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贷记卡利息结算:秀山畜牧网------浙江省农业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1 02:29:47
1、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案
主办机关:杭州市农业局
2006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杭州丰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生产场所内有一批包装、标签不规范的兽药产品“抗球佳100”(10%盐酸氯苯胍预混剂),当即对该批产品合法性产生了怀疑,遂展开深入调查。查实:杭州丰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6年5月22日非法生产兽药产品“抗球佳100”1800公斤(货值金额为19260元)。2006年7月27日,杭州市农业局依法对杭州丰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生产兽药产品“抗球佳100”1800公斤(价值19260元),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盐酸氯苯胍原粉20公斤(价值1800元),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标签31份,并处违法生产兽药货值金额四倍罚款,即19260元×4=77040元的行政处罚。
2、非法使用禁用药品(瘦肉精)案
主办机关:海宁市农经局
2005年1月24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朗某饲养的生猪尿液进行盐酸克伦特罗抽样送检,经检测结果呈阳性,遂于1月25日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03年9月,购入无任何标识的药品两包,重量分别为250克和100克,从2003年10月起将该两种药品混入饮水中饲喂饲养的部分生猪,断续使用至2005年1月案发时止,在调查中,还当场查获无任何标识已使用过的药品2包,后对剩余的两种药品抽样送检,其中100克铝箔包药品内含有盐酸克伦特罗成份。当事人朗某在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家禁用药品的行为有调查笔录、检验报告、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2款之规定,作出没收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的药品30克、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3、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主办机关:龙游县农业局
2004年11月9日,群众举报陈某在位于龙游县龙游镇龙南路2号多次从事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当日龙游县农业局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分别对3家生猪养殖场主、兽药仓库进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取得销售票据(经复印),证明陈某自2004年7月以来,以北京大北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员工身份,直接售给养殖户兽药44次,销售金额17776.56元,上述调查当事人均不能提供在龙游经营兽药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经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确定当事人为北京大北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龙游县农业局于2004年12月17日责令当事人停止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没收违法所得17776.56元,并处罚款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经营假农药案
主办机关:宁波市农业局
2004年4月6日,根据“96323”电话举报,宁波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慈溪市杭州湾农业服务总公司销售的标称由苏州华源农用生物化学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遍净”农药(10%吡虫啉可湿性粉剂)进行检查,通过查验防伪标识及防伪电话查询,送浙江省农药检定所检验,证实该批50箱“一遍净”农药中未检出吡虫啉含量,判定为假农药,当事人已于3月中旬将上述农药销售给余姚市某供销社生产部,获销售收入8500元。同时,苏州华源农用生物化学品有限公司也出具证明该批次农药是仿冒该公司的农药。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宁波市农业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经营“一遍净”假农药,没收“一遍净”假农药50箱,没收违法所得8500元,并处罚款51000元的行政处罚。
5、生产假卫生杀虫剂案
主办机关:绍兴市农业局
2004年6月4日,绍兴市农业局执法人员对绍兴市澳野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铁面特种黑蚊香(批号20060601)进行质量监督抽检,经浙江省农药检定管理所检验,检出该产品含有违禁药物仲丁威0.22%。并查实,该公司共生产批号为20060601的“铁面特种黑蚊香”30箱(1800盒),尚未销售。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绍兴市农业局依法对绍兴市澳野实业有限公司作出没收假卫生杀虫剂铁面特种黑蚊香1800盒,罚款人民币18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6、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农药案
主办机关:金华市农业局
2004年6月,金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举报后检查发现,永康市农药厂存在“农家富”农药产品的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在未办理续展登记情况下,擅自继续生产(分装),共生产(分装)117件,但尚无售出。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及《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金华市农业局给予限期办理农药登记手续和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举行听证后,仍不服金华市农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金华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最终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40850元结案。
7、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杂交玉米种子案
主办机关:省农业厅
2005年“绿剑”春季行动暗访检查发现,金华市翔宇农作物研究所存在无证生产杂交玉米种子违法行为嫌疑,5月10日,省农业厅决定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以永康种子公司门市部名义擅自在北京密云县组织生产科糯986、浙糯玉1号、超甜3号、密玉八号等四个品种杂交玉米种子,属于无证生产。截止2005年5月11日,当事人已生产销售杂交玉米种子5686.8公斤,共获违法所得66844.32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省农业厅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6844.32元的行政处罚。
8、无《蚕种经营许可证书》经营蚕种案
主办机关:安吉县农业局
2003年4月28日,县农业、公安、工商等部门在联合执法检查中查获一批不合格蚕种,蚕农指证;该批蚕种系洪某提供,并且数量较大,有关部门和蚕农反应较为强烈。2003年5月19日县农业局批准立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洪某、当事人的上家供应商德清县莫干蚕种场负责人黄某、黄某的妻子金某、其买方7户蚕农进行了调查。查实,当事人洪某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蚕种,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县农业局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农业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20000元整罚款的处罚决定。
9、销售无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转基因豆粕案
主办机关:德清县农业局
2003年8月20-28日,该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常州正大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并于2003年8月4日销售给德清县红亮饲料有限公司的豆粕产品包装上没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该批豆粕为110吨,销售额240900元,交易发生地在德清。检查时县农业局对该批豆粕进行了抽样送检。经农业部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杭州)检测,表明该批豆粕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份,但该批豆粕产品包装上没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其行为违反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04年12月28日,县农业局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40900元,并处罚款29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0、经营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主办机关:松阳县农业局查
2006年4月20日松阳县农业局在检查中发现,松阳县北山路7号农资经营者陈某经营的“氨基酸”、“精品茶园”、“金茶园”、“黄叶1喷绿”、“豆满园”、“土地快餐”、“强力增瓜灵”、“茶丰灵”、“芸豆保花膨果灵”、“茶又绿活力催芽素”、“一品茶催芽先锋”等11种叶面肥未取得肥料登记证。对此,松阳县农业局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于2004年5月至2006年2月通过托运等方式进得上述产品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经营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共获取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1917.00元。松阳县农业局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对当事人陈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