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输入法好:购房者看房时摔伤致残 开发商该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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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看房时摔伤致残 开发商该赔偿吗

作者: 来源:河北法制网 时间:2011-10-24 10:53:49 点击: 8 [大 中 小] 转播到腾讯微博  

程成

读者来信反映:

    4 个月前,我到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在建造的楼盘工地看房。在售楼人员的提议和陪同下,我进入施工现场参观该公司的样板房。在经过一处临时过道时,因木板固定不稳,我从高处摔下,造成足部多处骨折,不仅花去7万余元医疗费用,且因足弓结构被破坏,活动受限,而落下10级伤残。我曾多次要求该公司赔偿,但均被拒绝,理由是我理应知道施工现场存在危险,完全可以拒绝进入参观,对出现的意外伤害应自己承担责任。请问该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解答:

    开发商的理由不成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公司已违反自身的法定义务。你去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购房,在售楼人员的提议和陪同下而去参观该公司的样板房,彼此之间属于消费合同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你已受伤并致残的事实,表明公司未能尽到自身职责。

    另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且具有主观过错。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建筑施工现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公司让非建筑人员的消费者进入施工现场,明显与之相违。同时,公司将样板房布置在施工现场,对带领消费者出入可能出现的危害是应当预见的,故对你的受伤当然存在过失,不能以你事先可能意识到危险为免责借口。

    最后,公司必须对你的意外伤害担责。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已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