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e支付关闭:政策对比(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综合保税区等)〓-《政策法规》-561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3/29 07:55:09
出口加工区又称加工出口区。狭义指某一国家或地区为利用外资,发展出口导向工业,扩大对外贸易,以实现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目标,专为制造、加工、装配出口商品而开辟的特殊区域,其产品的全部或大部供出口。广义还包括自由贸易区、工业自由区、投资促成区和对外开放区等。有单类产品出口加工区和多类产品出口加工区之分。后者除加工轻纺工业品外,还加工生产电子、钢铁、机械、化工等产品。出口加工区由自由贸易区发展而来。

出口加工区的政策

  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一、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货主或其代理人根据加工区管理委员会的批件,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主管海关备案。备案清单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

  二、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办法进行监管。

  三、 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四、 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二)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三)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五)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予

  以照章征税。

  对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一、对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制成品征税。如属许可证件管

  理商品,还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

  二、区内企业的加工产品和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应复运出境,免征出口关税。因特殊情
        况需要运往区外时,由企业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后,按内销时的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免领进口许可

  证件。如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所列商品,应按现行规定向环保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件。对无商业

  价值的边角料和废品,需运往区外销毁的,应凭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和环保部门的批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出区手续,海

  关予以免进口许可证件、免税。

  三、区内企业在确有需要时,可将有关模具、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加工。经加工区主管海关关长批准,由接受委托

  的区外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缴纳货物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值保证金或保函后办理出区手续。

  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由加工区主管海关参照合同期限核定。货物加工完毕后应按期运回区内。区内企业凭出区时

  填写的委托区外加工申请书及有关单证,向加工区主管海关办理验放核销手续。加工区主管海关在办理验放核销手续

  后,应及时退还保证金或保函。

  四、区内企业销往区外的机器、设备、模具等,按照国家现行进口政策及有关规定办理。

  五、区内企业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在区外进行产品的测试、检验和展示活动。测试、检验和展示的产品,应比照海关

  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区手续。

  六、 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须运往区外进行维修、测试或检验时,区内企业或管理机构应填

  写《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区外维修查验联系单》,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核准、登记、查验后,方可将

  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

  区内企业将模具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时,应留存模具所生产产品的样品,以备海关对运回区内的模具进行核查。

  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不得用于区外加工生产和使用。

  六、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应自运出之日起2个月内运回加工区。因特殊情

  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应于期限届满前7天内,向主管海关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申请延期以1次为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七、运往区外维修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回区内时,要以海关能辨认其为原物或同一规格的新零件、

  配件或附件为限,但更换新零件、配件或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附件应一并运回区内。

  八、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其出口退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

  办理:

  (一)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

  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具体退(免)

  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二)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海关不予签发出口退税

  报关单。

  (三)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

  关提供上述货物或物品的清单,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海关查验后放行。上述货物或物品,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税,不予退还。

  (四)因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须将国家禁止出口或统一经营商品运至加工区内进行某项工序加工的,应报经

  商务部批准,海关比照出料加工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其运入加工区的货物,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九、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物品,应运入加工区内海关指定仓库或地点,区外企业填写出口报关单,并持境内购

  货发票、装箱单,向加工区的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十、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须经区内企业进行实质性加工后,方可运出境外。

  对加工区内货物的监管

  一、 区内企业进、出加工区的货物须向其主管海关如实申报,海关依据备案清单及有关单证,对区内企业进、

  出加工区的货物进行查验、放行和核销。海关对进、出加工区货物的备案、报关、查验、放行、核销手续应在区内办理。

  二、 加工区内的货物可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须事先将转让、转移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备案。

  三、区内加工企业,不得将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销往区外。区内从事仓储服务的企业,不得将仓储的原材料、零部件提供给区外企业。

  四、区内企业自开展出口加工业务或仓储业务之日起,每半年持本企业账册和有关单据,向其主管海关办理一次核销手续。

  五、 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在加工、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短少、损毁的,区内加工企业或仓储企业应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主管海关,并说明理由。经海关核实确认后,准其在账册内减除。

  对加工区之间往来货物的监管

  一、加工区之间货物的往来,应由收、发货物双方联名向转出区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货物转关至其他加工区时,转入区主管海关在核对封志完整及单货相符后,即予放行入厂或入库。

  三、加工区之间往来的货物不能按照转关运输办理的,转入区主管海关应向收货企业收取货物等值的担保金。货物运抵转入区并经海关核对无误后,主管海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担保金退还企业。

  出口加工区的优惠政策

  (一)税收方面

  1、国家对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2、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3)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4)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3、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4、从出口加工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二)加工贸易管理方面

  1、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①,海关不实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

  2、除国家明确禁止进出口和禁止在出口加工区内进行加工贸易的项目以外,出口加工区企业均可以开展加工贸易。

  3、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确有需要时,经海关批准,可将有关模具、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加工。

  4、出口加工区之间、出口加工区与保税区之间、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之间可以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

  (三)进出口管理方面

  1、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2、海关对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办法进行监管。

  3、海关对进、出出口加工区货物的备案、报关、查验、放行、核销手续一律在区内办理。

  4、出口加工区之间、出口加工区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货物的往来,应由收、发货物双方联名向转出区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①     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是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合同保税料件实行的一种管理手段。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是指企业进口料件时,先在指定银行帐户中存放等值于进口料件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的保证金,海关根据企业加工产品出口或内销的情况进行核销并确定保证金返还及扣除。

  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其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

  保税区政策

  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一、海关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施简便、有效的监管。

  二、保税区与境外之进出的货物,由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

  三、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四、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二)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三)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据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四)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范围内外的货物或者物品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应当依法纳税。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一、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规定实施监管。

  二、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供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

  物品的清单,经海关查验后放行。前款货物或者物品,已经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三、条保税区的货物需从非保税区口岸进出口或者保税区内的货物运往另一保税区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按照海关转关运输及有关规定办理。

  对保税区内货物的监管

  一、保税区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 双方当事人应当就转让、转移事项向海关备案。

  二、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三、区内企业在保税区内举办境外商品和非保税区商品的展示活动,展示的商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对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

  一、区内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所需料、件进出保税区备案手续。

  二、区内加工企业生产属于被动配额管理的出口产品,应当事先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三、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境外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区内加工企业将区内加工的制成品、副次品或者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非保税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依法纳税。

  四、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对所含境外运入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实的,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五、区内加工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或者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进行加工业务,应当事先经海关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区内拥有生产场所,并已经正式开展加工业务;

  (二)委托非保税区企业的加工业务,主要工序应当在区内进行;

  (三)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业务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海关申请展期,展期期限为6个月。在非保税区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保税区;需要从非保税区直接出口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四)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加工的,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委托加工料、件的备案手续,委托加工的料、件及产品应当与区内企业的料、件及产品分别建立帐册并分别使用。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非保税区企业,并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销案。

  五、海关对区内加工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委托非保税区企业进行加工业务的,由非保税区企业向当地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特殊优惠政策

  进出境贸易

  1、区内企业可以从事进出境贸易、转口贸易、过境贸易。

  2、区内与境外间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实行免税或保税政策,并实行备案制,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3、贸易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出口离境的,可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加工

  1、区内加工贸易企业不实行分类管理、不设银行保证金台帐。

  2、产品区内销售或出口,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

  3、加工出口产品入区的料、件免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免领进出口许可证。

  4、境外入区的料、件加工周期不受时间限制。

  5、经批准,区内企业可在区外进行部分工序性加工。

  6、利用国内原料、零部件加工产品离境后,国内原材料部分可享受出口退税。

  保税仓储、商品展示及其它服务贸易

  1、在区内储存货物的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限制。

  2、允许区内仓储的货物进行商业性简单加工。

  3、允许区内企业从事面向国内市场的大宗进口物资分拨业务。

  4、鼓励企业在区内建立保税商品展示交易市场。

  外汇政策

  1、区内企业可开立外汇现汇帐户,并可在境外开户。

  2、保税区内企业允许保留现汇,周转使用。

  3、区内企业不需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4、区内与境内区外的所有经济交易,区内区外机构均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5、贸易项下外汇可根据项目运作需要自由汇往境外。

  6、企业年度税后利润外方所得部分经核准可自由汇往境外,其中人民币可换成外汇汇往境外。

  7、区内企业资本项目外汇专用帐户可以在注册地开立,也可以在注册地以外地区开立。

  8、区内企业之间以及保税区之间的交易,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财税政策

  1、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非生产性企业享受“免一减二”的优惠,生产性企业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

  2、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它将保税区的保税仓储功能和临近港口的装卸、运输功能整合起来,实现保税区与港口的一体化运作,重点发展仓储和物流业,并赋予其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中心和国际转口贸易四大功能。建立保税物流园区,实现区港联动对促进国际港航产业和现代物流产业的联动发展,提高物流企业国际竞争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保税物流园区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四)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五)国际中转;

  (六)检测、维修;

  (七)商品展示;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海关对下列从境外进入园区的货物予以办理保税手续:

  (一)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

  (二)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三)转口贸易货物;

  (四)外商暂存货物;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配件;

  (六)进口寄售货物;

  (七)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

  (八)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

  (九)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十)经海关批准的其他进境货物。

  保税物流园区政策

  保税物流园区既可享受保税区的政策,又可享受出口加工区的政策,这些政策汇总起来包括以下两大方面—海关监管与税收:

  海关监管方面:

  从区外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从境外进入物流园区的货物享受保税待遇。

  物流园区内可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但不能进行商业零售和加工制造。

  税收管理方面:

  比照出口加工区政策,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以办理出口增值税退税。

  区内货物自由流通,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企业办理报关,并根据不同情况办理征税或免税手续。

  由于可以享受上述政策,使得保税物流园区能够具备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和国际转口贸易四大功能。

  国际中转功能----即可以将进口和国内的货物运入保税物流园区进行拼装组合和简单加工,然后再转运到其他国家。

  国际配送功能----即可以将国内货物运入保税区进行拼装组合和简单加工后,然后再根据市场的需求配送至国内或者国外。

  国际采购功能----即可以将进口和国内货物运入保税物流园区进行拼装组合和简单加工,然后再根据市场的需求配送至国内或者国外。

  国际转口功能----即进口货物运入园区存储后不经加工,即转手出口至其他国家。

  保税物流园区的功能:

  保税物流园区可以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进出口贸易及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维修、商品展示、和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保税物流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

  保税物流园区实行保税区及出口加工区叠加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园区视同出口,办理报关手续,实行退税;园区货物内销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货物统一按照实际状态征税;区内货物自由流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保税物流园区是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区转型过程中的升级版,最大的区别是保税区货物须在货物实际离开大陆关境后企业才能取得退税;而保税物流园区货物进区后企业即能获得退税,这一点与出口加工区基本相同。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的功能具体包括仓储物流,对外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9项功能。

  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

  主要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保税港区叠加了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税收和外汇政策,在区位、功能和政策上优势更明显。

  我国保税港区与国际自由港的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设区目的:国外经济自由区设立的目的,是在不影响对国内市场保护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获取国际自由贸易给国家经济带来的好处。而我国仍侧重于使保税区成为开放型经济新的增长点,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②区域性质:国外经济自由区是属于海关管辖区之外的特殊区域,是真正实现了“境内关外”。而我国保税港区虽然就进出口税收而言处于关外,但在海关管理等许多方面仍未真正实现“境内关外”,而只是具有口岸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③自由度:汉堡港提供“自由”和“便捷”的管理措施,贯穿于从货物卸船到运输再到转运的整个过程中。而我国对一线货物仍然实行备案管理,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实际上仍是一线、二线、区内三重管理。

  ④管理体制:自由港的设立国一般都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自由港实行宏观经济管理与协调,管理较具权威性。而我国保税区的管理更多地体现为地方政府的管理。

  ⑤信任度:国际自由港区海关对区内企业充分信任或者以充分信任为前提,一般实行单证管理。而我国海关对园区货物实行单证与货物监管同步,仍然追求事前管住。

  综合保税区是目前中国内地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的特殊功能区之一,实行封闭管理,享受与保税港区同样的功能和税收、外汇政策。

  综合保税区政策:

  1、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在保税区投资建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内资经营的企业,从事国际贸易、出口加工、保税仓储及其它与保税区发展相关的业务。

  2、鼓励大中型企业跨行业从事多种经营,成为集加工、贸易和商业服务等为一体的综合型企业。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保税区管委会审批。从收到企业申报完整材料7日内完成审批及工商登记注册。

  4、保税区企业从境外购买自用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及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从境外运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消费税,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免领许可证。

  5、对在区内从事房地产和配套服务及功能设施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经财政补贴后,其实际税赋,享受自批准之日起“免二减二”的优惠。

  6、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地方所得税。

  7、保税区从事出口业务的企业,可以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8、外商投资企业在保税区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的月份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9、保税区内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如因特殊需要,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依照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

  10、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的利润和外籍职工的工资、薪金及其他合法收入,纳税后可汇往境外。

  11、企业依照《天津港保税区土地管理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12、保税区企业中方人员的短期因公出国和邀请国外客商来华从事商务活动,均可由管委会予以审批。

  13、中外资企业均可在保税区银行开立外汇现汇帐户。经批准可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企业经营所得外汇实行意愿结汇。区内企业无须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14、为了更好地为中西部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服务,保税区对中西部地区投资的企业将在财政补贴、土地使用、人员落户以及基础设施服务、经营服务等方面给予特殊的优惠。

  保税仓库是指专站存放经海关核准的保税货物的仓库。这种仓库仅限于存放供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料件,暂时存放之后复运出口的货物和经过海关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

  我国的保税仓库主要有3种类型:

  一、 转口贸易保税仓库。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收;如果需要改变包装、加刷唛吗,必须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二、 加工贸易备料保税仓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项下存入保税仓库的免税进口的备用物料,经过海关核准之后提取加工复出口的,海关将根据实际出口数量征收或者免征原进口物料的关税。

  三、 寄售维修保税仓库。为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提供售后服务进口的维修零备件,可以免办纳税进口手续存入保税他库。

  在保税仓库内储存保税货物一般以1年为限。如果有特殊情况,经过海关核准,可以适当延长。

  申请经营保税仓库,应当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向当地海关提出申请。经过海关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才准予经营保税业务。

  海关允许存放保税仓库的货物有三类:

  一是供加工贸易(进、来料加工)加工成品复出口的进口料件;

  二是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外国商品寄售业务、外国产品维修业务、外汇免税商品业务及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的进口货物;

  三是转口贸易货物以及外商寄存货物以及国际航行船舶所需的燃料、物衬和零配件等。保税仓库分公用型和自用型两类。

  公用型保税仓库是根据公众需要设立的,可供任何人存放货物。自用型保税仓库是指只有仓库经营人才能存放货物的保税仓库,但所存放货物并非必须属仓库经营人所有。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及外贸方式多样化,世界各国进出口货运量增长很快,如进口原料、配件进行加工,装配后复出口、补偿贸易、转口贸易、期货贸易等灵活贸易方式的货物,进口时要征收关税,复出口时再申请退税,手续过于繁琐,也不利于发展对外贸易。如何既方便进出口,有利于把外贸搞活,又使未税货物仍在海关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实行保税仓库制度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把银匙。这种受海关监督管理,专门存放按海关法令规走和经海关核准缓纳关税的进出口货物的场所,通称保税仓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国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出境的货物,这类货物如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经海关批准核销;如果转为内销,进入国内市场,则必须事先提供进口许可证和有关证件,正式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缴纳关税,货物才能出库。

  出口加工区与保税区政策对比

  一、在功能上,出口加工区的功能是单一的,主要从事加工生产;保税区的功能相对丰富,主要包括四个:加工、贸

  易、仓储和展示。

  二、在国内税收政策上,国家对区内加工出口的产品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保税区内国家对应税劳务没有免税优惠。

  三、在退税政策方面,国内原材料、物料等进入加工区视同出口,税务部门给予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而进入保税区的国内货物,必须等货物实际离境后,才能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四、在成品内销政策方面,加工区内企业销往境内区外的货物,按制成品征税。保税区内企业销往境内区外的货物,只有当内销成品完全由进口料件组成时,才按成品征税。

  五、在管理方式上,出口加工区采取全封闭、卡口式管理,海关在围网及卡口设置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并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保税区由海关实行围网管理,并实行8小时工作制度。

  六、在审批手续方面,出口加工区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合同备案只需管委会审批。审批手续简化为一个环节、一道手续;保税区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合同备案只需管委会审批。

  七、在监管模式方面,出口加工区取消手册,实行电子底帐管理。企业通过EDI申报电子数据,经海关审核后,自动存入电子底帐;保税区实行《登记手册》管理。涉及合同打印、加贴防伪标签、核发《登记手册》等多道环节。

  八、在通关模式方面,出口加工区对货物进出口采取“一次申报,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新通关模式;保税区则对货物进出口采取异地报关或转关运输的方式,手续繁杂。

  九、在监管手段方面,出口加工区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技术,企业-主管海关-口岸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保税区则基本以人工监管为主。计算机在管理中的应用程度较低。海关均需进行中期下厂核查,部分保税区海关实行与企业联网。

  十、在深加工结转方面,出口加工区之间、出口加工区与保税区之间,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之间可以开展深加工结转;保税区企业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之间可开展深加工结转。

  十一、在合同变更方面,出口加工区合同变更手续较简化,直接可以办理;保税区合同变更手续较繁琐,须按合同备案程序到各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十二、在核销管理管理方面,出口加工区实行计算机滚动核销,每半年核销一次;保税区则逐合同手工核销,手续烦、效率低,每份合同核销须60天。

  出口加工区相对于保税区的优势在于第二、三、七、八、九、十一、十二条。

  出口加工区政策优势

  出口加工区实行“境内关外”政策,即“四不、四免、二退、一保。

  四不:一是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二是海关不实行《登记手册》管理;三是国家对加工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四是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四免:一是生产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二是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进境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三是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进境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四是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

  二退: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办理出口退税。区内企业使用水、电、气实行退税。

  一保: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件及消耗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所得税: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算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当年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建立的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汇管理:国内货物销往境外不须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向境外支付不须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配额许可证:货物可以在加工区和其他国家之间自由进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需配额和许可证。

  保税区与加工区功能差:

  保税区可以注册贸易公司,与国内企业进行美元。设立保税区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经国务院批准。保税区的主要功能在于发挥港口优势,引进资金和先进的技术,发展转口贸易,拓展国际贸易,开展为贸易服务的加工、整理、包装、储运、运输的业务,具有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保税仓储三大功能。与保税区相比,出口加工区的功能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出口加工上,但亦可为区内企业提供较多的便利和特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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