会,推广天国在地上(路廿四: 50-51; 徒一: 9; 太廿八: 19-20)。

 

②升天之意义。

基督升到天上,献上一次完成的祭,差遣圣灵来到世上,为信徒预备居所,象征信徒在天上之地位,并继续履行他的职位之任务(来六: 20; 约十四: 16-18; 十六: 7-10; 十四: 2-3; 弗二: 6)。

 

C、掌权

①「坐在右边」之含义。

②「坐在右边」之职务。

D、再临

  ①再临之方式。

  ②再临之目的。

 

 

一、先知的职位

二、 祭司的职位

三、君王的职位

四、基督三重职位之关系

一、先知的职位

 

•A、圣经对于先知之概念

 

•B、基督履行先知之职务

二、 祭司的职位

A、圣经对于祭司之概念

B、基督履行祭司之职务

①基督是大祭司。

②基督是赎罪祭。

C、基督祭司之职的特点

①祭司身分之不同。

②祭物品质之不同。

三、君王的职位

A、以色列的君王体质

 

B、基督的王权

①恩典的王权。

②权柄的王权。

四、基督三重职位之关系

基督的三种职司,常常是重叠的。 他有时同时执行先知和祭司之职(路十三: 10-13); 有时同时实行君王和祭司之职(可一: 34); 更有时三种职司在同一场合中显明(太十: 7-8)。

 

一、 赎罪之由来

 

二、 赎罪之必要

 

三、赎罪之性质

一、 赎罪之由来

1.赎罪的本源是出于神的美意,这美意是由于他的慈爱和正义。籍着赎罪的计划和实施,神显明他莫大的恩爱,同时也顾全了他圣洁的公义(赛五十三: 10; 约三: 16; 罗五: 8)。

2.赎罪之法是三一真神一致的决定,圣子来到世上,也是要实行天父的旨意。

二、 赎罪之必要

A、明智的选择

圣经清楚指出神采用赎罪之法的理由: 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来九: 22)。

B、罪性的要求

①关于神的公义方面。

②关于神的慈爱方面。

三、赎罪之性质

A、基督双重之顺服

①遵行律法。

②受难牺牲。

B、基督之顺服的果效

  ①和解。

    (一)和解的前题

    (二)和解的目的

  ②赎偿。

    (一)律法上的释放

    (二)罪恶中的释放

 

 

第一章  恩召与重生

第二章  悔改与信心

第三章  因信称义

第四章  成圣

第五章  圣徒之恒忍

 

 

一、 救恩之实施的次序

 

二、恩召

 

三、重生

一、 救恩之实施的次序

恩召先于重生──结卅七: 1, 14耶和华先藉以西结对没有灵气之人宣讲真理,然后将气息输入,使他们复活(参彼前一: 23)。

Þ重生先于信服──约一: 12-13凡信主名的人,乃是从神生的(参约壹三: 24; 四: 13)。

Þ信服先于称义──罗三: 22因信称义(参罗四: 3)。 Þ

 

Þ称义先于嗣养──多三: 6- 7神将圣灵「 厚厚浇灌在我们身上,好叫我们因他的恩得称为义,可以凭着永生的盼望,成为后嗣。」

Þ嗣养先于成圣──罗六: 22「现今你们既从罪负得了释放,作了神的奴仆(「神的儿子」 , 罗八: 16),就有成圣的果子,那结局就是永生。

Þ成圣连于坚忍──来十: 36「你们必须忍耐,使你们行完了神的旨意,就可以得着所应许的。」

Þ成圣先于得荣──来二: 10-11。基督使信徒成圣,要领他们进入荣耀(参罗八: 30)。

二、恩召

A、呼召的起源

B、内容与方式

  ①内容。

  ②方式。

C、果效和目的

  ①果效。

    (一)「呼召」的涵义

    (二)外表和内心的呼召

  ②目的。

三、重生

A、重生的必要

  ①重生是圣灵的工作。

  ②重生产生信心。

B、重生的性质

  ①根本之改变。

  ②刹那间之改变。

  ③被动之改变。

第三章   悔改与信心

一、 悔改

A、悔改之要素

  ①认识罪。

  ②知己罪。

  ③痛恨罪。

B、悔改之对立

  ①神是主要的对象。

  ②人是次要的对象。

C、悔改之动力

 

二、信心

A、信心之性质

  ①知识。

  ②认同。

  ③依托。

B、信心之对象

C、虚伪之信心

  ①暂时的信心。

  ②传统的信心。

  ③投机的信心。

D、信心的价值

  ①救恩的媒介。

  ②生命的力量。

 

一、称义之性质

 

二、称义之依据

 

三、称义之结果

 

四、 对因信称义之异议

一、称义之性质

「称义」 是个法律上的名辞,是宣告或判决的行动。神在审验证据后,宣布信徒为无罪,在法律的地位上,称他为清白(诗卅二: 1- 2; 罗三: 21- 24; 加二: 16)。

   称义的特征是,神一次的宣告,对罪人一生有效,神不再重复宣称某人为义,因为他在神面前的地位,不会再有改变(罗八: 33- 34)。

二、称义之依据

天主教的观念。

信心之义和行为之义的对照。

保罗举亚伯拉罕为例,证明称义完全是靠信心,不是靠行为。 这项原则是不改变的(罗四: 3~5,23-24; 加三: 7-9)。相反地,凡想靠行律法而称义的,都必失败,且被咒诅,因为无人能完全遵守神的律法(罗三:10-11;雅二:10。参罗九:3l-32;十:3)。

 

③神的义。

第一,这是出于恩典的义,它完全是神的行动

第二,这义是由基督成就的。

第三,神的义是藉着信心而领受的。信心的目标是神的恩典和应许,即基督耶稣的义。

第四,神称罪人为义,并不与它公义之本性冲突。神的律法并未被废止,罪也并未被忽视,因为,律法在基督身上已经成全,罪的代价也已由他付清(罗三:25;八:32-33;十:4;约一二:2)。

三、称义之结果

①罪得赦免。

 

②获得永生。

 

③与神和好。

 

④嗣子之分。

未完至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