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4上有什么丧尸游戏:张庆生:论法官慎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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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生:论法官慎独

发布时间:2011-09-05 10:41:21


 

 

慎独,典出《礼记·中庸》:“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见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意思是说,道是不可分离的,而分离开来的东西,就不是道了。在最隐蔽的时候最能看出人的品质,在最微小处最能显示人的灵魂。一个重品行的人在其独自个人无人监督时,也总是小心谨慎,不做任何不道德之事。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人前人后一个样”。《大学》解释说:“小人闲居为不善,无所不至,见君子而后厌然,其不善而著其善。人之视己,如见其肺肝然,则何益矣。此谓诚于中,形于外,故君子必慎其独也。”在古代的典籍中,人们往往把“慎独”理解为“在独处时能谨慎不苟”(《辞源》),或“在独处无人注意时,自己的行为也要谨慎不苟”(《辞海》)。“慎”就是小心谨慎,随时戒备;“独”就是独处,独自行事。其意就是做人的道德原则是时刻也不能离开的。一言一蔽之,慎独就是指内心的专注、专一状态,尤指在一人独处、无人监督时,仍能坚持不苟。

汉经学家·郑玄注解说:“慎独者,慎其闲居之所为”。宋·朱熹则认为“独”是“人所不知而己独知之地”。清·康熙帝将“慎独”概括为“暗室不欺”,并告诫子孙:“《大学》、《中庸》俱以慎独为训”。清·林则徐在居所悬挂一幅醒目中堂,上书“慎独”二字,以警醒勉励自己。晚清名臣曾国藩在给子孙遗嘱中第一条说道的就是“慎独”。曰:“慎独则心安。自修之道,莫难于养心,养心之难,又在慎独。能慎独,则内省不疚,可以对天地质鬼神。人无一内愧之事,则天君泰然,此心常快足宽平,是人生第一自强之道,第一寻乐之方,守身之先务也”。我们共产党人也提倡“慎独”,刘少奇同志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一文中说:“即使在他个人独立工作,无人监督,有做各种坏事的可能的时候,他能够‘慎独’,不做任何坏事”。江泽民同志多次强调,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各方面以身作则,树立好的榜样。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既要勤政又要廉政,既要干事又要干净,这是最基本的为政之德”。“领导干部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奋斗。”“慎独”讲的是修身,修身者正其心也,养心莫善于寡欲。为政者若能做到“慎独”,便能立身行道,正身清心,否则,就有可能被利禄迷住心窍,走上歧途,遗恨终身。所以,“慎独”自律既是做人之本,也是立身之本,更是一种美德。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对各种社会矛盾纠纷起诉的案件实施终局裁判,掌握着生杀予夺大权,是保障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最后环节,是保护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途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法律调整的领域和层面不断拓展,法律手段已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到司法领域,法院收案数量逐年持续增加,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性纠纷居高不下,人民群众对司法需求日益增多。人民法院的作用就在于依照法律对产生争议的法律问题作出具有最终效力的裁判,并以此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有人说过,立法机关靠制定立法文件(即法律)分配正义,而审判机关靠司法文件(即裁判)分配正义。法院的判决是将法律应用于具体当事人或法律争议,其直接的结果就是引起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保障,公正既是司法审判的首要价值所在,也是司法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是人类法制建设的永恒话题。一方面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另一方面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目标,要求法官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办案,目的就是最终实现实体处理结果上的公正。正如美国法学家诺内特.塞尔兹尼克所说,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为民是人民司法的本质特征。司法只有实现了公正,才能体现司法为民本质特征。法院通过依法公正裁判使赢了官司的“心服口服”,输了官司的“不得不服”。但如果司法不公,输了官司的不仅难以服判,赢了官司的也未必真心信服。人民法院能否树立起以公正、高效、权威、廉洁为主要特征的执法形象和法律权威,直接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们知道,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服从法律:无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法律乃良善允正之术,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能正确地运用它。孔子曰:“徒善者不足于为政,徒法者不足于自行,是以唯仁者宜在高位。”德沃金说:“在法律帝国里,法院是帝国的首都,而法官则是帝国的王侯。”法官是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其特殊之处就在于法官被誉为司法公正的守护神,是社会正义的化身。因为无论多么完善和公正的法律最终要依赖法官这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来实现。如果说司法审判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最后一道防线的“守门人”,是实现法律正义的最后保障。

  法官既为正义之事,必先为正义之人。法官要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就必须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和党性修养,努力培养独立判断,不偏不倚,诚实信用的品格和强烈的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清正廉明,公正审判。因为优秀的法官不仅能够维护公平正义,而且能够拓展公平正义的疆域。肖扬院长说,“对每一个法官而言,公正司法,就像阳光对于每一个人那样,是生命中的一部分。”法官具备率真的人生态度、广博的人文学识、崇高的道德情操、超凡的人格魅力、清廉的职业操守、敏锐的政治意识、高度的敬业精神和深厚的法律素养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因此,法官唯有“慎独”,才能实现公正司法;司法实现了公平正义,法官才算当好了法律的“守门人”。法官应当成为社会公平的象征,法律精神的化身,公民行为的标竿,社会形象的表率。《法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法官要加强自身修养,保有良好的品行,要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一、慎始。万事皆有始。凡事都有第一次。欲善终,当慎始。任何行为的发生,无不与当初不慎而湿了“第一脚”有直接关系。第一道“闸门”一旦被冲开、第一道“防线”一旦被攻破,欲望的“洪水”就会一泻千里。史载,明朝张瀚在新任都察御史时,前去拜会都察院长官王廷相,王廷相面对新任都察御史张瀚说:我昨天乘轿进城遇雨,路多泥泞,一个穿了双新鞋的轿夫,开始小心翼翼地循着干净地方落脚,生怕弄脏了自己的新鞋。后来,走着走着一不留神,踩在泥水里,从此便不复顾惜,不管什么地方脚都落下去了。随后王廷相提出:“居身之道,亦尤是耳,倘一失足,将无所不至矣”。张瀚听了这番话,警惧地说:“受益匪浅,退而佩服公言,终身不敢忘”。都察御史张瀚终生不敢忘者何?第一次不慎之可畏也。第一次踩进“泥洼”,误也罢,诱也罢,惑也罢,总归是思想道德防线的难以坚守──陡坡下滑能住脚的不多见。

  廉者,政之本也,民之表也;贪者,政之祸也,民之贼也。公生明,廉生威。只有“明”才能“公”,而要“明”就要“廉”,“廉”是“明”的基础和保证,体现着法律和道德的融合。清正廉洁,防腐不贪,警惕“第一次”是紧要的。把好“第一次”关口,防止“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至关重要。终身之名节,千秋之芳秽,只系于一念之消长,一息之依违。只要党纪国法所不允,就要牢牢地把握住自己,一尘不染,一念不存。万不可有“就干这一次,下次不干了”的自我开脱和希图侥幸。正如宋代思想家程颐所说:“一念之欲不能制,而祸流于滔天。”其意是初之不慎,后患无穷。《诗经》曰:“靡不有初,鲜克有终”。意思是说,不肯善始者,很少能善终的。宋·苏询《上文丞相书》有句话说道:“君子慎始而无后忧”,很对。张瀚做到了慎始,得以善终,官至吏部尚书。

  被法学界广泛引用的英国·培根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冒犯法律——如此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如此污染了水源。”这句名言可以也应当成为我们法官的座右铭,它是法官心灵的印证,是法制天平的表证,是法官职业赖以生存的元素。卢梭在其著名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中说,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官的责任就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法官的审判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这是法制国家对法官的当然和必然要求。法官的审判也只有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法治的秩序才能得到维护,人民才能信赖司法,判决的公正性才能得到保障。同样地法官也必须具备“作为法官的道德”,也就是法官应当具备履行法官职责所要求的个人良知、理性以及合乎道德的情感。恩格斯说:“实际上,每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个人良知要求法官必须时刻怀有公平的理念,居中裁判,不将自己的好恶和情感偏向或偏执等带入审判之中。理性则要求法官的眼里只有法律,永不以情代法,时刻忠实于法律且不背离之。合乎道德的情感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既要以现实的道德规范为基准,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又不得滥用感情,甚至以情代法。审判过程中如遇到社会道德伦理与法律相冲突或矛盾时,法官应当优先考虑法理并据此对案件作出裁决。所以说,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保障。法官遵守职业道德是法官忠实于法律的前提,而法官忠实于法律则是法官遵从职业道德的结果和目的。法官只有既忠实于法律又遵守职业道德,才能作出公正的判决。如今客观现实是,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找人。法官面对金钱、酒色、名利诸种诱惑,若做不到慎始,经不住各种诱惑,从案子受理之初,就与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吃吃喝喝,拉拉扯扯,裁判的公正性就可想而知。因此,要实现公正司法,法官应该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坚决不吃;应该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坚决不拿;应该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只有坚守意志,把好第一个关口,守住第一道防线,才能清正廉洁,公正司法,永葆本色。

二、慎微。人之常情,多重大而忽小。可是“祸福常积于忽微”,人们似乎总记不住这样的教训。很多沉疴重症常始于对小病小灾的疏于防范上。古人云:祸患常发于细微。慎微就是慎小事、慎小节。日常工作生活中就是慎习惯、慎嗜好。习惯与嗜好虽说是一些小事小节,但小事小节却是自身素质的外在表现。历史和现实的实践经验反复证明,良好的习惯和嗜好是存放在人们神经系统中的道德资本。慎用,可以让人一生受益;滥用,小则祸及自身,大则祸害一方。清·李汝真在《镜花缘》中描写的“自诛阵”就揭示了“高飞之鸟死于食,深潭之鱼亡与饵”的生活哲理。孤立地看,小错误小毛病或许不足以一下子败坏一个人的名节。但辨证法认为,事物是发展变化而又相互联系的,大与小没有绝对的界限,大与小也是辨证统一的,大由小发展而来,更多的时候,小也是大。“小德不修,大德鄢存”。北宋鄄城(今属山东省)人张乖崖,任崇阳(今湖北省)县令时,某日,见一役吏从库房中出来,鬓旁头巾下夹有一文钱,诘问从何而来?经证实是库钱,且有人举报说,役吏每天都从县衙门里偷一个铜钱带回家。县官问他知不知犯了罪。小吏说:“我只是偷了一个铜钱,能犯啥罪?”县官张乖崖一拍惊堂木道:“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于是,县官判了他服5年苦刑。宣判后,县官对众人说,小偷小摸的次数多了,同样可以导致犯大罪。我判他的刑,依据不是他偷了一个铜钱,而是他屡次犯罪。

这个县官的话很有道理。我国《刑法》上把这种行为称之为连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人出于同一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对连续犯的处罪,一般的行为按照同一个罪名从重惩处,危害严重的,按照该罪名中有关“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条款规定的法定刑处罚。可见,我国刑法对此罪的处罚是严厉的。县官张乖崖所谓“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是有道理的。涓流不止,溪壑成灾,量的积累会导致质的改变。任何事物,总是通过量变,发展到一定程度达到质变而进入另一状态。同样的,如果我们平时不注意改掉小毛病,久而久之,就会招来祸患。这是因为不良行为有个数量的积累,一旦达到一定的度,就会由量变而发生质变触犯刑律。另一方面,犯罪行为人本身对事物的错误认识也有一个积累过程,而引起质的变化。现实生活中,从口腹之欲开始,到声色犬马、玩斗嫖赌,进而人性变异,疯狂肆虐者,比比皆是也。厦门特大走私案查处的腐败官员刘丰、庄如顺、杨前线、接培勇诸人无一例外地都能寻找出一个小处不防,贪欲滋生,逐渐蜕化的轨迹。

古人云:“君子不谓小善不足而舍之,小善积而为大善;不谓小不善无伤而为之,小不善积而为大不善。是故积羽沉舟,群轻折轴,故君子禁于微。”可谓警世名言。宋·欧阳修也曾诚恳地苦诫世人:“夫祸患常积于忽微”。清·郑端这样告诫后人:“万分廉洁,止是小善;一点贪污,便是大恶。”此话颇有道理。祸患积于忽微,小恶终成大疾。作为法官,接受当事人一次宴请,就失去一份威信;破一次法律规矩,就留下一个污点;谋取一次私利,就失去一片民心。应自觉做到“一念之非即遏之,一动之妄即改之”。

三、慎欲。孟子曰:“食色,性也”。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论证提出,人有五层次需求。人生在世,食五谷杂粮,皆有七情六欲。正当合理的欲望是人奋斗的精神支柱,是应该鼓励和支持的。享乐之欲人皆有之,世人无不寻求衣食住行之所需,无不向往人生之美好、生活之优裕。人类正是在绵延不绝的欲望推动下,社会才有了今天的进步和发展。可以说,一个没有欲望的人,必然是一个丧失活力的人;一个没有欲望的民族,必然是一个萎靡不振的民族。但历史与现实向我们昭示:禁欲主义与纵欲主义同样与健康的社会格格不入。如果说禁欲主义毁损了社会发展的动力机制,从而使社会陷入停滞不前的泥潭,那么纵欲主义则给社会秩序带来致命的威协并导致社会共同体的生存危机。因此,否定禁欲主义决不意味着人的为所欲为,对人的欲望加以控制仍然是群体社会与个体人生的永恒课题。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在满足自我欲望的过程中,也给整个社会带来生机与活力,推动着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可是,欲望的负面效应也渐渐显露出来。人欲在许多情况下犹如泛滥的河水肆意漫过合理的边界到处流淌。不少为官者经不起诱惑而利用职权贪赃枉法,官场上不断上演邪恶欲念导演的闹剧与悲剧。公仆群体无时无刻不在受到令人扼腕叹息的侵蚀。

  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精神是第二性的。人皆有七情六欲,法官也不例外。法官也是人,既不能远离尘世,也没有仙风道骨,更不可能脱离物质利益而空谈精神,其合法正当的私人利益也是受法律保护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把握公私之分的尺度。因法官是行使公权力之人,要善于控制自己的欲望,非分之欲不可有。无数事实反复证明,私欲膨胀是不廉的根源,任何不廉的行为都可归之于私欲膨胀;私欲膨胀又是不廉之门,任何私欲膨胀的人必然会给不廉大开方便之门;私欲膨胀还是不廉的结果,任何不廉的行为必然会促成私欲更加膨胀,两者为因果关系。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认为,法官职业是一群人从事一种有学问修养的艺术,共同发挥着替公众服务的精神,虽然附带的以它为生,但仍不失其为公众服务的宗旨。因此,法律对于法官来说,从事法律工作不仅是谋生手段,而且是为之献身的一种事业,是对法律的信仰。如果没有法律信仰,法律就会成为僵死的教条和随意处置的物什。对法律表现出的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即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法官伦理的内化要素
,是法官保有良好品行的基础,也是法官公正司法的内在动力和精神支柱。法律信仰作为法官最基本的价值观念,既是法官恪守职业操守,确保法官职业享有良好声誉的有效保证,也是法官遵循司法特质的必然要求。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严格遵守。法律信仰是对法官的一种内心约束,促使法官把维护公平与正义作为一种信念,深深地植根于法官心灵,确立法官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只有这样,才能经得住各种诱惑,承受外界的一切干扰,保持司法的操守和独立性。法律信仰直接决定了法官的执法动机和价值目标。法官只有获得了法律信仰的精神支持,才能具有坚强的守法精神和勇敢的护法品格。对法律终极价值的追求,带动了法官内心严格的理性自律,从而产生巨大的精神动力,在这种动力的推动下,法官会孜孜不倦地从事这一职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获得职业崇高感和成就感。

  崇尚法律是法官的首选。马克思曾说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法官就没有别的上司。”伯尔曼说:“法律只在受到信仰,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有赖警察……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根植于一种深切而又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法律信仰是法官公正司法的内在动力和精神支持。只有崇尚法律的法官,才能深刻理解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是一种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业,在审判中便会对法律负责,不滥用职权,不违背法律实体和程序,不枉法裁判。信仰是源泉,是动力。法官只有视法律为信仰,才能忠诚法律,恪守职责,勇于为法律奉献自己的一切,就会淡泊名利,清正廉洁,一尘不染,公正司法。

“欲多则心散,心散则志衰,志衰则思不达”,用古人的话说就是祸患莫大于私欲。身为法官之人,在满足个人欲望这个问题上必须慎重。对于物质条件,要豁达洒脱,把握此消彼长的道理,知足者贫贱也乐,不知足者富贵亦忧。“平易恬淡,则忧患不能人,邪气不能袭,故其德全而神不亏。”唐太宗李世民为政之道颇受后人推崇,其写给当朝文武百官的《百字箴言》令人深思:“耕夫碌碌,多无隔夜之粮;织女波波,少有御寒之衣。日食三餐,当思农夫之苦;身穿一缕,每念织女之劳。寸丝千命,匙饭百鞭,无功受禄,寝食不安......”一个封建君主,居然有如此“平民襟怀”,慎欲之心,也属难能可贵。清代明臣林则徐曾写有这样一幅自勉联:“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清代礼部尚书张伯行认为:“一丝一粒,我之名节;一厘一毫,民之脂膏;宽一分,我受赐不止一分;取一分,我为人不值一文。

然而,历史上和现实中,能依《百字箴言》立身处事的官员又有多少?可视平民如草芥,贪心如檩,搜刮民脂民膏,而被钉在历史耻辱柱上者却比比皆是。原广西玉林市委书记李乘龙,平素喜欢舞文弄墨,没有少给自己和下属写下褚如《百字箴言》之类的“座右铭”。但他却没有把《百字箴言》记入心里,溶入脑中,而是贪欲膨胀,交有钱之大款,绝无银之庶民,行受贿赂,拥金抱玉,最终落了个身败名裂的下场?倒是他在身陷囹圄,临上刑场前,写下的《忏悔诗》对后人颇有警示作用:“钱遮眼睛头发昏,官迷心窍人沉沦,只因留恋名利地,终究成为犯罪身。功名利禄如粪土,富贵荣华似浮云。如君能出赍赦手,脱胎换骨重卧薪”。贪欲之心,人皆有之,是人性中“恶”的一面。贪欲的后果,轻则为社会公德所谴责,重则为法律所不容。面对新的社会环境和历史遗留腐朽思想,无时无刻不伺机侵蚀着法官的肌体和灵魂。面对虚无飘渺的名,金光闪闪的利。有的法官能心静如水,淡然处之,挺起腰杆当法官,堂堂正正办铁案。两袖清风,一身正气,不求功名垂竹帛,只存正义在人间。如全国模范法官陈印田、宋鱼水、黄学军等等。而有的法官却耐不住寂寞,守不住淡泊,心态发生扭曲,过分强调自已的七情六欲,工作上只比最差的,生活上只比最高的,道德上只比低下的,为政上只比腐败的,一会儿感叹“人生苦短”,一会儿沉迷于“及时行乐”,最终滑向犯罪的深渊。因贪赃枉法而受到刑事制裁的法官姚小红、贾永祥、焦玫瑰之流就是前车之鉴。

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从古至今,凡处在上升阶段的国家、民族乃至个人都倡导廉洁,以节理事,以俭为荣。而贪图安逸,坐享其成,即使有好的物质基础,也会坐吃山空,走向衰败,此乃历史教训之总结。身为法官之人,应明白,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当然现阶段的法官政治待遇和物质待遇与其辛勤劳作付出还不相适应,法官仅凭薪水还不能过上一个体面人的生活,这就要求法官自己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面对现实,体谅国家的难处,淡泊名利,不慕虚荣。同时要明白,薪水再高亦有限度,而欲望则永无止境,不加节制地追求奢侈的生活方式,只能跌入欲望的深渊而不能自拔。法官应自觉做到不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权力谋取私利,权力为公而使,职务为民而用,做一个耐得住寂寞,远离尘嚣、摒弃流俗、漠视时尚的精神贵族。而那些造势的“明星”法官、媚俗的“市民”法官、跟风的“气象”法官,不是应然的法官,因为他们总是不甘孤独和寂寞。孤独和寂寞是法官的基本职业素养,寂寞使人清醒、使人廉洁、使人庄重、使人权威、使人公正。法官只有在孤独中才能磨砺自己的意志,也只有在寂寞中才能成就自己的事业。

四、慎权。权力,具有二重性,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给人带来无上的光荣与骄傲,也可以带来不尽的耻辱和悔恨;既可以使人崇高,也可以使人堕落;既可用来伸张正义,亦可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既可以构筑社会大众利益的丰碑,也可以开掘人类自我毁灭的坟墓。人不能把钱权带进坟墓,而钱权却可以把人带进坟墓。权力用得好是办好事,滥用就是办坏事。法官正确运用权力,掌权为公,执法为民,就会使审判权力造福人民;滥用权力,掌权为己,以权谋私,就会使审判权力祸害人民。因此,法官必须正确地认识手中的审判与执行权力。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是用权为公还是用权为私,这对每一位法官都是非常现实严峻的考验。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些法官经不住这种考验,使手中的权力变了味,有的人认为权力是自己“挣”的,理应“还本付息”,蝇营狗苟,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把为人民服务变成为人民币服务;或为显示自己的权力,刮“裙带风”、“念亲友经”,偏袒一方当事人,枉法裁判,把为人民服务变成了为一群一伙人服务。最高人民法院曾通报的武汉中院和深圳中院少数法官枉法裁判、贪污受贿等数起法官集体违法违纪案件就是明证。这等行径不仅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直接危害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同时也影响着法官群体自身的形象,使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和威信及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因此,法官们应正确地处理好职责与权威的关系,应明白手中的审判与执行权力来自人民,人民才是真正的主人。权力,只有同人民的意志、人民的利益结合起来,才是真正的力量和行得通的凭证;背离了人民的利益,失去人民的信赖,任何权力都是脆弱的不可靠的。

  在大陆法系和我国这样的成文法国家,审判是法院将国家制定的法律适用于自己认定的(案件)事实的活动。法官的审判过程可简述为:获得案件事实→择取法律规范→解释法律规范→对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逻辑关系进行内心确信→形成判决。法官司法审判也是一门艺术,完成艺术作品需要法官具有确定案件性质、认定案件事实、驾驭庭审、适用法律、制作裁判文书等方方面面的能力。而法律原则的模糊性意味着法律在运作中对人的因素的引入,法律由此被看作是需由解释者补充完成的未完成作品,是必须由人操作的机器而不是自行运转不息的永动机,法律的外延由此成为开放性的。法官可以根据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通过解释基本原则,把经济、政治、哲学方面的新要求补充到法律中去,以使法律追随时代的发展而与时俱进,实现法律的灵活价值。在审判理论上通常将法官适用法律的审判活动过程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审判的“逻辑认识活动过程”,二是审判的“实践意思活动过程”。审判的“逻辑认识活动过程”被高度概括为“法的三段论”或“裁判三段论”,即审判是以法律为大前提,以法院认定的事实为小前提,以“三段论逻辑演绎程序”作出归结性命题的判决。判决的内容包括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理由及依据。从抽象意义上分析,审判就是法院通过法律解释将国家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法律构成要件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的活动。从具体意义上分析,审判实际上是法官针对个别案件所作出的惟一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正确判断,其表现形式就是法院判决,也是法官将抽象的法律变成个别的法律的过程。法官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裁判,必须忠实于宪法和法律,这也是法官应当承担的神圣职责与履行的法定义务。审判活动过程的另一方面是“实践意思活动过程”。法官根据自己的判断将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因而法官在审判活动过程中或者在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方面具有主观能动性。换言之,审判就是法官将抽象的法律能动地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解决的实践过程。既然审判是法官的“实践意思活动过程”,那么就决不允许任何非法律性的力量对法官的审判活动进行外力干涉抑或是以外部力量来左右或影响法官在审判活动过程中的主观独立性或主观能动性。如果法官的主观意志受到外力的干涉或干预,那么,公正的审判就只能是一句空话。简而言之,法院判决是经过法官的道德过滤后的法律,是法官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过程,不可不慎。

“公生明,廉生威”。公正者能明察秋毫,廉洁者能威信四海。党的威信,法律的权威,决不是倚仗法官手中掌握的审判和执行权力建立的,而是来自于法官究竟为人民做了些什么,来自于清正廉明,来自于公道正派,来自于以德服人,来自于以公正服人。应明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人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会采取各种手段,对手握生杀予夺大权的法官千方百计进行腐蚀拉拢。法官们如果稍有不慎,就会滑向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蜕化变质的泥潭。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风歧、原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振汉、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麦崇楷等违法违纪案件就是最好的反面例证。他们从党的高级干部和大法官堕落为腐败分子,沦为阶下囚,其教训之一就是滥用手中权力。这充分说明法官要慎权,甘于清贫、甘于寂寞、甘于奉献,坦坦荡荡做人、清清白白为官、勤勤恳恳办案。法官们要明白,当官是一时的,而做人则是一生的。多一份公正,就多一份人心,而多一份人心,就多一份力量,而多一份力量,就多一份成功的把握。法官除靠党组织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外,加强自我约束,做到慎权尤为重要。常思洪水肆虐之害,方能筑牢堤坝;常思贪欲之害,才能筑起思想防线。慎独的日子会让法官感到生活平淡无奈,但平淡的背后往往蕴育着高尚的节操。君不见青山不墨千古画,绿水无弦万古琴。江河正是突破了河岸的层层阻挡后,才得以奔腾到浩瀚无垠的海洋;春笋正是突破了泥石的重重重压后,才得以破土茁壮成长。法官只有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经受住市场经济的大风大浪冲击,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官,才能让法制的天平更加公正。

五、慎言。中国传统文化中历来十分推崇慎言,儒家讲君子“讷于言而敏于行”;道家主张“智者不言,言者不智”,这些都是讲要慎言。西方有句谚语说:“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就是运用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准确表达自己意思的过程。法官慎言主要是指法官在法庭上不随意发表对于该案的意见和观点,以防误导当事人;在制作法律文书中,对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内容要慎重书写,防止泄密和产生意外后果。

“法官不应介入争论”,“法官不得与当事人辩论”早已成为国际司法界的定论。可以说,慎言既是法官应当恪守的职业戒律,同时也是法官这一角色令人尊敬的美德和操守。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判断和推理乃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内容。法庭上法官扮演的是中立的、客观的裁判角色。法官的使命是通过理性的判断和缜密的推理对个案作出公正的裁判进而实现司法公正。法官在法庭上主要负责主持庭审和维持正常的诉讼秩序,法官要有意识地引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控辩双方围绕诉讼要点和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并控制法庭秩序。如法国·伏尔泰所说,“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英国法学家彼得·斯坦说,“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论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使权利。”从一定意义上讲,庭审的主要功能就是在法官的主持下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控辩双方提供一个充分进行陈述、说理、交涉、辩论的机会,法官主动介入双方的争论难免有越俎代庖之嫌,且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消极的心理暗示,造成不必要的误解或偏见,也难免引起案件当事人对法官的“合理的怀疑”。

法官者虽不都是金口玉言,也不是在所有场合都守口如瓶,但的确也不能不分场合、不分地点、不分对象信口开河地乱说一通。历史和现实中,一些无谓祸端的发生,一些案件案结事不了,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往往与法官不注意言语有关。因此,对法官来讲,出语一定要三思。可现今,有些法官讲话,既不注意内容的选择,也不注意范围的把握,本来只能对个别人讲的,却对许多人讲了,本来只能谈某一方面的,却全盘托出了,本来应双方当事人在场说的话,却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场说,特别是涉及到对案件的评价上,不分时机,不择场合,不看对象,轻易下结论,会造成很不好的影响。法官者与普通群众不同,有时轻率和不经意的一句话,既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伤害,也可能给工作带来损害,甚至可能会影响改变别人的命运。法官对待当事人的态度应慎独,不要偏听偏信,先入为主,强词夺理或站在其中一方立场上说话,而应时刻警觉保持自己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不受外来因素的干扰和影响。法官意志要独立,就须持中立性居中裁判的谨慎态度。因为法官的严谨态度是法官居中裁判的根基。

  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说过,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法官是为公众服务的,其言行就被赋予了公众化的意义。法官的言行是否得体适当,关系到国家法律的尊严。所以,法官应当随时注重态度庄重、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仪态和善、行为审慎廉洁。法官职业是道德素质要求其在履行职责时,保持公正中立,但这种公正与中立并不意味着对当事人的困境熟视无睹,麻木不仁,而应当充分意识到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保障诉讼各方平等且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法官对人要有人文关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只有热爱人的人才可以审判人。人民群众最欢迎的法官是哪些言行一致,言必兑现,言之有物,言而有信者。可现在,有的法官或是脱离实际,盲目攀比,好大喜功,热衷于装潢门面,满足于花拳绣腿,陶醉于制作“盆景”;或是审判作风懈怠飘浮,片面地理解司法权的被动性,鲜少深入基层、案件现场和群众中去,忙于迎来送往,纷杂应酬,不察实情,不求实效,官话连篇,空话闲话累牍;或是文过饰非,只许说好,不许说坏,对成绩夸大其辞,对问题百般遮掩,对上一套对下一套。

光明磊落,襟怀坦白,言行一致,实事求是,这是党对共产党人的一贯要求,也是法官做人的基本准则。当然,法官慎言绝不是不言,而在于言什么,何时言,言当谨慎,言当恰当,言当实事求是。西方法谚曾说过:“正义如果有声音的话,裁判才是正义的声音。”司法行为不仅仅是通过行使裁判权来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并且行使司法权这种过程本身,实际上是在向案件当事人及其相关群体宣示法律正义的准则。法官之所以威严,除了法律本身具有刚性外,还有法官其人的人格魅力。作为法官,从法律角度的思考问题是其天职,但也要学会从道德、良心上去检查自己的言行。这样,法官就能不断地矫正自己的言行,使自己保持良好的品行和操守。法官慎言也要求法官要善于运用多彩的语言,做好案件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书制作时善于运用质朴、准确的语言,说理透彻、论证慎密、事实认定准确、法律运用适当,高水准制作出裁判文书。让当事人从判决书中看到法官是如何公开、公正地做出判决的,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法官在慎言的同时也应慎行,俗话说:“一失足成千古恨”。人生是很短暂有限的,经不起一再犯错,这就要求法官遇事当谨慎,行为当慎为。

六、慎隐。人生如屋,信念是柱,柱折屋塌,柱坚屋固。明朝永乐年间鲁穆有一句座右铭:“咬得菜根,百事可做”。他认为,为人只有咬得下菜根,才能有所作为,若一味地追求享受,终将一事无成。一个人应该怎样进行慎独?实践告诉我们,讲慎独,首先要在“隐蔽”处下功夫,别人看不见、听不到的地方,是一个人锻炼自己的道德品格的重要场所。因为制度再严密也不可能把所有的一切都规定死,这既不现实也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制度总是有它不彻底的一面,如果真的想做坏事,谁都可以把制度玩弄一番。因此,我们对制度十分完美的国度和单位里出现腐败者,完全没有必要感到惊讶。而良心却不同了,因为良心的法庭永远不会休庭,一个人什么都有可能逃避,但逃避不了自己的良心。良心是心头上的岗哨,时刻监督着自己别做出不义之事。良心的监督是最彻底的监督。屈原在《橘颂》中说:“闭心自慎,终不过失兮;秉德无私,参天地兮”。古希腊哲学家·德漠克利特也说过:“要留心,即使当你独自一人时,也不要说坏话或做坏事,而要学得在你自己面前比在别人面前更知耻”。康德说:“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所说: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慎隐就是在自己独知而无人知的情况下,或者是个人独处,无人监督,或者是还只是自己在想,没有见诸行动,甚至只是一闪念的情况下,谨慎小心,自觉不作非分之想,违规之行。一个人在独处的时候,便是考验他修养是否高深的时候;一个人独处的时候,便是考验他立场是否坚定的时候;一个人独处的时候,便是考验他能力是否强大的时候。

史载,明代曹鼎任泰和县典吏,相当于现在的公检法干部。在一次捕捉盗贼时,他抓获了一绝色美貌的女贼,由于离县衙路远,夜宿于一座庙宇中。月光之下,女贼使出浑身解术,千方百计以色相诱惑他。当曹鼎实在顶不住时,就写了“曹鼎不可”四个字贴在墙上提醒自己。但转念一想,在这荒郊野外之处谁能知晓。于是,他把纸条撕下来,便要破门而入与女贼温存一番。这时他又觉得不妥,感到这是因私欲而废公法的行为,又退回来把纸条重新贴上;转念又一想,送到嘴边的“可餐秀色”不吃岂不是太傻了吗?于是他又把纸条撕掉,可又一想还是觉得不妥,我乃典吏,吃朝廷俸禄,这是明知故犯的行为,又把纸条贴上;过了一会儿又产生一念,她是犯罪嫌疑人,我做了坏事她也不敢说,更不敢把我怎么样,又把纸条撕下来,刚要进门,又一想不行,这是乘人之危,是不道德的行为。就这样,曹鼎一夜折腾了十几次,终于保住了清白之身。由此可见,慎独是很难的,其思想斗争激烈程度不亚于同盗贼兵戎相见。谨慎是一条重要的为政之道。古人云,当官之法唯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对于法官来说,谨慎是一种责任心,用权审判案件时,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小心翼翼;谨慎是一种作风,办理案件中要多做少说,敏于事而慎于言;谨慎是一种能力,日常办案工作时要见微知著,防患未然;谨慎也是一种品格,审理案件时要慎权自警。保持谨慎决不是因循守旧,谨小慎微,而是始终保持清醒头脑,谨言细致,慎终如始。在司法活动中,法官除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不能有自己的特殊的利益。司法职责不是法官为自己牟取利益的工具,而是为人民群众谋取利益的公器。法官如果没有“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理念,在司法活动中掺杂着个人私心杂念就无法做到公正,无法主持正义。一心为民是公正司法的精神支柱,这根支柱一旦倒塌,法官将沦为私利的俘虏,司法将成为违法者的帮凶。台湾著名法学家史尚宽说,“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苦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法官审判工作的特殊性,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独自工作的情形较多,领导不可能事事都过问、监督,也难以时时在身边。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越是独处,无人监督、无人知晓时,越是对法官慎独的考验,越要坚守信念,严于律己,不枉法纪;越要遵守职业操守,抵制各种诱惑,严格约束自己,视名利淡如水,视事业重如山。作为法官独处时应铭记“法律人的尊荣,在于法律人的寂寞”,领会“泾溪石险人谨慎,终岁不闻倾覆人;却是平流无险处,时时闻说有沉沦”的深刻内涵。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船。

七、慎友。人是社会中人,人生活在社会之中,必然要与他人交往,这是由人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在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中,人不可以没有朋友,交友是人际交往的主要形式之一。古希腊哲学家·西塞罗说:“世界上没有比友谊更美好、更令人愉快的东西了;没有友谊,世界仿佛失去了太阳。普希金说过:“不论是多情的词句,漂亮的文章,还是闲暇的欢乐,什么都不能代替无比亲密的友情”。科学家·爱因斯坦说:“世间最美好的东西,莫过于有几个头脑和心地都很正直、严正的朋友”。我国古代伟大诗人屈原把结识知心朋友视为最大的快乐——乐莫乐兮新相知。曾子吾日三省吾身之一就是反省“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人非草木,孰能无情。谁不知“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谁不懂得“多一个朋友多一条路”的道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由于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亲缘关系、工作关系,总能形成这样或那样的“圈子”,如老乡圈、同学圈、战友圈、朋友圈等等,即大家常讲的社交圈。但交友也有风险,韩愈曾说:“指天日,涕泣誓,生死不相背负,真若可信。一旦临小利,仅如毛发比,反目若不相识,落陷阱不一引乎,反挤之,又下石焉”。你看,涕泪交流,对天盟誓,生死不背叛朋友,使人不能不以为真。可是,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哪怕是为了毛发般的小利,竟然反目成仇,视朋友如路人,甚至落井下石!正所谓:“以势交者,势尽则疏;以利交者,利尽则散;以色交者,色衰则尽”。“交人交心,浇心浇根”。友谊珍贵,交友于人生有益。然,交友须善辩友谊,区分善友恶人。孔子曰:“益者三友,损者三友。友直,友谅,友多闻,益矣;友便辟,友善柔,友便佞损矣”。诸葛亮在《论交》中说:“士之相知,温不增华,寒不改叶,能四时而不衰,历夷险而益固”。邓小平同志也说过:“朋友要交,但心中要有数”。交好友,一生受益;交恶友,抱憾终身。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与善人交,如入芝兰之室,久而不闻其香;与不善人交,如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欧阳修说:“君子与君子以同道为朋,小人与小人以同利为朋”。点明了君子与小人交朋友最根本的区别。法官没有生活在真空里也要交友,但法官交友决非生活小节,交友须慎之又慎,谨慎交友,冷静交友,从善交友,择廉交友。法官交友要有选择,多与道德纯洁的人、情操高尚的人交往,多交能帮助自己的诤友。因为与强者来往能给你力量,与品德高尚的人来往能给你精神,与智者学者来往能给你知识,与品行正直者来往能给你勇气,与聪明者来往能给你智慧。相反,与市侩来往你得到的是庸俗,与无为者来往你得到的是消沉。英国有句谚语:“神与法官不可交友”,就是说法官要少社会交往,在社会交往中保持一定程度的“孤独性”,与社会产生一定的距离。法官不能做公关人物,广交朋友,沉陷于推杯换盏、轻歌曼舞之中。否则,为人情所困扰,执法难免有失公正,损害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

人都是有感情的,讲感情是人之常情,法官肯定也要讲感情,不讲感情的法官难以让当事人信服。但法官又不能感情用事,因为对法官来说,不徇私情秉公办案是最基本的要求。法官作为执行公权人物,掌握和行使着国家审判与执行公共权力,与什么人交往,怎样交往,受到各方面的关注,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法官队伍的评价。如果法官交友不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就会打着交友的旗号,千方百计地靠近你,甚至用金钱、名利、美色拉拢腐蚀你,其目的就是想利用你手中的审判权力谋取自己利益。司法本质是公正,法官职业要求必须对当事人双方不偏不倚。法官的最高职责就是贤明地依据法律作出公正裁判。换言之,法官的天职就是服从法律。若法官与当事人、律师关系不规范,必然对司法公正性造成极大的损害。如果法官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或法官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业务,或法官接受当事人一方及律师的宴请吃喝、收取财物或其他利益等行为,实际上就意味着从开始就形成了司法形式和司法程序的不公正,而这种形式和程序的不公正将可能导致对实体公正的严重危害。如果法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因为“有情”而作出偏袒一方的判决,则是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无情”。因此,法官应有与地位相称的社交圈子,所结交的朋友应少而精,人生得一知己足矣。

  法官是一个孤独的职业,应具有高尚的品德,因为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法官不仅办案是公正的,而且日常生活中被看上去也应是公正的。法律是不讲感情的智慧,法官审理案件就是居中裁判,无论是对善者还是恶者,都不能流露出自己的内心情感。按照法律依法进行裁决,最难的就是做到情、理、法的平衡。要做到依法独立审判,就要避免关系、人情、权力、金钱等诸因素对案件的不当影响。在社会交往中坚持讲党性、讲原则、守纪律,友在明处交,话在明处说,事在明处办。不交不三不四的人,不收不清不白的礼,不去不干不净的场所,更不能做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等违法乱纪的事,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和政治品德,依法独立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权,从而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八、慎终。善始不易,善终更难。重视开头而忽视结尾是生活中常见的现象,俗话“虎头蛇尾”就是讲这种现象。因为开头总多艰难,总要奋斗。奋斗的经历,既使人充满豪气,充满希望,也容易滋生满足或心生懊悔,满足和懊悔都可能放松原有的警诫。所以闯过激流险滩的人也可能毁舟于最后一道河汊,能抵御虺蛇之恶者竞不料受惑于淫狐之魅。

古人云:“慎终如始,则无败事”。古今成熟的从政者无不具备“慎终如始”的品格。古罗马的恺撒,沉浮政海多年,深知贪欲乃得民众信赖之大忌,他向他的罗马平民申明:“我死之后,棺木两侧各开一洞,伸出我的双手,让大家看见我是空手而去的。”恺撒是否保持了终生廉洁不得而知,但我们共产党的许多伟大的无产阶级政治家和优秀共产党员,从毛泽东、周恩来到焦裕禄、孔繁森,却无一不是保持了终生清廉如水的美德。

  慎始,更需要慎终。对多数人来讲,后者也许更重要。特别是在当今既繁荣昌盛又充满诱惑的世界里,在市场经济大潮拍击着整个社会也拍击所有人心灵的时候,那些事业垂成的法官,应更多一些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更多一些慎终的自觉。因为人民法院的全部审判活动,无论是打击惩罚犯罪,还是调节各类民商事经济关系,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无一不涉及公民或法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归根到底都必须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答应不答应、人民拥护不拥护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这是因为,若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法律诉讼是一种平衡社会矛盾的技术。在诉讼过程中法官需要综合考虑现行法律、公众的道德观念、社会利益的平衡诸种因素,通过对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准确的理解和熟练的运用,辩法析理,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维护稳定,还人间公道。裁判的社会效果是法的价值的实现,是法的创制依据和实施的动因。而裁判的法律效果的实现,也应该导致法的价值即裁判的社会效果的实现。因此,任何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个效果”背离的裁判,都是不当的裁判。法官的职责和智慧就是把两者有效地统一起来。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和法官从人民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地方改起。

  是非明于学习,境界发于内省,名誉源于修养,腐败止于正气。西方学者讲,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经验本身也是逻辑的结果。演绎是逻辑,归纳也是逻辑。因此,法律的生命既来自经验,也来自逻辑。法官应该谙知法律。然而法律是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法国·马布利说:只要爱自由,就足以建立共和国。但是,能够维护共和国和使它繁荣的,只有爱法律。法官只有坚持终身学习,通过不断地学习,才能不断增强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修养,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用党纪国法约束自己,依法办案,秉公执法,也才能不断强化司法公正意识、效率意识、权威意识。著名学者王国维论述治学有三种境界:一曰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二曰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三曰众里寻它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法官抓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学习同样也要有这三种境界:首先,学习上要有“望尽天涯路”那样志存高远的追求,有耐得住“昨夜西风凋碧树”的清冷和“独上高楼”的寂寞,静下心来通读苦读;其次,学习上要勤奋努力,刻苦钻研,舍得付出,百折不挠,下真功夫、苦功夫、细功夫,即使是“衣带渐宽”也“终不悔”,“人憔悴”也心甘情愿;再次,学习贵在独立思考,学用结合,学有所悟,用有所得,在学习和实践中“众里寻它千百度”,最终“蓦然回首”,在“灯火阑珊处”领悟法律真谛。

  结 束 语

最隐蔽的东西最能看出人的品质,最微小的东西最能显示人的灵魂。慎独是一种情操,慎独是一种修养,慎独是一种自律,慎独是一种坦荡。法官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守护者,可谓“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其审判结果与法官的良知和人格魅力密切相关。因此,法官必须加强政治理论和法律业务知识学习,不断强化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建设。做一个守得住清贫的人,一个经得住诱惑的人,一个熬得住艰苦的人,一个顶得住歪风的人,一个管得住小节的人,一个受得住委屈的人,一个无愧于祖国、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法律的人。法官只要做到时时警诫,处处慎思,事事笃行,从小事做起,从自我做起,就一定能耐得起寂寞,吃得起清苦,永葆共产党人的革命本色,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慎独”乃人生的至高境界。无私才能无畏,无畏才能无为,无为才能有所不为,有所不为才能无所不为。法官从自己内心真正建立起拒腐防锈的思想防线,不贪钱财酒色的道德防线,秉公执法而不因私废法的法纪防线,常思贪欲之害,常除非分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官之德,才能够做到“慎独”。“慎独”是一种内在的需求,而不是一种外在的装饰品。只有把慎独变成自己内心的一种需求,才能够真正地实践“慎独”。我们讲的“慎独”并不是为了别人,而是为了自己。“慎独”时我们面对的是自己赤裸裸的灵魂,我们可以无情地剖析自己,即使剖析得鲜血淋淋也不为过。正如孔子所言,“慎独”最高境界是“随心所欲”。这里讲的随心所欲不是我们日常所说的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是指道德修养到一定程度后所达到的一种道德境界。只要法官们从“慎独”开始,持之以恒,就能实现从道德修养的“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的飞跃。