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大教务管理系统:取暖费的另一种税收解读 - 新闻公告 - 税 屋—财税政策法规查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1:13:33
 寒冷的冬天就要来了,暖洋洋也悄悄地来到人间送来温暖,税太郎当然不会放过这个收税的大好时机,尾随暖洋洋走遍千家万户,大街小巷。
       暖洋洋来到人间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以现金形式向职工发放供暖费补贴,供热企业向职工提供暖气。于是,税太郎就发现了两个收税目标:企业,职工个人。税太郎的行动是有条理有目标的,对于这两种方式下,针对两个收税目标,税太郎都有自己的一套,下面我们就逐一了解一下。

       方式一:以现金形式向职工发放供暖费补贴
       (一)企业涉税
       以现金形式发放补贴的涉税问题相对简单,仅仅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企业以现金形式向职工发放的供暖费补贴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需要纳税调增。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二)个人所得税
       有的人认为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供暖费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而《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恰巧规定了对“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由此认定供暖费补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这里所说生活补助费是反映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而供暖费补贴显然不属于临时性生活补助。又根据《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由此可见,职工从企业取得的供暖费补贴应当计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有的地方税务局可能针对取暖费补贴有税收优惠,比如说河北省地税局就有专门针对取暖费补贴的个人所得税优惠的规定: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236号)规定:
       一、取暖补贴实行“明补”后,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下列原则执行:……
       (三)各类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按以下原则执行:
       1.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
       2.企业职工取得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或超过3500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取暖补贴仍然实行“暗补”的企业或企业职工不需要负担取暖费的,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收入应在发放月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建议大家一定要及时关注当地的税收政策,尤其是优惠政策哦,争取过一个暖洋洋喜洋洋的冬天。

       方式二:供热企业向职工提供暖气
       (一)企业涉税
       1.企业所得税
       供热企业向企业职工提供暖气,即将资产用于职工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企业自产的暖气,应按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外购的暖气,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增值税
       (1)提供暖气收入增值税
       与企业所得税不同,供热企业将自产和外购的暖气供给职工使用在税务上是有不同的处理方法的。如果是将自产的暖气提供职工使用,实质上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应当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如果是将外购的暖气提供职工使用,实质上是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区别于自产暖气,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项目,不属于视同销售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税太郎虽然是本着收税的目的来的,但是它也不是唯税是图的那种人,所以税太郎还是忍痛割爱做了一些减免税的规定。为缓解供热企业由于煤炭价格等上涨而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确保广大群众冬季正常有序采暖、稳定用热,保障“三北”地区居民供热采暖,保证生活暖洋洋,税太郎决定: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当然直接向职工提供暖气属于免税范围。
       《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规定: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税太郎提醒1:生产这部分免税暖气所对应的购进货物或劳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转出。
       税太郎提醒2:企业销售暖气适用税率是13%哦,有的企业不是主营供热,往往会忘记。
       税太郎提醒3:供热企业对于免税与征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进行分别核算,否则不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比如对于安装过水热的居民,一些供热企业在向其收取采暖费的同时会加收一定的过水热费用,而加收的过水热费用并不属于免税收入。因此,如果供热企业对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和过水热费用不分别开具票据并分别核算,其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就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2)购进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
       税太郎看到上面实施细则第十条有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马上想到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机器设备同时用于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是不是应当分开核算呢?是不是无法在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间准确划分就全部不能抵扣呢?或者是按照销售收入的比例分配?或者由税务机关核定?
       其实,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真是好消息啊,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的生产经营设备不是专门用于居民供暖而是热电联产,或是同时用于居民供暖和工业供暖的话,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部抵扣。

       3.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刚才财税[2009]11号不是叫“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么,当然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份儿了,增值税都免了,就为这两个小税种毁了自己在人们心目中的大度形象不太值得。
       《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注意了,增值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期间是不同的。增值税免税期间是: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也就是指存在居民供暖收入的期间,大部分地区是指每年11月至次年4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间是: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这段时间是连续的,比增值税的免税期间要长。小税种嘛,多免一段时间也不伤大局。

       税太郎在此还是要提醒一句:财税[2009]11号关于增值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的叙述是有区别的,增值税中明确了“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也就是说,企业通过其他供热公司向居民供暖的,也可以免征增值税。但是,对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却没有明确这一点。因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地还是有所不同的。据了解,山东省的执行尺度是,只有直接供暖给居民的企业才能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通过热力经营企业给居民供暖的热力生产企业不能享受免税待遇。但是北京地税局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9]682号)中规定:对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热力生产企业,应由热力产品的经营企业为其出具书面材料确认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言外之意,热力企业通过其他供热公司向居民供暖是可以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所以,提醒大家要密切关注当地税务局的政策和执行口径。

       (二)个人所得税
       供热企业无偿向职工供暖,是职工从企业取得的一种非货币性福利,应参照市场价格并入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到此为止,暖洋洋和税太郎之间的“恩恩怨怨”就解释清楚了,看来大家心情都不错,看暖洋洋和税太郎都已经唱起了大家熟悉的歌:
       暖洋洋,暖洋洋,别看我不是一只羊;税太郎,税太郎,只收税来不吃羊~
       暖洋洋,暖洋洋,冬天因我变得温暖;税太郎,税太郎,国家有我变得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