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鼬异世的长篇小说:关于下发《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系统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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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系统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2003)函险字95号   发文时间: 2003-04-30.h1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22pt; MARGIN: 17pt 0cm 16.5pt; LINE-HEIGHT: 240%; TEXT-ALIGN: justify}.h2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h3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union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union TD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h1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22pt; MARGIN: 17pt 0cm 16.5pt; LINE-HEIGHT: 240%; TEXT-ALIGN: justify}.h2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h3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DIV.union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DIV.union TD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管局及所属林业局(厂),带岭林业实验局,林业机电安装公司:
  为加强森工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市地级统筹的指导性意见》(黑劳社发[2000]12号)的要求,实行调剂金制度的省级统筹,地市级、系统管理的统筹方式。结合森工的实际情况,制定《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本细则的规定,促进森工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健康发展。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系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森工林区的社会稳定,确保森工统筹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证森工系统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市地级统筹的指导性意见》(黑劳社发[2000]12号)的精神,结合森工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森工系统统筹企业和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
    第三条  总局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森工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综合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政府制定的养老保险方针、政策,具体组织实施。在维护森工林区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在抓好养老保险基金全额收缴、按时足额发放管理的基础上,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拨付计划的下达;负责稽核养老保险的基础工作关审计稽核养老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负责统计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基金缴拨、预算和决算。
  第四条  森工社会保险机构林区办事处(以下简称林区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本林区统筹企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业务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省和总局制定的养老保险规定;监督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负责本区域内养老保险收支计划的执行;负责审核汇总统计报表;负责林区社会保险机构的社会保险信息网络的指导和社会保险数据的变更审批工作;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拨付。
  第五条  林业局(厂、公司)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林业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催缴和参保人员养 老保险费的收缴、上缴及有关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和相关具体业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总局制定的养老保险政策;负责社会保险信息网络的数据录入工作;负责养老保险收支计划的具体实施;负责统计报表的填报和上报;负责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方式
     第六条  森工系统统筹企业职工应按照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本年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森工系统统筹企业按照上一年度企业全部职工应发工资总额作企业缴费基数。职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森工系统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森工系统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森工系统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计算。森工系统统筹企业必须为本企业职工建立职工工资收入登记台账,逐人按月记载职工全年工资状况,并以此确定职工下年度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第七条  森工系统统筹企业缴费比例的确定,企业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减去国家下拨天保养老保险补助费,企业实际缴费比例按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黑劳发[2000]79号)规定,森工系统企业缴费比例暂定为30%,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第八条  森工系统根据黑劳发[2000]79号文件规定实行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统筹项目内的由林业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全额发放,统筹项目外所需金额由企业拨付到林业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发放。
     第九条  森工系统统筹企业实行系统管理后,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额上缴,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全额拨付。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拨付台账,实行全额征缴全额记账。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拨付稽核制度,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要落实到每个缴费个人,基本养老金的发放也要落实到具体人头。企业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拨付,实行月结算制度。
    (一)森工社会保险机构每月15至20日同林区社会保险机构进行本区域参保人员基本养老基金的结算。
    (二)林区社会保险机构每月1日至25日负责本区域内的企业和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全额收缴,经审核后向林业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全额拨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三)林业社会保险机构每月1日至20日负责对本企业和本区域内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并按时向林区社会保险机构全额上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每月21日至30日负责本区域内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具体发放工作。
    (四)总局直属的森工统筹企业,由林业社会保险机构每月1日至20日负责催缴企业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向森工社会保险机构全额上缴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每月21日至30日负责本林区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条  森工系统统筹企业每月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统筹企业在每月规定的时间内直接汇到林业社会保险机构或由统筹企业的开户银行按照林业社会保险机构开据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代为扣缴。林业社会保险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林区社会保险机构开户银行的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全额上缴。
     第十一条  森工系统统筹企业根据缴费计划必须按规定的缴费时间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林区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向森工社会保险机构上缴本林区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林业社会保险机构根据计划按月向林区社会保险机构上缴本区域内企业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森工社会保险机构每月按计划向林区社会保险机构下拨基本养老金,根据拨付计划按规定时间拨付到林业社会保险机构,林业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向离退休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企业和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第十二条  森工系统统筹后,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在本林区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常年居住在山上,由本单位社会保险工作负责管理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居住在山下(林业社会保险机构所在地)由林业社会保险机构通过银行发放,银行发放确有困难的可由林业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常年不在林区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林业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由林业社会保险机构通过邮政部门发放。
     第三章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是用于记载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按规定记入的账户利息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条件后,计算待遇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森工系统统筹企业的林业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第十五条  林区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森工社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实施个人账户的监督、指导,同时对储存额每年结算,向参保人员公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发给个人账户对账单。
     第十六条  森工系统统筹企业参保人员调动工作时,林业社会保险机构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到林区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在森工系统外调动工作,个人账户储存额需随参保人员同时转移;参保人员在系统内调动工作,只转移个人账户档案资料,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转移规定及标准按森工总局《关于森工系统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黑森险字[1999]13号)第四章规定执行。林区社会保险机构年终将森工系统外转移的人数、金额等基本情况上报森工社会保险机构。
     第十七条  对森工系统参保人员出国定居人员,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个人账户储存额死亡人员,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人员,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份支付时,由林业社会保险机构填报《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上报林区社会保险机构,林区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向林业社会保险机构拨付一次性支付额度。同时根据林业社会保险机构,森工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林区社会保险机构上报资料核减统筹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总局直属统筹企业由森工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办理森工统筹企业系统内、系统外调动人员的养老保险转移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四章  离退休人员进入统筹程序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批准离退休后,从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全部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十九条  批准后的离退休人员暂由企业支付其退休费,在每年1月份和7月份分两次进入统筹。每年6月份和12月份林业社会保险机构将批准退休人员的名单岫和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的“月份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明细表”由林区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稽核,并上报森工社会保险机构备案后,纳入森工系统统筹。
     第五章  报表制度
     第二十条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要求,森工三级社会保险机构,严格按照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编制、上报各项报表。森工系统社会保险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各种报表填报口径,按时、准确的提供各种数据。
     第二十一条  报表报送程序。林区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本林区内林业社会保险机构上报的各种报表数据和审核汇总后,按规定时间上报森工社会保险机构。总局直属的统筹企业,由林业社会保险机构按各种报表填报要求,填报后直接上报森工社会保险机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森工社会保险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