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币鉴定:涉税罚没收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4 23:55:10
开放分类:税务税务名词税收经济经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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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罚没收入,是指司法机关和税务机关依法查处税收犯罪案件或者违法行为所处罚金,没收、变卖、拍卖财产的价款,行政罚款,滞纳金以及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等罚没收入的总称。涉税罚没收入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已有,应当依法及时上缴国库
纠错 编辑摘要
目录1 简介
2 管理
涉税罚没收入 - 简介
涉税罚没收入是指司法机关和税务机关依法查处税收犯罪案件或者违法行为所处罚金,没收、变卖、拍卖财产折款,行政罚款,滞纳金以及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等罚没收入的总称。
涉税罚没收入 - 管理
涉税罚没收入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已有,应当依法及时上缴国库。但是,长期以来,罚没收入总有一部分被截留在税务机关、司法机关,或者用于补充办公经费,或者用于增发福利,有的进入小金库、私人手中;还有些部门为了调动罚没人员工作积极性,默许将罚没收入提成,形成恶劣影响:一是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二是有些部门为了达到多留成的目的,在执法过程中违反罚没标准,乱罚、滥罚,甚至以罚代刑。按照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政府的要求和分税制的需要,《税收征管法》规定,无论哪个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都应当缴入国家金库,不得截留、坐支或者挪用。
所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是指按照税款性质缴人某一预算层级的国库。如个人所得税应缴人地方国库,税务机关在征收后应将其缴人地方国库,而不能将其缴人中央国库。
公安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颁布的《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公通字[1997]59号)中明确规定,“凡属税务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在办理涉税刑事案件中,要协助税务机关追缴应收缴的款项,并及时由税务机关缴人国库。”目前基本上依照此规定执行。
《审计法》第44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审计的对象是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而不能是企业等纳税人。审计机关为查清被审计单位的问题可以到企业进行延伸审计,但不等于可以直接对纳税人的涉税违法问题进行处理、处罚,但根据审计法有权对被审计单位即本级各部门、下级政府进行处理、处罚。因此,审计机关对税务机关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对企业进行延伸审计时发现涉税违法问题,可以对有责任的税务机关处理、处罚,而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对纳税人处理、处罚。
财政、法院等也都没有法律赋予其税收征管实体权利,不能超越其法定职权行使税收征收管理职能,但都有义务协助税务机关执法,共同构建协税护税网络,健全税收司法保卫体系。
因此,公安机关、财政机关和审计机关等在履行职务时发现的涉税问题,应该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入库,而不能直接对纳税人行使征税权力。涉税罚没收入是税收的延伸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税款的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征税过程中取得的罚没收入,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不得截留,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从此条可以看出,罚款和没收财物是惩处税收违法行为的一项措施,目的是为了教育纳税人,保障正常的纳税秩序,与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经费支出和奖金没有任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