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情深深雨濛濛尔杰:会计基础规范六 会计档案与会计工作交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2 02:12:32
点击数:522   时间:2010-12-13   作者:仲新卫
六、会计档案与会计工作交接
(一)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
1、会计档案的范围
会计档案的范围一般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等四个部分。
2、会计档案的装订和保管
会计凭证的装订:
装订会计凭证就是将一札一札的会计凭证装订成册,从而方便保管和利用。装订之前,要设计一下,看一个月的记帐凭证究竟订成几册为好。每册的厚薄应基本保持一致,不能把几张应属一份记帐凭证附件的原始凭证拆开装订在两册之中,要做到既美观大方又便于翻阅。一本凭证,厚度一般以1.5一2.0厘米为宜。过薄,不利于戳立放置;过厚,不便于翻阅核查。凭证装订的各册,一般以月份为单位,每月订成一册或若于册。凭证少的单位,可以将若干个月份的凭证合并订成一册,在封皮注明本册所含的凭证月份。
装订前首先应将凭证进行整理。会计凭证的整理工作,主要是对凭证进行排序、粘贴和折叠。对于纸张面积大于记帐凭证的原始凭证,可按记帐凭证的面积尺寸,先自右向后,再自下向后两次折叠。注意应把凭证的左上角或左侧面让出来,以便装订后,还可以展开查阅。另外还可以这样折:分三步:第一步将粘贴好的附件向上折一大截,约18厘米,然后向外折回一截,约9厘米,最后将双层部分的左上角向外翻折,一张A4纸的凭证附件折完了。对于纸张面积过小的原始凭证,一般不能直接装订,可先按一定次序和类别排列,再粘在一张同记账凭证大小相同的白纸上,粘贴时以胶水为宜。小票应分张排列,同类同金额的单据尽量粘在一起,同时,在一旁注明张数和合计金额。如果是板状票证(如火车票),可以将票面票底轻轻撕开,厚纸板弃之不用。原始凭证附在记帐凭证后的顺序应与记帐凭证所记载的内容顺序一致,不应按原始凭证的面积大小来排序。经过整理后的会计凭证,为汇总装订打好了基础。所有汇总装订好会计凭证都要加具封面。会计凭证装订前,要先设计和选择会计凭证的封面。封面应用较为结实、耐磨、韧性较强的牛皮纸等。装订前,要以会计凭证的左上侧为准,放齐,准备好铁锥、装订机或小手电钻,还有线绳、铁夹、胶水、凭证封皮、包角纸。
3、会计档案的保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4、会计档案的借阅
(1)会计档案为本单位提供利用,原则上不得借出,有特殊需要须经上级主管单位或单位领导、会计主管人员批准。
(2)外部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单位内部人员借阅会计档案时,应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借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将借阅人姓名、单位、日期、数量、内容、归期等情况登记清楚。
(3)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上乱画、标记,拆散原卷册,也不得涂改抽换、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如有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后方能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
(4)借出的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
5.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其特点可分为永久性和定期性两类。
凡是在立档单位会计核算中形成的,记述和反映会计核算的,对工作总结、查考和研究经济活动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会计档案,应永久保存。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定期保管期限分别为3年、5年、10年、15年、20年和25年6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如:1996年度终了日为12月31日,保管期限按1997年元月1日开始计算。各种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传票汇总表)、日记账、总账、会计移交清册15年,现金出纳账、银行存款账25年,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账(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5年。
6、会计档案的销毁
(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事业单位会计档案要销毁时,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
(3).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4).销毁档案前,应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项目逐一清查核对;各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章,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以示负责,同时将监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本单位领导,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二)、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如下: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③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①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②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③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⑤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⑥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通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流于形式,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保证交接双方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以大压小,以强凌弱,或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威胁。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①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②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③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