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境外的服务费:共和国辞典42期:七五宪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8:26:57

                                     “七五宪法”

中国首部宪法出台3年后,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不能靠法治治多数人……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90%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可见毛泽东没有把宪法看得很重的。但到了1970年,毛泽东却提出修改宪法。既然毛泽东说了“基本不靠那些”,那为什么突然提出修改宪法呢?

这次修宪在1975年,故而史称“七五宪法”。值得注意的是,这次修宪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而此前“反右倾”、“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席卷全国,当时中国的法律几乎被完全践踏。就在这种大环境之下,“七五宪法”出台了。如此,我们是否可以说,这部宪法的出台,意味着中国法治新的起点?

“七五宪法”对后世影响最大的一点,是写入了“毛泽东思想”,这是“五四宪法”里没有的。“七五宪法”开了先河之后,中国领导人的思想开始陆续写进各时期的宪法。“毛泽东思想”为什么会被写进“七五宪法”,这是一个怎样的过程?

  • ●制定“七五宪法”的目的,是为了巩固"文化大革命"的成果

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是修改宪法的主要任务

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3年后就被搁置了。随后“反右倾”、“大跃进”及人民公社化运动席卷全国,1968年“文化大革命”爆发。而到了1970年,中共中央却酝酿召开第四届全国人大准备修宪。当时已有现成的五四宪法,而且宪法几乎成为摆设,此时为何突然要重新修宪呢?

宪法学者蔡定剑先生在《宪法精解》分析了当时修宪的目的:“1969年中共“九大”召开,会议确立 “文化大革命”产生的一套全新的极“左”思想理论,形成了新的中央领导体制。因此,需要修改宪法把新的思想理论和国家体制确定下来。”

1975年,张春桥在四届人大会议作的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印证了上述的观点:

“一九五四年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国际关系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它的部分内容,今天已经不适用了。总结我们的新经验,巩固我们的新胜利,反映我国人民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共同愿望,就是我们这次修改宪法的主要任务……不然的话,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就会走向反面,就会变质,就会出现复辟。我们从现在起,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使我们对这个问题,有比较清醒的认识,有一条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路线。”历史的和现实的阶级斗争都证明,这条基本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也是我们国家的生命线。……只要我们坚持这条基本路线,我们就一定能够克服一切困难,战胜国内外敌人,夺取更大的胜利。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也是我们这次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

这一制宪目的在七五宪法序言以及总纲中得到体现。七五宪法序言明确写道:“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继续开展阶级斗争”;在总纲中写道,“国家实行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的方针”,“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

“七五宪法”没有经全民讨论,是秘密通过的

“七五宪法”的修改草案,其实早在1970年就已基本完成,但由于政治斗争,草案没有提交全国人民讨论以及四届人大通过——四届人大其实也已因“文革”而被推迟,直到1974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通知,传达毛泽东的意见:“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已经八年。现在决定召开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安定为好”,四届人大才得以正式召开。

召开四届人大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修改宪法。按照“五四宪法”的规定,制宪权只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也是四届人大不得不召开的原因之一。但尽管召开了人大,本次修宪在合法性上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出席这次会议(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代表总数为2885名,都不是由选举产生的,而是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和军队等方面推选,有的是指定或特邀的。这次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共提交的宪法修改草案,听取和审议了张春桥所作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报告。……宪法的修改是关系到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宪法修改草案理应提交全民讨论,充分听取人民的意见,然而,七五宪法并没有提交全民讨论,它是秘密通过的。按五四宪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宪法,而这次宪法的修改却是完全撇开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纯粹是由中共中央主持修改,再提请人大通过,四届人大只起了一个表决机器的作用,仅仅是完成手续而已。而四届人大的召开则是秘密进行的,对大会讨论宪法修改草案的情况不作新闻报道,直到四届人大闭幕以后,《人民日报》才在1975年1月20日公布了七五宪法。而且,四届人大的代表全都是协商指定的,而不是依五四宪法规定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因此,这部宪法并不能真正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从严格的宪法理论上讲,应属违宪,其法律效力是值得商榷的。”(引自张学仁、陈宁生《二十世纪之中国宪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

  • ●“七五宪法”践踏民主,取消“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迄于今日,仍有不少人认为,文革时代的中国是一个拥有“大民主”、“人人平等”的社会。实际情形是否如此,是见仁见智的,但至少“七五宪法”不能支持这一论断。

首先,“七五宪法”把人民代表的出身限定为“工农兵”,将所谓的“资产阶级”、“地主阶级”等群体从人大中排除了;另一面,所谓的“资产阶级”、“地主阶级”也被剥夺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最要害之处在于:七五宪法取消了“公民在法律上平等”。可见,七五宪法是对民主和平等的践踏,也是法治的倒退,它的出台,意味着中国宪政的最低潮的到来。

“七五宪法”把人民代表大会变成了一部分人的代表机构

1954年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的这一规定,有两种内涵。一种是确定人民代表大会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种形式管理国家;另一种是人民代表大会由各方面选出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人民代表构成,每个代表,来自不同的阶级、阶层和职业,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

但是,“1975年宪法确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内容的前一种内涵,即承认人民代表大会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形式,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管理国家,但却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内容的后一种内涵,即人民代表大会的构成成分,作了一定的限制。在宪法第2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这等于将全体人民的代表机构变成了一部分人民的代表机构,大大限制与缩小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范围,使人民代表大会的构成,倒退到工农民主专政政权时期那种狭隘的国家权力机构构成方式,严重背离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宗旨。(引自张学仁、陈宁生《二十世纪之中国宪政》)

此外,“七五宪法”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第1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的代表组成。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特邀若干爱国人士参加。”这些规定,也是严重违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要求的。国家政权机构特别是各级国家权力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只能由民主选举一种方式产生,这是在《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的,而且在“文化大革命”前一直实行着的。“民主协商”和“特邀”,是人民代表会制度形成过程中的过渡形式的两点内容,是因不具备选举条件才采取的权宜之计。现今,已经过时了,把这两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尚未最终形成时期的已经过时的做法,塞进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方式之中,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过程和产生程序的民主性、合法性,就无法得到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国家政权机构的产生方式,也就被搞得不伦不类。”

“七五宪法”取消“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五四宪法”虽有种种缺陷,但相对于“七五宪法”而言,反可以称作是“一部好宪法”——“七五宪法”内容不足“五四宪法”的三分之一,仅有4章30条。“七五宪法”先规定义务,后规定权利,这与“五四宪法”相反。“七五宪法”规定了公民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定等义务,然后才开始规定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七五宪法”取消了公民在经济、政治、文化方面的物质保障权;取消人民的科研、文艺创造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而最大的倒退,则在于七五宪法取消了五四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在法律上平等”。

为什么要取消“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直接关系到“七五宪法”被制定出来的根本目的,也就是用法律巩固"文化大革命"的胜利成果——

“文革”要求以“阶级斗争为纲”,七五宪法规定了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专政”意味着人民掌握着国家的权力,即“人民”对其他阶级专政。在当时的语境下,“人民”与“无产阶级”、“工农兵”在观念上是同一的,既然序言中规定了“人民”的专政权力,“人民”拥有了至高的地位,那么在逻辑上后面的法律条文就不能赋予了“公民”与“人民”同等的法律权利,因为公民是国籍概念,除了“无产阶级”“工农兵”之外还包含“人民”的斗争对象:也就是当时所谓的“资产阶级”、“地主”、“黑五类”种种。也就说,在法律面前,公民是分三六九等的,“人民”是至上的。

当然,“七五宪法”的制定者并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巨大的倒退。因为“五四宪法”当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共识早已在文革中被“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

“我国‘五四宪法’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在1957年‘反右’时,这一原则被说成是‘没有阶级观点’,是“资产阶级的东西”。一些主张和强调法律平等原则的同志曾被打成右派。”(据李步云《法苑春秋》)

  • ●“毛泽东思想”首次写进宪法

“七五宪法”的另一不得不提的重大“突破”,是破天荒地将领导人的思想,也就是“毛泽东思想”,写了进去。这是中国有宪法以来的第一次,在世界宪政历史中,也是极为罕见的。

七五宪法序言写道:“我们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和政策,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使我们伟大的祖国永远沿着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的道路前进”。为什么这些表述没有写进五四宪法,到了七五宪法却有了表达呢?

“五四宪法”为什么不提“毛泽东思想”

1945年“七大”曾确立“毛泽东思想”为党的指导思想的。但新成立前后,出版物已基本不再使用“毛泽东思想”这个概念,这缘自1948年底毛泽东本人的提议——凡各类文件和著述中,有“毛泽东思想”提法的,都改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和中国革命实践之统一的思想”。这种政治背景下,五四宪法自然是不可能写入“毛泽东思想”的。

历史背景之外,五四宪法不提“毛泽东思想”,其实也另有理念层面的原因——“五四宪法所要表达的宪法概念与七五宪法所要表达的理念是不同的。1954年宪法文本凸显的是宪法的国家性而不是党性,七五宪法强调的是党性而不是国家性。就此而论,1982年的现行宪法在党性上与七五宪法而不是五四宪法有着更为密切的关联。”(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人博《被创造的公共仪式——对七五宪法的阅读与解释》一文)

“七五宪法”为什么要将“毛泽东思想”写进序言

“七五宪法”为什么要写入“毛泽东思想”?对此,当年的一份《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有一种解释:“修改草案从序言开始,记载了我国人民英勇奋斗的光辉历史。……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就是我国人民从一百多年来的历史经验中得出的结论,现在写进了修改草案总纲。”

这里存在着一个问题:如果说因为“毛泽东思想”是“我国人民从一百多年来的历史经验中得出的结论”,就必须写入宪法,那么,为什么五四宪法没有将其写入?却非要等到1975年呢?显然,忽略时代的历史背景,空谈“一百多年来的历史经验”,是缺乏说服力的。

“领袖思想”入宪的后果,是“(使得宪法)在形式上更近于党章,而不是近于宪法;其进入党史或其他专门史的历史意义远远大于进入宪法序言的法律意义。将党的宗师和各代领袖的思想写入序言是‘文化大革命’中‘七五宪法’的首创,如果沿袭下去,此条文句将会越写越长,党章的原则与宪法的精神保持形式的统一,能否在国家的实际社会生活中有效地促进党的思想先进性和指导性、宪法的权利平等性和社会的正义性三者之间的互动与和谐,这恐怕是一个需要实事求是地认真思考的问题。”(据单纯《中国宪法的传统与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