裂缝蒲羽:有色金属矿采掘业纳税评估案例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21:05:13
有色金属矿采掘业纳税评估案例
内容提要
某县地处XX山北麓,具有丰富的锌矿资源。2005年以来某某县委、政府确立了“矿业立县”的战略方针,加大招商引资和矿产资源整合的力度,对原有的中小企业进行了兼并整合,现有较大的锌矿采选及单选企业3户,分布在AA、BB地区。为了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的税源管理,在税源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下,按照税负调查分析工作的要求,我局两个调查小组在2007年对三户矿山企业进行税负调查分析工作,通过实地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掌握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结构配比、产品种类和销售渠道,进行深入对比分析,并以此作为选矿行业纳税评估的突破口,找出了该行业具有的共性和规律性特点,确定了全市采选行业的纳税评估方法和评估指标值,为在全县开展选矿行业纳税评估工作打造了样板。2007年年初对A企业2006年度低于同行业销售原矿的行为进行了纳税评估,调整销售收入3761.5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761.5万元,补缴增值税489万元,加收滞纳金55.9万元。
A企业成立于2005年7月,注册资本5千万元,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8月1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行业为有色金属矿采掘业,主要产品是锌矿石和锌精粉,年设计采矿能力为50万吨,选矿能力为35万吨,年预计产值50000万元。通过对同行业财务指标数据的分析比较,我局6户锌矿采选企业中,C企业销售毛利率明显高于其他企业,销售毛利率情况如下:
2006年度A、B、C企业销售毛利率对比情况
 
企业
项目
采选一体企业
单选企业
单选企业
A企业
同行业
水平
B企业
同行业水平
C企业
同行业水平
产品销售毛利率
87
90
20.8
30
81.4
30
 
通过以上销售毛利率的对比分析,A企业销售毛利率略低于同行业水平,B、C属同类型企业,产品及工艺流程相同,而B企业销售毛利率远远低于C企业。同时通过对同类企业财务指标的深入对比分析发现:一是C企业销售毛利率高的原因是锌矿石购进价格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二是C企业的原材料全部来源于A企业;三是A企业锌矿石全部销售给B和C企业。由于以上三户企业存在购销关系且财务指标异常,我们采取合并对比的分析方法对这三户企业进行纳税评估。
税负对比分析
(1)A企业2006年销售锌精纷23590.34金属吨、销售锌原矿12.3万吨,实现销售收入40649万元,销项税金5284万元,进项税金339.6万元,进项税转出128.5万元,实现增值税49575.6万元,税负率12.14%;
(2)B企业2006年销售锌精纷1173金属吨,实现销售收1994.24万元,销项税金263.34 万元,进项税金33.76万元,实现增值税 231.65万元,税负率11.6%;
(3)C企业2006年销售锌精纷6671.32 万金属吨,实现销售收入 12725万元,销项税金1654万元,进项税金252万元,实现增值税1401万元,税负率11%。
通过以上三户企业税负率的对比分析,全部高于我市锌精矿的行业税负预警值10%,所以初步认定税负率税源监控指标值无异常。
.生产规模与销售利润情况分析
在三户企业中A企业的生产规模与生产工艺和B、C企业有着很大的差异。其中:A企业主要是采选一体企业;B、C企业是单选企业,其生产流程基本接近,有可比性,A企业和B、C企业不具有可比性。具体销售利润情况如下:
(1)A企业生产规模为采选一体,年入选锌矿石能力为31万吨,2006年销实现销售收40649万元,产品销售成本5341.7万元,销售毛利率87%。
(2)B企业生产规模为矿石单选,年入选锌矿石能力为 3万吨,2006年销实现销售收入 1994.24万元,产品销售成本1579.24万元,销售毛利率20.8%。
(3)C企业生产规模为矿石单选,年入选锌矿石能力为20万吨,2006年销实现销售收入 12348 万元,产品销售成本2300 万元,销售毛利率 81.4%。
通过以上分析B、C企业选矿设备基本相同,但销售毛利率相差60.6个百分点,其中:A企业的销售毛利率为87%,接近同行业平均水平;B企业的销售毛利率20.8%,接近同行业平均水平;而C企业的销售毛利率为81.4%,远远高于同行业的平均值,毛利率明显异常。
.测算方法的分析
在测算方法上我们主要采用投入产出法和能耗法进行测算。投入产出法就是根据企业评估期实际投入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等的数量,按照确定的投入产出比(定额)测算出企业评估期的产品产量,结合库存产品数量及产品销售量、销售单价测算分析纳税人实际产销量、销售收入,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的方法。能耗测算法主要是根据纳税人评估期内选矿动力电的生产耗用情况,利用入选吨矿能耗定额测算纳税人实际生产、销售数量,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对比、分析的一种方法
为了实现矿山采选企业税源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我县从2005年制定出台了《XX县矿山采选企业税源管理办法》要求税收管理员按月对采选矿环节的关键技术指标进行了按月采集对比分析,建立了锌矿行业税源监控指标值。下面是A、B、C三户企业2006年税源监控指标对比情况:
A、B、C企业2006年税源监控指标对比情况一览表
 
项目
名称
原矿
入选量
原矿
品位
回收率
精矿
品位
精矿量
(金属吨)
选矿比
入选吨
矿耗电量
行业标准
――
5.5%-9.2%
85%-87%
45%
――
1:21
45度
A企业
31万吨
8%
90%
47%
23590吨
1:14
54度
B企业
3万吨
5%-6%
86%
44%
1633
1:19
50度
C企业
13万吨
3%-4%
90%
46%
6678.53
1:14
54度
 
通过我们对工艺流程的掌握,实地进行测算结合日常税源管理中对关键指标的监控了解,从生产投入产出、能耗环节分析,三户企业均在正常范围内,无明显异常。
.案头分析结论
综合以上案头分析,税负率、投入产出及能耗都没有异常,问题集中体现在销售价格上。由于矿山企业整合后,A企业和C企业存在关联控制,我们初步分析企业有采取内部作价人为调节利润的可能,所以应重点调查A企业和C企业锌矿石交易价格是否合理。
针对以上存在的疑点首次我们对A企业和C企业是否存在关联企业性质进行了认定,其次采取从企业取证、市场调查的方法,对锌矿石价格进项了重点调查。
.关联关系认定
A企业是XX县为了进行矿产资源整合引进的一家大型矿山采选企业。B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末经过矿产资源整合后,将采矿权转让给A企业后,占有A企业20%的股份。C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西部大开发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2005年末经过矿产资源整合后,将采矿权转让给A企业后占有A企业20%的股份。A企业外销锌矿石主要销售给B和C企业,根据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条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A企业和B、C企业已构成直接关联企业。
.关联交易额认定
A企业2006年销售收入40649 万元,其中:锌精粉销售39615万元,销售锌矿石 1034万元。锌矿石主要销售给关联B企业和C企业。锌矿石销售情况见下表:
2006年度A企业与B、C企业关联交易额认定
 
关联企业名称
业务内容
交易额
占总额比例
产品交易价格
B企业
铜矿石
248万元
24%
590元
C企业
铜矿石
786万元
76%
102元
 
.销售价格分析
我们调查了A企业给B企业和C企业的锌矿石的销售价格,并综合调查了同类独立企业之间的正常销售价格。因2006年度各月份锌矿石价格变动不大,我们采集了被调查企业全年平均销售价格进行对比分析。情况见下表:
2006年度锌矿石销售价格情况的对比
 
时间
关联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品位
产品交易价格
2006年度
B企业
铅锌原矿
5.5
590元
2006年度
C企业
铅锌原矿
3%-4%
102元
2006年度
独立企业正常交易
铅锌原矿
5%-6%
590元-650元
 
通过以上对税负率、销售利润和锌矿石价格的分析,我们发现A企业销售给C企业的关联交易明显异常,价格比正常交易价格低82%。由于A和B企业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C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给C企业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表明A企业和C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调节交易价格,未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原则作价,存在严重的避税行为。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与A企业和C企业的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进行约谈,企业认为销售价格应由企业自主确定,在同一地区低价销售总体上不会影响当地的增值税,税款也没有流失。
针对企业的解释,我们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的法律条款。给企业进行了讲解与辅导,企业法人代表及财会人员认识到他们对税法学习不够,掌握不深,没有按照税收法规进行帐务处理。我们建议企业补计销售收入,补提销项税金,同时进行纳税申报,缴纳滞纳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经约谈,企业同意我局的评估调整意见。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及实施细则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对A企业和C企业的购销业务没有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行为进行合理调整。因该企业产品单一,且锌矿品位差别不大,也无其他重大实质性差异,所以对A企业的行为我们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方法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A销售给C企业锌矿石77058吨,平均单价102元,按非关联正常交易价格590元/吨计算,A企业应调增收入为:(590-102)×77058=3761.5万元。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期内,调增收入3761.5万元;补缴增值税3761.5×0.13=489万元。分月计算应加收滞纳金55.9万元。企业纳税额进行了调整、缴纳。
通过对矿山企业实施的评估分析,我们认为在以后的日常税源管理上要突出以下几点:
一是在日常税源管理中不能忽略对国内关联企业关系及关联交易信息及的了解掌握,加强对关联企业在国内的购销业务信息采集,及时开展评估分析和监控管理,防止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逃避税款;
二是财务指标和税源监控指标值异常,不论高低都要引起重视,如本案中C企业利润率明显高于同行业,通过原因分析引出了A企业与C企业的逃避税款行为;
三是本案将增值税与所得税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提高了各税的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