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侦探柯南全彩本子:关于注销税务登记检查和清算的探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16:22:28
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时的检查和清算工作,是税收征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如果这一环节不能严格把关,就会造成大量税款的流失,也会给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注销税务登记进行偷税带来可乘之机,同时增大了税务部门的执法风险。下面就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检查和清算工作中的一些做法和对相关政策的理解做一下探讨,不妥之处敬请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一、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程序

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时,首先到征收厅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缴销发票,将税务登记证盖章交回。征收岗位发起电子文书,按照上一年度纳税金额的多少(市区超过10万的由稽查局办理,县里超过5万的由稽查局办理),分别转到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同时将纸质文书传递到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检查和清算缴纳税款后,审批纸质文书和电子文书,征收厅将税务登记证盖章作废,注销登记工作结束。

二、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的检查

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的检查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时,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必须首先检查企业经营期间的纳税情况,发现有欠税、不缴少缴税款和偷税行为的及时进行处理处罚,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再进行清算程序,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清算所得税。

二是对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的检查期间一般应掌握在从企业成立年度起至停止经营、申请注销月份止,成立时间较长的一般检查五个年度,涉嫌偷税的再往前追溯,期间稽查局检查过有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不再检查。

三是营业税纳税人地税局可以直接进行检查清算,而增值税纳税人须先经国税局进行检查清算后再进行,这样既避免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流失,也使清算结果更加准确。

三、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所得税清算

(一)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所得税清算对象

在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时要避免走入一个误区,认为所有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时都要进行所得税清算。其实这是错误的,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这三个文件的规定综合起来看,居民企业(含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所得税清算。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1)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

(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

(5)企业因其他原因解散或注销。

2、企业重组中需要进行清算的: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2)企业将登记注册地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3)企业因重组不再保留法人资格,且按规定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的重组方。

而企业发生注册名称、地点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涉及征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需办理征管转移的,其所得税不需清算,但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转出前进行相关所得税事项的清理。

(二)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所得税清算期间

所得税清算期间是指企业自终止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的期间。所得税清算期间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纳税年度。

(三)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所得税清算方法

所得税清算最具体的操作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中规定的内容, 而在日常注销税务登记工作中,需要清算所得税的企业五花八门,经济类型、经营规模和规范程度等都不尽相同。因此,在所得税清算工作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清算,以便提高工作效率。

1、企业不按规定进行清算的处理方法

有些私营企业是家族企业,股东是夫妻和子女。注销时不走清算程序,也不进行财产分割;有的企业则是不进行清算,注销后再进行财产分配。这样的企业根据其资产和债务情况,采取两种方法处理。一是企业没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也没有债务的情况。这种情况税务部门可以直接清算所得税。由于企业没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也没有债务,清算后企业所得税为0。因此对这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不用考虑,但是要关注企业是否有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如果有可按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征收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二是企业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和债务的情况。税务部门可要求企业对其资产进行评估,提供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并填报《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有了这些资料和数据就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中规定的内容进行清算所得税,然后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按规定进行清算的处理方法

所得税的清算应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清算企业所得税,第二步清算个人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清算

企业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活动的,清算组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清算报告和资料;不成立清算组的,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清算报告和资料。需要提供的资料有: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产盘点表; 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根据这些资料税务机关就可以准确的清算企业所得税。

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为: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公式中的清算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取得资产时确定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相关税费为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不包含企业以前年度欠税。公式中的债务清偿损益=债务的计税基础-债务的实际偿还金额。正数为收益,负数为损失。下面用一个实际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解析:A公司实收资本300万元,截至2010年12月31日,企业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50万元。2011年7月1日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同时成立清算组。2011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情况如下:流动资产120万元,非流动资产净值480万元,流动负债110万元,本年利润30万元,累计盈余公积80万元。清算报告和相关资料显示:资产可变现价值1000万元;债务偿还金额70万元;清算费用8万元;相关税费12万元。

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a、资产可变现价值1000万元;

b、资产的计税基础:120+480=600万元;

c、清算费用8万元;

d、相关税费12万元;

e、债务清偿损益:110-70=40万元;

f、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0-30=20万元;

则清算所得为:1000-600-8-12+40-20=400万元;

清算企业所得税为:400*25%=100万元。

(2)个人所得税的清算

企业的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后的余额为可以向企业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财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那么上个案例A公司可供分配的剩余资产为:剩余资产=资产可变现价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偿还金额-清算企业所得税=1000-8-12-70-100=810万元。

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之和为投资者股息所得为:80-20=60万元。

剩余资产减除股息后的余额为:810-60=750万元。

股东投资成本为:300万元。

股东投资转让所得为:750-300=450万元。

如果A公司股东为自然人,那么A公司要代扣代缴该股东的两项个人所得税,一是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该股东取得的60万元股息的个人所得税。二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 扣缴该股东取得的450万元投资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A公司股东为法人,那么该股东取得的投资转让所得450万元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私营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清算可以比照企业所得税清算处理,但要注意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之和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