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三小笛子任务攻略:于建嵘: 原信访办主任上访为何也无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9:11:08

 于建嵘: 原信访办主任上访为何也无效?

吴宗明,2002年退休的广西桂平市信访办主任,却因住房强制拆迁后的补偿问题,在2007年“绝没想到”地变成了上访人员。他说,“有时候想想,觉得也挺可笑的,信访办主任去上访。”另外,他的上访维权行为,至今无果。(据《小康》杂志)
这件事首先反映出,身处体制内并不是抵御公权力侵犯的天然“保护伞”。在巨大的征地拆迁利益面前,现官员早已顾不上体恤前同僚。吴宗明“绝没想到”会去上访,绝不是因为在制度上杜绝了不公平的征地补偿存在的可能性,而只是这个前官员犯下了过于自信的错误。
但其去上访,是不是一定就“可笑”?从道理上说,吴宗明在原信访办主任这一头衔之外,还是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普通公民。他上访,也是公民在根据信访这一国家正式制度行使申诉、控告、检举等宪法权利,本不应该有值得特别关注之处。打个比方,法院的法官提起诉讼来解决自己的经济纠纷或者家庭纠纷,只要遵守管辖和回避规定,就没人会觉得可笑。信访官员上访为何就被认为是个“讽刺”?在我看来,在于人们评论此事时有一个隐含的前提:那就是信访虽然不能说完全无用,起码是低效率的。而这可以由信访总量年年上升并向中央集中得到部分印证。
正是信访的“无用”,才让这个“小概率事件”式的巧合,变成了一种“出来混,总是要还的”式的喜感:原来高高在上,代表公权力对上访民众敷衍塞责,将民众诉求转来转去的信访官员(这并非指责吴个人工作不力,也不是看不到他曾有信访调解成功案例,而说的只是制度缺陷造成的工作常态),现在也同样没有办法保护自己的利益,而要到处去寻找能给自己“做主”的人。这确实有股子讽刺意味。
而作为前信访办主任,对信访潜规则最明白的人之一,却仍然选择上访,并且至今无果,要“更多地求助媒体”,更有一种“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可笑。在得不到“法”外施恩的人为关照后,前官员们才发现,他们在权益被侵犯时并没有高于“农民”、“弱势群体”的维权途径。如果选择起诉,因为地方上司法的人、财、权受制于地方党政,要告政府,法院的公正性难以让人信任。反之,上访“万一”得到上级领导重视,就会较快带来满意的结果。吴宗明不可能是一个傻子,他的行为肯定是一个理性的选择,去上访只是因为(如他所说)“已没有更好的办法”。可惜变成上访者后,他得到的也只是推诿和塞责。这位上访无果的原信访办主任,大约就是现行信访制度的最佳代言人了!
然而,话说到底,信访办主任上访“可笑”与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的权益是否确实受到侵害,他是否能找到制度性的维权途径。但目前信访制度确实不太可靠。它的本质缺陷如功能错位、消解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如信访部门责重权轻、问题解决过程中人治色彩浓厚,如程序缺失、终结机制不完善等,使其在问题解决上缺乏规范性和可预期性。而司法也因不独立而致公正性受质疑。如果不对此加以改革,给民众提供可靠的制度性的救济渠道,公权力侵犯民众权益的事件就不会减少。而受损害的不仅是弱势群体,也会包括中产阶级、体制内人员、甚至前官员和官员。
个人很难对抗公权力的侵犯,但每个人都可以为建立一个良好的制度而身体力行地做一点事。对吴宗明来说,似乎可以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其公布1亿元拆迁安置款的使用明细做起。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依法反映诉求几年不给答复 无奈进京又说你越级
请求回避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利区
不管遭受多大的冤屈,我终生都跟党走--吴强民

尊敬的中纪委贺国强书记、山东省委姜书记:
你们好!我们全家10多人依法到北京及省市走访无数次(每月都到有关部门去):“要求公开质证证据和将开除党职及工职的决定与本人见面”。燃而,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诉求却始终得不到答复意见,并让我们跑了10年,不知还要逼俺上访多少年.......
贪官怕暴露伪造的假证据和材料,对我们的诉求避而不答,操纵有关人员与我们玩起了躲猫猫及栽赃陷害我。贪官先是派一些妖女化装成上访的向我献媚,企图给我栽脏流氓罪。当阴谋被我识破后,又每天雇用一些人跟踪我,不管我走到哪个部门走访登记,都被跟踪当时消掉登记号。贪官仅将我登记的号消掉还不满足,又勾结敌对势力(贪官与敌对势力是一丘之貉)假装成国内外名报记者,以采访我及家人为名,引我们到外国大使馆和敌对人员处,企图载脏陷害我与敌对势力有联系以达到给我扣上对党不满或反党的帽子。
举报贪官不是反党,贪官永远代表不了党!举报人在这里公开叫板贪官:你敢不敢当着领导和全国人民的面公开质证证据?
我在走访无数次得不到答复后,万般无奈只好网上发帖暴光、举报、求助。燃而举报帖子发出后,又被贪官使用各种手段及利用公共权利通知网站将该贴删掉。同时贪官还指使有关专业人员控制或干扰我的电脑不让我网上举报和暴光,并使用高技术篡改我帖子内容栽脏陷害我。为防举报贴再次被封杀,我只好用同音字或英文代替真名发贴;主贴发不上只好在回复栏发贴(如在中华网的户名叫“天涯小草”,通过二次编辑的方法在主贴楼下发表举报贴子,现在也发不上了);在这个城市网络发不上就跑到另一个城市发贴。而今我为举报贪官已跑遍大江南北百多个城市网吧发了上万次贴,但最终都被贪官使用各种手段封杀了该举报贴。是谁剥夺了人民的举报权利和说话权利??
贪官使用上述手段见我仍不屈服,近期又再次威胁我“你会自杀的”。我在这里向领导和全国人民声明:在被通缉7年的苦难日子里我坚强的走出来了;再狱中几次险被贪官按上“自杀”的名称命丧黄泉,经过九死一生我闯出来了;在被追杀10年的险情中,经过智搏和游击我斗过来了。我能有这样的坚强精神和毅力,靠的是对党和政府的坚定信念和求生的欲望。而今部份罪名已撤销,使我精神更加饱满和焕发,生活更加振奋和乐观;身体更加强状和健康。如再发生不测,那就是贪官又一次上演“自杀”和迫害所致。我在这里以一个老共产党员的身份再再次向党和全国人民宣誓:无论贪官如何栽赃陷害我、不管遭受多大的冤屈、都改变不了我永远跟党走及忠于党的信念和与腐败分子及敌对势力斗争到底的决心。我敬请全国人民关注此案。
我现在这里向领导和全国网民及专家呼吁和求助:
1.请求省委直接受理本案,回避和屏蔽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利区。我的案件与刘树琪有关连,而刘树琪作为烟台市委常委又分管蓬莱市的信访,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会给我及时公证解决的,我请求回避。
2、请讨论利用公共权利封杀举报帖子是否违法?
3.请全国网民给我舆论支持并帮助我转发帖子传递给领导
4.强烈请求公开质证证据
5.请求对举报问题给一个答复意见,请求对烟台市委常委 副市长刘树琪依法立案。
党中央反复强调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规范执法行为。上访是既耗人力物力财力,又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事情。从心里说,我们一万个不愿意上访。可是,我们不上访谁来给解决问题呢?我们申诉、举报、控告了9年多共发出6000多封次信和本人亲访上百次,却始终得不到答复意见或任何告知或“信访三见面”。而贪官却伪造假材料向领导汇报说“该案已经办结当事人满意”,同时又威胁我“如再告就劳教你两年。我们依法反映诉求几年不给答复,被逼无奈只好进京;又说我们越级上访抓我们。贪官这是在故意制造不安定因素逼着我们上访,这也是俺无奈的选择。
举报人:鲁蓬莱市财zheng局 吴强min 吴qiang敏
http://hi.baidu.com/bbbttt666
2009年 7月 10日

动态分析通缉拘留举报人的本质和目的...

尊敬的孟建柱部长 吴鹏飞厅长:
你们好!我叫吴强民,系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农业税征收处主任。1999年群众匿名举报蓬莱市财政局长孙维家有贪污索贿等问题,孙维家怀疑匿名信是我写的遂与公安人员勾结,非法搜查我的住宅、非法拘留我30天、非法监视居住我半年、非法拘禁我30多天;并将我列为公安部A级逃犯,在全国网上通缉7年。
蓬莱市公安局为了包庇司法队伍中的败类,始终不确认其行为违法并多次胡编造假欺骗当事人。例如当事人要求撤销案件,公安局造假9年谎称“没有对吴强民立案所以不能撤销案件”(见2007040号公安信访答复意见书)。当专家教授认为公安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司法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蓬莱市公安局一夜间又承认是对吴强民立案并撤销案件。撤销案件理由应写成“因没有犯罪事实而撤销案件”,但其为了包庇徇私枉法的人员,却写成“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撤销案件”(见撤销案件决定书)。究竟谁在幕后操纵司法反手为云腹手为雨?!党和人民赋予公安的权利就这样被贪官肆意奸淫吗?!请问蓬莱市公安局你敢不敢把证据摆在阳光下让当事人公开质证?!几万万人民在关注和等待回答!!我请求将撤销案件的理由纠正为:“因没有犯罪事实而撤销案件”。
该案件不管撤销不撤销,其公安所采取的立案、搜查、通缉、拘留、监视居住、非法拘禁等强制措施的每个环节从程序和实体上都违反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明显的具体行政违法行为。我请求公安部和省有关部门依法确认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民所实施的“刑事侦查权”是借刑事侦查之名,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007年9月12日我已将复核申请递交省公安厅至今未给答复,违背了《信访条列》规定;请求吴鹏飞厅长督办),并对徇私枉法的人员依法立案。
蓬莱市公安局执法行为违法的理由如下,请领导审查审阅:
1.从立案的事实条件看非法性 《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是司法机关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法律依据。但是,立案必须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基础上。其立案条件有二:
一是犯罪事实的存在,即有一定的事实和材料证明发生了刑法所禁止的某种危害社会行为,且该行为已构成犯罪。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某行为虽然有违法性且对社会造成危害,但是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序,就只能视为一般违法行为,不能纳入刑事诉讼程序。
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而且必须是依法给予刑法制裁的。
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立案。由于立案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直接目的,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应立案追究。即使已经立案,也应撤销案件。
本案中,蓬莱市公安局既没有审查孙维家陷害吴强民的口供是否属实,也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能证明吴强民有犯罪事实,并且该行为已构成犯罪且达到给予刑法制裁的幅度符合立案的条件,就“偏信”腐败分子孙维家的诬告,于1999年6月5日对吴强民刑事立案。这种凭空立案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86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70条规定,完全背离了刑法的基础和目的;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该行为无论有无手续因其是针对案外人和无辜人作出的,都是严重违法立案和非法立案的行为;是明显以刑事立案为借口帮助孙维家迫害举报人吴强民的报复行为。蓬莱市公安局为逃避对吴强民非法立案的法律责任始终不撤销案件,并篡改立案时间和内容及对象于2007年12月4日再次谎称“该案是因孙维家被诬告之事立案不是对吴强民之人立案(见2007040号公安信访答复意见书)所以不能撤销案件”。如果真是对孙维家被诬告之事立案没有对吴强民之人立案,那么在对吴强民未启动刑事司法程序情况下的侦查行为更是违法的行政行为;更证明公安的“刑事侦查”行为不仅在实体法方面违法在程序法方面也违法;是完全切底的非刑事侦查行为。这也是公安前后自相矛盾胡编造假弄巧成拙,自己否认司法行为的铁证。而且孙维家被“诬告”之事应属自诉案件,公安局更不应该介入。蓬莱市公安局竟敢在无凭无据的情况下,帮助孙维家对一个无辜之人和案外人采取非法搜查、非法通缉、非法拘留、非法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更暴露了蓬莱市公安局的真正行为目的是替第三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徇私枉法行为;更证明其行为是利用公权力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非法行为,是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2. 从案件的结果标准看是非司法行为 司法行为的最大特点是公安机关在采取各种措施之后,最后的结果是又有新的司法行为出现或行为人构成犯罪;否则就是非司法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的原告吴强民没有任何犯罪事实,更不构成犯罪;由案件的结果“(蓬)公刑赔字[2007]第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和2007040号公安信访答复意见书”可以证明。因此,蓬莱市公安局这种背离刑法的基础和目地的行为,失去了对吴强民刑事侦查的前提要件。也就是说,无论蓬莱市公安局有无合法的侦查手续,因其从根本上违背了刑事侦查的基本原则;都不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种行为完全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违法并特别具有可诉性。
3、从行为目的性看是利用公权力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犯罪行为。 刑事侦查主要是为了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要采取侦查措施,不能靠主观臆断,必须有证据证明嫌疑存在才能采取侦查措施。蓬莱市公安局在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吴强民有犯罪事实的时候,也没有证据证明已达到必须对吴强民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刻,便在孙维家怀疑是吴强民写的匿名举报其贪污受贿信的时候,就对吴强民实施搜查、通缉、拘留、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说明蓬莱市公安局的行为目的不是揭露犯罪,而是个别公安与孙维家相互勾结故意打击迫害举报人;其动机是在帮助孙维家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这一点可以从孙维家口吐狂言和行使侦查权的公安内部科室得到证实:孙维家对吴强民说,“政治上找不到你的问题,可以从经济上找你的问题修理你”;公安不让刑警大队侦查“诬告”案而让经保大队侦查吴强民,目的就是为了帮助孙维家查找吴强民是否有经济问题和搜找吴强民所掌握孙维家的受贿材料。由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民变更强制措施的步骤与孙维家的态度、目的和利益相辅相成可以进一步证实,蓬莱市公安局不关注案件的事实与结果,违背刑事侦查的目的和宗旨,在客观上和主观上都起到了打击迫害举报人的作用,是明显利用公权力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非法行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是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违法并具有可诉性。
培根曾经说过一句话:如果一次犯罪可以说是污染了水流,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则是污染了泉源。上述司法人员故意知法犯法,不仅是国家最大的隐患,而且是祸国殃民的泉源。
二、动态分析蓬莱市公安局侦查举报人的本质,是个别公安人员利用公权力配合第三人对公民实施迫害的犯罪行为,是具有明显地滥用职权肆意枉法的犯罪行为。
现在让我们对蓬莱市公安局的上述行为进行整体动态分析,可以看出本案实际上经过五个发展间段:
1、受理阶段 公安局接到孙维家的报案后,由于公安暂时对案情不完全掌握,仅从这时的情况分析,蓬莱市公安局暂按诬告陷害罪来受理,该行为应属正常。
2、故意违法阶段 该阶段包括两个步骤,一是呈请立案报告书前的审查,二是立案决定书前的审查。公安侦查人员对受理孙维家的报案材料通过了解审查后,应分析是否属实是否达到立案的标准和条件;有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民有犯罪事实,而后再决定是否立案。本案的侦查人员在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况下,便报请领导申请对案外人立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意违法行为。审批立案决定书的负责人,是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最后一道把关人。蓬莱市公安局审批立案决定书的负责人在明显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民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凭空对一个案外人和无辜人批准立案的行为,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83条、第86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明显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故意违法行为。
3、徇私枉法阶段 自99年6月5日至9月30日,经过四个月对吴强民的非法立案侦查,蓬莱市公安局没有发现吴强民有犯罪事实。此时蓬莱市公安局撤销对吴强民的错误立案,对吴强民还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害,而且吴强民也可以原谅。但是,蓬莱市公安局个别人员为了帮助孙维家达到“从政治上找不到修理吴强民的问题,可以从经济上找的目的”,于99年10月1日突然搜查吴强民的住宅和办公室,10月5日对吴强民签发拘留证;使案件的性质发生了本质变化。公安的搜查和拘留的动机不是为了以揭露和证实犯罪为目的,而是借刑事侦查之名帮助孙维家查找吴强民是否有经济问题和所掌握孙维家受贿的材料及证据,达到帮助孙维家打击迫害吴强民的目的。这是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111条、第61条、第89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70条、第105条规定的枉法行为,明显不是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而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徇私枉法行为,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4、帮助孙维家实施杀人犯罪阶段 吴强民在逃避追杀的举报路上,始终采取与家人密码联络的方式,并且每周就换一个省或市住地;致使追杀的黑社会和非法追捕的公安无法找到吴强民。为了找到吴强民的下落封杀其举报,孙维家又勾结公安于2000年12月10日对吴强民发布了网上通缉令,并于2002年4月1日进一步伪造假材料报公安部,又将吴强民列为A级逃犯全国通缉。蓬莱市公安局在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民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对一个无辜之人和案外人签发拘留证和发布通缉令的行为是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23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2条规定的非法行为,这一违法行为明显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由此举动可以看出,公安发布通缉令的动机是在帮助孙维家查找吴强民的下落,目的是帮助孙维家杀人灭口或者是以 “逃犯拒捕”的罪名开枪杀死举报人吴强民。公安这种违背刑事侦查目的和宗旨的行为,不仅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是个别公安与孙维家勾结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行为。
5、杀人未遂犯罪阶段 贪官失去以“逃犯拒捕”的罪名向吴强民开枪灭口的机会后,蓬莱市公安局又于2006年4月10日至5月5日 将吴强民非法羁押在蓬莱市看守所内。《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或者撤销案件”。蓬莱公安二十四小时以内不但不释放吴强民反而故意羁押30天。羁押期间先后有4批杀手采取各种手段和方式对吴强民进行暗杀,吴强民狱中几次险些命丧黄泉。蓬莱市公安局将一个无辜之人和案外人非法羁押30天,其动机和目的就是个别公安为贪官暗杀吴强民提供环境地点及时间,这明显不是《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种不法行为不仅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是贪官与个别公安勾结实施故意杀人未遂的犯罪行为。贪官这一杀人手段比济南市人大主任段义和暴炸杀人的方法更高明更毒辣。我请求对官黑勾结实施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依法立案.
三、强烈要求公开质证证据。我被押在蓬莱市看守所时,共做了两次笔录。第一次是公安局张波拿事先写好的笔录让我签字。我看完后,发现让我回答的“是”后面留有空行,我当场就拿笔要把空行划叉割掉,张波不让割,说做笔录都是这个样式。我说财务上做凭证时有空格都要割掉,张波说这个与你们财务不一样。无奈我只好在笔录上签了字。第二次是时振宇拿着事先写好的笔录,说你写给有关部门举报孙维家的信,我们准备转给纪委,你签个字吧。我看时振宇第一页笔录上半截全是中央等各部门的名称,下半截全是空的,我就要在第一页上半截问话后面签字,时振宇不让我在那里签字,让我把名签到第二页上,这样第一页下半张全是空的。通过公安局治安科不让我走访并把我拘禁在掺驾疃基地等地方做笔录时,我发现做笔录不是像张波和时振宇那样可以留有空行。现在回想起来,张波和时振宇这样做有事后填空伪造假供词的嫌疑,其他通缉和拘留的证据更有造假的嫌疑.我强烈要求让当事人公开质证证据.我请求对伪造假证的有关人员依法立案.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所有证据和材料都是贪官与个别公安勾结共同伪造的。如果不让公开质证证据,那么各级领导审查壹万遍也不会得出正确的答案。因为所依据的证据是假的,得出的结论必然是错误的。所以解决本案的前提是先弄清真假,让当事人公开质证证据。

申诉人: 山东省蓬莱市cai政局 吴qiang敏
控告人: 山东省蓬莱市财政jv 吴强min
http://hi.baidu.com/ywt968
http://hi.baidu.com/bbbttt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