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注意事项⑴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项目经理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⑵按合同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合同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⑶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项目经理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项目经理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项目经理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项目经理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⑷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项目经理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A6 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1 用于对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回复,在写详细内容之前首先应写明所针对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编号;
2 项目经理认为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采用本表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项目经理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出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经理。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要求项目经理立即执行的指令或项目经理虽有异议,但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项目经理应予以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项目经理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 请监理工程师认真对待上述第2类回复单。以免由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自身承担不必要的经济等责任。
A7 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
监A-11 延长工期报审表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A8 费用索赔申请表
监A-10 索赔报审表
1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 一周内非项目经理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 项目经理应当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3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4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项目经理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项目经理的其他经济损失,项目经理可按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⑴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⑵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⑶监理工程师在收到项目经理送交的索赔报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项目经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⑷监理工程师在收到项目经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项目经理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⑸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项目经理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5 项目经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合同确定的时限向项目经理提出索赔。
A9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监A-05 成品、半成品供应单位资质报审表
监A-06 建筑材料报审表监
A-07 主要工程设备选型报审表
1 项目经理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及设备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项目经理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 项目经理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 项目经理采购的材料设备的使用前,项目经理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项目经理承担。
4 监理工程师发现项目经理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项目经理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 项目经理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6 由项目经理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A10 工程竣工报验单
1 当工程具备备案制度规定的10项条件中的第 (一)、(二)、(五)、(七)、(十)项条件即(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五)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后项目经理可填写本报验单,经监理机构对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实物进行预验收,合格后连同监理评估报告一起,转交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准备(三)、(四)、(六)、(八)、(九)项并组织验收。
2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项目经理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如约定由项目经理提供竣工图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份数提供。
3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项目经理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4 发包人收到项目经理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工程竣工验收通过,项目经理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项目经理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5 发包人收到项目经理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应按双方在合同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办理。
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A11 项目经理通知单(增加)
监A-19 施工备忘录
1 本表按照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建建(1999)313号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7条2款增设2 项目经理是项目经理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B类表(监理单位用表)
B1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监B-03 监理通知单监B-02 监理备忘录 1 监理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项目经理发出的任何局面形式的函件,与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项目经理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确认。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纠正;2 除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项目经理发出任何指令;3 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项目经理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项目经理提出确认要求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4 监理工程师口头指令的确认、原采用“监理备忘录”方式处理的问题也可使用本表;5 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和通知也使用本表。
B2 工程暂停令 监B-01 工程停工通知单 1 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项目经理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项目经理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项目经理实施工程师作出的管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项目经理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项目经理可自行复工。因发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项目经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项目经理原因造成停工的,由项目经理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 监理工程师的工程暂停令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B3 工程款支付证书 1 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合格工程的报告。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项目经理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 监理工程师收到项目经理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项目经理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项目经理,致使项目经理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3 对项目经理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项目经理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不予计量。
B4 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 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 一周内非项目经理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 不可抗力;(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程期顺延的其他情况。2 项目经理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B5 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
B6 费用索赔审批表
监B-04 会议纪录 监B-05 专题报告
C类表(各方通用表)
C1 监理工作联系单 施工过程中,参与各方进行联系的用表,原监理专题报告也可使用本表
C2 工程变更单 1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当通知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2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经理发出变更通知。变量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意味着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项目经理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⑴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⑵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⑶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⑷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3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项目经理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 施工中项目经理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量。因项目经理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项目经理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5 项目经理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项目经理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6 工程师同意采用项目经理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与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分担或分享。7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监理工程师对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下列上海200号文件的7个表格《工程建设监理规范》(GB50319-2 000)没有,考虑到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建议各监理机构予以沿用。监C-01 实测项目检查记录表监C-02 外观项目评分表监C-03 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记录表监C-04 监理日记监C-05 监理月报监C-06 工程初验报告监C-07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但是对监C-01-1“实测项目检查纪录表”做如下修改: 监C-01-1 实测项目检查记录表工程名称: 编号: 部位 工程 施工单位
序号 实测项目 允许偏差 实 测 值 合格率
1 2 3 4 5 6 7 8 9 10
实测人: 记录人: 日期
监理工程师意见: 监理工程师 日期
注:本表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允许偏差按《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GBJ301-88)规定,各点实测偏差应实事求是填写,不得虚假。特殊情况下,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可重新选点实测。
按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2001-06-04以沪建建(2001)第055号文件 要求增加的两个表格
进度控制表 可每月填报一次,作为监理月报的附件,一并向委托人报告
巡视旁站检查记录表 可每月填报一次,作为监理月报的附件,一并向委托人报告
各 监 理 企 业 根 据 需 要 编 制 的 其 他 表 格
2004年又增加一个安全监理月报
后记:①本文是为正确运用《工程建设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基本表式而写作,考虑到上海监理同行师友对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沪建建(95)第200号文件颁发的《上海市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的施工监理表式已用了5—6年,都比较熟悉,所以笔者藉监理规范基本表式与200号文件表格的异同比较之方式,并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和《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两本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提出表格填写和审核的要点,这也是出于对我国入世在即的考虑。
② A4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 中对抗震有要求的,应视工程结构件抗震等级,依据复试报告核算钢筋的“强屈比”和“超强比”。当为一、二级抗震等级时,钢筋的“强屈比”应≥1.25。抗震构件钢筋的“超强比”应≤1.3——是因为注意到对此问题一些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普遍重视不够、有些同行师友不知道有此规定而列出的。
③一丁对《工程建设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与两本新合同(示范文本)结合起来的学习也仅仅是开始,理解还比较肤浅,不当在所难免,敬请同行师友赐教指正,赐教意见请告知本人,谢谢。一丁对监理实务之研究有极大的兴趣,经常利用时间的下脚料制造一些监理实务资料,读者对象定位在没有“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地现场监理负责人”,编者注意到一个持有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总监理工程师”,因为行政规章规定的原因,使他或她具有“总监理工程师”在许多项目上挂或签名的资格,实际蜻蜓点水、浮光捋影,某些人甚至连半个月一次的“工地例会”也没时间参加,要搞好监理实务,主要靠没有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地现场监理人员”们的脚踏实地的辛劳工作,许多在这个层面上工作的监理人员连接受再教育的机会都很少,因此,编者拟为此层面上工作的监理人员撰写一些监理参考资料,以通过提高他们的监理实务能力,来提高我们的监理水准,希望这一想法能够得到同行师友的认同和有关管理部门的支持,对提高监理操作实务水平有所帮助。
④一丁2001-04-21第一稿于上海,2001-06-21第二稿上海电子邮箱:yiding52@gmail.com 手机:13818226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