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流66漏脚直播录像: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被指偏向强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1 03:04:42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引发争议 被指偏向强者

2011年08月14日 02:14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张璐

字号:T|T
5766人参与422条评论打印转发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一公布,立即引发了网络男女的口水仗。不少网友认为新婚姻法是男人的“福音”,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 “鼓励彻底AA制”的新婚姻法也被网友戏谑成“乐了地产商、愁了丈母娘”。不过,也有网友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念,首选由“富二代”变成情投意合的“潜力股”。

反对:

“偏向”男士 保护强者

“新婚姻法怎么对女的这么刻薄?大男子主义太严重了!”网友陈狄通过微博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与之持相同意见的网友不占少数,不少女网友认为“这为男人出轨扫清了最后的障碍”、“会造成离婚率上升”。网友“玲妹”说:我始终相信出轨的男人比骗财产的女人多,家庭里面女人奉献的比男人多。(新婚姻法)最好加一条:房子是谁的,那谁来照顾打扫!网友“寞 香”表述的更加现实与直接:“哪个没房子的女人还敢生孩子啊?刚生了,男人出轨了,那不得抱着孩子睡大街啊!”新婚姻法不仅惹恼了女人,一些男网友也表示“压力很大”。网友袁大拖认为:新婚姻法说不定会导致——如果不把房子过户到女性名下,女性就不结婚,因而男性为了结婚要付出更高的代价。“从另一面看,岳父母买房女婿也没份吧。”

赞成:

打击骗婚 鼓励独立

较之此起彼伏的声讨声音,一些支持的观点认为新婚姻法强烈打击了“骗婚”的现象,同时也给普通家庭的男青年与富二代竞争的机会。网友LuvJen表示:“新婚姻法不是挺好的吗,男的付钱买房子,女的结婚就坐享其成本来就不公平。难道结婚就为了得到房子吗?” 网友“小之与麦田”很欣慰:对我们这些一穷二白的好青年来说,这是个好政策。“索男型birt号”说:如果新婚姻法能抑制“傍大款”这种扭曲的爱情观,我觉得不错!也有女网友表示新婚姻法让女性看清“男的不可靠,只有自己才是可靠的”,“新时代的女性就应该是自个儿买得起房,开得起车,越来越独立自强。”

戏谑:

乐了地产商 愁了丈母娘

一些中立的网友显得有些悲观,认为现在掐架的男女们都不介意以最坏的意图揣测对方。

“婚前婚后都把小算盘打得这么精细,婚姻还有意义吗?”记者发现,网友对新婚姻法的争议大多还是围绕着“房子”,因此不少人认为这对房地产商是个好消息,有更多的单身愿意买房了。一位女网友感叹,正在怀孕中,无论生男孩儿还是女孩儿都得准备再买房子。”

晨报记者 张璐  

评论称婚姻法新解释是“城市人的法律”

2011年08月14日 01:53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傅达林

字号:T|T
2991人参与146条评论打印转发

从目前司法解释的内容上,我们很难看到有对农村家庭特殊背景的顾及,也未体现出司法对农村妇女权益的关注与保护,整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多少有些“城市人的法律”倾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法解释(三),13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尤其是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解决了许多举全家之力买一套房为子女婚嫁的父母们的后顾之忧。

着眼于化解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将物权登记效力引入婚姻家庭关系当中,司法解释(三)在离析家庭财产权属方面更加清晰,也有助于避免婚姻过程中的财产纠纷。但是,这种处理家庭纠纷的格式化思路,很大程度上却是立足于城市家庭的背景,而忽略了我国城乡家庭之间所存在的重大差别。

现实是,农村当中“女随男”的婚姻格局长期未变,嫁出去的女儿往往事实上丧失了娘家的财产继承权,离婚时对夫家的财产权也难以主张。在这种背景下,司法解释按照物权登记效力来确定不动产归属,却未详加区分,就让很多农村已婚妇女丧失了对丈夫家房产的权利享有,将离婚农村妇女推至更加孤立无援的权利困境。在农村,自古至今约定俗成的是男方置房产,女方陪嫁妆,嫁妆大多是消费品,会在婚姻中很快折旧完毕,甚至消耗殆尽。此时除了丈夫的房屋,她几乎剩不下什么真正的财产。

早在解释(三)征求意见当初,就有人呼吁“听听农村妇女的声音,应该特别关注农村妇女的房产权益保护”。遗憾的是,从目前司法解释的内容上,我们很难看到有对农村家庭特殊背景的顾及,更未体现出司法对农村妇女权益的关注与保护,整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多少有些“城市人的法律”倾向。

其实不独司法解释(三),整个婚姻立法都存在着忽视城乡差别的现象。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在列举“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时,就带有鲜明的城市化色彩,立法者对工薪阶层、经理人以及知识分子阶层的财产来源了如指掌,却对占人口最大多数的农民夫妻的财产——比如房屋、家庭承包土地——不着一字。

或许在司法者视野中,进入离婚诉讼的大部分是城市人,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个带有导向性的司法立法,不需要详加考察现实的婚姻家庭形态。如果不对城市与农村的家庭差别作出准确判断,那么单立基于城市环境的法律规则,又将置同样处在法治之中的农村人以何堪呢?

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布 多个条款涉及房产确权

2011年08月13日 07: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字号:T|T
2人参与2条评论打印转发

中广网北京8月13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昨天(12日)正式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以及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另一方可以要求补偿。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

孙军工: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司法解释还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父母都出资的,除另有约定外,视为夫妻共有。孙军工说:

孙军工: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依据司法解释,一方瞒着另一方将共有房产出卖,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要求收回,法院将不予支持。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

杜万华: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司法解释,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房产变更登记之前,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推出新闻线索爆料平台、新闻热线4008000088,登录平台或拨打热线电话,即可将您手中的新闻线索第一时间反馈。我们将第一时间派出记者调查事件、报道事实、揭开真相。)

 

律师:《婚姻法》解释可防有人打着婚姻旗号不劳而获

2011年08月13日 07:36
来源:东方网

字号:T|T
43人参与8条评论打印转发

东方网8月13日消息:据《东方早报》报道,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婚后父母给子女买房归一方;父亲怀疑孩子非亲生、母亲不配合鉴定将败诉……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了包括上述内容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后,引起社会舆论尤其是网民的热议。《婚姻法解释(三)》共有19条,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

昨日,上海市律协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谭芳表示,在19条司法解释中,关于婚姻关系中财产的认定占了12条,足以显现目前司法对于公民私有产权的保护力度,可以有效防止少数人打着婚姻的旗号企图不劳而获的扭曲婚姻。新的司法解释将现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很多问题予以明确,相信今后会解决相当多的婚姻案件审理中的实际问题,同时避免了出现各地法院判决不一致的情况。

挑战男出钱女陪嫁观念

不少网友认为新的婚姻法解释对女方不公平,因为不论婚前男方自己购买的房产、还是男方父母为儿子买的房产,全都属于男方私人财产。

谭芳律师认为,司法解释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等解释,表面上看对于目前中国的“男方出钱、女方陪嫁”传统观念相悖,会使得女方无法得到之前应得的财产,但也正是对这一传统观念的挑战,颠覆目前中国社会对房子的观念,同时更是与《物权法》的相互呼应,更加保护合法的公民私有财产,同时打击一些借婚姻为名、只想靠对方飞上枝头的个别拜金女。

对于舆论热议的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性质归登记方所有的解释,谭芳律师称,其并未对上海目前的司法实践有太大影响。据谭芳律师称,在19条司法解释出台前,上海高院的有关审判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其实已经走在前列,一些解释早已在上海进入审判实践阶段。

回避婚外同居补偿问题

谭芳律师表示,目前出台的司法解释比照原来的《征求意见稿》少了两条。一条是原来争议最大的,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的条文。还有一条是关于“夫妻之间离婚的时候一方要证明举债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条款。

谭芳律师解释称,对于婚外同居,根据原来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如果婚姻关系中男方赠与第三者的财产,男方若想要回,法院就不会支持,相当于“活该自己给了”。但不少舆论认为,这样完全是在偏袒第三者,从而也损害了婚姻中无过错一方要求财产补偿的权利。但实际上,原来也有一些观点认为,这一条对于“无辜的第三者”的权益太不公平了,她们的权益如何得以保障?“比方说,如果已婚男人支付了第三者的补偿,他事后通过配偶一方向法院起诉又能要回,那么会不会发生已婚男人肆意玩弄第三者感情,事后又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谭芳律师认为,取消这条规定是比较合理的,因为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法官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形,在具体案例中考虑到补偿金额、过错责任大小、对家庭造成的侵害程度等区别处理。

关于亲子关系拒绝鉴定后果的认定,也引发议论。“这一解释将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给予更大保障。”谭律师称。
  

网友为丈母娘支招

2011年08月14日 00:49
来源:重庆晚报

字号:T|T
43人参与5条评论打印转发

昨起,婚姻法解释(三)开始实施,其核心内容直指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其中关于“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的规定,引起广泛的热议和争论,微博上开始纷纷转发新版《失落的丈母娘》,而仅在新浪微博上,涉及丈母娘买房的内容,就高达近40万条。有网友认为,婚姻法的新解释可能会使婚姻价值观、女性择偶观、生育观发生悄悄的变化。

房屋权属关注最高

对于婚姻法解释(三)中涉及的婚姻家庭纠纷问题,赞同者有赞同的理由,反对者有反对的原因,而更多的中间派网友,则是关注此项规定实施后,将对婚姻、家庭各方带来怎样的影响。从公众普遍关注的内容看,此次司法解释中受关注最大的就是关于房屋权属的新规定,即:婚后若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若离婚,则谁父母出资房子归谁。

不容否认,在许多地方,传统的观念仍然是结婚时男方承担买房责任,女方一般出装修的钱或其他生活用品。近年来,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住房已成为生活中最为重要的财产,因此一旦离婚,涉及房产分割的问题和纷争日渐凸显。

主要影响三个方面

从多种迹象看,此次司法解释实施后,有可能在几方面带来微妙的影响:一是许多配偶在结婚时,有可能要求在房产证上共署双方的名字;二是可能改变择偶观,年轻人不再为房子而结婚;三是父母们或许会在心态上有所改变。此前,有观点戏称,是“丈母娘”们推高了中国的房价。今后,女方的父母很可能愿意拿出更多的资金为女儿置办一所名下的房子,或在女儿结婚前就把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

回归真爱才是真谛

在网友争议的法律应该重人性还是重理性方面,此次司法解释也毫无疑问倾向于选择了理性的一方。但从更深刻的层面来说,此次司法解释仍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法律应该偏重理性还是人性的两难。

如今离婚中涉及的财产分割等婚姻家庭难题,反映的是快速变迁中的社会真实一部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并非治愈这些问题的良药。如何从本质上从全社会推动忠贞、责任、和谐、挚爱的家庭情感和婚姻观,才是最为重要的。据新华社

赞成

丈母娘推高房价不会再有

伏龙07: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婚前贷款买房离婚归个人———你被影响到了吗?你想借婚姻不劳而获吗?你结婚时想到了离婚吗?为了幸福生活奋斗吧,不要因为一时冲动就叫嚣离婚了。

shajuan:父母购房属子女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下可好了,不要想着嫁个有钱人下辈子就衣食无忧咯!女人们,自强起来吧,用自己的双手成就你的梦想!

lijing190975860: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出台了,生活已经把人推到角落里,最靠谱的还是自己,不管你是男还是女,生活就认这个理。

442396388:司法解释带来最大的一个可能就是改变择偶观。现在很多年轻人对同居、结婚等感情问题看得很淡,反而是房子等看得很重。现实中不少人是因为房子压力问题而结婚,今后这一情况或将有所改变。

834130595:从最高法院颁布的此次司法解释看,是社会发展现实需要的结果。随着非婚同居、离婚率高的现象日趋普及,纠纷也日益增多,用法律来明确财产归属,本质上是解决纠纷的必然需要。

城市夜归人:新的司法解释对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如家庭主妇,可能会产生不公。但给被房子挤压得变形的婚恋观,留下了一个喘息的机会。从今天起,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让“丈母娘推高房价”不再成为中国特色。

反对

今后男人更难娶到老婆了

百姓说话:从8月13日起,父母买房属于个人财产,儿媳没份!唉,这是21世纪丈母娘意见最大的规定。

这个法律一出,今后男人更难娶到老婆了!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结婚时女方一定会要很多的彩礼。还有,如果想要孙子,那给钱吧!不给?怀了也可能打掉!反正生出来的小孩也不跟她姓。房子是男方的,孩子也是男方的,女人结婚后又出去挣钱养家又当老妈子又当保姆,年老色衰后还会被扫地出门,有哪个女人会考虑结婚?

陆琪:你辛辛苦苦和老公还贷款二十年,给人生孩子,又工作又养家,伺候人家,一百万的房子还了一百三十万贷款,最后房子很可能就是给小三供的,你没有所有权,只有含糊不清的补偿权。新婚姻法为男人扫清了出轨最后的障碍。

墨書白:新婚姻法根本就是妇女保护政策的倒退。男的离婚成本更低,没有责任意识又有房有钱的男人,尽可以去找情妇养小蜜了。

两江游:此次出台的法规性质明显是偏向于个人财产保护,是典型的谁投资谁受益的理念,而不是从家庭感情角度去考虑的。女性不但要赚钱,还要生育、养育,很大程度上对于家的付出无法用资本去衡量,除非出台“女性养育,家产分一半”的法律规定,否则如果男方出轨离婚,女方就很难有保障。

中立

大家都是“建设银行”了

碎玻璃渣: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请不要挑战丈母娘的智商。最后悲剧的总是我们这些苦命男儿。

刑法小书童:婚姻法解释出台,最让我伤心的是,那么多人在想“离婚我竟然分不到房子”,而不是“我们竟然离婚了”。爱情就是电视剧,生活就是那么的现实。

丫丫的小白屋:这两天婚姻法解释闹得沸沸扬扬,一致觉得男人靠不住了。哎,怎么广大网友觉醒这么晚,多少文学名著中外案例都在明示暗示广大女性,男人是靠不住的,女性唯有自强自立才会活得精彩。女人年轻时无法百分百确认自己的老公年过四十后不找年轻女性,所以一是不要亏待自己,二是不断提高自己。

胭脂换酒:离婚率越高,夺房大战越激烈,谁是这场游戏的真正赢家?最高法对婚姻法中与房子有关的敏感问题做出解释,结果让人意外———新婚姻法一出,老公变房东。

出门看天:这个新的婚姻法解释也提到:女人可以决定要不要怀孕中的孩子,男人无权干涉。如果到时女人拿肚子里的孩子来换男人的房子,男人又该怎么办呢?

都市小牛:在现实生活中流行这样一种说法,生女孩是“招商银行”,生男孩是“建设银行”。看到新的司法解释,看来“招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说法要改变了,大家都是“建设银行”啊~~~

丈母娘可以这样应对

@“把你准备给女儿的嫁妆(车、家电、家具等)和花费全部(如10万元或者20万元)全部交给男方家长,并与男方家长一起共同签协议出资买新房给孩子,然后要求男方掏钱买车、家电等。这样,丈母娘还是出了计划中的钱,万一孩子离婚还能保住自己掏的血汗钱。”

@“针对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全国丈母娘联合会称,之前该会发布的‘男方必须有房’的规定细则现已出台,其中之一为‘不管双方谁家出钱,房产证必须保证有女方名字出现。’”

@“新婚姻法告诉我们,女婿不可靠,女婿的父母更不要指望,给女儿婚前买套房才是最保险的!”

@“目前的流行做法是:男方出房,女方装修。但出装修的钱,还不如给女儿买辆车子呢,这也是婚前财产啊!万一小夫妻日后有问题,装修又带不走,又不算房款,实在不划算。”

“新婚姻法简直给所有想嫁富二代的女孩们当头一棒!”

“房产商乐了 ,丈母娘愁了。”

“法规是典型的谁投资谁受益理念,而不是从家庭感情角度去考虑的。”

“新婚姻法鼓励彻底AA制。有这样的婚姻法,您要嫁人您就傻了。”

“全国丈母娘联合会表示对新的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相当不满! 以后买房坚决要求男方把自个女儿名字写上。”

“从今天起,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让‘丈母娘推高房价’不再成为中国特色。”

“这是21世纪丈母娘意见最大的规定。”

如何给婚姻法解释(三)打补丁

2011年08月13日 16:13
来源:光明网

字号:T|T
20人参与4条评论打印转发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新出台的新婚姻法解释(三)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人民网北京8月12日)

首先这个司法解释,合法强调了保护了婚前私有财产,是宪法的具体体现,这是一个进步。但是现实中这类婚姻纠纷的出现,这个司法解释在注重解决这类问题的时候,又产生了新的问题,新的司法解释实现了三个保护:

一是对富人的婚姻的保护,这主要体现在城市,这个司法解释确实很好地解决了,一些人依靠婚姻来谋取财产的漏洞,确实有很多贫困女性,看中富人的住房等财富结合,又利用原婚姻法中的漏洞,离婚获取财富。新的司法解释明显斩断了这个跳板,这一补丁较好解决的了这类问题。这明显是对富人婚姻的一种保护。

另一类是男人婚姻的保护,这我国在广大的城乡,农村更为广泛,女人嫁给男人是主流婚姻,男人需要有一个结婚的处所,才有可能实现婚姻之实,而这完全是婚前的行为,如此解释,将会使广大的妇女陷于更加被动,这是一种对男人婚姻保护的司法解释。

上述两种现象城乡皆有,说的再仔细点,现实婚姻中,男人处于主动地位,在婚姻过程中,自古至今约定俗成的是女方陪嫁装,而这些嫁妆价值也不菲,他们也是女方家长的一生积蓄,但是他们在商品社会中体现的是一种消费品,会在婚姻中很快折旧完毕,甚至消耗殆尽;而男方的婚房,则是耐用消费品,更是在当今社会中处于耐用消费品的宝匣中不断增值,离婚中也是男人处于主动地位,新的司法解释,将使被动一方更加被动,完全是一种对婚姻中的强势一方对强势的保护。

新婚法解释三的出台,看似哪些食肉者很有谋,但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和高院认识的问题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其影响甚至超过婚姻法解释三的保护范围,因此这是新婚三存在的高危漏洞,他影响的将是大多数婚姻的稳固,如果说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那么新婚姻法动摇的就是社会的稳定的基础,这样的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取到的不是对大多数人的保护,而带来的是灾难。

即使性婚姻法解释三有存在的必要,婚前一方家长购房的目的是为了婚姻的形成,难道不是婚姻中的共有财产?试问高院何时出台补丁?(肖勇)
 

《婚姻法》司法解释今实施 网友:生子做家务成浮云

2011年08月13日 08:33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李强

字号:T|T
487人参与38条评论打印转发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包括六个方面 CFP供图

今天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

该司法解释可谓是一部小的“离婚法”。对法官如何判决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进行了具体的指导。

例如,“解释三”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婚姻不是一场合伙投资的交易,《婚姻法》不能变成“离婚法”。如何在立法层面保障每个家庭的和谐稳定;如何通过司法精神彰显普世道德价值观;如何通过具体条款,在掺杂了感情因素和生理因素的婚姻生活中也实现公平正义,这不是简单一个司法解释能够一肩扛起的重任。

焦点

1父母买的房怎么分?

《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点评:

在司法解释三的征集意见阶段,有学者明确提出一个观点:80后年轻人结婚买房,大多数是啃老,很大一部分是男方父母用毕生积蓄买个蜗居给儿子娶老婆用,而一旦婚姻破裂,房产对半分的话,似乎不够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称,多数出资的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

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而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通俗的解读该条可知,父母给儿子买的房,如果没写儿媳的名字,那离婚时儿媳将没有份。亦即是说,房产证的署名与否,很可能变成日后的“呈堂证供”。

焦点

2按揭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点评认为,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因此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支付了全款,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的全部债权,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有关“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的一位法官表示,财产性质不因婚姻关系而改变,如此规定切实保障了产权人的利益。并且在司法实践中统一了裁判尺度,对处理繁乱的离婚分财产案件,有了明确的法定依据。

焦点

3是否支持给“小三”分手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的21条相比,少了两条。缺少的两条正是原来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饱受社会争议的,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的问题就是其中之一。这表示法律不支持“小三”索要“分手费”。

点评: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写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这一条在正式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被删除。

在广东省妇联此前针对征求意见稿举办的座谈会上,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认为,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变相鼓励了男人养“小三”。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也表示,这一条会使有钱的男人更堂而皇之地养二奶,到分手的时候给点分手费就可以了。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耀红更是直言:“立法导向不对。”广东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郭丽红则认为:“婚姻法不是妇女权益保护法。如果说‘小三’是妇女,需要保护,‘原配’就不需要保护了吗?”

最终出台的司法解释取消了“意见稿”中的第二条规定,原先“给小三的分手费妻子可能拿回”的说法无疾而终,这是否暗示了“分手费”的合法性呢?

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说,因为婚外同居这种现象比较复杂,在具体实践中难以以司法解释相关的条文来一一对应,但不规定不等于不正视。基层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要坚持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善良风俗,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法院将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同时规定,妻子堕胎不侵犯丈夫生育权。分析人士认为,这些都有利于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

■声音

生子做家务成浮云?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尊重法律权威的同时,许多女网友还是对司法解释三的正式实施表达了不同意见。

“削弱了妇女保护,天平是否真的向男性倾斜”网友小宋认为,女方生孩子、做家务的辛苦在法律面前似乎变成了“浮云”?以往,很多人都认为婚前财产在结婚后8年,即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解释三”中,婚前一方购房拟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都不会改变。这不利于对妇女的保护。特别是农村妇女,通常情况下家里房产都写在丈夫名下,离婚后连居住权都没有了。

一些法律学者也表示,中国现在在学习国际惯例,保护个人财产,却似乎忽略了男女有别。比如,加拿大一对夫妻离婚,法院判决丈夫支付妻子10年家务的工资,在中国,许多妇女在相夫教子和操心柴米油盐的日子中消磨了青春,许多劳动无法在离婚时得到体现和认同。

■提醒

法律不相信眼泪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总体上有一些亮点,但还不是很理想,在一些方面存有遗憾。这部司法解释方便了法官判案,十分具有可操作性。但最大的遗憾是太过于注重财产关系,忽略人身关系,侧重司法操作方面,比较看轻婚姻稳定。“婚姻家庭的特殊性就是强烈的伦理色彩,将它视为纯粹的物质利益单位,完全遵循物质利益分配的规律来进行法律调整,恐怕将重挫人们的幸福感。”

杨世强说:“作为妇女权益部长,我要提醒广大妇女,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时,要理智也要睿智,不能够由着性子来,不要碍于情面或者一时激情,而迷失了自己的理性判断。妇女要认真学习司法解释,有必要时向法律专家咨询,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司法解释告诉我们,法律和法官不相信眼泪。”

南方日报记者 刘冠南 李强 实习生 郑跃滔
 一虎一席谈.title11 {PADDING-RIGHT: 0px; PADDING-LEFT: 0px; FONT-WEIGHT: normal; FONT-SIZE: 18px; PADDING-BOTTOM: 20px; MARGIN: 0px auto; WIDTH: 450px;PADDING-TOP: 20px; font-family:"黑体"}.player11 {MARGIN: 0px auto; WIDTH: 450px; HEIGHT: 400px}.bofang11{background:url(http://vimg.ifeng.com/v/vip/bg.jpg) no-repeat; height:53px; width:450px;}.bofang11 img {padding-left:23px; padding-top:18px; padding:18px 38px 0 23px;}2010-12-04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三大争议

4

节目信息

2010-12-05 00:49

主持人:胡一虎

嘉 宾:

简 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其中,关于房产归属的三大颠覆性条款,让男人一片叫好,女人一片抓狂。按照征求意见稿,针对房产的规定跟之前有明显的变化。其中之一就是婚前一方贷款购房拟认定为个人财产。这也是很多人感慨“净身出户”的原因——之前很多人认为结婚8年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就都是共同财产,而这个规定却明确了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使用的房子是个人财产。

 

相关新闻:

·律师:《婚姻法》解释可防有人打着婚姻旗号不劳而获·网友为丈母娘支招·如何给婚姻法解释(三)打补丁·《婚姻法》司法解释今实施 网友:生子做家务成浮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布 多个条款涉及房产确权2010-12-04一虎一席谈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三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