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磁条在哪里:“谢绝自带酒水”的餐饮行规当废止(新京报 2006-10-7)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8 14:37:11
“谢绝自带酒水”的餐饮行规当废止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6-10-7 2:53:15 · 来源: 新京报

双节期间,去餐馆饭店请客吃饭,是很多人的习惯,各大小餐饮企业门里门外的热闹场面,就是明证。这就免不了要与“酒水”打交道。可是,这样一来,就自然而然遇到了一个颇费脑筋的问题:该不该自带酒水?
关于这个问题,如果不存在“谢绝自带酒水”的餐饮业行规,答案就比较简单:在餐饮企业里的酒水价格,普遍较市场价高很多的前提下,如果消费者想省点儿钱,那就选择自带酒水;否则,就由餐饮企业提供。也就是说,自主选择权在消费者手里,由消费者说了算。
然而,现在的问题是,在消费者面前横着一道坎,那就是2003年5月1日,中国旅游饭店协会曾制定发布了《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其中提出,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以此为据,“禁止顾客自带酒水”渐渐成为全国餐饮业的行规。
不过,3年之后,这一行规却悄悄发生变化。10月6日《天府早报》报道,四川成都市消协与成都餐饮同业公会联合推出的《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试行)》,已于近日开始试行,其第二十条规定:“餐饮企业应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处置顾客自带酒水的相关事宜。餐饮企业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时不免除其食品卫生责任”。
此前,新华网10月1日报道,由于自9月1日起云南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试行的行规中,明确规定“餐饮企业有权谢绝或接受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有权对餐饮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收取相应的服务费”,一名消费者携带了3瓶绿茶而被收取了15元的服务费,遂将餐馆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餐馆返还自带酒水的服务费等。
同是餐饮业行规,成都市主动废除了“谢绝自带酒水”的行规条款,云南省依然坚持之,以致餐馆惹上了官司。两相对比,真是意味深长。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餐馆胜诉的可能性不大。广州已有过类似案例,在消费者和酒店为“自带酒水”发生的纠纷中,经营者被判败诉。
其实,在消费者与餐饮业关于该不该“谢绝自带酒水”的利益博弈中,比较各地新近修订的餐饮行规,像成都与云南之类相互矛盾者,并不少见。比如,同样是在今年上半年,北京有望通过立法规定“饭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行规违法,而《河南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继续明文规定“餐饮经营者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食品”。
假如广州的司法实践被普遍效法,各地“谢绝自带酒水”的餐饮行规,恐怕都将被立即废止。因为行规永远不大于法律,行规也不具备法律的强制力。在是否应“谢绝自带酒水”问题上,餐饮企业应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与消费者平等协商,而不能借行规之名,行“霸王”作风。行业规范和政府规章,更不宜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有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服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尽管餐馆有权利按自己的方式经营,但不能剥夺顾客的选择权,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和商品。
同样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餐饮企业以行规形式“谢绝自带酒水”进而收取服务费等,有不公平格式条款之嫌。
所以,“谢绝自带酒水”的餐饮行规,真该彻底废止。至于为什么迟迟难以废除,原因恐怕很简单,那就是餐饮业不愿放弃由此而带来的巨大利益,而消费者依法维权的自觉性还有待加强。
http://comment.thebeijingnews.com/0728/2006/10-07/021@025315.htm
“开瓶费”也应该废除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6-10-8 1:23:05 · 来源: 新京报

在消费者与餐饮业关于该不该“谢绝自带酒水”的利益博弈中,各地新近修订的餐饮行规或政府规章大相径庭。对此,《新京报》日前发表社论,指出“谢绝自带酒水”的餐饮行规理应废止,因为其与消法的诸多法规相悖。
对社论的观点,笔者非常支持。但笔者想要补充的一点是,在推动“谢绝自带酒水”的霸王行规早日寿终正寝的同时,也切莫忘记其“双胞兄弟”———收取“开瓶费”的普遍存在。这一点社论中没有提及,而即将把“谢绝自带酒水”列为违法行为的修订中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也没有涉及“开瓶费”内容。我担心的是,在各方的关注、压力和管理之下,餐厅诚然可能会普遍取消“谢绝自带酒水”的行规,但却可能依然坚持收取“开瓶费”,而且是以明码标价的方式予以收取———貌似“透明”、“公开”、“诚信”,我以为确实则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国庆长假,我与家人在一酒店用餐,我们自带长城干白虽然没有遭到任何阻拦,然而在结账时却被要求支付10%的“开瓶费”,参照的价格居然还是按照他们酒水单上对长城干白的定价,而不是我在超市购买的价格。我与酒店老板理论,他却声称已明码标价———在餐桌上的桌牌最下方,确实有一行小字:自带酒水另收取10%的服务费用。我一时哑口无言。
我回家后在网上查询相关法律,想在第二天与之争论,却更加失望地发现了另一个案例:《法制晚报》4月16日报道,北京的罗先生在崇文区阳光美景广州海鲜渔港就餐时,自带了一瓶几十元的奶酒,没想到结账时被收了136元“开瓶费”。
记者采访96315消费者投诉热线的工作人员,其称目前北京市没有是否可以收取“开瓶费”的相关规定。
只有未明码标价的,可向价格举报中心投诉。大地律师事务所的毋战斗律师也承认,收取“开瓶费”不违法,但应在店内进行公示,否则就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选择在这里就餐后,则意味着接受了双方这种约定。
餐厅只要“明示”“开瓶费”就合法合理?姑且不说“明示”也有光明正大地“明示”和偷偷摸摸地“明示”两种,我以为“开瓶费”本身就是一种“莫须有”的费用,没有有形商品的依托、也没有无形服务的匹配。事实上,我查到我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可这个“开瓶费”说明服务的具体项目了吗?小小的一个开瓶动作,就张口要上百元的费用,这合乎情理吗?经营者向价格监督机构申报,获得许可了吗?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行业协会支持下形成的餐饮行业统一战线的“开瓶费”,显然霸气十足,罔顾消费者的不满。
因而,“谢绝自带酒水”当废,“开瓶费”更应除。定要警惕餐厅变成满脸堆笑欢迎顾客携酒前来,但却早有打算地用“开瓶费”狠宰一刀。我希望政府部门在制定相关法规时考虑周全,希望消费者对此不再忍气吞声。
□荀穆(北京市民)
http://comment.thebeijingnews.com/0733/2006/10-08/011@0123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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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观点
盯着商家“谢绝自带酒水”毫无意义
中国青年报
2006-10-10
盛大林
近日《新京报》连续发表文章,再次对酒店“谢绝自带酒水”及收取“开瓶费”进行了质疑。这种质疑实际上已经持续很多年了,此番质疑的观点也都还是“老调重弹”。对此质疑,我一直不敢苟同,并曾专文为酒店进行了辩护,这里就不再重复了。今天,我想换一个角度思考这个问题。
批评“谢绝自带酒水”的落脚点一般都在“利益”上。批评者之所以坚决反对,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并认为酒店之所以坚持“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是受利益的驱动。这样的目的当然是正当的。但我想探究的是:如果取缔了“谢绝自带酒水”和“开瓶费”,消费者就可以少掏腰包吗?
要厘清这个问题,有必要先在两个问题上达成共识——
一、追求利润是资本的本性,商家有赢利的权利。消费者的利益当然要维护,但不能让商家不赚钱。事实上,也没有商家愿意做亏本的生意。
二、餐饮业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这个行业总体上并不存在暴利。因为有亲戚想开酒店,因此我曾对酒店业作过一些考察。据我了解,郑州至少有三分之一的酒店亏本或不赚钱。这与我以前了解的情况差不多。不断有人退出这个行业,也证明了这一点。市场经济规律告诉我们:在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是不可能有暴利存在的;即使有,也只能是暂时的。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酒店高价出售酒水或收取开瓶费可能存在暴利,但这不等于酒店的总体利润也很高。
基于以上两点,可以作出这样的推论:如果强行取缔酒店“谢绝自带酒水”或“开瓶费”的规定,那么酒店肯定要在其他方面寻求利润,因为酒水销售和“开瓶费”是他们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因为如果不这样,酒店可能就要亏本,生意就做不下去。其实,近年出来的“开瓶费”就是商家在“谢绝自带酒水”问题上妥协之后采取的一种变通办法。如果“开瓶费”也不让收了,那么酒店肯定还要“转嫁”,比如提高饭菜的价格,或者开辟新的利润源。在舆论的持续攻势下,近年已经有很多酒店不再“谢绝自带酒水”,甚至也不收取“开瓶费”,但这些酒店却开始收取以前免费的茶水费、纸巾费等——此消彼长,消费者并没有比以前少花钱。
其实,“谢绝自带酒水”确实是一种国际惯例。既然到酒店消费,消费品就应该来自酒店,这也是合乎情理的。如果酒水可以自带,那么饭菜是不是也可以自带呢?我们的消费者,包括消费者协会,总在这个问题上较真、角力,不仅没有道理,也没有实际意义。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6-10/10/content_15326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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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消费案件引发的讨论——
自带酒水收费:成为行规就合法了?
2006-10-10
雷成
“自带酒水收费”是饭店普遍作出的单方面规定,让消费者十分痛恨,有关其合法性的争论由来已久。近日,发生在云南省昆明市的一起消费者状告某快餐店返还“酒水服务费”案,将此争论引发到一个新的高潮。
9月6日,昆明某报记者一行三人到一家快餐店就餐时,因每人带了一瓶绿茶饮料而被强行收取了15元“酒水服务费”。事后,该记者将该快餐店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非法收取”的15元服务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4.8元。该记者供职的报社也连续几天在头版头条发表文章,表示“全力支持记者提起具有公益意义的诉讼”。     “谢绝自带酒水”成饭店行规
9月12日,云南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餐协)作出紧急书面申明:对于新近发布的《云南省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中“可能与现行法律法规相不适的第50条,本会认为应遵守法律,依法经营”。语言拗口而含蓄,却被此间舆论视为是一向强硬的行会对消费者作出的一次让步。
据称是“经云南省商务厅批准备案、参照国内外多个成功范本、酝酿两年后脱茧”的《规范》于9月1日出台,其中对餐饮企业的安全卫生、环保节约、计量计价、服务规范等多方面做了明确而细化的规定。但《规范》第50条规定:“餐饮企业有权谢绝或接受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饭店享用;有权对餐饮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此《规范》一出,舆论哗然,纷纷将批评的矛头指向餐协。人们质疑:“谢绝自带酒水”的行规明显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关于禁止强制搭售、强迫消费者在店内进行垄断性消费的规定。有人说,消费者的意见被有意忽略了;也有人说,行规应该用来规范行业的行为,岂能约束消费者的权利?反对声音迅速汇集成了主流。
在当日举行的发布会上,餐协秘书长杨艾军表示,在《规范》的制定过程中,不仅考虑了餐饮企业的利益,也广泛征求了消费者的看法。尽管“大多数消费者持反对意见”,但根据“目前的国际惯例和餐饮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求”,餐协认为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必将成为合理、合法的趋势”。
“如果可以自带酒水,是不是意味着也可以自带食物?如果人们进到饭店,就点一盘花生米,再掏出自己带的饭菜摆开来吃,怎么办?餐饮企业就要大量关门。”他认为,在北方某市“谢绝自带酒水”遭禁后,“顾客一箱箱啤酒地往饭店里扛”,这种“恶意消费行为”便是先例。
杨艾军认为,餐饮业已不再是十多年前具有垄断特征的行业,消费者也不再是13年前《消法》出台时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强弱势之间发生了角色转换,消费过程中也出现了对餐饮企业不公平的现象,应该“进一步探讨和完善保护餐饮企业权益的条款”。     酒店的生存需要?
杨艾军对快餐店消费纠纷作出回复。他说,该快餐店在未明确告知消费者“谢绝自带酒水”和“自带酒水将收取相应服务费”的情况下向客人收取了服务费,这本身就违反了《规范》的规定。因此,其纠纷与《规范》没有必然逻辑和连带关系。
杨进一步解释说,餐协反对在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收取费用。但只要饭店在客人用餐前明确告知,便是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不属于“霸王条款”,至于是否选择在这家饭店用餐,则是消费者的个人权利。
“《消法》认为‘不允许带这个、不允许带那个’是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但我们认为只要事先告知,消费者可以选择‘谢绝自带酒水’的饭店,也可以选择‘允许自带酒水’的饭店。各人对此法律条款的理解不同,这一类诉讼也有赢有输。”杨艾军说。
可是,从该《规范》出台以来各饭店都忙不迭地挂出“谢绝自带酒水”牌子的情形来看,一旦“收费”作为行规被写在纸上,还会有饭店“允许自带酒水”吗?就算“收费”合情合理,收取多少才算合适呢?《规范》中并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数字。
对此,杨艾军回答:“这完全可以交由市场来调节。如果一个饭店因为谢绝客人带酒水而经营不下去了,它肯定会自己寻求变通。而服务费应该随酒水品牌、档次和饭店的环境来制定,无法统一。而且,定价是物价部门的事,协会无权干预。”     根本原因是酒水暴利
对于餐协的“解读”和解释,消费者大都不能认同。一位苏先生也提出,在某些场合下消费者自带酒水是因为饭店无法提供他们所需要的特定的酒水,比如老乡聚会时人们往往会带上家乡的特产酒,这时的收费合理吗?
而更多的人则表示,其实并不是不愿意在饭店购买酒水,而是饭店的酒水贵得太离谱使消费者难以承受,只好不怕麻烦地从外面买。行规号称“与国际接轨”,但国外饭店出售的酒水价格仅比市场价高出10%左右,国内饭店里的酒水价格则普遍高出50%甚至一倍以上。
据了解,《价格法》实施后,餐饮业实行市场调节价。“也就是说,只要明码标价,他想定多高的价格都可以。”昆明市发改委收费处的一位工作人员解释说。业内人士透露说,酒水已成为餐饮业的主要利润来源,一般占经营利润总额的1/3至一半。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消费者自带酒水,是对饭店酒水价格虚高的一种抵制和反抗。在这种情况下,行会不发挥其指导行业自律的职能,反而赋予餐饮企业“收费”的权利,是在公然维护酒水暴利,同时也粗暴地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杨艾军再三表示,目前《规范》仅处于试行阶段,对于引发争议的条款将请律师参酌修改,明年1月才会正式实施。不过他说,“自带酒水”的敏感问题即使现在不解决,将来也一定会有人再提出来。
专家指出,《消法》的一些条款表达模糊、弹性较大,法律界内目前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消费者的权益要保护,同时经营者的权益也要保护,才是“公平”二字的应有之义。任何一个规定的出台都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如何不使任何一方“越位”或“缺位”,在互动和博弈中找到一个利益平衡点,监管部门责无旁贷。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6-10/10/content_153256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