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小故事:汉语语法系列(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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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语法系列(之三)-汉语的格(上)(2006-09-25 11:42:20) 转载分类: 强词夺理

汉语语法系列(之三)

 

汉语的格

 

The Case of Chinese Language

 

汉语的格(上)

                             (1)语法格     杜甫的名句:“香稻啄余鹦鹉粒,碧梧栖老凤凰枝。”(《秋兴八首》),信息接受者凭逻辑推理就可以把语序所表达的语义错误纠正过来:“鹦鹉啄余香稻粒,凤凰栖老碧梧枝”。杜甫为什么要背离重要的语法规则(语序表达的施受关系)偏偏把“香稻”与“鹦鹉”、“碧梧”与“凤凰”的位置颠倒过来而不怕人们误解他的诗句呢?第一,他决不担心真有人认为“稻香”会去“啄”那“鹦鹉”的“粒”,“碧梧”会去“栖”那“凤凰”的“枝”,除非这个人的神经出了毛病;第二,有了这种把握,他才特地颠倒过来以显得新奇(至于这种新奇究竟是得是失,诗评家历来就有争论,这里不谈)。王力先生说:“西洋语言是法治的,中国语言是人治的。法治的……总要呆板地求句子形式的一律;人治的用得着就用,用不着就不用,只要能使对话人听得懂说话人的意思,就算了。” 这种说法虽然带有比喻性质,却是十分中肯的。“人治”多指意合,而意合在这里又多根据逻辑。
  是语义格在起作用,并非“意合法”。
  “‘格’在古希腊语叫做 pt魋is,本来是‘堕下’的意思,即一个词‘堕下’在另一个词上面,用来表示其间的关系。这个名词在斯多葛学派(stoic)中曾引起激烈的辩论,因为他们认为它不能适用于主格;在一个句子里,主语总是挺然矗立的,只有其他的词依靠于它,而它从不‘堕下’在其他的词上面。希腊古代语文学家虽然沿用了这个术语,但是只用来表示词与词间的关系,而已没有‘堕下’的意思。” “而罗马人却不分青红皂白硬照原意直译为 casus,其后复由拉丁语译成英语的 case,法语的 cas,俄语的 падеж 等,大家感到很难解释。此外有些希腊语本来没有错,而拉丁语却译错了的。例如希腊语的‘属格’叫做 genikē,原来是‘种类’和‘属类’的意思,拉丁语译为 genitivus,却成了‘来源’和‘产生’的意思,因为他们把希腊语的 genikē误认为 gennetikē了。这可以说是一个很大的错误,因为希腊语的‘属格’并没有‘产生’的意思,它既可以表示 filius patri(父亲的儿子),也可以表示 pater filii(儿子的父亲),如果认为是‘产生’的意思,那么在后一个例子里就成了‘儿子产生父亲’了。”
     一个术语,不管它的原义是什么,最终人们会在使用的过程中理解它的真实含义,并用这个真实含义取代错误的,原词与原义虽然不符,但是人们仍能按现有的词义来理解和使用它。这就是语言的力量。这个术语发什么音是偶然的,但它的内涵却是必然的。格就是表示词与词之间的关系,而且是说者认定的逻辑关系。
   从“格”术语的历史,我们已经知道,“格”并不是新创的概念,在屈折语中,变格、变位是基本概念。只是各个语种变格的数目不等。
   从屈折语格的变化可以看出语言发展的规律是:越来越简化,因为越古老的文字格越多。梵语有八个格(体、业、具、为、从、属、依、呼)、古希腊语(公元前900年)一般为五个格(名、属、与、对、呼),严格说有七个格(与格中的现象、间接宾语),这是很古老的语法现象,不是专门研究的人已经不知道了、拉丁语(公元前700年)六个格(主格、呼格、对格、生格、与格、造格)、俄语在11世纪根据希腊字母创造俄文字母,有六个格(主格、属格、与格、补格[宾格]、工具格、处所格)。德语四个格(主格、属格、给格、宾格),法语静词没有格,只有“性”和“数”的变化,动词像屈折语一样,单复数六个人称的变位一个不少。古英语中至少有四个格:主格、宾格、与格、属格,美裔英籍学者默里在 1795 年出版《英语语法》中,还认为英语名词有三个格:主格、所有格(即属格)和宾格,现代英语(十五世纪时,英文拼写习惯逐渐固定下来了)静词只有“数”的变化,除了人称代词还保留不同的格的变化:“我”三个格,即主格、宾格和属格,四种变化(属格两种形式):I, me, my,main;“你”、“你们” 和“他”、“她”三个格,三种变化(主格与宾格相同):you, your, yours;(物主代词只有一种形式) he,him,his;(宾格与形容词性物主代词相同)she, her, hers;与“它”三个格两种变化(主格与宾格相同,物主代词只有一种形式):it, its),其它词没有格的变化,只有动词有时态变化,显然是进化了。
    随着没有文字的民族借用其他民族的已有文字来记录自己的语言,如俄语字母是根据古希腊文母创造的,德语、法语、英语沿用拉丁字母,新的文字诞生的时候,原有的语言也随之增添新的性质而且规范化了:格被简化了,变化形式减少了,因为有几个格就有几种变化形式。印度的一个动词的变化形式可以有 364 种,俄语有 214 种,这说明,人们原来把所有的逻辑关系都用格的方式表现出来,但是随着人们对事理逻辑的掌握,有些规则就认为是不必要的了,因此被简化。这是语言的进化。文字在语言中减少变化,会减轻记忆的负担,减少学习的麻烦。
   可是,已经抛弃了格的变化的英语,在二十世纪后半叶发现语言形式所携带的信息中不能没有格的关系,格是一个普遍性的语言特征,菲尔墨称为“格语法”(书名译为:《“格”辩》,1966 年)。他说,“如果我们抛弃了格这种语法范畴的一种主要特征是表现为附加在体词上的词缀这种见解的话,那么进行格的研究才会取得最大的成果。以下我用格这一术语来指处于低层的句法-语义关系,用格的形式这一术语来指特定的语言中某种格的关系的表现形式,不论是通过词缀,还是通过异干法(suppletion),还是通过附加助词,还是通过词序制约的办法;” 我想,可以这样理解:即使没有语形变格,即没有“格”的范畴的语言,也有语法意义上的格,也就是说,格是一种词汇间的事理逻辑关系,反映客观世界存在的语义关系,有格的语言,如俄语和德语,把它们用词尾变化表示出来,没有格的语言用各种功能词:虚词、前置词或介词表示出来。
    只是菲尔墨在《“格”辨》中没有明确提出几个格,只好由他人来总结。冯志伟认为菲尔墨提出了 8 种格:
   1.施事格,2.反施事格,3.受事格,4.结果格,5.工具格,6.来源格,7.目标格,8.经验格。
杨成凯认为提出了 13 种格:
   1.施事,2.感受,3.工具,4.客体,5.源点,6.终点(附:使成、范围),7.处所,8.时间,9.行经,10.与格,11.受益,12.伴随,13.永存/转变。
   我国学者对汉语格语法进行研究亦有一些成果。河南财经学院人工智能研究室和中国人民大学语言文字研究所结合自然语言的计算机处理,对现代汉语语法的格关系作了系统的研究。他们建立了如下的汉语格系统:
  在这个系统中,中间是句子的语义成分,有主体、客体、邻体、方式、根由、环境等6种;右面是格,有施事、当事等18种。
   每个格还分为若干个“格标类”,格标类可以用介词来表来标识,也可以没有介词。介词记为 K,没有介词记为 0。
   这些格从表面上看来是很规则,系统做得很漂亮,但是仔细看来,存在概念上的模糊之处。这个系统大体上分六个格:主体、客体、邻体、方式、根由和环境。这与俄语的六个格有些相象。汉语与俄语不一样。俄语的格经过老百姓这么多年的使用,已经在人们头脑中形成一种完整的概念。汉语则是老百姓使用介词已经很久了,利用介词或者叫做“虚词”的词汇单独作用于语句,可是提出各种格的规定,是需要经过很长时间摸索的,很难一下子就那么合理,如果把它分得这样复杂,反而模糊了语言格的真正作用。有的语法学家从语言中提炼出很多种格,如日语的格多达33个,这样识别起来十分困难。我们努力简化语句的语法关系,使其简单明确,便于演算。对格与句子成分的对等关系的把握,有利于中国人理解格的涵义。
(2)语义格
    语言的目的是表述事理:谁Who、干什么What to do、为什么Why、在哪里Where、什么时间When,即五个W。这是叙述学的要素,对于一个语句来讲,实际上也有这样的五个要素。只是时间和空间是游离在外的,环境,即时间和空间是动作发生的环境,与名词与动词,或人与物与动作的关系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应该排除在格范畴之外。
  人物和人物、人物和物之间的关系,就是格的关系。“做什么”就是动作要求的搭配关系,格是静词之间的词汇关系,搭配关系讲的是动词与静词之间的关系。格所表述的是一个事物与另一个或两个事物之间,由动作引发的关系。在语法上就体现为名词与动词的关系。
   格语法是想补充传统语法单纯研究语句成分,而不顾及事理关系的不足,因为,只研究语法很难理解语义,语句成分的划分也会有悖事理。但是不能把属于动词变位部分的形式都给了“格”。时间与空间的状语意义是修饰全句的,既不属于静词“格”,也不属于动词“位”,只有时态是动词的附属成分。
   屈折语言的格是从变化上来分的,因此,专门有表示时空的格,即表示时空的词汇形态变化方式,也就是说,屈折语的格与格语法的格的内涵是有区别的。屈折语的格是语法格,格语法的格是语义格。
    因为,一种变化可以表示不同的含义:如第二格可以表示所属,也可以表示部分,“一些”;一种事理关系可以由不同的格表示:时间的意义可以由第四格、第六格、第五格、第二格表示。语法格与句子成分是相对应的,或者说,用词形变化来确定该词在语句中的语法成分就是屈折语的“格”。但是语法关系与格关系是不一致的。如主语即主格,主格是这个句子的主语,而不是这个行为的主体。主体可以使用不同的格来表现,可以有“第一格主体-主语”形式(施事、当事、受事),也可以有“第三格主体-当事-补语”形式、“第五格主体-施事-补语”形式。不是一种变化就是一种格的固定语义,在主动的施事者作主语与被动态的受事作主语时,语法格是一样的,但语义格是不一样的。因此,屈折语的格的变化掩盖了真正的格的意义,事理意义。没有格变化的语言中的格关系的确定,就会清除屈折语格中的杂质,并通过语义格来确定语法格。
   语义格的意义实际上是指两个事物之间它们在动作的作用下所产生的主动与被动关系,以及这种事理关系用变化形式表现出它们在语句中的充当的语法成分。
   语义格=事理关系+语句成分,即两个或三个事物之间的事理关系,表现为静词的语句成分模式。
   如,主动与被动的关系。如果在做语法叙述的时候主动与被动关系是正常的,是主动态,那么主语即是主体,受事即是客体。如果是被动态,则可能将受事作为主语,而主体则作为第五格(俄语)。没有语法格的语言,同样有施事与受事的语义关系,有语义格。英语有“主动态”与“被动态”的语法形式,但是把它们归到了动词的范畴。格语法研究这种语义对静词的语法要求和意义。
   如果我们排除变化体系,任何语言都有两层意义:语法意义:主语、谓语等;格意义:主体、客体或施事、受事,是两套术语,合在一起比较复杂。在我看来,它们的关系就像小孩子玩的压压板:
      “那个碗被他摔了。”其中的“他”是施事者,是主体,但不是主语,不是主格。“他”的前面有一个功能词“被”。确定格的目的也是帮助我们确定句子成分。
   现在许多语法书都把汉语完全按照到词序来区分主语和谓语,如果我们使用格语法来分析事理,就会发现单纯以词序分主谓语的方式会扭曲语义。比如“这件事他赞成。”目前流行的语法会把“这件事”当作主语(按俄语的格,第一格),而“他赞成”当作谓语,但这些而这话实际上是“他赞成这件事”是正常语序。“这件事”作为宾语(俄,第四格)被提前了。不管词序如何变化,事理应该是相同的,语义也应该是不变的。如果我们按照格语法分析,也就是说按照词义的真正相互关系来划分语句成份的话,那么就应该承认有的时候是会打乱这种词序,有时候会宾语提前,或者状语提前。
    屈折语与汉语一个变化,一个不变化。通过刚才的分析可以看到,屈折语的变化中有非格意义,这是原来被我们忽略的因素。而汉语也有被忽略的因素──变化形式:如果我们认定词类可以由充当不同的句子成分而改变其词性,它附带什么样的功能词,或者说什么样功能词加在它上面,它就随之改变成什么样的词性的话,加词就应该算作汉语的变化形式。两种不同形式的语言中的差异排除以后,格的共同的变化形式就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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