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储蓄卡年费:刍议县域政改 - 刍议县域政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2 12:24:30
常言道,县域治则天下安。日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可以说从中央的这一意见来看,有关中国县域的政改可以说将正式拉开帷幕。

  近年来中国社会的维稳压力之所以逐年增大,一个凸出的原因在于基层的社会矛盾愈发的尖锐,而这很大程度上又是基层党委政府的乱政所致,而乱政的结果便是群众上访现象的激增,而县政当局不择手段地一味弹压则更是加剧了社会矛盾,与此同时,诸如“安元鼎”这样的丑闻爆出也就不足为奇了,其实这一切说到底,还是在于权力到了县域一级已经越发地癫狂所致,并且中央对此也曾采取了诸如县委书记、县级公安局长、纪委书记等集中培训的方式加以规范,怎奈摊子太大,面太广,这样的措施显然最终还是以收效甚微而收场。

  记得以前有人对于中国的政令下达有个形象的比喻,叫做高压输电。越往下则是电阻越大以致电压越低,而为了能让中央的政策下到基层不走样,那唯一的办法也只有从中南海的源头输上“超高压”才行,这样起码输到基层的“电压”还能大点。其实面对着当前中央对于县域一级的控制,多多少少就面临着鞭长莫及的尴尬,由此这“管不到”也就必然导致了“管不了”,而与此同时,加之中国整体而言,现环境社会监管的力度太弱,故而也就让县域乱政成为了一种必然。

  针对当前县域乱政之现象,其实归根结底还是出在权力的过度集中并且缺乏应有的监管上,这其中尤以“一把手”的“一言堂”依旧成风为甚。就当前的体制而言,基于党委对于政府、人大以及政协的领导地位,作为县委书记可以说垄断了所有的权力,虽说还有个名义上的县委常委会来作为集体决策的机构,可现实的尴尬却是,当县委书记就某一议题表态之后,不知还有谁会对此持有异议呢?尤其是针对极为敏感的人事安排,则更是如此,而这也就给当前日益猖獗的买官卖官提供了绝佳的温床。

  基于此,我认为县域政改的突破口必须要从切实约束县委书记的权力入手,而这也从此次中央两部委的意见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既然要切实地约束县委书记的权力,那就得从体制之弊入手。就当前的体制安排来看,至少存在一下几点问题:

  其一,县委常委会形同虚设。正如前文所言,仅就理论上讲,县委常委会是作为党委集体决策的核心机构,可现实的情形却已然形成了县委书记“一言堂”的现状,而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说到底还是没有平级的机构对其进行约束。其实就中央纪委以及中组部于去年三月选取的三个试点来看,加强县级党代会的职能无疑是一个可行的路子,当然对此我想提出一个进一步的改革方案,那就是取消县级党委全委会,而与此同时,则建立县级党代会的常任化,党代表的任期制以及相应扩大常委会的规模。每半年召开一次区党代会,区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每年向党代会汇报工作,并接受党代表的质询,即便是休会期间,县委常委会也要接受党代表的联名约见。

  其二,同级监督很难实现。就现有的体制来看,县纪委很难对同级起到足够的监督作用,这从常委班子的排名就可见一斑,一般来说,纪委书记大致能排到第四的位置,在其前面的三位则分别是县委书记、县长兼县委副书记,以及一位专职的县委副书记,其实不要说这前三位,就是常委班子其他成员,甚至是不是常委的副县级领导,县纪委都无权进行监督,这就是当前同级监督的现状,而同级监督不了,那也只能是交由市一级纪委,如果再碰上某县委书记,或是区委书记再兼任市委常委,那市纪委也管不了了,怎么办——再交由省纪委,现实就是这样的无奈,这样的无力,而结果则就是权力放纵的无度。故而要想打破这一格局,必须要让县纪委真正保持独立,而县纪委书记则不再兼任县委常委,要保持县委常委会与县纪委之间的平衡,以实现在县级党代会休会期间,县纪委对于县委常委会进行有效的监督,并且县纪委也要在县级党代会召开期间向全体党代表汇报工作,并接受党代表的公开质询。

  其三,县委书记的责权不统一。县委书记作为县委常委班子的一把手,往往拥有决策的最终决定权,而就责任而言,却又是行政首长负责制,这样的权责不统一,往往给县委书记以推卸决策失误的充足理由,由此针对县域政体而言,可否实现县委书记和县长的一肩挑,这应该可以作为改革的方向,这样做一方面可以让责权得以统一,同时也可以改变地方政府相对弱化的现状,并且与此同时,也可以借着扩大县委常委会的契机,在保留原有党委主要部门负责人(比如宣传部、组织部、政法委等)的同时,多增加政府职能部门一把手在常委班子中的比重,这样也更能增加党委决策的科学性,而不是仅仅将政府的职能部门作为执行机构来看待。当然还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这样的安排也必然要改变当前县委书记兼任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体制安排,原本这样的安排就是荒唐得很,一手拍板,一手盖戳,这人大的监督职能可谓是荡然无存。

  其四,县委书记的产生缺乏民主性。就现在的体制安排来看,不要说县委书记,各级党委主要领导还是交由上级的直接任命,就是政府部门也不过是走地方人大兜个圈而已,说到底还是直接任命。既然是改革,我看从县委书记人选的决定也不能完全交由上级来全权负责,想来邻邦的越南已经实现了总书记的差额选举,我们这边是不是也应该从县委书记这一级开始改革呢?对此我的设想是,对于县委书记的产生采取三步走:先是由省委组织部对县委书记的人选经由组织程序民主推荐产生候选人若干,然后交由省委全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三名最终的候选人,这三名候选人再交由县级党代会,并最终投票产生县委书记,而县委常委会人选将由县委书记提名,并交由县级党代会投票决定产生,县纪委委员由县级党代会选举产生,县纪委书记人选则由省纪委推荐人选若干,经由省委组织部审核,交由省委常委会决定委派。

  最后再说一点,也就是党代表的选举上,这一点可谓是整个县域政改的关键,这其中既要体现民主性,也要兼顾中央与地方政策的衔接性,由此以本博的看法,还是采用“上面提名与下面决定”相结合的策略,具体说来就是县委组织部负责党代表的报名和初步审核工作,然后再交由省委组织部进一步审核,并推出最终的候选人名单,按照一定的差额比例由各选区的党员选举产生。

  一言以蔽之,中国的县域政改可以说是关乎全局,并且针对县级党委的改革探索也能为党内民主的逐级推开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