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明月刀唐门装备:敬老院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6 13:10:1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敬老院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基本功能需要,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动我国农村养老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 本意见是政府投资建设敬老院设施的指导原则,是编制、审批、评估敬老院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依据,各地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其他主体投资的敬老院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第三条 敬老院的设施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文件或法规的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第二章 建设原则第四条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敬老院设施建设要从我国国情出发,符合目前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同时也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科学预测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老龄化趋势,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和水平。第五条 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本意见是从一般意义上对我国敬老院设施建设的宏观指导,东、中、西部可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状况及老龄化程度,有针对性地建设敬老院设施。经济发达、老龄化程度高的东部地区可适当增加床位,加强老年人精神慰藉设施的建设。第六条 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敬老院设施建设,对现有敬老院设施及其他闲置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整合,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建设业务用房和配置必要装备。根据当地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特点,结合环境、交通等因素,遵循资源共享,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的原则,科学选址和布局。不同身体状况老年人的生活区宜分区设置,并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设施。第七条 规模合理,功能完善。设施建设应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当地五保户的数量和五保户入住敬老院的意愿,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农村敬老院的建设要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建设内容需满足老年人在院内生活的基本需要,具备生活照料、卫生保健、康复训练、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五项基本功能。第八条  规范建设、科学管理。设施建设需严格执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基本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严禁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挪用建设资金、降低建设标准。第三章 建设任务第九条 敬老院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一)在没有敬老院的乡镇且五保老人多于200人的地方,支持其按本意见的要求新建敬老院。五保老人少于200人的地方,应与邻近的乡镇共同建设中心敬老院。(二)在现有床位数量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当地五保老人集中供养需要的乡镇或村,支持其按本意见的要求扩建敬老院。(三)在现有敬老院设施条件较差、功能单一、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严重影响功能发挥的乡镇或村,支持其按本意见的要求改建敬老院。第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为敬老院配备用于老年人生活照料、卫生保健、康复训练、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和临终关怀等的相关设施设备。第四章 建设规模及内容第十一条 敬老院设施建设规模应根据辖区内五保老人人口数量和年龄结构、交通便利程度及服务辐射范围,确定与敬老院功能相符的业务用房及床位数,并配备相应的服务、护理及行政人员。地理位置临近、交通便利的几个乡镇可以共建一个中心敬老院。第十二条 敬老院的规模以床位数确定,其数量应按每百名五保老人设60张床位的比例进行测算。乡镇、村敬老院根据床位数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一类敬老院:养老床位在120张以上;二类敬老院:养老床位在60-120张之间;三类敬老院:养老床位在60张以下。第十三条 敬老院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基本装备。第十四条  敬老院房屋建筑包括接待用房;老年人生活用房、卫生保健室、文化娱乐用房、康复训练室、心理咨询室和临终关怀室等业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第十五条 敬老院老年人用房主要包括:(1)生活用房:包括居室、沐浴室、餐厅、会客聊天厅、护理员值班室。为方便老年人生活,居室内可设卫生间。敬老院老年人生活用房的建设应满足老年人在院内生活起居方面的基本需要。(2)卫生保健室:为院内老年人提供常见疾病的诊断治疗、常见慢性病的非治疗性医疗护理及一般的卫生保健服务。(3)文化娱乐用房:包括棋牌室、阅览室和供老年人举行集体活动的多功能活动室,满足老年人参加文化娱乐活动的需要。(4)康复训练室:帮助老年人利用康复器械进行康复训练活动,恢复受损的身体机能,尽量降低老年人瘫痪、卧床及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的可能性。(5)心理咨询室:社会工作者对老年人的情况进行评估后开展个案辅导,帮助老年人摆脱负面情绪的困扰,安全度过老年期可能遭遇的危机。(6)临终关怀室:能够提供人性化服务,营造家庭般的关爱氛围,最大限度地减轻临终老年人生理、精神上的痛苦和恐惧。  第十六条 敬老院的场地应包括生产经营性区域、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物晾晒等场地。第五章 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第十七条 新建敬老院的建设地点应满足以下条件: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2.交通便利,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3.自然环境良好,避开有污染的工业区和交通繁忙、噪声级较高的干道,远离社会治安事故易发地区。4.有生产经营性场地用于发展院办经济,且场地的面积与院内供养老年人的数量相适应。第十八条 敬老院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国家《划拨用地名录》的有关规定申报、征拨。实际建设中,应根据建筑要求,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并参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相关要求合理确定。第六章 建设面积指标第十九条 敬老院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一类、二类、三类敬老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为25m2/床、26m2/床、27 m2/床;其中直接用于老年人的生活、卫生保健、娱乐、康复、社会工作用房所占比例应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第二十条 敬老院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面积不低于人均2m2。绿化面积达到60%。第七章 建筑布局及建筑标准第二十一条 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应分设。生活区各类功能用房应采用集中布局的形式,以便于老年人在院内的生活,但各类功能用房之间也应做必要的分隔,避免相互干扰。生产区的设置不应对老年人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居室应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或心理特点,分区设置,宜设自理老年人居住区、失能老年人居住区和痴呆老年人居住区。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T 122-99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的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老年人用房抗震强度应不低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中的乙类标准。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内外装修材料应采用美观、实用、环保、易清洁的普通装饰材料。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建筑物防火等级不应低于国家二级标准。第二十七条 敬老院的老年人用房不宜超过三层,建筑层高应控制在3.3米—3.6米。老年人居室以2人间为宜,人均居住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居室内应设置供老年人储存衣物或个人日常生活用品的空间。第二十八条 室内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与通风,并具有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保温、隔热性能,炎热地区应设符合规范要求的遮阳设施。老年人居室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6。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居室门和内设卫生间门通行净宽应不小于80cm,卫生间内与座便器相邻墙面宜设安全扶手。卫生间地面应使用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材料铺设。第三十条 敬老院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合洗衣、消毒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并设置必要的室内晾晒场地。第三十一条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用房,应采用牢固、耐用、难玷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设置排气、排水装置。第三十二条 敬老院公共区域应设明显的标志,便于寻找和识别。地面应使用不反光且防滑的材料,台阶处应设置提醒。敬老院应设方便残疾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第八章 建筑设备第三十三条 敬老院的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信、消防等。第三十四条 敬老院应保证供电,照明设备主要采用照度适合老年人的荧光灯及节能灯具。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等处设置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第三十五条 敬老院宜采用自来水供水,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对生活用水的现行标准。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生活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有洗涤、沐浴设施。第三十七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敬老院应具有采暖设施;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老年人用房,应安装电风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装空调。第三十八条 敬老院的办公管理用房应设有综合布线网络,可实现电话通信。根据老年人的需要,可安装适量公用电话。第三十九条  敬老院应设有线电视系统,在相关用房设电视终端出口。第四十条 敬老院应按照其建筑防火等级配备消防设施,最低配置不能低于国家二级防火标准的规定。第九章 设施和基本装备标准第四十一条 敬老院基本设施、装备的配备应满足老年人生活起居、卫生保健、康复训练、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和临终关怀的需要;基本设施、装备应方便残疾老年人使用。第四十二条 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要,配备居室设施,应配设:单人床、床头柜、衣柜、毛巾架、褥子、薄被、厚被、毛巾被、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便盆、尿壶、废纸桶、床头牌等。第四十三条 卫生间应配备坐便器、安装在墙上的尿池、卫生纸、卫生纸专用夹、废纸桶、淋浴器、抽气扇等。第四十四条 室内家具、各种设备应无尖角凸出部分。第四十五条 餐厅应配设餐桌、座椅、时钟、公告栏、废纸桶、窗帘、消毒柜、洗漱池、防蝇设备等。第四十六条 有必备的洗衣设备,有洗衣机、熨斗等。第四十七条 卫生保健室应配备温度计、听诊器、血压计、注射器、输液设备等一般性的诊疗设备和灭菌设备,还应配备存放老年人常用药品的药品柜。第四十八条 康复训练室应配备适合老年人进行康复训练的康复器械及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第四十九条 敬老院应配备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所需的生产工具。第五十条 敬老院根据实际需要应配备实用的交通工具。第十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一条 切实加强对敬老院设施建设的领导。各地要将敬老院设施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实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管理到位。第五十二条 遵循投资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整合资源,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规模效应,着力建设功能完善、标准较高的乡镇中心敬老院,避免规模小、服务功能单一、设施简陋的敬老院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第五十三条 形成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各地要把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和财政预算,确保投入到位。要科学规划敬老院基本建设的用地、面积、功能和装备结构,按标准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要切实加强投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以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防止基本建设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和腐败现象,保证工程项目按程序、严要求、高标准完成。切实加强已建成敬老院和所配备设施设备的管理,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完善审计和监督,推行投资成本和效益的综合评估,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五十四条 创造必要条件确保敬老院持续运行。(一)敬老院要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树立“以老年人为本”的理念。要把敬老院建成环境适宜、功能完善、管理到位、服务优质的“五保老人之家”,形成工作围绕老年人开展的机制。(二)优化人员队伍。按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层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加大对护理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护理人员为老年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员,探索社会工作者参与机制。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办公设施及工资待遇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三)各地要根据敬老院的公益性质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特点,确保编制范围内人员的基本经费和业务经费,同时对用于老年人生活照料、卫生保健、康复训练的必要设施设备给予财力支持,加强各项配套服务软件环境建设,保证敬老院的持续运行。(四)加大县、乡政府在运营经费投入上的责任。大力发展院办经济,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