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女人心全集下载: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法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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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法律原因?

悬赏分:5 - 提问时间2005-12-24 23:20 问题为何被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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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 鸽子爱飞 - 魔法学徒 一级

答复    共 1 条

1、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不完善。“食品从生产到消费、从农田到餐桌,构成了一个相当复杂的链条。政府的监管行为必须保证其中任何环节都不会出现安全隐患”。然而,作为保障我国食品安全核心的《食品卫生法》,无法体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留下了许多执法空隙和安全隐患。
此外,按照我国现有《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者处罚相对过轻,基本上是以罚款来处理,相对于某些暴利型产品, 如假酒、黑大米、假奶粉等,罚款显得微不足道,违法者不怕被罚。
2、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标准重叠、残缺问题严重。我国食品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4级构成。目前,我国共有1070项食品工业国家标准和1164项食品工业行业标准,为了适应进出口食品检验,还有进出口食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578项。
这些标准中相互交叉、相互矛盾、相互重复的现象严重。
如阜阳劣质奶粉事件被曝光后,有关部门在调查中发现,国家发布的“乳制品和婴幼儿食品标准”竟达40多个,仅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标准就有5个。同一个企业产品在有的检测中为合格,在有的检测中为不合格;再如去年引起强烈反响的“毒黄花菜”事件,有关部门调查发现,《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明确黄花菜不属于“干菜”,不得使用硫磺等漂白剂,因此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质检、农业部门的标准中规定“干菜”包括黄花菜,且明确二氧化硫的残留量是0.1/kg。 像这样相关部门标准互相矛盾,各执一词,不仅给生产企业造成极大的混乱,也给执法部门的监管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虽然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总共将近3000项,但相关标准结构不配套,内容不全面问题较为突出,截止到2004年,国际食品法典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而我国仅对104种农药在粮食、水果、蔬菜、肉等45种食品中规定了允许的残留量。目前,我国已批准的1500多种食品添加剂中,仅有250多种制定了国家标准,很多食品添加剂缺少残留限量标准的检测方法。
有资料显示,我国食品标准中各项具体指标大都低于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如:对于酱油中三氯丙醇的限量,欧盟技术法规规定为0.02mg/kg,而我国《酱油卫生标准》(GB2717-2003)中未列入三氯丙醇的项目,在较新发布的酱油行业标准中,三氯丙醇的限量与欧盟比较相差50倍。
3、食品生产集中化程度低。食品生产企业多、小、散、乱。据统计,我国100多万食品生产单位中70%是小于10人以下的家庭式作坊,分布在各个难以追查的角落,食品生产集中化程度低,就造成了标准的难以实施,产品质量的信息难以汇总。不利于企业增强良性竞争意识,提高食品的质量。
4、食品监督执法部门职责不清楚。首先,表现在食品监管的部门多,存在职责分工不清,分段执法、各依一法,重复执法的现象比较严重。比如,质检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卫生部门依照《食品卫生法》,抽检和公布的检测结果有时重复甚至结论相反。有时一个环节多个部门插手,有时多个环节一个部门监督,整个体制错综复杂。
5、质量检测体系不完善。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机构两万余个,其中绝大部分是各级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附属机构。检验机构依赖于政府生存,行政色彩浓厚,缺乏独立生存能力,且各主管部门和检验机构本身的行业垄断,造成了检验机构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检测设备、检测技术落后,相当一部分添加到食品中的工业原料无法检验出来,很难为食品质量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此外,由于部门障碍,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其他监管部门不承认其法律效力,这也造成检测资源不能有效利用,出现了不必要的浪费

参考资料:http://bbs.qq.com/cgi-bin/bbs/show/content?club=3&groupid=10133&message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