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三剑纯特效武器:从六个转变看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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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六个转变看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价值追求

 

发布日期:2010-07-08 作者:宿州监狱课题组

 

内容提要】“教育人改造人”是监狱60年发展历程的最终理性选择,这种理性选择包含我们对历史的事实判断,也包含着我们对刑罚执行工作的价值判断。只有正确把握刑罚执行的终极价值追求,才能使监狱工作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中国监狱经过近60年的发展,特别是司法行政工作恢复重建30年来,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从政治性工具到刑罚执行场所,从注重“惩罚”的报复性司法到注重“矫正”的目的性司法,从以监禁刑为主到开放性的社区矫治,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为追求“提高改造质量、降低重新犯罪率”,走过了一条不断探索、不断前行的发展道路。回顾中国监狱30年的发展历程,在探索监狱刑罚执行内涵与外延的道路上,“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狱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一直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致力于追求的价值目标。

一、刑罚执行的理念由封闭走向开放。

80年代初期之前,在大多数人心目中,监狱是国家暴力机器,是关押、惩罚阶级敌人和反革命分子的地方,是“阶级斗争的主阵地”,刑罚执行理念的政治化倾向相当明显,如把监狱定位于“人民民主的专政工具”和改造罪犯的“政治熔炉”,罪犯的改造目标是“争取把绝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为拥护社会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再比如说,大多数监狱劳改队都处在远离城市的偏远深山、湖洼,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管理封闭,加之监狱工作强调保密。这一时期的刑罚执行工作可以说是单打独斗、相对独立、政治属性强,监狱黑漆漆的铁门和高墙电网,监狱的封闭与神秘,让人们无法真正了解其真实状态,监狱根本谈不上也不可能利用社会资源来改造罪犯,更谈不上刑罚执行工作的社会化和科学化。1982年司法部提出创办特殊学校之后,刑罚执行理念开始出现新的变化,刑罚执行工作的社会化程度有所发展,特别是“三个像”、“三个延伸”提出以后,刑罚执行工作的科学化和社会化程度得到了空前的提高;进入90年代以后,罪犯“分管、分押、分教”,监狱工作信息化、罪犯心理矫治、社区矫正、布局调整,以及监狱“三化”建设的提出,监狱刑罚执行的理念由封闭进一步走向开放。

结论:监狱的封闭性特点决定了罪犯改造的闭塞,在封闭的环境中改造,缺乏科学化和社会化的条件和基础,罪犯的监禁性人格得以强化,对罪犯出狱后的重新社会化提出了严峻的考验。监狱开放性理念的树立,特别是“监狱布局调整、监狱三化建设”等等一些具体措施的实施,对于监狱有效整合社会资源,提高改造质量、罪犯重新社会化、降低重新犯罪率都是相当有效的。

二、刑罚执行工作理论研究由零星走上系统,对实践的指导由表层到深入。

理论来源于实践,反过来又指导实践。30年来,刑罚执行工作的理论研究十分活跃,在理论的指导下,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实践推陈出新。从1984年司法部组建“预防犯罪与罪犯改造研究所”到刑罚执行专委会成立开始,全国各省监狱局、各监狱都先后成立监狱学会、监狱学会分会,。专委会紧紧围绕监狱工作三化建设、监狱法的修改完善、和谐社会与监狱法制建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等专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广泛的研讨活动,先后出版了三本约90万字的《刑罚执行理论研究优秀论文选集》。围绕刑罚执行、社会帮教、分类改造、行刑社会化以及监狱执法质量评估等出版了多部专著。理论研究的纵深发展,对监狱实际工作的指导也开始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理论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能力在不断加强。特别是近年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监狱中的运用,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在创新中不断发展。如安徽省监狱局在理论的指导下,创设了以“三个规范、两个准则”为主要内容的标准化分监区建设。标准化分监区建设突出基础工作,凸显刑罚执行的规范操作,对于监狱刑罚执行工作追求“公开、公正、公平”起到了保障作用。罪犯计分考核、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社区矫治等等这些新的刑罚执行创意在监狱实践中都得到发扬和光大,刑罚执行的科学化程度日益增强。

结论: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实践。监狱理论工作的蓬勃发展,特别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理论的创新发展,为监狱刑罚执行的具体实施提供了不断发展的理论基础和智力支持。近年来,监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提出、监狱人性化管理、罪犯分类教育、监区文化建设等等,对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刑罚执行工作由政策调整走向法制化。

在《监狱法》颁布之前,刑罚执行工作主要依靠1954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和国家相关的政策来调整,也就是说主要靠上级主管部门的红头文件来运转。无论是《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还是公安部、司法部召开会议的相关内容以及下发的有关罪犯刑罚执行的文件,都属于政策调整的范围。而《劳动改造条例》和红头文件,因时因地出台,无法适应监狱变化了的形势和监狱实际工作的需要。有些政策之间缺乏联系和衔接,关联性不强,变化较快,其局限性和人治成分较多,现实和形势迫切需要从法制层面来规范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为此1989年司法部在上海召开的全国监管改造工作会议上提出,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由粗放型、经验型逐步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转变。随后出台的一系列单项法律法规,如《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关于加强监管改造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计分考核奖惩罪犯的规定》等等,为《监狱法》的出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94年《监狱法》颁布以后,司法部为了贯彻执行《监狱法》,先后制定了有关刑罚执行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也是刑罚执行工作法制化的组成部分。随着形势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深入人心,随着我们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认识程度的不断加深,可以预见,今后监狱刑罚执行的法制化进程将会进一步加快。

结论:依靠政策调整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多少含有随意性,存在人治成分,而且科学性不强,原来的管教工作细则不细,对罪犯刑罚执行缺少法制基础。《监狱法》颁布以后,监狱从“人治监狱”走向“法治监狱”,初步实现了刑罚执行的规范化、法制化;《监狱法》的出台,为我们的刑罚执行工作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对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刑罚执行工作由经验型向科学化转变。

改革开放30年来,刑罚执行工作科学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监狱按戒备等级分类初具雏形,罪犯分类管理初见成效。各个监狱依据《监狱法》的规定,按照罪犯的犯罪类型、刑期长短、危险程度、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类关押、管教。此外,根据罪犯的身体状况,设立老病残犯监区;根据罪犯入监教育的需要,设立入监教育监区;根据罪犯心理变化和改造需要,设立矫治监区;对一些特殊犯罪,设有专管监区。一些监狱在开展分级处遇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创造性建立罪犯宽管活动中心。同时,逐步规范了集训队或严管队的管理。二是监狱执法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从最初的通讯网络基础平台、数字化安防监控系统,到狱政管理系统、服刑人员家属自助查询系统等一个个的应用项目的建立及使用,为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注入了先进的科技元素。狱政管理软件,能够快速准确调取罪犯相关信息;服刑人员家属自助查询系统,能够让罪犯亲属了解罪犯最新改造情况,建立帮教快速通道。监狱信息化建设,不仅提高了监狱刑罚执行的工作效能,而且为建设平安监狱、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三是新的矫治技术的引进。罪犯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对改善罪犯心理结构,培养健全人格,构建健康心理作用明显,已引起监狱管理部门的重视。近年来,监狱通过培养自己的心理咨询师,设置矫治监区,对罪犯进行心理辅导、危机干预等,现代矫治技术的作用日益凸显。

结论:提高改造质量、降低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价值追求。刑罚执行工作单纯靠经验办事,粗糙、简单、不规范,更谈不上科学化。监狱对罪犯分类关押、分级管理,不仅节约行刑成本,而且大大避免了罪犯的“交叉感染”;监狱刑罚执行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新的矫治技术的推广,使得罪犯改造质量和罪犯出狱后“重新社会化”程度不断得以提高。

五、刑罚执行工作由偏重惩罚向注重宽严相济转变。

重刑主义作为我国传统刑法的价值观念,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受到质疑。在贯彻“以人为本”、司法价值多元化的今天,一些新的并不体现重刑原则的改革思路逐步出现。从本质上说,刑罚的目的并不单纯是为惩罚犯罪,执行刑罚的根本目的在于化解既已冲突的矛盾,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了的社会秩序,最终的价值取向是建立一种和谐的社会关系。为强化罪犯人权保护、构建和谐社会,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开始由过去的偏重惩罚向注重宽严相济转变。首先在硬件设施上注重监舍的人性化建设和布局,在监狱布局调整时注重灌输文化元素,同时加大投入,关心和改善罪犯的物质生活环境,包括衣、食、医疗、卫生、劳动等,使之更符合于罪犯的正常生活需要。其次在对罪犯的管理上,注重罪犯人权保护,尊重罪犯人格,同时更加关注对罪犯心理和情感的疏导,广泛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教育,为罪犯培养健康的心理提供服务。再次,加强对罪犯的亲情关注。许多监狱陆续试点实施亲情化监管,在没有现实危险的情况下,允许罪犯与亲属拨打亲情电话,与亲属会见时同亲属聚餐。第四,通过关心、关注,扩大减刑、假释面,加大对老弱病残犯的人性化管理等。这些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了罪犯的积极改造和人格矫正,罪犯“重新社会化”的步伐加快。

结论:从封闭到开放,由单纯的惩罚到宽严相济,由报复刑到自由刑,由严格惩处到关心教育的转变,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不仅适应了国际行刑形势的发展,而且为保护罪犯人权,提高改造质量,降低重新犯罪率提供了更为科学文明的价值工具。这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事实判断,也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价值判断。

六、刑罚执行工作基础建设由零星走向规范。

近年来,刑罚执行工作的基础建设不断加强,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制度建设逐步完善。特别是监狱体制改革以来,监狱就刑罚执行的各个方面,制定了大量的规章制度,形成了一个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制度体系。针对2004年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少数基层单位执法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各监狱就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工作、部颁监狱执法文书规范填写、评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罪犯立功审批程序等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二是刑罚执行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随着国家财力的不断投入,监狱监管改造罪犯所需的各项经费基本实现了全额保障,即使标准还有待提高,但动态的经费增长机制已经形成,告别了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和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难以取舍、疲于兼顾的尴尬局面。三是一支专业化的刑罚执行队伍基本建立。监狱民警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监狱开展的素质教育和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极大的提高了监狱民警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近年来,司法部根据 “三个绝对不能,四个绝对不允许”、“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等有关执法工作的要求,开展了监狱人民警察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监狱人民警察岗位练兵等一系列活动。据司法部的统计,截止到目前,全国监狱民警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凭的占87%,具有本科学历的占35%,其中具有监狱管理、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民警占绝大多数,为提高刑罚执行工作水平奠定了坚实的人力保障。

结论:制度建设为监狱刑罚执行提供了规范性文本,经费保障为监狱刑罚执行提供了财力保障,专家型队伍建设为监狱工作提供了人力资源。在监狱工作越来越强调专家治监的形势下,通过建设学习型团队、打造“复合型”人才,进一步提高了民警的各种素质,因为民警队伍的素质决定了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发展走向和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