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四小破鞋老师:CEO亲历的职场系列案例(5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7:11:26

【天外天职场系列51】堵塞行贿受贿之路

一些供应商也许是对自己的产品质量信心不足,也许是某些公司的销售环节形成了“惯例”,总喜欢对客户方的采购人员、主导技术人员、IQC来料检验人员“表示”一下,以换取“关照”。起初,仅仅是送来一些水果、烟酒、茶叶之类的吃喝消费品,后来演变成“真金白银”。事情虽然做得隐秘,但时不时总能暴露出一些蛛丝马迹,导致相关人员免不了落马。

源于行贿与受贿双方“操作不慎”而暴露出来的问题,容易处理,按章办事即可,但是,那些没有暴露出来的,或者只是旁观者“感觉”不正常,却又始终拿不出确凿证据,仅仅属于“怀疑对象”的事件如何处理和杜绝?

公司规章制度很明确:受贿者,一经发现,予以无薪开除,严重者,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政策看似严厉,是对可能出现该类行为者的极度警示,但事件真正发展到了那个地步,无论对于当事人、供应商,还是公司管理层,都不是一件愉快的事。同时,面对这一高悬的利剑,有些存心希望通过这一环节捞到“油水”者,面对诱惑,还是照样会失去抵抗力,只不过将这类事件做得更隐秘,更不容易暴露而已。

发生了这类问题,不处理会形成腐败潮流,直接导致原材料质量下降、成本上升等等严重后果;事件发生了再处理,又会出现公司、供应商、当事人都不愉快的“三输”局面,如何从源头上根除这一现象,挽救那些可能“失足”的对象,并形成一种正常的供求风气呢?

俺一直在寻求解决这一问题的良方,但一件突然发生的同类事件将俺逼到了需要马上应对的现实:负责五金件采购的一位皇亲国戚拿来一个信封,里面装着人民币1000元,这是某位供应商业务员为了感谢这名采购员力争让他的产品进入本公司而表示感激的“茶水费”。

俺心里清楚,公司对于这一家五金件供应商的选择,采购员完全按照公司制定的供应商评估流程操作,经相关技术、质量、采购等部门货比三家、价比三家,最终认可以后,才由采购部门确定选用,该采购员并未特别“关照”,也无其它“猫腻”。

但这一现象,让俺不得不进行换位思考:假如对方“表示”的对象不是皇亲国戚,或者换成其他贪财的皇亲国戚,或者换成技术人员、质检人员,他们也会同样如数上交?——俺反复自问,虽然感觉这班队伍都是“好人”,但面对诱惑能否具有“定力”、保持清白,俺不敢盲目自信!

采购员将“灰色收入”交到了俺这里,是不是表扬一番就行了?俺寻思:如果仅仅只是一次空头表扬,与他完全可以隐瞒不交而得到的“实惠”对比,在当今功利主义流行的现实面前,实在是显得微不足道,下一次,他如果再有机会得到同样的“实惠”,或者其他人得到类似的“实惠”,也许就不会上交了。这类空头的表扬既不能达到提倡职员拒贪反腐的目的,也不能杜绝和根治供应商的金钱笼络行为,俺需要通过这个事件的处理,为今后同类问题的处理树起一个参照案例。

俺告诉采购员:第一,将事件经过写成一个文字材料,写明时间、地点、对象,当时双方交谈内容等等;第二,到财务部查询按“月结”约定的付款方式,该供应商还有多少未结货款;第三,通知对方销售部经理或法人代表前来商谈。

对方销售经理陪同老板一起走进了俺的会议室,俺客气地请他们入座,然后,先递给他们一份本公司采购员的“供词”复印件,再拿出那个装满人民币的信封,将信封背面业务员手书的文字“不成敬意,请多关照”呈现在二人面前!

看完“供词”,老板开口了:“这是业务员的个人行为,公司并没有授意”。——精明的老板希望避开“公了”,将事件限定在“私了”的范畴!

俺不能认同他的说法:你的业务员,是代表你们公司与本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因此,你们承担的并不是连带责任,而是直接责任,这个游戏规则大家都不能否认吧?这个事件,行贿金额虽然不大,但如果通过“公堂”进行一场马拉松式的会审,其影响是巨大的,仅一个方面就可以看到它的影响力:“公了”一定会在同行业中宣扬出去,到了那个时候,哪一个老板还敢与你们做生意?

对方销售经理当然最不愿将事件闹大,让俺提出一个处理意见。俺不客气了,提出三条:第一,按行贿数额的5倍予以处罚,直接从未结货款中扣除,至于你们声称是业务员的个人行为,俺也不计较了,你们是否将这个扣款让业务员来买单,是你们自己内部的事,俺无权干涉;第二,此事发生前的所有未结货款推迟三个月结算,此后的货款按原定结算方式不变;第三,本公司将此事处理结果隐去你们的公司名称后,通过传真知会所有供应商,旨在警示类似现象。

证据确凿,只能任人宰割,加上俺公司是对方最大的客户,他们还抱着继续合作的愿望,所以,只得签下处理协议,反复“对不起”后告辞!

与供应商的谈判完全达到了预期设想,下一步,就是考虑如何从机制上预防类似问题的发生。俺反复权衡:制订相关政策的平衡点必须放在“违法”与“守法”的利益差距方面,只有让“违法”成本远远超过“守法”成本,“守法”收益远远高于“违法”所得,才能确保相关人员“常在河边走,始终不湿鞋”!

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后,俺发出一系列指令:

第一,HR经理立即起草一份公告,对采购员“受贿”上交的事实予以表彰,除“受贿”金额全额发回采购员以外,另予奖励3倍,所扣罚供应商其余货款奖励采购部,作为部门活动经费;

第二,采购部立即将处理本次事件的结果隐去对方公司名称后传真至所有供应商,并特别声明,今后遇到同类问题,一律采取同样的处理方式;

第三,HR部门针对行贿受贿问题修订相关政策条款:一是任何部门收到吃喝等物质类礼品,统统交HR部门统筹分配和处理;二是坚持受贿不交按无薪开除处理的原则不变;三是对于受贿及时上交者,无论是个人,还是所在部门,均参照本次事件给予同等奖励。

供应商的“违法”成本大大高于“守法”成本,谁还愿意冒这个风险?职员的“守法”收益远远高于“违法”所得,而且不用担心“东窗事发”,谁愿意冒险舍多求少?OK,终于风平浪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