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米脂美女街拍:往事:苏联历史档案大揭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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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志华等:苏联历史档案大揭密(11)
发布时间: 2005-6-6 19:56:39 被阅览数: 1055 次 来源: 中国党政信息网 文字 〖 大 中 小 〗 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赫鲁晓夫与河野一郎的谈话记录

(1956年10月18日)

 

谈话于16时15分开始,16时55分结束。

河野一郎:日本方面仔细研究了昨天晚上递交的关于领土问题的苏联方案。结果是,我们决定请从你们的方案中去掉关于美国归还日本冲绳岛的提法。如果苏联方面不反对,那么我们想在苏联方案基础上提出下列方案。

“日本国和苏联同意在建立日本国和苏联两国正常外交关系之后继续就包括领土问题在内的缔结和平条约的谈判。

在这种情况下,苏联愿意接受日本国的愿望并考虑到日本国家的利益,同意交还日本齿舞群岛和色丹岛,但实际交还日本国这些岛屿在缔结日苏和平条约之后实施。”

赫鲁晓夫:苏联方面基本上同意所提出的方案。我们愿意接受日本的愿望,所以准备取消我们方案中关于交还日本冲绳岛和其他领土的那一部分。

我们也有一个纯粹是文字性的意见:我们请从日方方案的第一部分中去掉“包括领土问题”的用语,我们提出这条建议的原因是,如果保留上面这句话,那么就会以为是在日本和苏联之间,除了齿舞群岛和色丹岛外,还存在着什么别的领土问题。这会造成对我们打算签署的文件的曲解和错误的理解。

河野一郎:非常遗憾,日本方面已将今天提交你们的方案通知了东京并得到了政府的同意。因此任何以后的更改,当然都要经政府的批准。实际上这意味着,很明显,我们如果必须向东京请求,也就是明天不能在这些文件上签字。

赫鲁晓夫:我祝贺你们已经得到自己政府签署文件的批准。但是,我们仍然坚持去掉上述的说法。同时,正如你们了解的,所说的只是关于措词的修改,而该条文的内容没有变。

河野一郎:我完全同意您说的。苏方的修改不改变我们方案的内容,但该方案一经迅速协商,我们就得到东京明确的批准,在一切都商妥之后再修改,看来是非常困难的。

赫鲁晓夫:我以为,您不用请示自己政府,因为大家都清楚,甚至你们的敌人也清楚,领土问题的条款对日本有益。请您想一想吧,河野一郎先生。我们删掉了自己方案中的最后一部分。这样来,我们向您做了很大的让步,而您却不同意这个纯粹是措词上的更准确的表达。

河野一郎:我非常希望您能理解,我们已经被日本政府规定的决议所制约,很难做出什么样的更改。

赫鲁晓夫:我再重复一遍,我们请你们删除这几个单词,是为消除在今后由于解释本协定而出现的冲突。要知道,我们签署的文件不只管一年,也许,他们将在10年,或者也许100年内有效,自然,应当把文件起草得在任何问题上都不允许有不正确的解释。您知道,到处都吹毛求疵的人,他们竭力利用任何疏忽,甚至是措词上的疏忽,在我们的协定解释上制造冲突。让我们终止这个问题的继续讨论。您接受我们的提议,删除几个单词,我们就缔结协定,以此开创日苏关系的新时代。

河野一郎:非常遗憾,我应该再一次强调,作任何更改,对我们来说都是非常困难的。首相和东京已达成一致意见。我们不得不再次向东京请求,这样做只能拖延签署日期。

赫鲁晓夫:所说的只是措词上的更改。我们在一系列问题上迁就日本,而您却想让我接受我们认为不合适的条款。我劝您不要推诿,接受我们的更正,并同意签署文件。

河野一郎:我个人是同意的,请允许我向首相建议。如果首相认为是必须的,那么很显然,我们就不得不向东京请示。

赫鲁晓夫:尽力做必须做的事情吧。但您应记住,我们将坚持删除“包括领土问题”的说法。

河野一郎:我还有一个请求。我接到东京来的书面命令,要求请您释放扣押在苏联的100名渔民。我以为,释放这些人员对签署关系正常化文件有重要意义。

赫鲁晓夫:我答应您的请求,我将在政府中支持您关于释放上述渔民的请求。除此以外,您还请我们苏联当局进行补充调查,弄清在苏联境内是否还有没有列入当时递交给苏联方面的名册中的日本族人。调查之后查明,在我们这里确实有一小部分未列入上述名册的日本族人。如果上述人员愿意的话,我认为,可以将他们交还日本。

河野一郎:我非常感谢您在这个问题上的声明。受鸠山一郎先生委托,请允许我向您递交一封致布尔加宁先生的信。这封信是昨天在布尔加宁先生同鸠山一郎首相会谈基础上写成的。

 

 

 

№06980

赫鲁晓夫与河野一郎的会谈记录

(1956年10月18日)

 

1956年10月18日18时举行。

河野一郎:在与鸠山一郎首相协商之后,我们决定接受赫鲁晓夫先生关于删除“包括领土问题”提法的建议。

赫鲁晓夫:很好。这就可以签署协议了。

河野一郎:我们很着急,想在10月20日签署。

赫鲁晓夫:签署可以定在10月20日,但最好在10月21日签署。事情是这样的,有部分政府官员要离开莫斯科一段时间[1]。当然,如果日本方面很急,那么可以在我们不在场时签署,但我们以为,在实现这一历史性行动的时候,最好能一起参加。

河野一郎:我们是很着急。政府坚持要首相尽快回日本。除此以外,我们还有一些与你们无关的特别情况。我指的是预订从斯德哥尔摩到东京的飞机。但是,我们不愿意为完成谈判作如此努力的赫鲁晓夫先生不在场的情况下举行签字。

赫鲁晓夫:我们政府全体在对于同日本关系正常化问题上的观点是一致的。

河野一郎:我想在与首相协商之后,再向您通告我们关于签署日期的最终提议。

 

 

 

№06981

赫鲁晓夫致苏共中央主席团的报告

(1956年10月18日)

 

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团:

10月18日,根据协议,我会见了河野一郎。他向我转交了日本方面关于领土问题的提法。同时,河野一郎还指出,这一提法的基础是我们10月17日递交给他们的领土条款文本。在日本的文件中,没有提到归还齿舞群岛和色丹岛将在“……日本收回冲绳岛和在美国控制下的属于日本的其他岛屿”这一内容。

在了解日本的提法之后,我告诉河野一郎,该意见基本上能接受,但是,为了消除任何一种对该意见的不正确解释的借口,必须在文本的第一段中删除“……包括领土问题”的字样。

在谈话结束时,河野一郎声明,他本人同意这个更正,但应就这个问题与鸠山一郎协商之后再给最后的答复。

过了一个半小时,河野一郎又一次拜访了我并通知说,日本方面同意我们的更正。

在这种情况下,我送上关于领土问题的修正方案稿。我认为,关于领土问题的这种提法是可以接受的。

尼·赫鲁晓夫   

1956年10月18日   

 

关于领土问题的文本

 

日本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意在恢复日本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正常化外交关系后继续就缔结和平条约进行谈判。

在这种情况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愿意接受日本国的愿望并考虑到日本国家的利益,同意交还日本国齿舞群岛和色丹岛,但是,实际交还日本这些岛屿要在缔结日本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和平条约之后。

 

 

 

№06982

布尔加宁关于苏日宣言草案致苏共中央主席团的报告

(1956年10月19日)

 

苏共中央主席团各委员、候补委员和苏共中央各书记:

现将1956年10月18日鸠山一郎给我的信和答复草案呈上。我以为答复草案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没有意见,我们就给鸠山一郎回音。

尼·布尔加宁   

1956年10月19日   

莫斯科,克里姆林宫   

 

苏联部长会议主席尼·亚·布尔加宁先生

主席先生阁下:

为表达对您的敬意,我荣幸地向您提出如下请求:

对于我们之间昨天的会谈,我的理解是我们的会谈具有下列内容,即:

1.关于领土问题,我请您大力协助使特派代表河野一郎先生同党的第一书记赫鲁晓夫先生之间的会谈得以顺利进行。您对此表示同意。

2.关于接纳日本国加入联合国问题,我请求苏联方面协助,以便在关于日苏两国间关系正常化的联合宣言生效之后实现日本加入联合国,并表示相信,苏联支持接纳日本加入联合国这一行动并不受第三国家加入联合国问题的影响。对此,您明确表示,您愿意以全体苏联领导人的名义向我保证,在实现日本国同苏联关系正常化的情况下,苏联将全面支持日本国加入联合国。

3.关于遣返现滞留在苏联境内日本人回国问题,您同意我的请求,继续寻找那些下落不明的日本人的下落。

4.关于国际问题和原子能问题,您同意我的请求,在恢复日本国和苏联之间正常关系之后,将把这些问题作为讨论的对象,并将这些问题从确立两国间关系正常化的现在的联合宣言中取消。

5.关于提供设立在莫斯科的大使馆建筑,提供大使馆人员住所和其他问题上,我请您协助,对此您表示同意。

如果我上述理解没有错误的话,是否能请您用书面方式证实这一点。

值此机会,主席先生,请您相信我对您的敬意。

日本首相鸠山一郎   

1956年10月18日   

 

首相先生阁下:

我荣幸地拜读了您1956年10月18日的信件,信中您请我对今年10月17日我们会谈中您提到几个问题理解的正确性加以证实。

按照您信中提到的问题会谈有以下内容:

1.领土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我是这样说的,苏联政府出自缔结和平条约以及使我们的关系正常化的愿望,在提出缔结和平条约之后交还日本齿舞群岛和色丹岛。为此在我们社会舆论面前承担了重大责任。我提到,苏联政府在领土问题上的立场曾在过去的伦敦和莫斯科谈判过程中详细阐明过。

至于尼·谢·赫鲁晓夫同河野一郎先生两次会谈中对领土问题所发表的意见,那么我声明,尼·谢· 赫鲁晓夫论述的观点,我们是完全同意的,因为这一观点是苏联政府的观点。关于河野一郎先生同尼·谢·赫鲁晓夫还将举行一次会晤,我持同意的态度。

接着我还对您说过,我们大家都在竭尽全力寻求该问题的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我们给日本提供了很大的选择余地,日本可以依照我在会谈中列举的相当多的文件中提出的一系列条款办事,我还说过,我们不能有任何其他的让步。

2.关于接纳日本加入联合国问题,对这个问题我声明,在恢复正常关系和批准文件之后,我们将履行我们的诺言,支持日本加入联合国的要求。

3.关于遣返日本人回国问题。我声明,我们将采措施,以便交还日本包括被判刑战俘在内的全部扣押在苏联的日本人。

我们也同意日本方面在联合宣言文本中关于希望采取措施寻找那些没有列入日本方面向我们递交各册中的日本族人员的补充意见。

4.关于国际问题和原子能问题。我指出,依我们看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同日本代表团将寻找共同点和共同意见。我们认为,如果两国政府都承认这个问题,那么这种决定将会给全人类带来好处。但是,既然你要求把这些问题从联合声明中取消,并把这些问题放在恢复苏联和日本国之间正常关系之后讨论,我们也同意你们的意见。

5.关于为日本大使馆和使馆工作人员提供场地问题。我说过,苏联政府尽力做到帮助在莫斯科寻找大使馆和其工作人员的场所,并为在使馆工作创造良好的正常条件。。同时我也希望,这一切都建立在双方互惠的原则上。

值此机会,请首相先生您相信我对您的敬意。

复制件   

莫斯科   

1956年10月18日   

 

 

 

№06983

葛罗米柯关于苏日联合宣言文本给苏共中央的报告

(1956年10月19日)

第590/АГ号,秘密   

一份   

 

苏共中央委员会:

现呈上苏联-日本国联合宣言文本和贸易问题协议文本,该文件已经我们和松本俊一协商。

关于领土问题的条款,系按照尼·谢·赫鲁晓夫同志和河野一郎协商后的形式拟定的。

联合宣言和协议书将按此稿准备签字。[2]

安·葛罗米柯   

1956年10月19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与日本国的联合宣言

 

从1956年10月13日至19日在莫斯科举行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日本代表团的谈判。

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方面参加谈判的有:

苏联部长会议主席尼·亚·布尔加宁,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委员尼·谢·赫鲁晓夫,

苏联部长会议第一副主席阿·伊·米高扬,

苏联外交部第一副部长安·安·葛罗米柯,

苏联外交部副部长尼·特·费德林。

日本方面参加谈判的有:

首相鸠山一郎,

农林相河野一郎和

国会议员代表松本俊一。

在相互理解与合作的状况下举行的谈判过程中,双方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日本国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进行了广泛的、坦率的交换意见。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日本国完全同意,两国间恢复外交关系将有助于发展两国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合作,有利于远东的和平与安全。

由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日本团代表团之间的这些谈判,在下列问题上达成共识:

1.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日本国之间的战争状态将从联合宣言生效之日起终止,两国之间复和平与友好关系。

2.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日本国之间恢复外交和领事关系。同时还注意到,两国立即互派大使级外交代表,而关于在苏联和日本设立相应的领事馆问题,将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日本国强调,他们在相互关系中遵循联合国宪章原则,特别是该宪章阐述的原则第2条:

(1)使用和平的方法解决它们的国际争端,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和公正;

(2)在它们的国际关系中应放弃武力威胁或者诉诸武力,在任何国家领土不受侵犯或者政治独立问题上,反对采用任何与联合国宪章宗旨不相符的其他方式。

苏联和日本强调,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每个国家都有不可剥夺的单独的或集体自卫权利。

苏联和日本相互承诺,彼此均不以任何经济、政治或意识形态方面的动机直接或间接干涉对方内政。

4.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支持日本国关于接纳其加入联合国的请求。

5.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全部被审判的日本公民从本联合宣言生效之日起将被释放并遣送回日本。

至于那些下落不明的日本人,苏联将依照日本的请求继续寻找他们的下落。

6.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放弃一切对日本赔款的要求。

苏联和日本国相互放弃国家、团体和公民对另一个国家、团体和公民自1945年8月9日由于战争引起的所有赔款。

7.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与日本国同意在尽可能短的时期内就缔结条约和协议进行谈判,以便对贸易、商业航海方面的关系和其他商务方面的相互关系提供牢固和友好的基础。

8.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与日本国于1956年5月14日签署的关于在太平洋西北部公海上的渔业协定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与日本国关于救援海上失事人员的合作协议将与本联合宣言同时生效。

考虑到无论是苏联还是日本在保护和合理利用鱼类和其他海洋生物自然资源的兴趣,苏联和日本将本着合作的精神采取措施保护和发展渔业资源,以及调整和限制在公海上的捕捞。

    9.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日本国同意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日本国的正常外交关系之后继续进行缔结和平条约的谈判。

同时,苏维埃社会主义人和国联盟愿意接受日本意愿并考虑到日本国家的利益,同意向日本归还齿舞群岛和色丹岛,但是,实际归还这些岛岛屿是在缔结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与日本国的和平条约之后实施。

10.本联合宣言有待批准。在批准证书的互换之日,本联合宣言即生效。批准证书的交换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在东京举行。

下列代表在本联合宣言上签字以资证明上述各节。

联合宣言一式两分,均用俄文和日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1956年10月19日于莫斯科   

苏联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   

尼·布尔加宁,   

德·谢皮洛夫。   

日本国政府全权代表:   

鸠山一郎,   

河野一郎,   

松本俊一。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与日本国

关于发展贸易和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协议书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日本国政府根据1956年10月19日在莫斯科签署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日本国联合宣言第7条的规定,对下列各点达成一致意见:

1.在缔结本联合宣言第7条中所规定的条约和协议书之前,谈判的双方将开始进行各种努力发展两国间的贸易,谈判双方中的每一方将给另一谈判方提供下待遇:

(1)在关税、收费、海关手续和其他与谈判另一方商品进口和向谈判另一方出口商品有关规章的所有形式方面提供最惠国待遇;

(2)向谈判另一方的船舶停港,进、出港和停泊,税收和收费,以及货物装卸,供给燃料,淡水和食品方面提供最惠国待遇。

2.根据上述第1节规定,谈判各方采取禁止或限制的任何方式以便保护自身安全利益的权利不受限制。

本协定书有待批准。本协议书自批准证书互换之日起生效。批准证书互换应尽快在东京举行。

下列代表在本协定书上签字以资证明上述各节。

协定书一式两份,均用俄文和日文书写,且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1956年10月19日于莫斯科   

苏联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   

尼·布尔加宁,   

德·谢皮洛夫。   

日本国政府全权代表:   

鸠山一郎,   

河野一郎,   

松本俊一。   

 

载《俄

[1] 1956年10月19-20日,赫鲁晓夫、卡冈诺维奇、米高扬、莫洛托夫对波兰进行了访问,以解决处于紧张状态的苏波关系。

[2] 苏联和日本的共同宣言以及两国关于发展贸易和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议定书是于1956年10月19日17点45分在克里姆林宫签署的,公布在1956年10月20日的《真理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