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老婆李晶在台上:文化产业的产权改革,走向最后攻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19:37:07
 十七届六中全会关注文化产业振兴,将公共服务和文化产业区别开来,公共归公共,产业归产业,就是说公共服务改革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文化产业改革属于产业经济范畴,严格明确这一区别是积极的,有效规避“亦官亦商”的灰色地带。

    文化产业的产权改革历经十多年实践,正走向最后攻坚关头。“十二五”期间,我们要给文化产业加上“现代”的前缀,现代文化产业振兴,基于现代服务业属性,以新技术、新业态、新服务方式来改造传统文化服务业,创造需求,引导消费,突出发展高级生产性服务业部分,如文化制造业、互联网、文化遗产旅游、文化会展、艺术品投资、文化地产、版权咨询等,以文化产业集群方式,承载经济结构优化的着力,从而有力推动区域经济转型与升级。由此,“产权”并非只是著作权,足够清晰界定的产权,是文化市场达成交易的前提。由于产业特殊性,产权归属是现代文化产业的根基。明晰文化产权的最后攻坚,就是要将文化资源的私有使用权、收入的私享权、自由的转让权,落实到个人。只有产权明晰,文化资源才能得到有效配置,文化产业才能实现有效供给。
    文化产业的产权改革始自1990年代,国有文化企业陆续启动股改,以文化遗产景区为例,将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实现“经营权转移”,上市公司拥有管理权和经营权,却不拥有景区财产权。由此,黄山、泰山、峨眉山、丽江等陆续成功上市。1997年,八达岭长城景区被北京控股有限公司在港交所“捆绑”上市。
但“经营权转移”理论无法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利用。笔者认为,非遗的产权是传承人在一系列可选择的排他性行为中,自由做出选择的权利非遗的权利主体是传承人,其掌握具有重大商业价值的可以延续和发展的传统工艺、秘方秘笈、演艺本领等。但是,国内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传承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非遗产权的法律保护尚为空白,导致一大怪象——谁抢救谁拥有,政府主导非遗保护,“无意”间将本应落实到个人的非遗产权推向了公有化,部分机构和个人以保护为名,攫取非遗项目的产权。《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均有涉及非遗条款,但是,非遗利用的主体还是被置于现行法律的保护之外,如《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创造要想获得专利权保护,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非遗项目因不符“新颖性”,难获专利保护,引发了对非遗稀缺资源的广泛哄抢,造成非遗市场严重混乱,大量优质的非遗资源被闲置。
     目前,地方政府推动文化产业融资,热情很高,但是,雷声大雨点小,中小文化企业依旧嗷嗷待哺,根子还是产权归属问题。由于产权不明晰,知识产权的质押估值长期偏低,盗版猖獗不息,违法成本过低,商业银行不敢冒险放贷。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登记制度不完善,司法审判难和执行难,银行常常赢了官司要不回贷款。《担保法》规定知识产权被质押,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被质押的权利。由于该法条所限,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难以进行多渠道融资。
     十多年来,由于产权不清晰,文化产业呈现了“三低”——专利数量低,质押率低,产业效益低。2006年,166家央企专利年均申请量为226件,不及跨国公司20%。上海32万多家企业,申请专利的不足3.5%。北京中关村园区1.4万家高科技企业,申请专利的仅12%。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只占销售额0.56%。截至2006年12月31日,国内累计授予专利140多万项,而同期质押专利总计不足700项,质押总额不足50亿。2010年国内电影业票房100亿,仅约为同期美国时代华纳公司年利润的61.57%,文化产业效益乏善可陈。
    如今,文化产业尽快摆脱“三低”局面,实现产业效益增长,就必须正面产权改革问题。文化产业体制改革的核心并非管理体制改革,而是产权改革,产权改革不应进一步分离所有权,所有权即独占权,还是私有使用权、收入私享权和自由转让权。其实,关键问题是应该明确——文化产业的供给为纯私人产品,并非公共产品的私人生产,将文化产业改革和公共服务改革明确区别开来,将公益性事业、公共产品的供给严格限定在文化产业之外。除了公共服务单位之外,有三种文化企业可放松产权管制,不必做产权分离,应该考虑实施整体出让或者转让,1.不以保护为第一目的;2.唯一性不显著;3.省级以下文化企业。著作权法修改的重心是以“定性”原则认定盗版侵权,即具有“商业规模”即认定盗版。
     美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担保,由中小企业管理局(SBA)提供,但SBA并不向金融机构提供足额担保,以确保他们向中小型文化企业贷款,而是对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信用再加强,引导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通过市场化操作进行商业信贷。日本坚持政府在文化产业融资中的主导角色,成立政策性开发银行,对文化产业直接投资或贷款,大力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2005年成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我们反思美日的模式,足够借鉴者有四:1.文化产业融资的前提是产权明晰,政府应以辅助性服务为归宿;2.控制知识产权必须从严,成为质押标的物的知识产权,首先应“已经产出”经济效益,其次才是发展潜力;3.文化产业不能依赖低端制造业大投资、大项目的驱动方式,而应主要面向中小企业,不断完善文化产业集群方式,激励创业,促进就业。4.必须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这个不能回避,也没有办法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