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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柏铨:新闻舆论监督论

[大] [中] [小]发布人:圣才学习网  发布日期:2011-07-15 08:42  共31人浏览  一、舆论监督:新闻传媒的一项神圣使命  (一)倡导舆论监督是我们党坚强有力的表现  在舆论监督的问题上,我们党始终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作为一个伟大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历来衷心欢迎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她的批评和监督。党的十三大更是明确倡导和大力实施舆论监督。我们说,积极倡导、主动接受舆论监督,与消极被动地接受舆论监督,这中间是存在着很大差别的。倡导并实施舆论监督,是一个执政党充满自信和坚强有力的表现。我们党代表着人民的根本利益,除此以外并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因此就不惧怕舆论监督;我们党完全能做到依靠自己的力量克服前进中的缺点、错误,而克服了缺点、改正了错误,党就显得更加伟大,所以党真诚地欢迎各种监督包括舆论监督。可以说,我们党积极倡导和实施舆论监督,这是由她的根本性质决定的。  (二)党中央倡导和实施舆论监督的力度正在逐渐加大 在我国,自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首次提出舆论监督,十多年来,党中央倡导和实施舆论监督的力度逐渐加大。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发挥法律监督、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列为建立社会主义监督机制和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的重要内容。1996年9月26日,江泽民同志视察人民日报社时又强调:“对消极腐败现象也要进行批评和揭露,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1996年召开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决定》。在这个历史性文件中也包括了批判、揭露违背人民利益的错误言行和消极腐败现象,积极、正确地发挥舆舆监督的作用的内容。在1997年9月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江泽民同志在报告中更是明确指出:  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  (三)党的重要文件中关于舆论监督的阐述的基本精神  1.强调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都必须接受监督 一切干部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就干部与人民的关系而言,毫无疑问,人民是主人,而干部则是公仆。人民有权监督公仆,公仆则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在社会生活中,不容许那些不接受人民和法律监督的“特殊公仆”的存在。  2.舆论监督是整个监督体系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社会监督体系,是由党内监督(组织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而形成的;这三种监督又都要借助于舆论监督而造成更大的影响,以取得更好的效果。可见,在整个监督体系中,舆论监督由于它所具有的特殊作用,因此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  3.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各种监督的主要责职 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各种监督,其主要责职在于四个方面: 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监督,对宪法和法律实施进行监督,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进行监督,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实行监督。第一个责职,目标是净化社会空气;  第二个责职,目标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第三个责职,目标是保证政令畅通;第四个责职,目标是防止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滥用职权。由于净化社会空气的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后三个目标的实现;也由于能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能否保证政令畅通,关键在于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不言而喻,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是监督的主要对象.可见,党中央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赋予了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监督体系极为光荣、极为艰巨的任务。舆论监督可谓任重道远。  4.不可忽视舆论监督的巨大作用 在整个监督体系中,舆论监督有着无可置疑的重要作用。从本质上说,它是一种借助于新闻传媒所传播的事实而形成的公众舆论,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贯彻以及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它所凭借的,并不是带有强制性的行政权力,也不是法律法规的威慑力,而是由事实的广泛传播所形成的舆论力量。动用舆论力量干预社会生活,这本身只是对社会的一种“软控制”。但它的威力又是足够巨大的。  进行舆论监督,这是新闻传媒的重要使命和功能之一。它的这一功能,并不是别的什么东西可以取代的。这是因为,新闻传媒披露和传播事实,具有透明度高、影响面大、时效性强等显著特点。透明度高,是指公之于众的事实通过媒介与受众直接见面,具有传播的公开性,避免了层层转递所造成的误差和遗漏,达到了高保真的要求。影响面大,是指上至高层领导,下至平民百姓,都可以是它影响的对象、时效性强,则指新闻传媒所传播的内容,可以即写即刊(即播),还可以现场直播、同步转播。由此,新闻传媒所体现的舆论监督作用,有着一种特殊的威慑力,对于这一点,大概没有多少人会表示怀疑。  二、新闻舆论监督与党中央的要求尚有差距 当前,舆论监督总的情况是好的。由于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组织的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的进展是顺利的,也是健康的。它对于惩治腐败、弘扬正气、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无可否认,舆论监督工作的现状,与党中央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要求之间尚存在不小的距离。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上。  (一)在履行责职方面存在着差距 我们的新闻传媒还没有将重点放在履行上面所说的后面的三大责职上,比较多的只是对社会不良现象提出批评和进行曝光。毫无疑问,这样的批评和曝光于纠正社会不良风气有利,于扬善抑恶、扶正祛邪有利,能为公众提供帮助和便利,是广泛意义上的舆论监督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也是必不可少的和十分重要的。但如果理解为这就是党中央和党的十五大所规定的舆论监督的主要内容或全部内容,这就有失偏颇了。事实上,诸多新闻媒体在履行上文所说的后三项监督责职的过程中,是存在着畏难情绪因而是不够得力的。  (二)在舆论监督的力度方面有差距 舆论监督尚缺乏应有的力度,这也是一种普遍现象。碍于种种因素,应当作重点报道的,只作“轻描淡写”的处理;应当作追踪报道的,只报道一次,点到即止,或者是不了了之;应当寻根究底的,只止于较低级别和较低层次的干部,报道中常常是既不见“根”,也未见“底”。这种状况,与党和人民的期望值还有一定的距离。  (三)在一些地方存在着舆论监督难的现象 新闻从业人员受社会责任感的驱使,根据掌握的线索,想要采写体现舆论监督宗旨的报道,但往往是困难重重。一是采访工作步履维艰,常常会遇到人为设置的障碍;二是报道要面世也是十分困难,尚未刊播,说情者已纷至沓来;三是报道刊播后作者的处境艰难,成天面对重重压力,甚至还会被送上法庭(近年来呈上升趋势的新闻官司中,由批评报道和舆论监督引起的官司占了很大的比重)。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主持人敬一丹,曾将批评报道所遇到的阻力概括为“三步曲”:不合作(拒绝采访),说情,告状。  1998年10月12日《人民日报》华东版曾刊登署名文章,披露了足以说明舆论监督难的几件事。9月28日,《人民日报》“百家谈”专版发表了一幅照片,反映长江的安徽芜湖段某处建了个叫“水上月亮城”的宴饮娱乐场所,由于经营者忽视环保,“城”下的水面上尽是垃圾。谁知国庆节后一上班,拍照片的同志来电话了,说他因为这幅照片“被停职,等待处理”。江西的一位作者反映,全南县陂头森林派出所每名警察每月要“创收”800元,其来源是行政罚款。作者说,对“作为国家森林资源‘保护神’的森林派出所”规定创收指标,“等于鼓励森林警察先别管乱砍乱伐”,等砍伐之后再抓、再罚款。本报发表这篇稿件没几天,作者打电话来说,有关部门找麻烦了。他们单位虽然不归当地管辖,但是驻在人家地盘上,只能是宁人息事。单位上出于“保护自家人”的考虑,要这位作者辞去机关工作,好对当地有个“交待”。也是江西的一位作者,反映高安市少数乡镇搞“假财政”,即通过高额利息向乡镇干部借钱充当“财政收入”。作者认为,“少数乡镇领导其实是通过转借债务的办法骗取‘政绩’”。作者估计到这篇稿子会引来麻烦,所以署名“化名”。然而,这一招没有躲过“聪明”的领导,作者还是被“挖”了出来,倒了霉。  即使是这样,新闻工作者们以及社会上的有识之士,仍然克服各种困难,负重艰行,进行着舆论监督工作.毋庸讳言,处于这样一种状态之中,新闻从业人员难免存在畏难情绪。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在业内大力提倡责任感、使命感、正义惑,倡导不屈不挠追求真理的精神品格。福州晚报社因采写榕城赌博机的报道,家中被歹徒开了两枪的记者顾伟,临危不惧,初衷不改。他身上所体现的精神,是值得新闻从业人员好好学习的。  三、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要缩小舆论监督工作现状与党中央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要求之间的差距,有效地实施舆论监督,有几个问题有待探讨。  (一)舆论监督与批评报道异同论 舆论监督的本意,并非单纯的批评,也应当包括事先的善意提醒和经常的严格约束.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接受监督,并不意味着他们的言行已经越轨.实际上,任何干部都应当随时随地置身于上面所提到的法律监督、组织监督、群众监督之中,置身于舆论监督之中.受到监督是正常的,不受监督则不正常.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正是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和体现。  对于舆论监督来说,它的对象既可以是违法违纪的人和事,也完全可以是并未违法违纪而又必须接受舆论监督的人和事.舆论监督起着一种警示作用和防微杜渐作用,它既可以是事后进行的,也可以是事先进行的.而批评报道则是就一部分人的违法违纪或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所作的批评性的披露.它往往是事后进行的。批评报道的对象,严格限于体现出反面影响和消极意义的人或事.批评报道与舆论监督,两者有相交叉的部分,也有不相重合的部分.批评报道的涵义相对较为狭隘,而舆论监督的涵义则相对较为宽泛。  综上所述,将舆论监督与批评报道相等同显然是不恰当的。  (二)按照新闻规律实施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说得更准确一些,是新闻舆论监督,是由新闻传媒形成的公众舆论所发挥的监督功能.既然如此,它就必须按照新闻规律办事.在这里,新闻传媒要善于利用自已所作的报道形成起着某种监督作用的舆论。而实际情况是:报道刊播了,并不就能形成舆论、舆论压力和舆论震慑力。其实,舆论监督,与其说是作为舆论工具的新闻媒体在起主要作用,不如说是借助新闻媒体所造成的社会公众舆论在起主要作用。我认为,舆论监督的主体并不是新闻媒体,也不是其主管领导,而是作为受众的社会公众。仅有领导倡导支持,未必就能形成有足够影响力的社会公众舆论;而如果不能形成有足够影响力的社会公众舆论,也就必定无法有效地实施舆论监督(当然,领导层的倡导支持、对于舆论监督工作的展开无疑是十分重要的)。而新闻传媒也并不是舆论监督的主体力量。因为光有新闻传媒的“传”,而无数量众多的受众的“受”(接受)并进而应和、介入,因而造成舆论,那末,监督仍然是没有力量的。  按照新闻规律实施新闻舆论监督,就必须着重研究新闻传播的规律和舆论形成的规律,确保新闻媒体所作的报道能形成足够强大的舆论力量。基于上述理解,首先,我们必须从抓好事实开始。舆论的力量从根本上说来自于事实的力量。确凿无误的事实才可能是雄辩有力的。确保事实准确才能使舆论监督立于不败之地。要保证对事实的报道不失真(包括不出现隐性失实),不出现疏漏。其次,我们必须选择好舆论监督的对象。其涉及的面应较为广泛(而不是只和极少数人有关系);其事实的受关注度比较高(而不是披露以后无人问津);其情节较为恶劣(这就可能引起公众义愤,从而激发起他们议论和表明态度的欲望)。再次,要使包含舆论监督内容的新闻信息及时地进入受众视野和心智。前面已经说过,舆论监督的力量来自于舆论;新闻舆论监督的力量的形成,是以受众对新闻信息的接受为前提的。因此,为了增强舆论监督的力量,就必须切实解决好包含舆论监督内容的新闻信息的受众接受问题。  (三)舆论监督在报道总量中所占比重 对于新闻媒体来说,舆论监督方面的内容并不是调料,而应当是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内容。实施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一项神圣使命和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又确实有一个总量控制的问题。事实证明,让舆论监督方面的内容在报道总量中只占微乎其微、不疼不痒的比例(这种现象是存在的,在某些新闻媒体上,新闻舆论监督的内容要间隔很长时间才能见到),这必然难以发挥舆论监督应有的作用。但如果一拿到报纸,一打开电视机和收音机,所看到的和所听到的都是反面的东西或批评性的东西,确实也会让人产生漆黑一团的错觉。因此,我的看法是:新闻媒体应当让舆论监督成为自己的一项经常性的正常工作,而不应当时有时无;新闻媒体所刊播的包含有舆论监督内容的报道,在总量上应有所控制;不排除对有着很大社会影响的反面典型,在一个时期内集中力量加以报道,以造成强大的声势和舆论谴责力量。  (四)舆论监督见诸新闻传媒的把关问题 刊发舆论监督一类的新闻稿,把关工作显得十分重要。把关工作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从事实方面把关。看所报道的事实是否确凿,有无失实或隐性失实现象。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包含舆论监督内容的新闻,它是作为被监督对象面世的。任何失实或隐性失实,在新闻规律和有关法规法律面前都是要付出代价的。二是从法律法规方面进行把关。从事新闻舆论监督,光有良好的愿望还是不够的,必须顾及效果。为避免产生不良后果,对于即将刊播的内容,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把关是完全必要的,务使报道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全吻合。三是从规定程序方面进行把关。有着舆论监督内容的新闻稿,其刊播必须合乎规定程序。其中重要的和必要的一环,是采访中必须倾听被批评、被监督者的意见,文字稿写成后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慎而又慎,提高报道的准确性和舆论监督的有效性。  (五)舆论监督要避免负面效应争取最大正面效应 舆论监督不限于监督社会上的阴暗面和丑恶现象,但无庸讳言,舆论监督中的许多内容涉及负面的东西.从舆论监督的角度报道负面的东西,并不意味着对此加以展览、加以渲染,这是不言而喻的.这类报道常常是带有揭露性的.在报道的过程中,既有对事实客观叙述,又有理性的分析思考,对负面的东西进行了否定或者鞭挞。这其实也就是从另一个方向倡导正气和正义感,倡导正面的价值观.河南中牟县有些干部乘机构改革之机争权夺利,工商局抄了物价局,工商局的张局长打了物价局的伊局长(见1998年9月7日《报刊文摘》).将这等罕见之事公之于众,会诱发别的地方的张局长去殴打王局长吗?  当然,舆论监督的影响力往往是很大的。要防止以错误的价值观去进行舆论监督,结果,在对应当监督的对象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发生价值观方面的误导。还要防止对负面的东西的展露太多、太详细,以免产生割作用。  (六)新闻传媒的舆论监督功能与其工具、喉舌功能的统一 新闻传媒的舆论监督功能与其作为党和政府的工具喉舌的功能能否统一,又应当如何统一?  我认为,两者是可以统一的.从根本上说,新闻传媒的舆论监督功能是其工具喉舌功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新闻传媒形成公众舆论,对法律的实施、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贯彻以及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使用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这正是党的要求,也是党和人民根本利益之所在.新闻传媒发出舆论监督的声音,这正是党和政府所要求的声音.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传媒实施舆论监督,正是体现了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作用.新闻传媒作为党、政府和人民手中的舆论工具,理所当然也就是用于舆论监督的工具之一.正因为如此,新闻传媒的舆论监督功能与其作为党、政府和人民的工具喉舌作用是完全能够统一的.紧接着的问题是,两者应当如何统一?在这里,应当坚持如下原则:一是服从于党和人民的最高利益的原则.这是新闻传媒的出发点和归宿.只要符合党和人民最高利益,那怕阻力和困难再大,这样的舆论监督就要坚持进行。二是确保良好舆论监督效果的原则。这一点既要在报与不报上体现出来(有利于问题解决,有利于事情向好的方向转化,则报;不利于问题解决,不利于事情向好的方向转化,则不报),也应在准确把握监督的方向、分寸、火候、方式等等方面体现出来。  四、需要在几个难点问题上有所突破 要缩小舆论监督工作现状与党中央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要求之间的差距,有几个难点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一)需要建立一种有效的舆论监督保障机制 保障有“硬”、“软”之分。对于舆论监督来说,两种保障都是需要的。但是,当前更为迫切需要的是“硬”的保障。所谓“硬”的保障也就是法律的保障.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已经油绿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在我国,从事舆论监督工作的人,从根本上说是受到法律的强有力的保护的.但是,随着舆论监督工作实施力度的加大,由此而引起的纠纷或官司也急剧增加,原先的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制定相应的新的法律法规,对舆论监督加以保护,似乎是势在必行。  相应的新的法律法规,应对正当的舆论监督与并不属于舆论监督范围的侵权违法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从而消除人们因进行舆论监督而被送上法庭的后顾之忧;对阻挠舆论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提供进行惩处的法律依据,就打击和陷害依法实施舆论监督的新闻工作者的行为作出法律制裁的规定,这才能有法可依。  舆论监督力度的加大,需要执法力度的加大作为保障。法律要为坚决实施舆论监督以致触犯了某些人痛处的新闻从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保驾护航.立法和执法工作,要确实起到为新闻舆论监督保驾护航的作用。很难设想,在执法力度不强、不大的情况下,舆论监督的力度倒会是很强、很大的。必须防止出现如下情况:进行正当的舆论监督,反而每每成为被告,而且欲辩无辞;被监督者明明做了坏事,却钻了法律的空子,在法庭上振振有辞.如果是这样,就不利于保护进行舆论监督的人员的积极性;也无法打击一部分实际上已经触犯了法律的被监督者的嚣张气焰。  中国首例监督权案的败诉,很是发人深省。山西省榆次市瘫痪病研究所科技人员韩成刚,从1993年10月以来,先后在报上发表了《矿泉壶诓人乎》等10篇文章,揭露众“壶主”的虚假广告宣传,结果被北京百龙绿色科技企业公司等五家单位推上被告席。至1996年6月28日,韩成刚在一审败诉后终于在二审时扳倒了众“壶主”,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为不构成侵权。1997年3月,韩成刚以五被告侵犯其舆论监督权为由反诉至北京东城区法院。这起中国首例监督权案,三个月后被北京东城区法院一审驳回。韩成刚表示不服,继续上诉。1998年4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百龙”矿泉壶等五被告被诉侵犯舆论监督权一案,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这起中国首例监督权案以原告--中国“保护消费者杯”最高奖得主韩成刚的失败而告终。在这起监督权案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力量对比,实在是太悬殊了。同样发人深省的是韩成刚的如下一番话:生产伪劣产品和发布虚假广告的企业,即使败诉仍能仗恃其财力,通过打官司把依法行使舆论监督权的公民折腾得劳命伤神,疲于奔命,并最终使其心有余悸,缄口不言。“邱氏鼠药”案一审判决五位科学家一审败诉,简直是在审判科学,但尊敬的科学家们不耻败诉,为了人民的生命安全,最终打赢了这场官司。然而有多少人想到正义和真理被侵害所应提起的诉讼呢?又有多少人敢于为了公众利益而不怕被推上被告席呢?在今天,有多少不义的利益以诉讼作为逃避社会责难的盾牌,令人缄口噤声。(见1998年5月4日《报刊文刊》)  制定旨在保障舆论监督的专门法,需要经过规定的法律程序,有待较长时间的酝酿.在专门法出台之前,从保护进行舆论监督的人员的目的出发,由地方制定有关的规定,这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办法。据报载,中共河北省委、省人民政府于1998年3月出台了旨在加舆论监督力度的文件--《关于加强和完善舆论监督的意见》。《意见》对舆论监督提出了具体要求和保证措施。例如,全省各级主要新闻媒体都要设有舆论监督的专栏、专题节目或相对固定的版面、时间;在上述专栏、专题节目中,批评报道要不少于五分之一;对利用职权对新闻监督刁难阻挠、设置障碍或事后打击报复的,要进行教育或处理。虽然以上规定尚缺乏法律的“硬度”和“刚性”,但这已经是将“尚方宝剑”授予新闻传媒了。  (二)为舆论监督工作提供广泛的舆论支持 开展舆论监督工作还需要有“软”的保障。这是相对于法律所提供的“硬”保障而言的。所谓“软”的保障,是指舆论的支持、氛围的支持、社会良心的支持.要努力营造有利于经常性的舆论监督工作正常展开的良好的舆论环境。全社会都有责任支持舆论监督工作。  新闻舆论监督本身离不开舆论的支持,离不开全社会的支持。据报载,1998年夏天,兰州市荣华商厦某总经理殴打因写批评报道的《兰州晨报》记者杨树森的事件发生以后,其恶劣行径立即受到了当地新闻界以及市民们的广泛谴责。这就促使荣华商厦董事会立即采取了对该总经理撤职和向《兰州晨报》公开赔礼道歉的行动。这就充分说明,舆论监督本身离不开舆论的支持。  舆论监督工作有赖于舆论的支持;然而,从事舆论监督工作的人不为舆论所理解、支持,这又是常有的事。新闻媒介履行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上所阐明的舆论监督的职责,形成权力约束机制,就会涉及一部分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利益;扶正祛邪、扬善抑恶,仗义执言,就会涉及社会各个方面。被监督者,或与真善美相对,或存在某些缺点错误;而他们手中,或则有权,或则有势,或则有钱。一且舆论监督触犯其利益,触到其痛处,其中一部分人,会以违背道德或违反法律的行为方式来抵制舆论监督。舆论在社会中是一种“普遍的、隐蔽的和强制的力量”(马克思语)。舆论监督对于被监督者往往能形成一种威慑力量。正因为舆论的力量如此强大,所以舆论监督本身也就特别需要舆论的支持。兰州的那个殴打记者的商厦总经理,其行径立即受到了当地有关领导、新闻界以及市民的广泛谴责。对责任人的广泛谴责,也就体现了舆论对敢于实施舆论监督的新闻工作者的支持。  对舆论监督的舆论支持由三个要素构成:一是领导层明断是非,二是新闻界所形成的合力,三是公众对坏人坏事的一致谴责。  先说领导层明断是非,公开表示支持舆论监督。领导层由于处在特别重要的位置上,故其态度对于舆论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不是将板子打在被批评的确有问题的人身上、而是打在写了批评报道、进行舆论监督的记者身上,这样的事情并不是没有发生过。河南省泌阳县的一位分管舆论工作的县委副书记就是这样做的。结果,对当地舆论产生了很坏的影响.据《经济日报》6月10日报道:前不久,在河南省泌阳县召开的全县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该县县委副书记李海洲在谈到舆论监督时说:“谁写泌阳县的批评稿,就是败坏了泌阳形象,谁就是泌阳的败类。”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这位副书记常常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压制进行舆论监督的新闻工作者。县广播电台只因摘播了省报对该县强令农民集资一事的批评报道,他就责令对广播电台有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而广播站的一位记者,只因写了一篇报道,批评了酒后驾车撞伤两人后逃逸的该县一个体户,就被李海洲责令开除。这位主管领导的认识和行动,是发人深思的。怎么能得出“谁写某地方的批评稿,谁就是某地方的败类”的结论呢?这种认识不转变,新闻传媒又怎么能有效地实施舆论监督呢?问题的严重性在于,李海洲式的思维逻辑还有一定的市场,应当引以为戒。  再说新闻界所形成的合力。对于严重干扰舆论监督的行为,新闻界有必要形成整体联动之势,以造成强大的谴责力量,被监督者才会有所收敛。相反,只由个别媒介行动,难免孤掌难鸣,因而构成不了对被监督者的威慑力。  最后说说公众的一致谴责。在公众的一致谴责之下,那些做了坏事又不愿接受舆论监督,不仅如此,还要干扰、破坏舆论监督的人,也就成了众矢之的,成了过街老鼠.他们在公众舆论的谴责之下最终必然会瘫软下来。  三种因素所形成的关系,情况比较复杂。 第一种可能是:领导层和新闻界的意见比较一致,而公众自有自己的看法.对此应作具体分析.在通常情况下,前者的意见大抵是正确的,这就是可以通过舆论监督引导公众舆论的依据.但是,实际情况又并非一概如此.前者的意见也难免会有发生偏颇的时候.此时,领导层和新闻界就有必要重新审视自己的意见。  第二种可能是:新闻界和公众的意见比较一致,而领导层则另有看法.对此,也需要审慎地进行分析.按常情常理来说,领导层往往棋高一着;但判断失误的事也是难免的.虽然新闻界和公众的意见未经领导层的许可不可能公开发表,但领导层根据舆情修正自己的意见是完全必要的。  第三种可能是:领导层、新闻界与公众的意见完全一致,它们集中起来,形成了足以对“行为不轨”的被监督者的舆论强势,这就是对于舆论监督给予舆论支持的真谛之所在。  还以《兰州晨报》记者被打一事为例.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正是从舆论强势之中感受到了巨大的压力。相反,倘若离开了舆论的支持,杨树森们就会寸步难行。保护其合法权益往往只是一句空话。  另据报道,1998年6月4日,新疆《伊犁日报》在一版刊出《市委书记火了》一文以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不少读者在称赞伊犁市委、市政府敢于向乱收费开刀的同时,高度赞扬《伊犁日报》坚持新闻舆论监督的做法。6月2日,伊宁市就各种乱收费问题,市委、市政府召开了一次个体私营者座谈会。在座谈会上,一提起乱收费,50多名与会者哭成一片。乱收费使他们苦不堪言。见问题如此严重,市委接着又召开了全市253个收费单位领导座谈会。使市委、市政府没有想到的是,出席会议的收费单位领导都在会上摆起功来,把乱收费美化成了他们的政绩。市委书记李寿庄听着听着,猛地放下平中茶杯,站起来向收费单位领导发出一连串质疑。《伊犁日报》记者敏感地抓住了这条“活鱼”,迅速写了一篇现场短新闻《李寿庄的质疑》和消息《伊宁市向乱收费开刀》。编辑部主任觉得现场短新闻的标题不够醒目,于是改为《李寿庄火了》。最后,在付印前,一位副总编又觉得这个标题不够明朗,便大笔一挥改为《市委书记火了》,一笔点题。稿件见报后,市委、市政府督促收费单位迅速开始清理整顿。最终,经伊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物价局对涉及个体私营者收费项目较多的工商、城建两大系统进行了清理,取消了其中自立项目、自定标准的39项不合理收费项目,金额达70万元。自该报道见报后,一个多月中,读者纷纷来信,不少部门领导也打来电话,称赞报纸舆论监督的突破口选得好,有特点,见实效。《伊犁日报》关于乱收费问题的报道,被称为“一次成功的舆论监督”。(见《办报参考》第155期,解放日报社新闻研究室编印)  由上述个案可以看出,这次舆论监督之所以成功,原因首推领导积极倡导、身体力行(没有市委书记的发火、动肝火,就末必会有这么大的力量);其次是因为新闻传媒的及时的放在醒目位置上的报道(没有这一条,市委书记的发火也就只是在内部工作会议上的一次发火而已,不可能成为有广泛影响力的社会舆论);再次是因为有广大读者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社会舆论是由公众的议论形成的,一个个读者参与发表言论、意见,由此也就形成了舆论;而如果没有读者的大力支持,也就不可能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因此,我们似乎可以说,市委书记是凭借了新闻媒体的力量,在谴责乱收费问题上形成了社会舆论;新闻媒体则是借着市委书记的和读者的两股东风,充分发挥了舆论监督的力量;读者则充分发挥了舆论监督主体力量的作用。  对于杨树森们来说,事后的舆论支持是十分重要的。有了这种事后的支持,毕竟可以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形成一种谴责力量。但只是提供事后的支持,显然又是不够的。社会还应当对正确实施和正常实施舆论监督的行为提供事先的支持。这种事先支持主要是指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氛围环境等方面的日常支持。  (三)领导层虚心地接受舆论监督 以往的情况表明,在舆论监督涉及某一领导层管辖范围时,就会出现护短现象,这毫无疑问会给舆论监督工作带来困难.而舆论监督涉及领导人本身时,其难度又会更大得多.对舆论监督工作尤其负有重要责任的,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执政党地位所决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掌管着新闻传媒这一舆论工具,而同时又常常是舆论监督的主要对象。对于舆论监督,党的各级领导机关,一要大力倡导(在这一方面,党中央已经为各级党组织作出了榜样),二要热诚欢迎(不把舆论监督看作是与自己过不去,给自己惹麻烦,而是真心地欢迎舆论监督),三要从善如流(从舆论监督中择善而从)。在这方面,已经涌现了许多好的典型。中共山西省委,面对批评报道,采取了一种闻过则喜、闻过即改的积极态度。江苏省盐城市委书记、四川内江市委书记支持舆论监督的真诚态度和切实行动,也给人们留下了很深的印象。  在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朱容基总理。1998年10月7日,新华社播发了朱总理视察中央电视台并与“焦点访谈”栏目编辑记者座谈的消息。他赠给编辑、记者们四句话:“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在座谈中,他还说:“‘焦点访谈’开播以来,我是一名很热心的观众和支持者。“焦点访谈”越为越好,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欢迎和支持。但也不是大家都欢迎,有少部分人就很头痛。我本人也属于你们监督的对象。”(见1998年10月19日《报刊文摘》)朱总理的四句话中的“群众喉舌”,讲的是要为老百姓说话。“政府镜鉴”一语则是要求政府以此为镜进行鉴戒。这既是对政府机构的希望,也是对新闻媒体的希望。“我本人也属于你们监督的对象”,这就再清楚不过地表明了自已虚心接受舆论监督和真诚支持舆论监督的态度。如果各级党组织和政府机构对舆论监督都持这样一种态度,那么,舆论监督还有什么困难不可克服呢?可以说,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重视,是舆论监督得以正常开展的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